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未迁分房吗子女待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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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子女享受拆迁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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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对方没有获得土地的话,是可以享受的
家里有没有兄弟咯,没有兄弟就有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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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代理了几起出嫁女诉集体村委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发现有很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本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时往往给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在土地补偿分配时往往少分或不分,侵犯她们应得权益。&
&&&&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一般无争论,分配还能正常。问题往往在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分配多少常常有争议。具体有这样的规类,一是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二是户口迁到男方所在农村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三是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四是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以上情况还常常伴随有孩子的分配权争议情况,随着农村城镇化过程此类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现阶段法律还没有对此问题专门立法规定,各地区风俗习惯不同也加剧此纠纷的广泛存在。&
&&&&在此我想首先明确此类涉及土地收益分配纠纷除地方政府协调处理外,村民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在2009年又发文特别规定在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时对孩子也规定了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2、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对结婚妇女及其子女的相关规定还有下列情况:&
&&&&1、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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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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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宋妮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办理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也因此积累了大量办理案件的经验,现在南京离婚律师.宋妮将一些案件改编为婚姻家事案例,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一些参考。(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情简介:2010年,村委会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款按每位村民5000元标准进行分配发放。赵某等人因系母亲外嫁女所生孩子(母亲及孩子户口未迁出),张某等人因上大学户口暂时迁出不符合分配标准致诉。
南京离婚律师.宋妮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权利,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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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共为出嫁女争取补偿金500多万元
日10: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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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姚鹏 发自随州 日前,记者在湖北随州市文峰塔社区采访时了解到,在这个社区,活跃着一支远近闻名的“巾帼土地维权服务队”。这支队伍由15名巾帼志愿者组成,只要社区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了不公正对待,她们都会积极主动地提供维权服务,协助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文峰塔社区位于随州市的城乡接合部,拥有3.6万多居民。近几年来,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社区的土地被大量征用。2004年以后,14个居民小组陆续开始对土地补偿金和资金积累进行分配,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在分配的过程中,各小组一般都由居民选举产生代表,由代表讨论确定分配方案,这样制定出的方案虽然符合大多数居民的意愿,但却往往包含有对出嫁女不公的条款,包括出嫁女与男性不能平等分配;出嫁女的子女不能享受同样待遇;双女户和独女户未按政策分配;独生女户和独生子户未享受同等待遇等等。虽然有关部门和社区妇联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这些分配不公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针对这种情况,2008年,社区妇联专门成立了以妇联主席为组长的巾帼土地维权服务队,队员都是在社区里有一定威望的妇女,专门负责调解出嫁女土地补偿问题。平时,每名队员负责一个居民小组,接到妇女的投诉后,就由队员出面,找村干部或村民代表沟通,组织召开居民会议,协商补充分配方案。如果发现小组制定的草案中有不公正条款,她们也会先期介入。   “分的是祖宗的地,吃的是儿孙的饭,嫁出去了凭什么还要分钱?”这些年,尽管维权服务队想尽了各种办法,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分配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面对队员们的劝说,一些观念落后的居民常常以“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为由进行搪塞。   “土地维权是件吃力不讨好的活儿,但维护出嫁女的权益就是我们的职责。”维权服务队队长王晓再告诉记者。   2011年年初,五组和十组居民再次要求对本组的积累资金进行分配,而在分配之初,居民们坚持要按过去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维权服务队第一时间知晓后,迅速向社区汇报,指出原方案中存在许多对女性严重不公的依据,要求停止按原分配方案执行,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拟好了土地仲裁方案。   为做通居民的工作,维权服务队一连几个星期走街串巷,深入居民家中。起初,队员们遭遇到的是门难进,脸难看,村民代表们的口径相当统一――“不会多拿一分钱”。但队员们毫不气馁,依然耐心地和居民代表真诚沟通,交心谈心,告诉他们出嫁女、双女户和独女户在土地分配上应该享有和男性一样的分配权。有的居民一次不理解,队员们就两次、甚至多次上门进行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队员们的反复奔走和呼吁,终于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居民代表们最终根据维权服务队重新讨论确定了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在新的分配方案中,出嫁女、双女户及独女户享受和男性一样的分配金额,并补发了上次分配时双女户的独生子女没有享受到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共为五组的出嫁女争取到位资金45万余元,为十组的出嫁女争取到位资金60多万元。   据统计,成立至今,“巾帼土地维权服务队”共为出嫁女、双女户及独女户解决到位资金达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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