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什么打压股市治理股市,哪些股票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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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360]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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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日证
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通过把握债券
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
章节)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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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
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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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备案&..........................................................................................................................34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36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的财产&......................................................................................................................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六、风险揭示&......................................................................................................................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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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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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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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
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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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40、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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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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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63、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4、摆动定价: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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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
&&&&&&&&&电话&&&&&&&&&&&&&&010-&&&&&&&&传真&&&&&&&&&&&01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4&个专业
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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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12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
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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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
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
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
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
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吴文明先生,曾就职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加入银华基金,曾
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助理。自&2017&年&3&月&15&日起担任“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6&日起担任“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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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年&5&月&12&日起担任“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兴华营业部总
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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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
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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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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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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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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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
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
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
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
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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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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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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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
&&&&&传真:&021-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0&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亿元。在&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
排名第&33&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32&位;在&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兴业银行排
名第&195&位;在&2016&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59&位,
稳居全球银行&50&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界企业&500&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
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Brand&Finance&发布的&“2017&全球银行品
牌&500&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第&21&位,大幅上升&15&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亿美元,同比增长&63.70%。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
蝉联中国银行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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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中资银行奖&”、“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
“卓越创新银行奖&”、“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7&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8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5741.64&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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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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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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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
&&&&&&&&&&地址
&&&&&&&&&&&&&&&&&&&&&&&15&层
&&&&&&&&&&电话&&&&&&&&&010-&&&&&&&&&&&&传真&&&&&&&&&&&&010-
&&&&&&&&&&联系人&&&&&&&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
&&&&&&&&&&&&&&&&&&&&&&&&&&&&&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01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网址&&&&&&&&.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
&&&&&&&&&&办公地址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010-&&&&&&&&&&&&&&&&&传真&&&&&&&&&&&01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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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联系人&&&&范佳斐
&&&&&&&&&&&电话&&&&&&&&&&&&&&&&&&&&021-&&&&&&&&传真&&&&&&021-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联系人&&&&&&&&&杨婧
&&&&&&&&&&电话&&&&&&&&&&&&&&&&&&&&021-&&&&&&&&&&传真&&&&&&&&&&&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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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准予募
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
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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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日至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九)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
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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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日至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
整,并进行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
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
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和基金备案条件等限制。
&&&&&3、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
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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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万元&&&&&&&&&&&&&&&&&&&&&&&0.18%
&&&&&&&认购费&&&&&&&&&&50&万元≤M<100&万元&&&&&&&&&&&&&&&&&&&0.15%
&&&&&&&&&&&&&&&&&&&&&&100&万元≤M<200&万元&&&&&&&&&&&&&&&&&&&0.12%
&&&&&&&&&&&&&&&&&&&&&&200&万元≤M<500&万元&&&&&&&&&&&&&&&&&&&0.06%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按
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万元&&&&&&&&&&&&&&&&&&&&&&&0.60%
&&&&&&&&&&&&&&&&&&&&&&&50&万元≤M<100&万元&&&&&&&&&&&&&&&&&&&0.50%
&&&&&&&认购费
&&&&&&&&&&&&&&&&&&&&&&100&万元≤M<200&万元&&&&&&&&&&&&&&&&&&&0.40%
&&&&&&&&&&&&&&&&&&&&&&200&万元≤M<500&万元&&&&&&&&&&&&&&&&&&&0.20%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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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率为0.60%,假设这4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
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400,000.00/(1+0.60%)=397,614.31元
&&&&&认购费用=400,000.00-397,614.31=2385.69元
&&&&&认购份额=(397,614.31+90.00)/1.00=397,704.31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397,704.31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
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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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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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终止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化,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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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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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
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
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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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38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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