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贷和title p2p非法集资资的区别

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理财市场日趋火爆的今天,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发生,给网络贷款行业蒙上一层阴影。大多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打着P2P借贷的旗帜进行非法集资。那么,P2P是非法集资吗?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小安将带大家来具体了解两者的概念和区别。
P2P是非法集资吗
P2P:是根据英文名称Peer to Peer缩写而得来的,即“个人对个人”。简单的说就是由借贷双方构成的,即一方手中有闲置的资金,另一方缺乏资金,急需资金进行周转。双方通过网贷平台进行交易,资金出借者可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贷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
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批准,进行违规经营。以各种名义,如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或证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将集中到手中的资金用于非法目的的行为。
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集资始终是P2P网贷行业最大的痛点。有人觉得根据非法集资的概念,平台像是涉及非法集资。于是得出网贷都是非法集资这样的结论,其实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
1、对外放贷是否先于债权转让
P2P 模式:先放贷,获得真实合法的债权后,再进行债权转让。
非法集资:往往和“不明确资金用途”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联。
2、债权转让的数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对外放贷的数额
P2P 模式:对外放贷金额是小于或等于债权转让;
非法集资: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P2P 模式:平台事先设立账户,并提取部分资金用作启动资金,当平台出现逾期或坏账的时候,能够事先垫付或赔付;
非法集资:往往是以非法手段对其占有,不予归还。
4、是否触碰用户资金
P2P 模式:平台不触碰用户资金,资金由第三方平台或银行对其进行全程托管;
非法集资:未通过法定程序直接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非法占有。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选择网贷平台进行投资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情况,以免勿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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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2P网贷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近日,部分已身陷漩涡。2015年12月初,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长丁宁被警方控制,e租宝及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随后,申彤集团实际控制人马申科被上海经侦带走协助调查,其子公司大大集团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也被带走。与此同时,一份此前流传的被重点监测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单也在业界引发强烈地震。该份名单分别包括e租宝、e联贷、恒昌财富、银谷财富、首山财行、紫马财行、证大财富、鲁金所、借贷宝、天峰财富、开开贷等多家机构……P2P再次站到风口浪尖。其实,自P2P网贷这一新生事物诞生以来,便接连出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经常与P2P网贷一起出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等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各领域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日,银监会出台P2P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将在修改完善后择机出台,届时将从根本上改变网络借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由此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P2P网贷的非法集资,行业洗牌在即。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在当下最重要的还是自己要有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的P2P网贷行业看得更清醒一些,进而把自己的钱袋子捂得更紧一些。P2P非法吸存资金链断裂 投资者血本无归“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可以理解为点对点或人对人,这种模式自然是舶来品。在原产地,P2P网贷模式通常是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网络信贷公司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过,自漂洋过海之后,P2P网贷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经常搭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根高压线。上海市民张先生,素来头脑活络,而且紧跟时代步伐。2013年9月,张先生在网贷论坛上寻找商机,很快被“20%年利率”几个字吸引。打出这个广告的,是一家名为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页。张先生点开这家公司的官网,证照齐全。资料显示,公司三大“股东”分别从事钢铁制造业、电器业和汽修业,可信度颇高。当月,张先生在汇宝公司网站注册账户,选择9个不同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到期后汇宝公司还本付息。一想到3个月就能拿到8000元利息,张先生喜不自禁。1个月后,他发现事情似乎有些不对劲。日,张先生投资的6个项目到期。按照合同,汇宝公司应还本付息65550.24元。张先生登录网站发现,自己的账户里确实有这笔钱,但点击“在线转账”却毫无反应。这意味着,这笔钱就是一组毫无意义的数字。几天后,他从上海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汇宝公司所在地,却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据警方调查,2013年,石某和一名朋友创办汇宝公司,不时发布一些投资项目,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年利率高达20%,以此吸引网络投资者。在这起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多达243名,涉及25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1759万余元。在安徽,P2P网贷圈最出名的,莫过于“铜都贷”和“徽州贷”。“铜都贷”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吸金超3.4亿元,因资金链断裂,1685名投资人近1亿元未能收回。“徽州贷”则非法吸金近2.5亿元。关于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专家表示,P2P网贷平台本是网络借贷资金撮合的一个中介平台,但有的P2P网贷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有的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事由,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达到“自我融资”的目的;有的P2P平台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疏于核查,造成大量虚假借款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一些P2P网贷平台的资质不了解、对其出借的项目不了解、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标准不了解,从而上当受骗。P2P集资诈骗虚构“标的” 骗取资金性质恶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明平台有还本付息的意愿,只是临时占用资金;集资诈骗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企图永久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属于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广东省广州市的黄先生就深受其害。2014年7月,一个P2P金融平台的投资宣传让黄先生心动不已。据该平台营运总监推介,这个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投资年收益率高达22.4%。经过考察,黄先生认为投资款用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旗下的上百商户资金周转这一融资项目是“真实可信的”。2014年8月,他购买了第一份投资“标的”,并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到投资收益。9月至10月,公司又组织黄先生和其他投资者先后前往广州、武汉,实地考察旅游。眼见为实,信心满满的黄先生先后支付了约42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3份投资“标的”。好景不长。2014年12月,黄先生发现公司以“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金额度”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资损失高达人民币320万元。日,30多名投资者找到这家公司所在地讨债,这起集资诈骗案才掀开冰山一角。最后经过警方的调查和法院判定,该公司以经营为幌子,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P2P网贷平台集资诈骗,几乎可以用“愈演愈烈”来形容。专家表示,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让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不触及红线P2P平台应回归中介属性P2P具体运作模式为: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如何界定网络借贷业务与非法集资?P2P平台的哪些行为触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按照央行和银监会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这三类P2P构成非法集资。一是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三是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P2P行业在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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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P2P借贷有法可依 专家称有望遏制非法集资乱象(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1日电&#160; (金融频道 汪洁) 近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网络借贷有了相关法律界定,也明确将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专家认为,通过这些法律与措施能防止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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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乱象。  P2P网络借贷有了法律屏障 有望遏制P2P平台非法集资  此次《意见》的出台对网络借贷划定了框架,其规定,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教授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指导意见》对“网络借贷”明确了法律性质,进而指出了相应调整的法律规定。如《意见》规定了网络借贷一类是“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法律性质是民间借贷,平台是信息平台,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就意味着这类平台不归银监会监管,受立法和司法监管。”  另一类是网络小额贷款。她认为,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此含义是指“互联网企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但是不能本身进行贷款,要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小额贷款,而且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受银监会监管。  她表示,在框架非常清晰的情况下,权责明确,“大家看看自己享受什么权利、不能触碰什么红线,以前乱象丛生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此前,银监会曾对P2P涉嫌非法集资做出了三种情况说明。一是搞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在《意见》出台前不久,“网贷第一案”优易网案件正式宣判,优易网负责人木某、黄某利用优易网第三方在线借贷中介平台集资诈骗45名受害人合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二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此案成为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  客户资金须交由银行监管 专家:银行大致从两方面起到监管作用  除了法律上的界定,专家认为,《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对消费者的财产权的保护进行的规定,通过此措施防止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  据中新网金融频道了解到,业内已有部分P2P公司将客户资金与银行进行对接。7月初,积木盒子将平台借款人、投资人的账户资金托管从之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切换至资金托管系统。6月9日,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试运行资金全流程托管,实现宜人贷存量资金账户接入广发银行。你我贷宣布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交易资金委托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也宣布与ppmoney的交易资金对接、风险准备金计划等达成合作意向。  在银行对P2P公司的客户资金进行监管方面,也有公司开始进行探索。如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资金托管的合作中,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设定了出借人超过30人触碰非法集资红线,交易会自动终止。  此前,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表示,从P2P整个行业发展来看,银行是重要一环。银行介入P2P行业后,大致是两个方面能起到监督作用,“一是发现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有义务或责任通知有关方面,会保证客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此外一旦网贷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或者别的原因倒闭、跑路,也要防止客户的钱流入网贷公司的账户里。”  李爱君认为,“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规定是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进行的规定,通过此措施防止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指导意见》围绕着规范和监管开展,“金融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其经营的透明度,它所集纳的资金是来自千家万户,所以它有一个透明的经营体系,不能拿着客户的钱,化公为私,” 而资金放到银行存管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一种需求,此次监管部门将其落实了。(中新网金融频道)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吉莉)
原标题:P2P借贷有法可依 专家称有望遏制非法集资乱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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