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独自卖房 是否有效,红网路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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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协议是双方经自愿协商后达成的,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不能生效为由,拒不交付房屋,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张某夫妇有二套单元房。王某无奈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应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010年,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代理行为有效,更加证实该房屋买卖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王某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为是其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且也未发现张某夫妻间有任何利害冲突或纠纷,张某将其中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按约于2011年底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因房价上涨,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本案中,被告张某出售多套房屋中的一套,其行为合法,亦符合情理;虽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中卖方只有张某一人的签名,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被告及其妻子均未提出异议。所以,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张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要件,该房屋卖买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亢建慧 作者单位:祁县人民法院)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张某以卖房合同未经其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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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是否能随意卖房?问题详情: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是否能随意卖房推荐回答: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有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80岁老人已发生癌转移,要求子女卖房筹钱治疗,有必要吗?问题详情:一个已无治疗价值的80岁老人,癌细胞已发生了全身扩散,医生劝其和家属放弃。老人本人死活不同意,强逼着女儿卖房筹款为其治病。推荐回答:整个社会都是商业化运作,各行各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污染重了,空气,水,土壤,都被污染了,导致我们的食物也被污染了,未来得癌症的真的不敢想,这个数字太恐怖,人类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我觉得国家,个人都要有这个意识,不然子孙后代都遭殃了!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问题详情: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推荐回答: 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夫妻一方独自卖房有效吗?现实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未经配偶同意,共有人能出卖二手房屋吗?  如果房主的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则属于房主的婚前财产,不需要配偶的同意。若是在婚后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则一定要有配偶同意的书面证明。  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房屋就已卖出, 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  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房屋就已售出,并且房屋已经过户,购买人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  若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房贷没还完,能卖房吗?问题详情:房贷没还完,能卖房吗?推荐回答:按规定银行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未还清贷款的房子还处于抵押状态,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是,在现实中,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实现。方法一:转按揭 所谓“转按揭”,是指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方法二: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 这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应用的模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推荐回答:您好!夫妻中一方擅自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时,如果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房屋将不能追回,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购房人不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房屋可以被追回。现在是卖房的最佳时机吗?我有两套房,是否应该卖出一套?推荐回答:不能卖,以后的房只能越来越贵,你自己留一套,再给孩子留一套,老了不要和儿女住省得有矛盾,因为我家九六年买的三万,后来卖了,又买了稍微大点的三十多万,现在我家这边都二百多万了为什么一线城市的穷人不选择卖房到三、四线城市生活?问题详情:推荐回答:这个问题是不少小城市人不理解的,大多数大城市的人房产价值都在500万到1000万,扣除房贷后家庭净资产在300万到800万,如果到小城市生活,在小城市买一套二十万的房子,把剩余的钱存入银行,利息足够生活,这样的人也有,但是极少,原因有几点。第一房产是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家庭财产之一,卖房子被视为败家子的行为,一般人不会为了自己享受砸了子孙后代的饭碗,第二大城市就业工资高,教育医疗资源丰富,过惯了大城市方便的生活,优质的生活,再到小城市不适应。原来每月工资一万多,突破变成两三千,这个落差太大了,除非坐吃山空。第三,大城市的房价永远比小城市高,而且差距越来越大,如果你把大城市的房子卖掉了,你的子孙后代要想来大城市生活要花费比你这一代人更大的代价。我有一个朋友解放前就是南京的大资本家,解放后房产被没收,后来返还了市中心区的三四百四米的房子,南京对于他来说是伤心之地,一气之下把房子卖掉了,总共卖了十几万,到安徽的一个小城市生活,当时万元户都极少,是远近闻名的富户,现在虽然也有价值百万的财产,但想回到南京几乎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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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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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女儿能上一个好的小学,高某夫妇选择了一套二手学区房。该房屋价格合理,地段也好,又有升值空间,在确认房产证产权登记的名字与交易人陈某一致后,高某便与房东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于去年的8月份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今年4月23日,一位李女士找到高某称自己是陈某的妻子,房屋是他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丈夫陈某私自将房屋转让给高某未经过李女士的同意,李女士认为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收回该房屋。高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李女士无权收回该房屋。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行为有效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所涉房屋是陈某与李女士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与李女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擅自卖房,效力需综合判断,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有效。本案中,房产证上只登记了陈某一人的名字,高某并不知晓房屋是陈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出售该房屋,属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情形。并且高某为购买该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高某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李女士无权收回该房屋。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相对方作为房屋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的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法定要件,即买受人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相对方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应优先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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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独自卖房 是否有效
文章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唐静  时间:日 09:42:40  编辑:朱志姣
  红网综合 据常德日报报道
  编辑同志:我伯伯和伯母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子,但是房产证上面写的伯伯名字。两年前,伯母被单位调到县里工作,较长时间不在家中居住。去年3月,伯伯看到市场房价较高,就在没有告知我伯母的情况下,以40万元的价格私下卖给了一个亲戚张某,签合同前伯伯向张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并把房本交给了张某。随后,张某便一直用这套房子出租赚钱。去年年底,伯母知道这件事后准备将房子要回来,可是因为伯伯重病在身,也就没有继续提起这件事。前几个月,我伯伯去世了。所以伯母想要回这套房子,请问伯伯私自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伯母是否可以拿回房产?应该怎么办?读者 黎女士
  经咨询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志龙、马伟,该房屋系你伯伯、伯母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你伯伯在未经房屋共有人你伯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卖,事后你伯母也没有对该卖房行为予以追认,故你伯伯出卖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首先,如果张某购房时明知该房屋是你伯伯、伯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仅仅与你伯伯协商购房,又不能证明你伯伯卖房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该房屋的市价的话,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房屋所有权应当返还给你伯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伯母要收回房屋,应将购房款退还给张某,并赔偿张某相应的合理损失。
  其次,如果张某购房时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属于善意购买,且房屋交易价格合理,又已经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张某名下,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张某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你伯母不能拿回该房屋所有权。法律依据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合以上情况,建议你伯母根据具体情况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作出决定。如果有理由认定合同无效,则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记者 唐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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