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班的高级工考试试题可以参加职称改革吗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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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宜春政府网&&&&&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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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   宜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与任务要求,建立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校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建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职称评定机制,激励中小学教师自觉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结合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改变原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相互独立、分设而治的状况,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促使优秀教师长足发展。3.阳光操作、慎稳推进。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操作公开、竞聘公正,逐步解决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务聘任问题,严格把好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的评聘关口,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三、涉改对象&本次改革主要涉及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以及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教育工作者。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评聘教师职称(职务)可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四、改革措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一)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改革后,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明确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评价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照新的评价标准,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尤其要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三)衔接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由过去的“评聘分开”改为“评聘结合”模式,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促使岗位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及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进行管理与规范。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务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前提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标数控制。3.对日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受岗位职数限制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从本方案下发实施之日起在3-4年时间内,采取适当倾斜的方式,逐步聘任到相应岗位,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解决:(1)提前空出部分岗位职数。现已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将在近5年内退休的,职务聘任实行单列,一律不占用单位岗位职数,空出的岗位数由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统一进行调控,80%用于解决未聘教师的聘任问题。(2)开辟职务聘任绿色通道。对长期在教学教研一线,享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符合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义务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条件的未聘教师开辟绿色通道,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共同参加职务竞聘。未聘教师除采取上述办法申报聘任外,还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共同参加职务竞聘。4.对符合以下竞聘条件的未聘教师,学校可不受职数限制优先推荐其申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但每年推荐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不得超过各地各单位未聘教师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本方案下发之日为基准日),推荐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不得超过各地各单位未聘教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符合第(1)、(2)、(3)、(4)款条件之一的未聘教师,不占用单位岗位职数,通过绿色通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第(5)、(6)款条件之一的未聘教师,其聘任职务所需岗位职数由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调控。具体条件如下:(1)本方案下发之日后在当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2)具备以下荣誉称号(以证书或文件为准):获得全国优秀、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全省优秀、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之一的,属于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市政府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之一的;(3)按照《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市教字〔2014〕66号)文件精神参加交流轮岗的和《宜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年)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应当优先的;(4)终算至本年度12月31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满10年;(5)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满55周岁,或取得中级资格人员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12月31日)的;(6)其余未聘教师由学校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推荐人选。上述条件前一条优于后一条,即首先推荐符合第一条的人员,在推荐人数未达到既定推荐名额的情况下,再推荐符合第二条的人员,依此类推,但不突破当年推荐名额。在当年未被选为上述优先推荐人员的未聘教师,还可以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一起参加本年度的竞聘。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精神进行操作。(四)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1)个人申报。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报。(2)考核推荐。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竞聘方案要求,对参加竞聘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以量化评分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3)专家评审。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规定,组建宜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级教师职称评审经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正高级、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其中正高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中级由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初级实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在学校有相应教师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二、三级教师职称全部实行考核认定。(4)学校聘用。学校根据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评审通过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未聘教师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共同参加竞聘的申报程序,与上述申报程序基本相同,但不需再经评委会评审,在学校正式聘用前,必须经由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全市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五)建立新的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保障评聘工作客观公正、规范透明。五、实施步骤&此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8月)。重点完成以下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中小学校教师年龄结构、职称评聘、岗位余缺等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文件;成立宜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二)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初)。召开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三)推进实施阶段(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核定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确定;其他层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10月15日前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核定岗位比例及数额。2.人员过渡(12月底前)。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3.考核推荐(10月30日前)。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单位竞聘方案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选。通过考核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公示无异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可由学校(单位)直接办理手续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4.组织评审(11月)。全市中级、高级职称评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评审,正高级送省评审。(四)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2月)。按照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六、工作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人员过渡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好相关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二是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9月30前报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工作,确保在2016年底前完成首次评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同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平稳过渡,慎稳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原则要求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四是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教师申报、学校推荐、评委会评审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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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樟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赣ICP备号-1黑龙江职称制度改革:优秀人才可破格升高级职称|公务员|职称|实施意见_新浪教育_新浪网
黑龙江职称制度改革:优秀人才可破格升高级职称
  原标题:黑龙江省职称制度改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经黑龙江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解读黑龙江省人才评价体系制度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政策。
  黑龙江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十年来首次重大改革
  据黑龙江省人社厅副厅长左志斌介绍,这次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破除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羁绊,让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打破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拓展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空间,让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更有奔头,激发他们投身本职工作的热情。
  《实施意见》注重全面落实中央的意见要求,注重整合黑龙江省现有政策与创新相结合。力争通过2-3年时间,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实施意见》共七部分,主体部分共涵盖五个部分十四方面改革任务:一是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从建立健全职称专业类别、层级设置和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机制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发展空间的问题。二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聚焦现行职称评价标准中重学历轻能力素质、重论文轻业绩贡献的现象,从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素质、业绩贡献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评什么”的问题。三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从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谁来评、如何评”的问题。四是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从建立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人才使用衔接机制两方面入手,重点解决以用为本、评以适用的问题。五是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评审监管、优化评审服务三方面入手,重点解决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强化服务监管的问题。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据黑龙江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惠东昌介绍,《实施意见》把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导向,也就是“评什么?”的问题,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即: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在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的同时,立足于“干什么、评什么”,更加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的考察,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注重对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的考核。
  改变以往片面强调论文、论著等不科学、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例如:对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即使是研究属性较强、需要有论文、论著要求的,也要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对论文数量、篇数的要求,注重论文质量和实际作用。要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从人才评价制度层面着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打破户籍等条件制约,在黑龙江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全覆盖”
  《实施意见》重申和明确,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制约,创造便利条件,以用人单位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确保凡在黑龙江省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黑龙江省职称评审,实现评审人群“全覆盖”,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在2017年6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来说,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所在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及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黑龙江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通过档案管理机构、人事档案不在黑龙江省管理的通过工作单位注册地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职称直聘和自主评审单位人员按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参加职称评审,黑龙江省辖区内中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委托评审,从而实现在黑龙江省辖区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相关程序规定申报晋升职称,标准相同、专家相同、平等对待。
  此外,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规定,从2017年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具体来说,以往允许公务员参评的会计、审计、统计、刑侦、法检等职称,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参加职称评审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允许继续申报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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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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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民营设计院上班,我怎么申请高级工程师??好像职称评定都只在国企进行,请大家说说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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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的申报条件
国企、央企、事业单位评定高工应该比较简单吧
国家对于外企、私企的工程师、高工的评定,好像有点滞后
江苏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条件
& & (一)高级资格申报条件。申报高级应符合《江苏省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文中的规定。
& & 对高级资格申报条件几个条款的说明:
& & 1.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的第(五)款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列奖项为相应奖项:省优秀设计、优秀工程咨询二等奖1项,或省级优质工程奖2项,或新型实用专利2项,或鲁班奖1项。
& & 2.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的第(五)款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除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外,也含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
& & 3.第七条第(五)款所列出的7项条件也适用于第七条的(一)、(二)、(三)、(四)款。 江苏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的相关申报条件
(三)其它相关条件。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符合苏职称[2003]2号文的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继续教育及年度考核等情况均符合省职称办的规定和要求。
& & 《江苏省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可从江苏省建设厅网()、江苏建设人才网()《职称评审》栏目里获取。
& & 三、报送评审材料的内容
& &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律不得打印)一式三份。
& & (二)“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用A3纸打印)一式二十份。
& & (三)“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用A3纸打印、一人填写一份)。
& & (四)任职期间“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 & (五)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
& & (六)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图纸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和鉴定意见)。
& & (七)提交论文或著作或实例。
& & (八)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职称计算机有效成绩证明,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含以上)证书。职称计算机成绩长期有效。凡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申报。
& & (九)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 & (十)《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可以累计计算。
& & (十一)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 四、对报送评审材料的几点要求
& & (一)上述报送的材料除1、2、3项外,其它材料均须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必须有目录。各市、省各厅局在审查各种材料和证件时,必须严格审查原件,原件与复印件必须一致,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人所在单位公章。各市报省的材料需经所在市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
& & (二)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
& & 报送的材料除个人在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外,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单位证明、文稿以及有关旁证等)。
& & 1.设计图纸。一般只需附图签。要能够表明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
& & 2.论著、译著、杂志。合著的著作或译著必须附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等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单位盖章。杂志应附原件。
& & 3.业绩部分。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必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效果的证明;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了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以及专利实施单位有关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等。
& & (三)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查工作。学历、资历、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符合《资格条件(试行)》的有关要求;材料书写要清晰、工整;申报手续要完备齐全;材料装订要规范。务必请各单位严格审查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我办不予受理。
& & (五)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的反应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一般可分为五部分:(1)个人简历;(2)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3)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4)论文、论著、译著等作品情况;(5)申报理由,说明符合《资格条件(试行)》中的那些条款。
& & (六)对申报对象单位性质不明确者,须提交省(市、县)编委对单位性质批文的复印件。
& & (七)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 & (八)报送材料由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职称办统一办理。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到我办办理。
& & (九)“评审申报表”封面上“申报评审专业(学科)”栏(与一览表、简介表“专业类别”栏一致)要力求填写准确,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一致。
& & (十)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需交一寸免冠(近期、未使用过)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单位、姓名、性别。照片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单位收齐后统一交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办。
& & (十一)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格式将申报人员汇总制作软盘,与申报材料一并送交。
& & (十二)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单位务必于前,将申报材料及照片送至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办[南京市石头城81号(原金港大酒店)南附楼2楼],逾期不予办理。
& & 请各市、省各有关单位尽早布置,并做好材料报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报送评审材料时要携带各市、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职称办或档案所在部门(个人申报)评审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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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方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试行)
苏州地方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试行)
& & 根据《苏州地方职称工作意见》及有关规定,对地方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 & 一.基本条件
& & 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积极为地方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
& &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 & 1.申报评审地方高级工程师的学历是: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本专业(含相似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本专业学历和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在工程师任职期间经过系统的本专业的大专水平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 ①取得大专专业证书。
& & ②电大或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业六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
& & ③经苏州市职称办按规定审查认定的本专业高级研修培训结业证书。 
& & 2.任职年限
& &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四年以上;
& & 中专、职业高中、技校、高中学历人员取得工程师职称五年以上;
& & 但对少数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苏州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可破格申报。
& &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
& & 申报地方高级工程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和实施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有指导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经历。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1.苏州市级以上获奖新产品的主要研制者,或开发县级市新产品两项以上,产品经专家鉴定,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在企业创优质名牌产品上成绩显著,所生产的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或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查、行业测评、消费者协会评比为优质产品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多项。所获专利在本企业得以实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
& & 3.工业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星火、火炬计划项目;苏州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攻关项目、引进项目;县级市上述同类项目两项以上,具体组织实施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后达到预期要求,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4.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开发的高新技术新产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15%以上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 & 5.镇(街道)骨干企业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制定工艺标准严格工艺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近年来产品质量稳定,经国家省市三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取得安全、质量管理认证,采用新工艺,或在推广节能降本新技术方面获得显著效益。
& & 四.业绩和成果
& & 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和业绩是评定地方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在任工程师期间必需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 & 1.获得省科技进步奖,苏州市级二等奖(含火炬、星火项目奖)的主要技术骨干(前五名);获县级市上述同类一等奖两项。
& & 2.获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苏州市优秀科技人员、获得县级市、区劳动模范,或获得县级市、区政府表彰的优秀科技人员两次以上。
& & 3.正式出版过著作或译作;或在省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两篇以上;或在苏州市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总结)三篇以上。
& & 4.获得省级技术进步先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累计获得县级市以上明星企业称号两次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 5.重视培养科技人员,在任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水平专业教师累计三年以上,成绩突出,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
& & 凡不符合学历或任职年限要求,需要破格的人员,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条三款和第四条款规定条件中的共三条。既不符合学历要求,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除符合其它条件外,应具备本文第三条款和第四条款规定条件中的共四条。
& & 破格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材料,在送交评审委员会前,应分别经市、县级市职称办审核。对极少数学历、任职年限与本文要求相差甚远,而成绩特别突出,应符合本文规定的多项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如证书、奖状、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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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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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上海,则可以登陆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查询:
或由“上海职业经理人”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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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还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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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当地政府评定啊
又到了每年评定一次的时间了
在线QQ客服&&
&(电话工作日09:00--17:00,信箱和QQ号全天受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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