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夫妻间房产赠与 案例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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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地产赠与,房地产抵押是否还须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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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将房地产赠予另一方,如已办理赠与手续并依法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抵押或转让不须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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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夫妻一方独自卖房有效吗?现实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独自卖房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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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夫妻间赠与房产还是夫妻间财产约定?
【案情简介】
男方向法院起诉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称双方在婚姻期间已达成了协议,女方出具了声明书,女方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其和男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自愿将其拥有的产权过户至男方名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多次要求女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女方不予配合,致使男方无法行使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男方请求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将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过户至男方一人名下。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男方出具了声明,在该声明中,女方已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房产的产权。女方主张该声明系受男方胁迫情形下签名,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男方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对女方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女方出具的声明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在于女方所出具声明的法律性质问题。女方答辩主张其放弃涉案房产产权即是对男方的赠与行为,现涉案房产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女方据此有权撤销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之规定,该条文确立的是夫或妻一方所有房产在夫妻之间发生赠与行为后如何处置的规则,而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并非为一方所有,故本案情形不适用该条文确立的处分规则。女方声明放弃涉案房产的产权,实质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即涉案房产归属达成了约定,涉案房产已据此由共有房产约定为男方个人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方据此请求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案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男方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男方名下。
【丹柱评案】
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属于婚内赠与而非夫妻财产约定。
“一方所有”并不仅仅指的是一方对房产产权份额100%的完全所有,当然也应包括对房产产权份额比例的部分所有,作为原夫妻共同共有房产所有人之一的女方完全有权依法处分自己享有房产份额比例部分。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按照男方诉称双方当事人间达成了涉案房产的处理协议即女方单方出具的声明,但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所涉房产共有份额的赠与情形显然不属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故女方完全有权在该房产产权办理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继续保有与男方共同共有的权利状态。以上理解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认为女方声明放弃涉案房产的产权,实质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即涉案房产归属达成了约定,涉案房产已据此由双方当事人共有约定为男方个人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事实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产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以及登记为双方不分比例份额共同共有的事实。而如果说女方所出具的有关声明系一种“协议”的话,那么也绝非法院认为的是一种财产归属约定,正如前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模式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该“声明”实为一种赠与协议。由于系对不动产的赠与,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即使认定上述“声明”为赠与,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赠与协议也未生效。
家庭共有、夫妻共有都是共同共有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此,婚内赠与和离婚析产同样都是分割的一种方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也可相互赠与,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定。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上加名和减名都是一方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和转让给另一方。并非只有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和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产才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夫妻婚内赠与的处分原则。
赠与协议也是一种财产约定,是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是夫妻双方婚内的财产约定,也不同于离婚协议。离婚时经民政局确认或到法院调解离婚时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归为一方所有,即使事后反悔,也可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涉及到不动产的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一般房屋在做按揭贷款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中也会有此约定。因此,如果夫妻约定将抵押给银行还没有还清按揭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该约定也未生效。
审理离婚案件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涉及到房产归属的,不仅要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来综合判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也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原则。
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2017年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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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夫妻间共同房产到底是赠与还是财产分割哪个出钱少些啊_百度宝宝知道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人认为两条规定相互冲突,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形式,《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将正常夫妻财产约定视为赠与而颠覆了约定夫妻财产的法律地位,不仅没有使得裁判原则更加清晰,反而增加了法官不必要的负累。如何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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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带来的是日益复杂、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夫妻双方各自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认识日益提高。在此背景下,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满足婚姻生活的需要,为充分行使“意思自治”的自由,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财产协议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加之夫妻间的财产协议本身所具有的身份属性和无偿性等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时常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同案异判的现象,这一现象在涉及夫妻房产约定的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因为此间不但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的区分,还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与物权法中的公示原则的冲突,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01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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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界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判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为主要内容。首先,本文查阅并整理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物权变动模式以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现有理论体系及存在的理论争议、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现有解决方案。其次,本文利用比较分析法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之间签订的其他财产协议进行了概念和特征上的比较,区分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间的赠与合同之间的区别,进而准确定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即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制约定(也称夫妻财产约定)。同时,本文利用历史分析法考察了夫妻财产制约定以及物权变动模式理论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总结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基本法律框架,并且立足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婚姻家庭财产秩序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导言部分以问题的提出为内容,提出了本文论述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由来,同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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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某软件采购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甲、乙、丙、丁四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经过谈判后,推荐甲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但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此时,采购人却对外发布公告称:原采购项目因故取消。但事后,采购人却在与乙供应商沟通后,与乙供应商签定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约定,乙供应商以赠送的方式将软件赠送给采购人单位使用。甲供应商对此结果不满,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上述案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采购人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取消采购项目?二是政府采购合同能否替换为赠与合同?案情分析◆采购项目何种情况可取消记者将这个案情向采访对象讲述时,不少业内人士猜测,采购人取消采购项目,可能是因为其心仪的乙供应商没有成为专家看中的候选供应商,所以找原因取消了采购活动。这里笔者对此问题不作分析,只想弄清楚一点,那就是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采购人才能够取消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没有针对取消采购项目适用情形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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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几种立法模式日本民法典最初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并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而且还规定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日本民法典还规定了任意撤销权的例外,即书面赠与合同和已经完成财产转移的不能再适用任意撤销权。同《日本民法典》一样,我国台湾地区的赠与合同也存在任意撤销权,并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但是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赠与人,受赠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根据《台湾民法典》第408条第2款规定:“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台湾地区赠与合同排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适用任意撤销权。我国法律对赠与合同撤销权规定在《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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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司法风格,在一国的范围内,这种差异的产生往往来自于司法的制度结构与更广泛的法律文化。在司法实践中,调和“法官恪守法律”的形象与为实现某种社会效果“法官客观造法”之间的矛盾,成为中国司法的一大难题。在波斯纳所区分的法官司法风格下,实用主义指的是依据司法判决可能产生的效果做决定,而不是依据法条或判例的语言。法条主义则是假定司法决定都是由法律确定,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操作,从法律中衍生出一套已有的规则。[1]法条主义一直都是法院关于司法行为的“官方”司法理论。本文中的“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概念,是对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法官办案思维的一种理解和阐述的引用,[2](P35)面对审理疑难案件存在的困境,本文结合对婚外同居赠与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问题,借助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这两大法官的司法风格的思维路径,来理解我国法官判案中的选择和问题,尽管中国的制度环境远比英美更为复杂。一、问题的提出四川泸州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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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淮安会计常某多次窃取单位财务用章,共取走单位公款280.7万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款项则全部用于网游以及打赏网络主播。日光之下,并无新事。近年来,关于网络打赏的报道还有:13岁少女打赏网络主播,花父母25万元积蓄;100万元打赏主播,揭秘网络主播怎么赚钱;男子盗窃6万元打赏游戏主播;熊孩子为网游“挥金如土”,打赏游戏主播。上述事件引发了三个方面的思考:“打赏”之法律性质;打赏可否撤销;“熊孩子”打赏效力。一、“打赏”之法律性质打赏是指您在网上发布的原创内容,包括文章、图片、视频等,如果用户觉得好,看着喜欢,就可以通过奖赏钱的形式来表达对您的赞赏。打赏过程中存在着赠与合同。甲欣赏网络主播乙的表演,因此把钱打赏给乙。关于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合同的三种基本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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