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村,乡两级政府许可在耕地保护责任状 乡镇上建房合法吗

耕地里违规建房咋可以如此“任性”?——江西省九江两县农村建房乱象调查
  新华社南昌7月26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秦宏、胡喆、胡晨欢)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在农村占用耕地违规建房,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拆了一年半没拆掉,原因竟是走相关程序麻烦,相信对方会自觉拆除;分管干部不清楚、不想知道辖区内违规占耕地建房、售房情况。“新华视点”记者在江西九江县、都昌县两地调查发现,这里的农村建房有点乱。
  耕地里建“小别墅”,联合执法一年半没拆掉
  几经波折,记者终于找到了大山深处的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村口处,一座接近完工的三层“小别墅”坐落在耕地中间,周边仍种有玉米、蔬菜等农作物。
  四华村多位村民向记者证实,这栋房屋为户籍早已迁出农村的九江县林业局退休副局长刘英勇所建,占用的耕地是他于2015年初去世的哥哥刘英法所承包。
  九江县国土局副局长赵宋记、原新塘乡党委书记李泱泱等人告诉记者,2012年左右,已退休的刘英勇以刘英法的名义申请建房,数次向新塘乡国土所报批,均未获得允许。
  2014年11月,刘英勇的房屋开建后,新塘乡国土所曾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多次口头警告,但房屋建设始终未停工。赵宋记告诉记者,2015年7月,在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委农工部门等联合执法中,刘英勇曾写下自行拆除保证书,但最终也未履行承诺,房屋反而越建越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土部门没有执法权,强行拆除需要走法律程序,比较麻烦。刘英勇是退休党员干部,知晓法律法规,又写了保证书,所以我们相信他会自行拆掉。”赵宋记向记者坦言,这样一栋违建房屋,处理了那么久都没拆掉,国土资源部门确实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在现场发现,在刘英勇违建房屋周边的农田中,还有一些已建成或仍在建的房屋。四华村村委会主任闵永杰告诉记者,农村建房子比较随意一些,这些房屋也是没有取得建房和用地审批的。
  九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谢远红表示,国土部门人手紧张,对农村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情况,无法做全面了解,也给处置违建带来一定困难。
  辖区内农村违建普遍,国土干部称“不清楚、也不想知道”
  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并非个例。在九景高速都昌县出口至县城沿路以及县城通往北山乡的道路两旁,记者看到,农田内建有不少房屋。
  据了解,国家和江西省有关部门早就将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定义为非法行为,并要求进行严厉打击。但在都昌县城郊的北山乡部分村庄中村民不仅在耕地上自建房屋,还对外出售。
  记者联系了北山乡大黄村村民黄己光。他向记者推荐了他承包的一块宅基地、两块农田,以及两栋连在一起占地面积共约150平方米的房屋。黄己光表示,上述三块土地能以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记者建房,或者将已建房出售给记者。
  随后,记者以不满意这几块地为由,让黄己光介绍他人来谈购买房屋的事情。经介绍,在村里拥有三套住房的村民黄卖金表示愿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套占地面积150多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出售给记者。
  黄卖金和黄己光向记者坦言,准备出售给记者的房屋均没有取得建房许可。现在不少村民都在抢建房屋,期待今后政府规划建设征地时获得拆迁补偿。
  当记者提出“房子建在农田里”“不具有农村户籍购农房”会被查处的担心时,两人表示,村里基本每家都有两套以上的住房,在“自己的地上”建房子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只要建起来政府就不会拆,村子里新建的房子大多未经过审批。“这两年村子前后新建的房子,不少都卖给了外地人。”
  记者就农村占用耕地违建和开发买卖小产权房问题,采访都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徐良煜。他说,耕地保护和农村建房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不是农村建房工作管理的第一道“关口”。随后徐良煜以“不分管相关工作,不清楚相关情况,也不想看你们采访到的情况”为由,回避记者采访。
  根据都昌县国土资源局网站资料显示,徐良煜的主要分工为:协助局长和党组书记分管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
  守住红线,耕地里违建不能“任性”
  2016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印发实施。《调整方案》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截至发稿时,九江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再次对刘英勇下达了限期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与此同时,九江县还决定在新塘乡开展专项行动,打击私自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法违规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出售等行为,并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违规建房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都昌县相关部门尚未就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答复。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保护耕地不能仅落在文件和口号上,需强化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不能让耕地内违规建房继续“任性”下去。
[责任编辑:农村在耕地上建房违法吗?有啥后果呢?
农村在耕地上建房违法吗?有啥后果呢?
现在,各地农村宅基地越来越不好申请,有的人家,急于给孩子结婚,便在自家耕地上盖起了新院子。其实,这样做是有不小风险的。首先,在耕地上建房,的确是违法的房子建在耕地是违法的。耕地是用来耕种的,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其土地利用形式,不能说我想改成建筑用地就改。其次,在耕地上建房,理论上有很大可能会被拆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在实际中,一般只要人缘好,没人举报,就不会有人管。但是,没被处罚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合法,一旦遇到严查,还是可能会被要求拆除。这在现实中不是没有先例,网上一查,就能看到不少因占用宅基地建房,而被拆的消息。再次,耕地上建房,也是有坐牢的风险的根据国家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请农村的乡亲们,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能申请就尽量按规矩去申请,不要随意在耕地上盖房。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关心农村一草一木
作者最新文章在耕地上建房,违法吗?后果很严重?
我的图书馆
在耕地上建房,违法吗?后果很严重?
现在的农村发展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以前的瓦房也都少见了,都建起了小洋楼。之前在《我想在自家承包地建房可以吗?那自留地可以吗?》提到建房的问题,就有很多读者有疑问说,现在建房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我家里儿子要结婚,想在自家耕地上建房可以吗?是不是违法的?今天就详细针对耕地上建房的事探究一下,赶紧来看吧!问题:可以在耕地上建房吗?农村农民建住房需要经过审批。那申请流程又是什么?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二:我的房子建在耕地上违法了吗?房子建在耕地是违法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问题三:那我的房子会被强拆吗?按照规定应该对所建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在现实中只要人缘好,没人举报,这种情况一般没事。但是,没被处罚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合法,如果存在较大争议,违章建筑随时有拆除风险。问题四:房子建在耕地上,需要坐牢吗?要知道,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就要面临牢狱之灾,根据国家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馆藏&20535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宅基地建房是否违法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浏览:1427
[复制网址]
宅基地建房是否违法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000来源:江门日报
杜阮镇贯溪村的甄某一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拆旧房建新房,不料遭邻居王某一家阻挠,于是&&一宅基地引发两场官司
你家这样建房不行!你不听我的,我跟你没完!
为一宅基地两家起纷争
家住杜阮镇贯溪村的甄某一家与王某一家的房屋相邻。2002年6月,甄某一家向江门市杜阮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申请拆旧房建新房。同年6月25日,甄某的报建手续获批准,同日,甄某办取了由当时的新会市建设局杜阮审监所发出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几个月后,甄某又办取了由当时的新会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农村村民住宅用途土地使用证,准备拆旧屋建新屋,但该建设用地的边缘距离王某家的房屋仅0.6-0.85米。
2004年3月26日,甄某一家在获批的宅基地上进行施工。中午11时30分左右,王某及其家人在施工现场与甄某一家发生争执。王某称自己有1953年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证明甄某的宅基地属于自己。双方争持不下,甄某一家只得暂时停工。同年4月15日,甄某一家又开始第二次施工,但因王某一家以同一理由阻止而停工。甄某一家向杜阮镇政府反映情况,当时的新会市国土资源局就此事作出答复,认为甄某一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王某所持的1953年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没有法律效力。两个月后,甄某一家再次动工,却第3次遭到王某一家的阻止,双方发生冲撞。甄某的儿子和儿媳在冲撞中受伤,经医院检查,二人均有小部分软组织挫伤。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甄某一家于2004年10月将王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一家阻挠施工及殴打甄某的儿子和儿媳的行为构成违法侵权,赔偿医药费,并判令王某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不得阻挠甄某一家的合法施工行为。
王某一家在法庭上辨称,甄某一家起诉自己无理阻挠其施工和殴打甄某的儿子及儿媳并不是事实。甄某在原来的旧宅基地上拆旧建新,但其地基距自己的住宅只有0.6-0.85米,严重违反了《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中有关拆旧建新的房屋间距应为1.2米的规定。如果甄某一家强行建造,将会影响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因此自己要求甄某一家依照有关规定向后退减,但甄某一家坚持不退让。发生冲撞当日,甄某一家因不满自己提出的要求,主动挑起事端,继而动手殴打自己和家人。王某称,自己从没有打过甄某的儿子和儿媳,现在甄某提出赔偿医疗费是毫无依据的。
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甄某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后,在规划用地的范围内修建住宅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及其家人阻止甄某施工无法律依据,应当停止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王某辨称&阻止甄某施工的理由是甄某违反了《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其理由实际上属于另一个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王某应以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可以向对甄某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救济请求,而不应阻止甄某施工。对于甄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出现冲撞打斗的行为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法院要求王家立刻停止对甄某一家建筑施工行为的侵害。
王某反将三单位告上法庭
接到民事判决书后,王某一家人并没有提出上诉,而是将蓬江区建设局、新会区建设局、蓬江区杜阮审监所一同告上了法庭,甄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讼诉。王某诉称,甄某家的房屋与自己家的房屋紧邻而建,严重影响到两家的通风采光。2004年3月,甄某将其房屋拆旧建新,考虑到将来的通风采光,自己要求甄某建房时需留有相应的通风空间,但甄某一家一意孤行,引起纠纷。后甄某拿出被告杜阮审监所颁发的《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抗辩,经王某查证,被告杜阮审监所颁发的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严重违法,因其审批甄某所建的房屋与原告房屋间隔最小只有0.6米,严重违反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中关于自然村单体拆旧建新的房屋之间距离不少于1.2米的规定。因杜阮镇经行政区域划分变更后,其已由原新会市管辖变更为由江门市蓬江区管辖,因此,被告蓬江建设局对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故王某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杜阮审监所颁布发的《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杜阮审监所在甄某领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经贯溪村委会和杜阮镇乡村建设办补充具体意见后,按报批程序和手续,向甄某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其程序合法。该《工程施工许可证》虽没有注明进场和竣工时间,但杜阮审监所是按一贯的做法而填发该证,且何时进场施工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作为申领人甄某有理由依据此证享有其应有的权利。杜阮审监所对甄某的报建核发在事实和程序上也并不违法,应视为有效。杜阮审监所在签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杜阮镇未划入蓬江区管辖,《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作为地方性文件,只能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能适用于当时仍属原新会市管辖的杜阮镇,故王某认为杜阮审监所核发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应适用《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建房暂行办法》的规定等的质证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李昕)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五邑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斗律师,李律师称:今日之法律不能惩处昨日之行为。
本案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溯及力问题。在本案中杜阮审监所向甄某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2002年6月,而杜阮的行政区域变更归蓬江区管辖是在2002年9月,因而蓬江区的规定不能约束杜阮审监所于2002年6月向甄某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对该发证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不能用蓬江区的有关规定。杜阮审监所有依法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职权,其依程序发证的行为是合法的。这就是&今天的法律不能惩处昨天的行为&这一法律原理的具体运用。
文章来源:
[北京-北京]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永丰县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三坊乡农村土地管理建房审批实施方案
信息分类: 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三坊乡人民政府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城乡村(居)民建房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三坊乡农村土地管理及建房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管理机制,明确机构职责
成立三坊乡联合建房审批领导小组,由乡长罗勇任组长,分管领导李道懿任副组长,成员由李煜鹏、宁宵、戴忠贵、陈英法、袁雪彬、陈广圣、各村蹲村干部及各村支部书记、主任组成。具体负责全乡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成立三坊乡村(居)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由乡长罗勇任队长,由党委副书记兼武装部长汤文明、纪检书记徐红星、人大副主席李道懿、三坊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袁润根任副队长,成员由李煜鹏、宁宵、戴忠贵、钟平、陈英法、陈广圣、袁雪彬、陈瑞华、各村蹲村干部、各村委会干部组成,对建设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管理。
&&&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审批制度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个人建房统一由乡村镇规划所受理。凡符合建房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所在村小组和四邻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先向申建房屋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由村(居)委会、村小组对其建房身份户口、建房资格条件、四邻意见等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交由申请人报村镇规划所。
&&& 2、现场勘查。村镇规划所接受建房申请后,会同国土分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水利站等相关站所现场踏勘、调查,制作勘查笔录。村镇规划所汇总10户以上勘查结果后,及时提请乡个人建房联合审批小组会议讨论。
建房用地涉及古树名木、林业用地、国省县道、江河湖库、水利设施、电力走廊、通讯光缆、旅游景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先由林业、公路、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旅游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意见。
&&& 3、会议联审。乡个人建房联合审批小组会议审查无异议的,由村镇规划所整理好会议成果,分送各联审小组成员签字认可。通过联审的,村镇规划所及时将有关建房报批表格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协调选择好建房户型;未通过联审的,由村镇规划所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4、乡镇审批。申请人执有关证件、房屋户型图纸等材料正式向村小组、村(居)委会、村镇规划所、国土分局、乡人民政府报批建房审批手续。
& 申请人通过联审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报批建房审批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属拆旧建新或另选址建新房的,在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前,国土分局应将申请人的原产权证依法收回注销。
&&& 5、部门备案。乡人民政府办理好个人建房审批手续后,村镇规划所和国土分局应分别将有关建房报批表格和完整备案资料报送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备案。属集镇规划区外的领取县城建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县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属集镇规划区内的领取县城建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县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7、验收发证。个人建房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向村镇规划所申请验收。村镇规划所会同国土分局、乡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或整改后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发放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农村村民需要兑现退还老宅基地承诺书的,拆除旧房或退还老宅基地后再发新证。
8、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圩镇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审批,由村委会代办或代行填报相关表格。
(二)审批的条件及原则&&& 1、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范围内,新布个人建房点不予审批。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路两旁历史形成村庄的旧宅基地房屋改建,应保证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房屋退让公路距离不少于下列标准:
&&& (1)国道不少于20米;
&&& (2)省道不少于15米;
&&& (3)县道不少于10米;
&&& (4)乡道不少于5米;
&&& (5)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2、凡是20户以上的自然村一定要编制规划,凡未按要求编制村镇建设规划的村(居)组,暂缓受理个人建房申请;已编制好规划但个人建房不按规划要求选址的,不得批准建设。
3、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审批个人建房,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审批的,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土地审批过程中,要求程序公开,蹲点干部必须签字,四至界址村(居)民必须签字,界址清楚无纠纷,个人建房须妥善处理好公共通道、给排水、采光、通风等相邻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权益,否则不予审批。
5、在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区内,原则上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确需建设的,应以保护为主,遵循“修旧如旧、建新如旧”的建筑风格。
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的;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个人建房,在乡联审同意后,先由乡收集房屋户型规划设计效果方案,送县城建局审查,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7、村民建房应尽量利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并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建筑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含旧宅基地)的每户建筑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超过三层(集镇规划主次干道边等特殊地段除外)。
8、个人建房应彰显庐陵地方文化特色,房屋户型图纸应当从农村建房通用图集中选择,在保证每个村组户型建筑风格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由村镇规划所从相关户型图集中推荐户型给建房户建房。
9、村民申请新开土地建房或原宅基地分户建房的,应具有,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的村民因婚姻,确需分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 (2)经主管部门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达十年以上的(婚迁者除外)农户且无住房的;
&&& (3)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 (4)根据村庄规划需要拆迁的;
&&& (5)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用需要搬迁的;
&&& (6)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改建且符合规划的;
&&& (7)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村庄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本人书面承诺同意限期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 (8)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个人建房:
&&&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
&&& (2)所在村组未按要求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
&&& (3)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两旁100米可视范围内新开基建房的;
&&& (4)在距离水利设施及河道堤防线外10米以内新开基建房的;
&&& (5)在距离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围墙外200米以内新开基建房的;
 & (6)在燃气管道、液化气储备站、加油站、电力走廊、通讯光缆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的;
& (7)城镇居民及外村村民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
&&& (8)零散选址建房,或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的;
& (9)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的;
&&& (10)经人举报发现伪造建房申请条件的;
&&& (11)影响相邻权益,反映意见较大的;
&&& (12)建房设计不符合庐陵地方文化建筑风格的;
&&& (13)房屋被征收户,原有房屋拆迁征收时已按规定调换产权或货币补偿的;
&&& (14)农村村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
&&& (15)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村民要求新开基建房的;
&&& (1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11、个人建房审批须按要求缴纳建房履约保证金。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乡政府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履约协议,并按下列标准收取建房履约保证金:
&&& (1)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两旁100米范围内的,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的,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房,每户不少于2万元;
&&&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范围的建房,每户不少于1万元。
建房人履行建房履约协议,按规定的建筑外观色彩、建筑风格效果、层数、面积、退让道路要求等建房,未出现违规建设等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否则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12、县城建局将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权委托给乡人民政府行使,我乡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文件标准执收。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执行标准为:
&&&(1)办公、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5元;
&&&(2)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规划设计费:每平方米3元。
乡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年结一次,按80%返还乡政府,20%由县建设部门集中调剂使用。
三、监督管理
1、乡人民政府将个人建房监管工作纳入村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和驻村领导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辖区用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个人建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全年个人建房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及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辖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两旁100米可视范围内新增1宗以上新开基建房的(含基础,及时拆除处置到位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不计);
(三)未组织辖区个人建房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个人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不及时查处或者以罚代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批准、同意或默许个人违规建房的;(五)对重大、群体性违规建房事件隐瞒不报、压案不
2、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乡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个人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乡政府对辖区内的个人违规建房行为应及时依法制止、查处。
3、各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为辖区个人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应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约束作用,发现辖区内有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4、供水、供电企业和商品混凝土企业须在乡政府出具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后,才能为建房户供水、供电和提供混凝土。其中水表、电表的安装应以幢为基本单元,一幢一表,原则上不能分层分户装表。
5、个人建房竣工后未按程序验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验收符合要求的,应严格按照“一宗一证”、“一幢一证”的原则,以宗或幢为基本单元核发不动产权证。
四、责任追究
1、个人建房依法取得有关建房审批手续后,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超过两年不动工且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批准文件失效,仍强行动工建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理。
2、个人建房未经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期满拒不执行的,由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强制执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县国土局依法立案查处后,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3、个人建房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许可手续不全,以及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责令停止建设,通知有关单位停水、停电、停供商品混凝土,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 (1)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严重影响相邻房屋采光、安全、引起严重纠纷的,或不按要求退让道路的,以及未批先建的,予以限期拆除,逾期不履行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2)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四邻没有意见,属于改变建筑外观色彩、改变建筑风格效果、少批多建等情况的,予以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按规定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按程序报有关单位补办手续。
(3)批东建西的,拆旧建新的处以40元/㎡罚款,占用荒地的处以80元/㎡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160元/㎡罚款。
(4)少批多建的,拆旧建新的处以20元/㎡罚款,占用荒地的处以40元/㎡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80元/㎡罚款。
(5)未经审批的,拆旧建新的处以40元/㎡罚款,占用荒地的处以80元/㎡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160元/㎡罚款。
(6)改变建房风格效果的,不退建房履约保证金。
(7)建新不拆旧的,不退建房履约保证金,并责令限期拆除旧房。
4、个人建房审批同意并经乡村镇规划所牵头验线后才能开工建设,开工前不申请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仍强行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供水、供电企业和商品混凝土企业擅自为建房户接水、接电、提供混凝土,或收到执法通知仍继续为违规建设行为供水、供电或供混凝土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房户自行接水、接电的,由供水、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处罚。
7、对擅自扩大委托审批权限、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越权审批个人建房的,或者擅自违反村镇规划、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审批个人建房的,以及未经行政处罚、擅自为违规建设补办建房审批手续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8、个人建房在审批、办证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依法依规应当收取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批准文件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违规乱收费、乱罚款的,经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9、个人建房在审批、办证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程序严格把关,做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凡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职不力,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扩大蔓延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预防、处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方面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11、出现违规审批、擅自减免费用、批后监管不力等,追究工作人员、分管领导、村委会、村小组、驻村干部的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500元/宗的罚款。
三坊乡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1)申请人提供村小组和四邻意见材料,向申建房屋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2)村(居)委会会同村小组对申请人身份户口、建房资格条件、四邻意见等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
(3)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和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4)申请人将建房申请表报送到乡(镇)村镇规划所。&& 永丰县县城规划区外个人建房报建审批流程图
(5)乡(镇)村镇规划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分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水利站等相关站所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涉
&&&& 及林业用地的,或者临近主要公路、水利设施、线路走廊、管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及位于旅游景区内的,应当先由相
&&&& 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6)乡(镇)村镇规划所汇总10户以上勘查结果后,提请乡(镇)个人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
(7)乡(镇)个人建房联合审批小组会议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村镇规划所整理好会议成果,分送各联审小组成员签字认可;(8)通过联审的,乡镇村镇规划所及时将有关建房报批表格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协调选择好建房户型;
&&&& 未通过联审的,由村镇规划所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9)申请人执有关证件、房屋户型图纸等材料正式向村小组、村(居)委会、村镇规划所、国土分局、乡(镇)人民政府报批
&&&& 建房审批手续。依规定应先报房屋户型规划设计效果方案到县城建局审定的,房屋户型规划设计效果方案审定后相关单位
&&&& 才能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10)申请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建房履约协议,缴交建房履约保证金,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规费的,按标准缴纳。
(11)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好个人建房审批手续后,村镇规划所和国土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建房报批表格和完整备案资
&&&&& 料送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备案。属集镇规划区外的领取县城建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县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
&&&&& 书》;属集镇规划区内的领取县城建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县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属第二十一条规定四种类型的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12)申请人到村镇规划所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国土分
&&&&& 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申请人向村镇规划所申请验线,并将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报村镇规划所备案;
(14)村镇规划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分局、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验线,核发验线记录;
(15)村镇规划所、国土分局、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对建房施工过程不定期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16申请人房屋竣工后,向乡(镇)村镇规划所申请验收;
17村镇规划所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分局、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验收;
18验收合格或整改后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发放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未违反建房履约协议的,退回履约保证金本金;
19报有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农村村民需要兑现退还老宅基地承诺书的,拆除旧房
&&&&& 或退还老宅基地后再发新证。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龙泉市城北乡耕地面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