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1998年城镇山东省退役士兵11条安置到事业单位都要有编制!谁有相关的文件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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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
       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5〕127号公布)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的问题,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山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不怕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完成国务院部署的安置工作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城镇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就业。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各地要在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大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渠道。要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克服困难,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和再就业。对已安置就业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济欠发达、自谋职业人数较多的困难县,要统筹安排好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培训经费。要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的需要,树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服从政府安置。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解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克服困难,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政府安置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肩负的重要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负起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给政府当好参谋;各级劳动和人事部门要按时限要求,不等不靠,抓紧时间,尽早下达安置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克服困难,加大投入,在经费上给予支持。通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市要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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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异地安置的问题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我和老公结婚不满两年,他异地安置到我这边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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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反映要求我办出具同意异地安置 意见书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我办可协 助本人办理相关事宜。 本人携带入伍通知书,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身份证到我办提出书面申请后即可办理有关事宜、士官证;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 所在地安置,条例中并没有规定要求入伍地出具异地安置意见书,但因本人要求;(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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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一、二期复员士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第二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两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的收支,凭退伍证、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特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事、编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足额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补贴、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时,填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应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贯彻为经济建设,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解决。 第十条 按比例拟定安置计划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 第五章 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平、公正,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第三章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均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经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二条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对省统筹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应积极接收。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经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二期复员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在计划内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 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分配或自谋职业。 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体现重点、择优安置和分级实施、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服现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在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 (二)转业士官(含经省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照顾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培训、医疗、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下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享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省军区冀政〔1997〕6号文件规定、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直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中、省直单位缴纳有偿转移金7至10万元。其他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积极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优先在城镇退役士兵中选拔录用、押运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机关、团体单位补充工勤。具体接收比例由下达任务的安置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企业招聘员工,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生活等经费的补助。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安置就业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贯彻公开、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三)对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被大军区(含)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基础上适量给予奖励。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政府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财政、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和税收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一般为5至7天,主要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劳动和安置法规、择业观念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待分配期间教育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在预算内解决。 第二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可委托用人单位采取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自谋职业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和有关部门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 第七章 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此项经费由当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第三十四条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 第三十五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保险投保年限。 (二)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税发〔20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⑤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谋职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征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五)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以及年度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对不积极提供用工需求、不支持配合安置工作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社会招(聘)、调动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政府分配和无故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取消分配工作资格,其档案和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四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退役士兵服务。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方法规
就这些了。呵呵满意请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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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什么文件规定退伍兵安置到&div class="dib hot-words pr" id="J_hot" value=""&&a href="http://fenlei..cn/shiyed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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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有知道的请详细讲一下。
&br/&
什么文件规定退伍兵安置到事业单位是工人身份?
你的问题已经看到,没有什么文件统一规定退伍兵安置到事业单位是工人身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是什么身份,由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确定。
日,备受人们关注的新兵役法已经出台。新修改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男满18岁公民需兵役登记,同时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做了较大调整,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原入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修改......
什么文件规定退伍兵安置到事业单位是工人身份?
你的问题已经看到,没有什么文件统一规定退伍兵安置到事业单位是工人身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是什么身份,由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确定。
日,备受人们关注的新兵役法已经出台。新修改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男满18岁公民需兵役登记,同时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做了较大调整,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原入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属于烈士子女的。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相关信息、技能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委员会 颁布了第608号《国务院令》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个条例已经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了,是目前退伍兵安置最权威的法律依据。你自己在网上搜搜看看吧。
其中,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相关信息委员会 颁布了第608号《国务院令》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个条例已经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了,是目前退伍兵安置最权威的法律依据。你自己在网上搜搜看看吧。
其中,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事业单位安置的退役兵应该属于“应聘事业单位职位”。也就是咱们所谓的合同制职工(即工人)身份,或者是聘用干部身份(其实聘干严格上仍是合同工)。如果成为公务员身份,那必须是要报考的。
其他内容,你自己去研究这个法规吧。
按照政策,志愿兵退伍安置到什么单位都是工人身份,历来如此,没有疑义,别人这么告诉你,是把政策不走样的交给你了。
还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按退伍安置(复员),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
另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招工招干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企业招工,对退伍义务兵应优先照顾。
根据相关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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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分两类,1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享受待遇和公务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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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商铺遭遇强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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