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增税时营改增后土增税清算前后时点怎么划分

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税率
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税率
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税率
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税率
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税率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税率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
&&&&10年前,查价全靠纸质书刊;10年后,一台手机也能查价……历经10年,你从青春懵懂到成熟魅力尽显;造价通从诞生到建设行业大数据领航者,陪伴的造价人从0到150w+!10年风雨,感恩一路与你们同行!造价通10周年,日-11月15日,海量大奖等你来拿!
&&&&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发展数字经济,助推实体经济与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成为信息通信业肩上的新使命与面前的新机遇。
&&&&日前,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关于做好《湖南建设工程造价年鉴(2018卷)》组稿(发行)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内容如下图所示。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全文内容如下图所示。
&&&&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低能耗建筑外墙粘贴复合防火保温体系应用技术规程》DB37/T (局部修订)业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和《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日至31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抽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项目的方式进行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文本”)。旧版同时废止。
&&&&近日,绵阳市交通造价站党支部召开十九大专题学习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孟祥珍主任到会并做讲话,指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深刻领会中共“十九大”会议精神,不断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勇于担当,提高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积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提出各项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辅助作用,我站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更新、更全、更专业的建设行业内容尽在造价通官方微信公众号!
关于造价通
造价通-中国首个建设行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国家《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参编单位和数据提供方!拥有全国最大的材料价格数据信息系统,云造价数据管理系统,行业资讯系统,工程指标系统,造价指数系统等等,数据已覆盖全国600多个城市等。
营改增后土方工程税率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答:《》(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相关推荐:
财务实务网络课程
企业所得税专业技能及纳税申报实务
税务稽查风险与企业应对方法
零基础学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财税核算和合同管控
进出口贸易会计实务操作
手把手教你做好税收会计
本文是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
实务课程分类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
来源:傅 斌
作者:傅 斌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近日,段文涛老师在税海涛声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营改增后相关地方税种计税依据问题探析》的文章(以下简称《计税依据问题探析》,点击本文左下方阅读原文可见),在文章中,段老师提出了营改增后地方税种计税依据的种种问题,在案例二中,提出了营改增...
近日,段文涛老师在&税海涛声&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的文章(以下简称《计税依据问题探析》,点击本文左下方&阅读原文&可见),在文章中,段老师提出了营改增后地方税种计税依据的种种问题,在案例二中,提出了营改增环境下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计算问题,也是实务中很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营改增后,由于原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计算流转税时由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所以计税合计计算收入时,需要在计算增值税时先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针对其他税种如何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计税依据问题探析》中提到,对于这里的&不含增值税收入&是按发票上体现的不含税销售额还是按销售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存在两种土地增值税收入的计算不同口径。笔者是比较赞同前一种口径的。因为如《计税依据问题探析》中所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与契税的计税价格应保持一致。并且在43号文中&不含增值税&与&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确为两种不同的表述。另外,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来看,按1000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口径也比较合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需设置&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来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按段文中的案例(一般纳税人丙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全部价款11100万元,其受让土地时支付土地价款2220万元),则房地产交付给业主时将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11100
& & &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 &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20
& & & 贷:主营业务成本-土地& 220
从会计处理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是按10000万元计的,这也是发票的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因此,以1000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的口径也保持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口径确定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中土地价款的扣除,又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因为按43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土地价款涉及的220万元,虽然不是&进项税额&但在会计处理中也与&进项税额&相同作为了&销售税额&的抵扣项,按43号文件的精神,似乎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并且从会计处理来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也因为增值税的抵减而作了相应的扣除,也就是会计上确认的土地成本为2000万元。
综上来看,如果土增值税的收入口径以10000万元计算,那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也应相应调减为2000万元为宜。但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专门下发了《》(),其中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确规定为&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政策规定下,我们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收入可以按发票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扣除的土地价款仍可以按不扣减土地抵减税额的金额计算。即在案例中,以10000万元计收入,同时按可以按2220万元扣除土地价款并可以加计20%扣除。
相关政策&&
地方政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营改增后土增税预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