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房屋倒塌多年,现在土地能确权吗?

陕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成过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从深化农村改革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目前,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及发证工作有何进展?昨日,从陕西省统计局传出消息,经过对宝塔区、华阴市、略阳县等11个县(市、区)55个村专项调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过半,有20个村完成村民宅基地确权,占36.4%。   陕西省统计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仍有38%的村没有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主要原因是农民对土地二轮承包、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政策和现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不理解,认识模糊;加之个别村干部和村民对土地登记发证不够重视,认为现有土地已经耕种了30多年,已经既成事实,确权不确权无所谓,加之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新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村民对土地登记工作配合度不高。   调查发现,土地承包中存在两大矛盾,一是1990年以后出生的人口基本上没有承包地,农民迫切要求解决与此相关的利益不均问题。二是由于婚丧嫁娶、生老病死、迁出迁入等原因造成的人口变动,以及转让、互换、分割、合并等引发的有人无地、有地无人、有地无证等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   由于多年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松懈,导致农村土地等行政记录资料无人管理,给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造成一定困难。调查的55个村数据显示,耕地确权办证率35.1%,而宅基地确权办证率仅10.6%。主要问题,一是多出的宅基地面积如何登记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政策界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功能尚未完全体现。对整家迁出的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没有补偿,农户没有获得财产收益。   相丹本报记者张维注:视频仅为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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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2017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解读,实行一户一宅,进城农民可有偿转让宅基地
2017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解读,实行一户一宅,进城农民可有偿转让宅基地
三农致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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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提供三农资讯,分享最新三农赚钱方法。“四荒地”该归谁?(乡村观察?关注农村土地确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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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荒地”大多属农村集体土地,如何确权没有统一具体政策
  目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四荒地”如何确权,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政策。记者在安徽省滁州市采访时了解到,当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河滩、荒地并不予确权发证,实际操作中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
  滁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就算空闲,可能也有其他规划用途,不能因为有人开垦耕作了,就给予其确权发证。但是考虑到农民在开垦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所以在没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当地提出了一个指导意见,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但是可以仍由当事人耕作。
  据了解,目前安徽的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有进展到对四荒地进行确权,省一级也还没有出台相应指导政策,各地也只是按照各自情况进行试点。
  记者了解到,在安徽,土地利用率相对较高,农民私自开垦荒地的情况相对较少。淮河岸边滩涂,会有人种植庄稼,水落则种,水涨前收,一般可以种一季,但是遇到洪涝灾情,淹了也就淹了,种植的农民也不会有太多计较。
  但是,也有一些农民担心,如果对于自己开垦的荒地不进行确权登记,以后的利益如何来保证?自己种的地将来归谁,还能不能继续投入进行耕种?
  对此,安徽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顾辉表示,群众对于所开垦荒地确权发证的诉求可以理解,毕竟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没有权证的保障,对于开垦地的投入就可能打了水漂。尤其是今后每家每户的承包经营权都固定下来的时候,那些归属不确切的土地也有可能出现争抢的情况。
  安徽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谢培秀坦言,目前各地对于土地确权工作都十分慎重,尤其是对于“四荒地”的权属问题,确实不应随意决策。如果简单操作,只要农民开垦荒地就给确权发证,其他的村民也会有意见,不符合公平原则。
  谢培秀说,目前有种植荒地情况的,大多也有了较长时间,如果不确权发证继续由其耕种,同村村民大多也不会有意见,这属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况,一般不会有冲突。但是对于可能导致的利益纠纷,也应当有警觉。
  开荒地确权涉及群众利益,要慎重稳妥,不要搞“一刀切”
  “对于农民开垦的荒滩、荒地要进行详细的区分,确定其性质,再决策其归属。”谢培秀提出,对于那些应该退耕还林的荒丘、开垦后改变河流走向会影响防洪安全的荒滩或者是农村集体预留用作其他规划的机动用地,开垦的话不符合政策法律、生态安全的情况,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不仅不能够给予确权,还应当收归集体。
  谢培秀说,而对于那些不属于已经预先进行规划的农村集体机动地,开垦后也不会造成生态危害的情况,可以考虑优先照顾开垦者的劳动,仍由其耕种,但是否给予确权发证,还需要进行详细论证。
  “比如说,不能与其他利益方存在冲突,同时在村民议事会上,2/3以上的村民同意等。”谢培秀建议,最终决定的权力应当交给村民,按照村规民约,由村里协商解决。
  顾辉表示,对于开荒地的确权涉及群众利益,理当慎之又慎。既要依照现有的法律政策,又要最大程度地兼顾群众诉求。如果最终收回群众自己开垦的土地,只要开垦行为不违背法律,应当给予合理范畴的补偿。
  采访过程中,专家们都提到,对于农民开垦荒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切忌不加区分“一刀切”,执行一个政策,可能会影响农民积极性,也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出台指导性意见,由村民议事会协商解决,实现交权于民,是较好的解决方式。
  延伸阅读
  开荒地、河滩地确权属于其他方式承包
  土地确权登记主要解决家庭承包土地问题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随后,中央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并开展试点。2013年,中央明确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这项工作。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完善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
  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方式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对两种承包的登记、确认程序均有不同。家庭承包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登记,其他承包方式要依当事人申请登记。这次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妥善解决家庭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开荒地、河滩地的确权,主要涉及其他方式承包。由于开荒地、河滩地的形成和利用区域间差异较大、情况复杂,其确权宜按照地方负责的原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探索开展。下一步,将结合各地试点情况,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业部经管司)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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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武县黄羊关藏族乡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稳定农村集体土地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就开展我乡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促进农村房屋流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畅通&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切实维护农房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及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农房确权登记颁证,调查摸清全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状况,依法确权登记,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产权管理基础,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范围内房屋产权改革创造条件。   (二)工作原则   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2.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   3.坚持依法、依规登记的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   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对权属清楚、无争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登记;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先解决后登记发证。   三、工作内容   本次确权登记的范围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法依规在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村(居)民自住住房、因&5&12&汶川地震和&7&9&洪灾等自然灾害后异地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政策因素建成多处农房的,由农户自行选择确权登记办理一处,其余房屋按政策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不予登记。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1.除继承赠与外,农村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凭进行登记;   3.一户多宅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由分户者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或补办批准用地手续;   4.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5.&农转非&的,其&农转非&之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住房,准予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记&农转非&;   6. 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   7.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原户主死亡的而由其继承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最新户口薄以及公证书,确定土地使用权;   8.空置房屋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9.对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合格,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0.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况集中迁建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符合迁入地规划的前提下,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颁证。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县规定的标准,即每人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一户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占用耕地的,其用地面积不得超标用地,但利用旧宅基地和非耕地建房的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房产不超过50平方米)。超占面的,在登办证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占地面积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经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房产)登记薄和土地(房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出规定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符合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且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由村民所属户籍部门出具符合分户条件的证明(即分户后的户口薄),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分摊。   (三)不能确权登记的   1.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在&5&12&汶川地震和&7&9&洪灾等自然灾害中房屋受损,灾后已重建但按规定原房屋未拆除的;   4.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   5.临时建筑;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暂缓确权登记的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无主房屋,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   4.武引水库移民库区和水电移民库区房屋待移民安置后在新的规划区内确权;   5.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   (五)其他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农房确权登记颁证实施过程中遇到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具体问题,按照《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绵房管发〔2014〕30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底前)   成立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落实经费、宣传动员、搜集资料、制定方案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月底):召开动员大会,编印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资料等,组织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开展受理、审核、政策等业务培训。   2.调查测量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深入村、组实施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勘丈、签字盖章,收集权利人手中的权属资料。   3.申请、受理、联审、发证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申请受理与调查摸底工作相衔接,对调查摸底完毕的行政村,按村启动申请、受理、联审、发证工作。由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中收集相关批件证明,由乡政府统一受理、初审、公告,公告无异议,统一上报资料,土地和建设登记机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登记发证。   4、资料整理归档阶段(2015年6月):将所有调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资料分类清理装订归档,为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5年10月)   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乡长才汝茶任组长,副乡长刘波任副组长的黄羊关藏族乡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乡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解决登记发证的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办证机制。建立&户申请、村集中、乡受理、委(登记机构)办理&的办证机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各村组干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三是建立考评机制。把各村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纳入2015年度年终考核。   (三)落实工作责任   农房确权登记面广,工作量大,农户分布偏远、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按计划进行。各村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心,积极主动协助配合县住建局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完成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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