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证加配偶名字费用能要归来吗

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信息时报(广州)
(原标题: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读者腾女士来信问:我与丈夫结婚30多年,一直相敬如宾,儿女如今都已成家立业。可没想到的是,丈夫却在婚内出轨了,他跟一个20多岁的女孩子保持地下情关系长达一年多时间,听说还送了一套房子给小三,我能告他们要回这套房子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吴杰臻律师解答:能主张,但是能要回房子还是购房款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滕女士丈夫是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的,那房子是抢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滕女士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滕女士丈夫出资缴纳房款及税费。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滕女士同意,配偶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如果滕女士丈夫是将婚后的一处房产转让登记在小三名下,那么滕女士可以要求确认此赠予行为无效,即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确认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抢回。综上所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滕女士必须搜集足够的相关证据,证实该房产就是滕女士丈夫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出资购买的,或者无权处分婚后房产的,这样到法院打官司才有胜算。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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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丈夫赠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追回?附3个案例(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赠与无效,小三必须返还)
1、南京秦淮区法院&
&丈夫豪车送“小三”妻子坚决不答应
法院判“小三”归还!
 中国江苏网5月7日讯
“要不是有人提醒我,我怎么也想不到,他居然将价值七八十万的车子给了别人。”日前,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时,市民张晓当庭哭诉。张晓表示,这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车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处置,请求法院判决受赠者归还车辆。
 [案情回放]
  丈夫悄悄将豪车过户给了情人
  张晓和丈夫王海刚结婚时,王海处于创业阶段,经济条件很不好。而张女士一直信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理念,家里家外一把手,将小家庭打理得有条不紊。
  从2010年起,王海的公司做得风生水起。见丈夫事业有成,张晓也很高兴,她提议丈夫买辆好点的车。不久,他们看中一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豪车。但开上豪车的丈夫却常常以应酬为名不回家。
  渐渐地,张晓开始觉得丈夫有事情瞒着自己。这时候,朋友也旁敲侧击地提醒她,一定要抓住丈夫的财产。张晓背着丈夫去银行查了双方名下的存款,发现并无异常,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
  可不久她又听到了一些关于丈夫与公司女职员关系暧昧的流言,还听说二人经常开着自家的豪车外出游玩。
  直到此时,张晓才想起来,丈夫已经很久没有将车子开回家了。
  丈夫给出的答复是懒得开,一直放在公司。对于王海的回答,张晓并不完全相信。当天,她就到车管所进行了查询。一查才知道,原来这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豪车已经过户到了一名王姓女子的名下。而这个王姓女子就是传闻中与丈夫有关系的女职员。
  为讨说法,张晓悄悄将王小姐约出来摊牌,可对方的态度更是让她气愤不已。王小姐跟她说,这车是老板送她的,和张晓无关。盛怒之下,张晓一纸诉状将丈夫王海和王小姐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王海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小姐返还被赠与的车辆。
  [庭审直击]
  “小三”接受赠与行为被判无效
  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王海和情人王小姐均到庭。
  庭审时,王小姐表示,车子是老板王海送给自己的,如今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原告张晓觉得这种赠与损害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她可以向丈夫王海主张赔偿,与自己没关系。
  “我丈夫将车子送给你,你不但不还,还让我向丈夫主张赔偿。”对于王小姐的说法,张晓怒不可遏。她说,自己与丈夫结婚这么多年,见证了丈夫的成功和失败。当初结婚时,丈夫一文不名,如今的成功有她的一份功劳。这辆价值七八十万的车子是她与丈夫结婚期间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丈夫不能随意处置,所以这样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院理应判决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王海在与妻子张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重大财产赠与王小姐,其行为导致的财产转移是无效的。而王小姐接受王海的赠与,是无偿受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张晓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小姐将车子归还给她。
  整个庭审过程中,王海起初还称自己确实将车赠与了王小姐,但之后的庭审中却一直默不作声。记者了解到,由于此财产纠纷案件已在圈子里闹得沸沸扬扬,王海与情人王小姐之间也早已不像之前那般甜蜜了。
  [律师在线]
  属于夫妻共同重大财产必须归还
  从近年来法院判决的案例来看,关于丈夫赠“小三”钱物,妻子起诉讨要的案例越来越多,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
  丈夫送给“小三”房产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在法律上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一般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因为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
  律师表示,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赠送情人,只要不对夫妻双方生活造成影响,如价值不是太大的项链、手表之类的普通礼物,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返还;但若所赠物品涉及重大财产,如车子、房子等,法院会依法判决归还。“当然,若所赠财物是赠与者个人所有,如该财产婚前已进行过公证,那赠与者即可自由支配,夫妻中的另一方无权主张索回。”律师强调。
2/宝山法院
丈夫将房产赠与“小三”,被判无效
& &小丽是个刚出校门不久的漂亮“90后”女孩,非常羡慕过上有钱人的生活,在多次找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却意外地认识了有钱有房有车且有家室的钱先生,二人一见钟情,从此小丽过上了惬意的“小三”生活。半年后,已怀孕的小丽住上了“自己”的房子并拥有一半的产权,但竹篮打水一场空,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这套房屋没有小丽的产权份额。
&&&原来,钱先生早年与红杏在老家结婚,生有一对儿女,但一直没有领取。2001年,俩口子来上海后在建筑工地上打拼多年,钱先生慢慢有了自己的工程公司,并在本市置办了三套房产,2008年两人才补领结婚证。然而好景不长,钱先生有了外遇,聪明漂亮的“90后”女孩小丽成了他的心肝宝贝。2012年年3月,钱先生与妻子,钱先生貌似净身出门,所有房产、车子以及截至当日的工程款全部归前妻和儿女所有。
&&&后不久,前妻红杏发现钱先生在2010年1月购买过友谊路一套房子,并擅自将该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小丽,遂心有不甘,向宝山法院起诉。红杏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钱先生不得擅自处分,要求确认钱先生与小丽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原来登记。法庭上,小丽说自己怀孕后,钱先生就购买了该房屋让她居住,当时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所有费用均由钱先生负担,但此后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中并没有小丽的名字,所以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实质是赠与合同,现钱先生自愿将其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小丽,应为有效。
&&&法院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系争房屋,该房屋属于,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处分。钱先生与小丽均表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是钱先生将房屋权利赠与小丽,小丽未支付过任何对价,故系争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无效。
3、广东珠海法院 & &财产遗嘱赠给小三,是否合法有效??
& & 近日,
&中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小三”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个人财产的案件,该案一二审法院均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引起了广大民众和网友的关注和争议。
  观点一 判决应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遗嘱有效就应当支持
  网友认为遗嘱既然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就该生效;同时质疑者也认为直到丈夫去世原配夫妻实际上已分居了多年,“小三”出现时,原配夫妻已经出现问题,同时邝飞飞与情夫生活十来年,在照顾生病情夫日常起居中也有所付出,理应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法院判决有失公允。
  此外,网友认为:“法院没有考虑遗嘱人的意愿,未考虑邝飞飞与王大强共同生活期间,王大强因患病三次入院,邝飞飞对他关怀照顾的事实。原先法院借维持婚姻关系之名,把王大强逼上与邝飞飞同居的道路。法院对于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判决离婚,不能久拖不决。因为同床异梦的婚姻也许是最不道德的婚姻。首先,这种婚姻违背了缔约婚姻的美好目的。其次,这种貌合神离的婚姻也留下极大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观点二 遗嘱无效,死者行为违反婚姻法的夫妻制度
  支持该观点的网友认为,王大强自1995年便长期与邝飞飞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邝飞飞,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定邝飞飞在明知王大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大强在与原配冯宇菲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邝飞飞,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因此法院两审均以此为由驳回小三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邝飞飞胜诉,不仅标志着类似王大强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由此可能引发更多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其次,《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我国民法制度的建设中,一方面始终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和处分权为原则;另一方面,则根据公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民事主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最后,《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综上所述,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继承法》相关条文的解释结果显而易见是禁止将财产赠与破坏合法婚姻的第三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释疑
  基于重婚关系的遗赠有违公序良俗
  珠海中院法官认为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且上述条文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很多法学家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继承法》必须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首先,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次,《继承法》与《婚姻法》应相协调。若《继承法》不禁止将遗产赠与重婚者,则与《婚姻法》中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将《继承法》条文解读为“国家不禁止把个人财产遗赠给破坏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适。
  鉴于遗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邝飞飞主张遗赠人因感激其照顾而遗赠,但是她却不能否认其对遗赠人的照顾是基于双方违法的重婚关系,因此该事实不足以改变此遗赠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本质。
 女子当“小三”32年
  富商死后被判
  返还6500万财产
  台湾某科技公司前监察人杨姓男子,生前和周姓女友人发生婚外情同居长达32年,死后杨妻发现丈夫竟有6500多万(新台币,下同)存款和股票存放在周女姐姐账户,因而提告要求返还,结果不料周女竟在诉讼过程中,将相关财产变卖一空,法院因此判决必须返还。
  据了解,杨妻是在5年前丈夫过世后才得知竟有6500多万元遗产存放周女姐姐账户,没想到提告后周女却上演金蝉脱壳戏码,将相关财产连同一栋房屋全数变卖过户,因此逼得杨妻必须对周女提告,要求周女返还款项并涂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周女抗辩,相关财产都是杨男留给她的养老金,不过法院并不采信。
  全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这名当了32年“小三”的周姓女子,必须涂销已过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返还6500万元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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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来源:京华网
4月5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
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
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法院: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李碧波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原标题: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编辑:杨力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京华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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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送情人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日 10:24 来源: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最近,有个新闻非常火,一男子因高血压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悲伤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一套房产。原来,男子生前曾悄悄立下遗嘱,将一套房产送给了“小三”。妻子气坏了,这还了得。所幸,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
  法院的判决,基于四个字“夫妻忠实”。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包养“小三”的现象屡有出现,有人为博红颜一笑,要啥给啥,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夫妻忠实”。
  糟心的事
  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
  欧先生身染重病时,为了给雷女士一个保障,立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一人继承。待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并不认可这份《遗书》。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今年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无独有偶
  婚内财产赠“小三”原配起诉追回
  看见没有,法院的判决依据,除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外,也有违“公序良俗”。说来也巧,我也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南京的王女士一次偶然发现丈夫张先生有个处了6年的情人,更让她生气的是,丈夫瞒着她多次赠送情人钱款200余万元,用于购房购车。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王女士一怒之下委托律师将丈夫和“小三”给告了,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王女士认为,丈夫婚内找“小三”已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擅自赠送钱财更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当然,王女士的要求是有法律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最终,官司打赢了,法院采纳了王女士的观点,支持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醒
  婚内财产可不是你想送就能送的
  可见,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这里,我还想提醒大家一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明确赠予一方或由一方继承的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一方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离婚时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也可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要求分割。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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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送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4种情况4种应对方法!
找法网&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如今已是见怪不怪的事情了。很多人在有了小三后,对小三非常大方,甚至会给小三买车买房。如果另一方知道后,可能会让小三把房子还回来。那么,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最高法院对于“小三”的相关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关条款的,但是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曾经有人戏说,如果有一天结婚证采取和驾驶证一样,看谁还敢出轨?!一对夫妻每人一本结婚证,每本只有12分。外遇的扣6分罚款10万;半夜12点后回家的扣两分罚2万;叫特殊服务的扣3分罚3万;打老婆或打老公的扣6分罚10万;发现一次外遇或是扣分完毕直接注销结婚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身不得再娶(嫁)!当然这是开玩笑的,回归正题!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首先来说,赠与是可以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东西没给、房子没过户,还是可以反悔不赠送的。不过我们这里要说的并不是这种权利转移之前的撤销,而是赠与物已经给付后该怎么办?即房产已经过户了怎么办呢?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这份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就应当返还。那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给小三的房产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呢?先来看一个案例:2010年,1958年出生的岳某与1986年出生的女子李某在沈阳相识,尽管两人年龄相差悬殊,李某明知岳某早在1985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仍与其发展为恋人关系。为了讨李某的欢心,岳某不惜一掷千金,背着妻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为李某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此外,岳某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李某的银行卡转款20余万元,部分用于支付其生活费。岳某和妻子王某都来自福建,二人做生意白手起家,可妻子却渐渐发现,虽然家里的钱越赚越多,但丈夫夜不归宿的情况也多了,妻子开始心生怀疑。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最终发现了岳某的婚外情,更了解到丈夫给“小三”赠房、转款的事实。夫妻俩为此数次吵架,最终对簿公堂。2014年6月,妻子王某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岳某与“小三”李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那么丈夫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丈夫岳某将大额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丈夫岳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他与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李某明知岳某有配偶,继续与岳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过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所以,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这必须得首先回答给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这种把房子给小三的行为不仅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且是免费的,所以是无效的,给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来的。法律是这么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另一方被小三迷得不行,小三的招数也越来越高,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索要房产,面对小三的各种招数,正室该怎么办呢?1、配偶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正室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房产证登记在小三名下,房子是抢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配偶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正室同意,配偶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2、配偶将房产赠与小三,正室该怎么办?为了讨好小三或方便与小三约会,配偶极其可能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三,并登记在小三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是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正室则无请求权;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正室则可以要求确认此赠予行为无效,即正室可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确认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抢回。3、配偶在遗嘱中给小三留有房产,正室该怎么办?此举违反了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分一半给正室,剩下一半则由正室、子女、父母均分;小三继承配偶遗产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法律不会保护小三的继承行为,所以小三无权依遗嘱继承配偶的遗产。4、配偶低价将房产售给小三,正室该怎么办?由于小三受让房产时候不是善意,而且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哪怕房产已经过户到小三名下,正室也可以配偶无权处分,且小三不符合善意取得为由,确认配偶的低价转让行为无效,将房产抢回。责编:喵来源:遇事找法综合离婚大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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