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国家精准扶贫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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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民主镇
处理时间: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宋兵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县政府领导批转至我镇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了银盘村工作组及村组对此次贫困户再核实数据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银盘村安排的工作组严格按照县镇的统一安排和工作流程,严格把握政策标准,以“两不愁,三保障”和“九条红线”等硬性要求,核实系统内的贫困户和拟新进贫困户。银盘村系统内原有73户158人,本次核实拟剔除2户5人,2017年拟脱贫10户33人,本该拟新进12户28人,经过讨论、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程序,目前正在第一次公示期,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举报。对举报人提出希望:如对公示对象有疑惑,或对工作组工作情况有看法,可通过公示的工作队长及第一书记打电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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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图片推荐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
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
〔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
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
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
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
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
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
、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
、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
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
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
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
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
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
、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
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
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
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
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
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
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
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
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
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
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
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
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
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
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
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
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
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
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
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
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
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
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
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
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
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
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
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
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
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
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
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
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
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
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
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
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
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
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
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
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
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
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
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
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
、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
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人民日报》(二版)我省扶贫标准按国标执行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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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审
我省扶贫标准按国标执行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7月25日,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我省扶贫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我省农村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农村扶贫的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
  《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农村扶贫资金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脱贫成效、资金管理绩效及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
编辑: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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