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开源开源软件许可证类型下的软件可以用于商业

开源软件相关概念(二)开源许可证
12、 “开放”源代码就是“公开”源代码吗?
以微软为代表的“共享源代码”(Shared
Source)的实质是仅仅公开源代码(且非全部公开)。这是微软为应对“开放源代码运动”而提出的新策略,它与OpenSource最大的不同在于,微软向他的大客户拷贝其绝对机密的Windows
源代码,但用户只能看或提出修改意见,而不能对它有任何修改。
开放源代码与公开源代码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保证源代码被公开,即源代码以某种方式为人所知悉。但“开源”与“公开”源代码存在根本的查差别。开源软件的许可人不仅仅提供源代码以供其他人参考,同时还许可其他人可以将软件运行、修改和再授权。更直白的解释就是“公开”源代码只能“看”,“不能用、不能改、更不能再发布”;而“开放”源代码不仅能看,还“能用、能改、能再发布”。
13、 为什么开发者需要了解软件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对软件的创造者而言,可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开发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软件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和软件开发者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显然,开发者对成果的独占使用权可以带来各种收益,因此软件不仅是程序员所创造出来的成果,而且是企业的一笔财富。如何使管理和使用软件的知识产权,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是开发者和企业都关心的问题。开发者可以将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理。比如公开软件、出售软件、甚至是将其进行销毁都是开发者的自由。这些自由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其中知识产权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开发者经常忽视知识产权对自身的价值,多半是由于其将法律给予的自由视作与空气、阳光一样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事实上,不管开发者是不是注意到知识产权法的存在,他的智力成果始终处于法律的保护和管制之下。开发者准备对自己或他人的智力成果进行任何处理之前,都应该考虑该行为是不是符合知识产权规则的要求。
14、 软件相关知识产权主要有哪几类?
最初的知识产权多涵盖的内容比较窄,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后来出现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如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等。当然与软件和软件产品关系最密切的还是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5、 没有登记的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开发者大多知道软件可以通过申请著作权登记得到保护,实际上,软件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不管一个软件是不是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软件作品的作者都可以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措施。例如,某公司的软件作品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当有人非法复制这个软件时,该公司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非法复制者的责任。16、
在中国有没有软件专利,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又是什么?关心软件产业的人们都注意到欧盟在2005
年没有通过软件专利法案,但美国的做法对国际规则大趋势的影响力也不得不考虑。即便没有专门的软件专利立法,软件的专利问题依然存在。“凝固”在产品中的软件专利已经为国内很多软件企业所认识。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最初也是从美国发起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申请和授权十分火爆。中国国内的反映比较消极,企业对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尚处在无知状态,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和政策也没有针对性的反映,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多是在忙着为外国的申请进行代理。目前,中国涉及到商业方法的软件专利不多,而国外银行以及网络公司在中国申请的有关电子商务方法的专利已经覆盖了中国金融业的基础服务。
17、 软件产品为什么需要许可协议?
我们可以将软件理解为特殊的文字作品,只不过这些文字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让计算机也可以读懂。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享有一定程度的独占权,如果作者愿意让其它人共享自己的权利或其它人希望使用这个作品,就必须通过作者对他人进行授权,或者叫做许可。软件产品的所有者有对产品的独占权,包括使用、收益、署名、修改等等内容。如果用户希望合法地使用这个产品就必须获得许可。这个许可可能来自法律的强行规定,例如“合理使用原则”,尽管软件的所有者内心可能十分不情愿;这个许可还可能来自所有者,可能是收费的许可也可能是免费的许可。因此,许可协议也是用户合法使用软件作品的一个凭证。相当于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一个合同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这个协议的内容是由许可方拟定的,被许可方和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是一种格式化的合同。
18、 发布开源软件需要许可协议吗?
开源软件与传统软件都是智力成果,在决定以何种方式发布之前,在技术层面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不管是封闭源代码还是开放源代码,都是软件的发布者所使用的许可方式的一个内容或条款。许可证的内容可以差别很大:如传统软件许可证只许可用户使用软件但不允许用户再发布软件,同时为许可证的获得设定一些条件(例如收取许可费);如开源软件许可同时许可用户可以再发布软件,同时还对再发布的条件进行了一系列限制(例如GPL
许可协议规定不得使用其它许可证再发布,BSD
协议规定要保留作者的署名权);甚至发布者可以不选择或使用任何许可证、放弃任何对软件的任何权利,许可给其它人最大的自由。然而,就算是这样,还是应当理解为发布者与其他人达成了一个“该软件可以随意使用”的协议。显然,所有的软件作品都是需要许可的,开源软件的发布者对软件如何被使用还有各自的期望和条件,因此发布开源软件必然需要许可证,只不过许可的内容可以由发布者自己决定。
19、 使用开源软件需要获得许可吗?
开源软件虽然公开了源代码,使公众可以非常容易获得软件,与传统软件许可“先获得许可再获得软件”的模式有所差别。但使用开源软件仍然需要获得许可,因为开源软件也是软件作品,对其处理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是开源软件世界许可证存在的必要。开放源码软件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的作品,因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因此使用开源软件就一定要获得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就使用开源软件,就是侵犯了作者的独占权和专有权。多数人没有注意到许可的存在,是因为许可的成立并不是以传统的签字画押、点击“接受许可”等方式进行。开源软件的许可是在运行它或修改它或发布它的那一刻就马上生效的。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是一个开放的,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理解为默认接受的许可。当然,接受协议的前提条件还是有的,在许可证文本中讲得很清楚,一旦被许可人没有遵守这些条件,许可可能随时会被终止。许可一旦被终止,这时持有开源软件的人就没有权利使用它并且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0、 为什么存在诸多开源软件许可证?
软件的所有者对于如何处理其创作的软件都有各自不同的想法。对于授权给被许可人权利的大小存在不同的考虑。许可证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如同其它商业合同一样,通过不同的条款约定用于实现不同的目的。例如,GPL许可证通过严格的copyleft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软件的自由,并由此实现“消除计算机程序在复制、分发、理解和修改方面的限制”这一FSF
的初衷;而MPL
通过将“发布”定义为“以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因此为借鉴别人的源代码用作足迹的商业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下一个豁口。
21、 开发者是否可以自己创造一个许可证?
当然可以。如果某个人或者组织开发了一种新的程序,这个程序又没有受控于任何已有的许可证,这个开发者就可以选择已有的许可协议或许可协议模板进行修改发布自己的软件。当然,如果开发者认为现有的许可证都是不理想,他就可以自己编写新的许可证,他可以将自己价值取向体现在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规定中。也可以将许可证提交OSI进行认证,获得目前比较通用的证明,从而表示出遵循这个新的许可证的软件是开放源代码软件。
22、 一个软件是否可以适用多个许可?
可以,只要这些许可证之间不发生实质性的冲突。以前开发人员必须考虑的只是软件的依赖性和不兼容性,现在他们还得考虑开源软件项目之间许可证的冲突。如:Mozilla
包含四个不同的许可证。参与该项目的开发需要注意许可证间的冲突。Galeon
是一个基于Mozilla的浏览器,利用GPL下发布的GTK+图形工具包开发。对其的分发将在分别受MPL和GPL保护的模块间产生冲突。同样,Transarc(IBM
子公司)以IPL许可开发了一个Linux 分布式网络文件系统的变体。不幸的是IPL 与GPL 不兼容,因而禁止其在Linux
内核上运行。另外,对源代码的每个错误修正和改动,都具有“分叉”出一个新版本的潜在可能。
23、 开源软件许可证带来的纠纷可能有哪些?
(1) 发布软件时未表明版权信息以及必要的修改信息;
(2) 发布软件时没有附上相应许可证;
(3) 源代码提供不符合许可证的要求;
(4) 违反许可证的规定将软件代码与其他代码混合;
(5) 发布软件时违反许可证的规定收取不适当的费
(6) 违反许可证的规定以开放源码软件申请专利。
24、 开源软件许可证有什么共同特点?
许可证的共同点一般都是规定了发布义务(将获得的源代码再发布)、对发布源代码的要求(须保证源代码的完整和可以被获得)、允许修改的权利(可以根据获得的源代码产生演绎作品)。一般开源软件许可证都不定补担保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
(1) 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都会规定在被许可人接受本许可证或的源代码之后,有将源代码再发布的义务,以促进开源码运动。
(2) 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有“不担保”(No
Warranty)条款。由于源码程序准予免费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对程序都没有担保。
(3) 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都规定了关于修改、复制和再发布的条款。但是各个许可证对授予被许可人的各项具体的权力略有不同。
25、 不同开源软件许可证之间差异在哪里?
开源软件许可证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 是否允许可以同其他非开放源码软件代码混合;
(2) 是否可以将对源代码的修改不公开;
(3) 是否明确了专利许可授权;
(4) 是否明确了专利侵权诉讼导致许可协议中止;
(5) 是否明确禁止与函数库连接;
(6) 是否只能按本许可证发布源代码;
(7) 是否要求对于获得的源代码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进行以“LEGAL”为抬头的提示。
26、 主要许可证的之间有哪些关键差别?
(1) BSD 许可——它要求版权和著者身份申明;
(2) GPL——通用公共许可("CopyLeft")禁止派生或发行产品的限制;
(3) LGPL——库/次级GPL,它不同于GPL许可证,在这个许可证下,库(函数库)可以自由地联接到专有软件;
(4) Artistic 许可——使作者保持对进一步开发的控制。
(5) Netscape 公共许可(NPL)——基于GPL 精神的新的许可证,但是保持了对源码更多的控制和所有权;
(6) 公共域(Public Domain)——通常用于决定性的算法以鼓励广泛使用,通常由美国政府使用。
27、 许可证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怎么办?
国际上较为严格的许可证主要是GPL 许可证、QNCL许可证和Ricoh
许可证三种,其他的均被认识是比较宽松的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来自于不同许可证的程序源代码想要结合起来就会产生许可证之间规定的冲突问题。实际上,主流的开源软件,尤其是开源平台LAMP(Linux,
Apache, MySQL,
PHP/Perl/Python),都是依照GPL发布的。而GPL又是一个要求严格的许可证,所以冲突主要是不同许可证与GPL
许可证之间的冲突。一些开源许可证要求当出现程序之间的连接、或者程序修改时,如果出现了组合作品,则要求连接各部分都受该开源许可证限制,也就是必须成为指定的开源软件,是容易产生问题的地方。对于冲突的问题,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免。
28、 OSI与开源许可证是什么关系?
&&& 答:OSI
组织也即“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简称OSI),这是一个非盈利的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等标志都是属于该组织的证明商标,统称为“OSI
Certified”标志,由OSI组织作为证明商标的管理者。OSI组织的宗旨就是要让开源软件的发展有一个更好的土壤,OSI主要管理和推广开放源码的定义,尤其是OSI认证的开放源码软件的认证标记和认证程序。根据OSI组织的规章,是否是开源软件,不光要看权利人是否提供源代码,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许可证的问题,因为基本所有的开源软件在发布时都会附带一个许可协议,即我们所说的许可证,在许可证中,会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而正是这些权利和义务,决定了权利人是否将源代码真正的向社会公
众开放,从而可以实现是否是开源软件的判断。开放源代码组织是通过开源软件许可证这种合同形式来明确规定源代码使用者的义务,使开放源代码的思想得以传播,同时巧妙地保有了其Open
SourceInitiative、OSI
等一系列商标的所有权。虽然,对这些证明商标没有使用费的要求,但是使用这些商标还是必须遵守OSI的规则。
29、 许可证经OSI认证有何益处?
OSI组织从软件的许可证上着手,将证明商标许可给那些经其审核认定为开源软件的软件提供者。这样,凡被认定为开源软件许可证的,都可以标注OS、OSI等商标标识。因此,许可证经过OSI
认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遵循它的软件获得开源软件界的认可。但OSI终究是个非官方组织,OSI组织要想在开源软件领域实现“统一标准”的目的几乎没有什么成功的希望。但是该组织的定位和战略很好,将自己定位为一个行业自律协会性质,并且巧妙的应用了商标战略。将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申请了证明商标 ,称为“OSI
Certified”标志,自己作为证明商标的管理者,为开源软件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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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超实用!常用开源许可证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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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中的软件都有License,开源软件也不例外。不过开源软件的开源许可证那么多种,又都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上网搜搜看。
下面是摘录百度百科的定义:
license是版权许可证。相当于软件版权。软件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专有性和地域性。软件版权在法律上称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一种。国家颁布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权益人的软件著作权。
自由软件/开源软件是自由的,免费的,源代码开放的,我们可自由下载安装和使用。同时,为了维护作者和贡献者的合法权利,保证这些软件不被一些商业机构或个人窃取,影响软件的发展,开源社区开发出了各种的开源许可协议。
我们常用的开源软件协议大致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
先看看网上搜索的第一张表格
很详细是不是,不过还有一个更直观的。国内有个阮一峰汉化了乌克兰程序员Paul Bagwell的分析图
第三张图是英文的,比上图清晰点,没有找到汉化的版本。
笔者刚开始接触开源的时候,对开源协议了解一知半解,只晓得不要钱就能用,却没有发现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特意从网上搜集了上面的三张图,希望能帮助到和我一样情况的朋友。
本文地址: 作者:张振宇,审核员:逄增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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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源软件与GPL许可证的法律性质研究姓名:吴秀琴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孙晓屏摘要开放源代码运动是近年来在软件业兴起的新的软件开发模式,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背景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次扬弃的发展。&&&&开源运动在开源共享的理念下发展出一套独特的规则,对软件的生产与传播影响越来越大。&&&&文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法理学分析和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并通过历史的宏观叙事与的微观分析,努力为读者展现开源运动与知识产权制度复杂微妙的关系,揭示开源软件和许可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必然性。&&&&在思路的安排上,文章围绕开源运动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展开,并试图通过对GPL许可证的分析,总结开源运动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影响和我们应采取的对策。&&&&为此,文章首先简单回顾了开源运动的历史,在总结开源软件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开源软件的法律属性和知识产权归属。&&&&然后,通过分析开源软件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与发展,归纳出开源运动的自由理念;并进一步从法和法学的角度分析了开源软件与许可证制度。&&&&文章第三部分,以GPL许可证为例,对许可证下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参照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论述了GPL的合同性质以及作为合同的特殊性。&&&&之后,又重点分析了GPL中的无担保免责条款的效力。&&&&文章第四部分,同样是以GPL许可证为例分析了开源软件许可证下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典型案例进行了评述。&&&&最后,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发展开源软件的可行性,并介绍了我们现阶段发展开源软件可以借鉴的商业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开源软件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开放源码,开源软件,许可证,GPL,无担保免责条款,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23.4AbstractAsthearisingof”OpenSourceInitiative’’in1990’S,opensourcehasbecameanewlysoftwaredevelopmentmodeunderourknowledgeeconomicsandinformationagebackground.Withthespiritofopenandshare,auniquesystemhasbeensetupanditwillbringagreaterandgremerimpactonthesoftwaredevelopmentanddistribution.Inthispaper,comparisonanalysis,casestudy,jurisprudentialandlawandeconomicanalysismetho&areused.Also、ⅣiththeintroductionofmacroscopicallyhistodcalbackgroundandmicrocosmicanalysisofLaw,therelationshipbetweenopensourcemovementandIntellectualPropertyisexposedtOthereader.nerationalityandinevitabilityofopen¥oure∞softwareandlicensesystemarediscussed.Concerningontherelatiomhipbetwb∞nopensour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system,thepapermakesananalysisonGPLlicenseandtriestOgivesomesuggestionsonthec,oBntcl’measur鹤weshouldtakefortheopensourcesoft’waredevelopmentinChina.Firstly,thepaperbneflyintroducesthehistoryof“OpenSourceInitiative”.DuetothespecialcharacterofopenssoBrcesoftware,itsumsupthelawandintellactualpropertiesofopensourcesoftware.Then,thepaperdescribesthefreespiritof“OpenSourceInitiative’’andnlakessomeconclusionsfortheoocnsour’cesoRwareandlicensesystemfromthepointsofjurisprudentialandlawandEconomicanalysis.Inthethirdpartofthispaper,itusesGPLlicenseasallexampletoanalyzetherightandobligationofGPLlicense.Underthecurrentcontractlawsystem,thecontractpropertyofGPLisdiscussed.Asamostimportantaspect,theunsecuredexemptionclauseisexplored.Inthefomlpart,alsowiththeGPLasanexample,thepaperfocuses011thelawobligationofopenSOUrcelicense.ItmakessomeInvestigationsonsometypicalcases.Lastly,thepapermakessomeanalysisonthepossibilityofdevelopingopensour∞undercurrentlawsysteminChina.SomebusinessmodelsarcalsoIntroducedtodevelopopensource.SuggestionOnopensoUrceprotectionlegislationispromoted,too.Keywords:Opensource,Opensourcesoftware,License,GPL,Unsecuredexemptionclause,InteHectualPropertyCLCNo:D923.42前言开放源代码软件已经从理想走向现实,开源时代已经到来。&&&&开放源代码运动释放了经济增长潜力,可以为社会创造大量财富。&&&&开放源代码软件已经从早期的追求叛逆版权的理念走向商业化道路,实际上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在进行商业化应用,其自由理念体现为通过版权许可给予的有限自由。&&&&由于开源软件采用了与传统商业软件截然不同的许可规则和开发、盈利模式,给传统商业软件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无论各国政府、国内外众多著名的软件企业还是软件应用厂商都看好开源产品的低成本和高可靠性等优点,在软件正版化的工程中开源软件也是首屈一指的功臣。&&&&现在,无论开源社区还是开源软件商业模式都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并且“开源”的影响力早已经不限于计算机软件领域,而逐渐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因此,基础软件开放源代码是世界软件产业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大力发展信息产业自然也无法回避这一趋势。&&&&从我国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支持开源软件基本没有法律风险,对我国软件业的发展也比较有利。&&&&当前我国软件业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开放源代码运动无疑给了我们机遇,使我们可以直接接触当今世界众多软件的核心技术.具体到开源软件许可证来讲,我们目前主要还是处在被许可的地位,而作为被许可人往往具有广泛的权利,这对我国软件业的发展来说是急需的。&&&&如果我们能够抓住机遇,积极与国际接轨,无疑将对发展我国软件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开源”一系列概念的引入,还涉及到信息安全、垄断、版权、商标、合同等诸多社会和法律层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符合传统软件开发和销售模式的,开源软件能否被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容纳、二者之间将如何相互影响?我们应如何通过开源软件许可证这种契约行为,确保开源软件开发、使用的规则能够得以延续和发展?都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家863重点计划“开放源代码软件及许可证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课题,以及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科院软件研究所等单位都对开放源码软件与许可证规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中兴通讯等几家业内著名企业投资了数十亿元在深圳成立了开源软件研究中心,主要研究国内外(特别是经过OSIA认证的)众多开源软件许可证规则、国内企业在利用开源软件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及开源软件盈利模式等课题。&&&&目前国内0SS产业链企业已有几百家,包括全部Linux企业如红旗、冲浪平台等,众多著名软件供应商如方正、同方等,以及多家著名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如IBM、盱、Intel、SUN、FranceTelecom等。&&&&但是,总体上来讲,目前国内对开源软件的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业界对开源软件的利用也还很不规范。&&&&开源运动在快速发展的十几年间,在开源共享的理念下发展出一套独特的规则,深刻地影响了软件的生产与传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软件许可证制度。&&&&开源软件的最大特征就是版权人在保留软件版权的同时,将软件程序源代码通过做出。&&&&许可证”的方式全部公开,并且赋予用户运行、复制、修改完善、再发布等权利。&&&&GPL许可证是开源软件领域最负盛名、应用最广的许可证,文章以此为基础详细分析了开源软件许可证下的权利义务,以期对实践有指导意义。&&&&本文研究的定位正是要介绍和分析国外开源软件的法律政策以及开源软件许可证规则,了解思路,总结理念,并提出我们应对策略的初步建议。&&&&这绝不意味着本文仅仅是简单的翻译资料,而是要在大量阅读和理解国外资料的基础上,归纳出其中的法律思路与许可政策。&&&&笔者是希望通过研究开源运动以及它独特的规则,获致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更深入的理解,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力所能及的思考。&&&&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对于开源软件及其相关规则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并对我国整个软件产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将继续研究“开放共享精神”在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也希望有更多同仁的加入,在共享智慧之路的建设上汇聚更多的智慧。&&&&最后,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一些疏漏和不妥之处,对一些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解也不够深入和透彻。&&&&笔者仅希望此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同时也支持那些为开源理想和事业而奋斗的人们,希望能够以微薄之力为构建一个合理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的软件社会填上一块铺路石。&&&&2论文独创性声明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作暑签名:丞查銎日期:丝!:鱼: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复旦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觌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JJL,-%定.缸2.o第一章开源软件的法律定位第一节开源软件的特点开源运动与整个Unix、自由软件和“黑客”(Hacker)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经历过以下重大历史事件:1968年,舢m心咂T(Internet的前身)的建立成为对开放源码可行性的一个展示;1969年,美国贝尔实验室推出Unix的第一个版本,在整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通过免费分发的方式被广泛传播;1979年,AT&T宣布使Unix商业化的计划,导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建立自己的Unix版本(即BSDUnix):美国软件工程师RichardStallman(斯多尔曼)于1983年建立GNU计划来推进自由软件运动’,并创建了通用公共许可i正(GPL),即Copylefl2规则;1989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一名学生LinusTorvalds(托瓦尔兹)发布了一个新的Unix变种――-I血uf,三年后Linux正式接受GPL;1994年,国际开源软件领导厂商美国RedHat(红帽)公司成立,迅速成为领先的Linux发行商;1995年,著名的开放源码Web服务器Apache开发成功;1997年,著名电脑“黑客”EricStevenRaymond(也是开源运动的主要理论家之一)发表名为‘大教堂和集市》的文章,对比分析了商业开发模型和开放源码开发模型,该文成为Netscape创建Mozilla.org的灵感。&&&&1998年,Netscape宣布不仅其Communicator5.0是免费的,而且还将发布其源代码。&&&&随后,几个主要的软件厂商,包括CA、Corel、IBM、HI),Informix、Interbase、Oracle以及Sybase,宣布了支持Linux的产品计划,htel、Netscape向RedHat软件公司投资。&&&&开源软件即开放源代码软件(OpenSourceSoRware,OSS),其定义来源于自由软件(FreeSoftware)。&&&&在自由软件出现之前,软件开发商不公开软件的源代码,他人无法查看、改动和完善现有的程序.RichardStallman倡导的自由软件运动就是要致力于消除这些对计算机软件在复制、分发、理解和修改完善方面的限制。&&&&自由软件最大的特征就是版权人在保留软件版权的同时,将程序源代码通过做出“许可证”的方式全部公开,并且赋予用户运行、复制、修改完善、扩散等权利,所以,自由软件又被称为“开放源代码软件”.“自由软件”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定义,而“开放源代码软件”则是从软件的技术特征上定义,这两个名词实质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定义同一类事物。&&&&4笔者赞同此观点。&&&&5自由软件的“自由”本质上并非指其在价格上是的,而是指用户运行、复制、研究、改进及分发软件的自由.与其它类型的软件相比,这种“自由”使得自由软件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技术层面上,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到自由软件的开发之中:在法律层面上,任何人都可以因参与了自由软件的开发而对自己所创新的部分拥有一定的权利。&&&&‘开放虽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存在官方认证的问题。&&&&但是,在开放源代码社区,还是存在一定的标准。&&&&1999年6月15日,开源促进委员会(0S队)7公布了开源软件的认证标准。&&&&对OSIA的开源软件定义‘(OSD)进行分析,笔者归纳出开源软件及其许可证的几个特征9:1、自由地再发布如果被发布的软件是由不同来源的程序组成,许可证不得限制任何当事人销售或赠送作为被发布软件组成之一的开源软件。&&&&许可证不得从此项销售中索取使用费或其它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开源软件的许可证不能有任何限制再销售或限制本程序同其它性质代码程序联合发布的条款,也不能有额外的收费要求。&&&&2、源代码的开放性该特征是开源软件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开放源代码,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发布的程序必须使得用户能够得到源代码,不管是互联网下载还是以其它方式。&&&&3、演绎软件作品的自由许可证必须允许修改和演绎该作品,也必须允许修改和演绎后的作品在原软件许可证的条件下发布。&&&&该规定是用户的权利,这样做是为了便于评价和传播,提高改善的速度。&&&&4、维护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开源软件的许可证需要演绎作品采用不同的名字或版本以区别于原软件(originalsoftware),明确修改源代码后的软件允许发布。&&&&只有一种例外情况,出于修改程序的目的,如果许可证允许补丁文件和源代码一起发布,许可证可以限制源代码以修改的方式发布。&&&&5、非歧视性开源软件的非歧视性(NoDisedmination)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歧视任何个人和团体,二是不得歧视任何特定应用领域(FieldsofEndeavor).非歧视性原则为开源软件的广泛应用打开了道路。&&&&6、许可证效力范围的有限性许可证效力的最小单位是程序,程序所具有的权利必须适用于其再发布过程,而不需要另外附加许可,从而保证程序的流通。&&&&许可证不能专属某一软件产品,如果某一程序是某个特殊的软件发行版中的一部分,附着在该程序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于该软件发行版。&&&&如果该程序从该软件发行版中抽取出来、并在该程序的许可证下使用或者发行,那么所有拿到该的再分发的用户都拥有最初始软件版本所授予的所有权利。&&&&10这意味着,如果将开源软件从软件发行版中分离出来,必须保持该开源在再分发的过程中仍保持最初的开源和自由。&&&&11再者,许可2证范围的有限性也表现为许可证不能限制其它软件,例如,许可证不能坚持要求在同一媒体上发布的其它程序都开放源码。&&&&7、技术中立性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任何条款都不能对任何个人技术或接口类型进行预制规定。&&&&技术的中立性才能保证开源软件的广泛应用。&&&&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软件许可证委员会总结了开源软件的四个特点:公开的软件源代码,同仁间大范围的合作,极少的开发成本,享有广泛的权利。&&&&12EricStevenRaymond在<大教堂和集市》一文中,把商业软件和自由软件分别比喻成“大教堂”和“集市”,他说商业软件的开发如同建设大教堂,是由一群特定的人在预定时间内按计划完成的。&&&&建成后其所有权也是归特定的人所有;而自由软件却像一个集市,接受任何人的建议和作品,并聪明地加以管理。&&&&集市的发展不受预先计划的约束,而且任何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此过程中软件的原始版权人或管理人并不会基于软件版权而要求使用者支付费用,而只是向其收取一定的软件管理分发费用.u可见,与商业软件相比,开源软件除了分发使用等方面的“自由”外,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开发及盈利模式的开放性。&&&&这种以用户为中心的软件开发模式适应了信息社会的需求。&&&&工业社会的财富来源于分工,将生产和消费一分为二;而信息社会的财富来源于融合,将生产和消费合二为一。&&&&14开源软件适应了信息社会的要求,为软件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起点。&&&&还应当指出,有些标榜开放源代码的软件实质与上述开源软件的定义有本质的不同,如微软提出的“共享源代码”(SharedSource)软件,实际上是微软应对开源运动而提出的新策略,它与OpenSource最大的不同在于,用户只能看源代码或提出修改意见,但不能对它有任何修改。&&&&下图给出了各种软件分类以及开源软件与其它类型软件的对比,其中,公共域(publicdomain)软件是无的。&&&&图1各种软件分类关系图第二节开源软件的法律定位一、开源软件的法律属性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普通的有形物质实体,它是一种逻辑实体,属于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在本质上是专属性权利,而非公有性权利.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开发是通过确定软件目标、制定实施、实施软件开发,最终使计算机完成某一特定功能的过程。&&&&从软件开发的这一功能性、新颖性特征上讲,适宜于用专利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本身的表达类似于数学公式,其内容也由符号和数字构成,特别是目标代码均由二进制或十六进制的数码构成,符合著作权中的“作品”属性,也适宜于用著作权进行保护。&&&&WIPO在1978年和1983年分别推出《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款》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建议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程序的形式提供了广泛的保护,源代码、目标码以及由软件产生的表示在计算机显示器或者其它媒体上的图像以及其它可视作品,从产生之时起便享有著作权,这为专有软件权利人控制软件的流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传播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但是由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使用专利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做法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并且大有专利保护扩张的趋势。&&&&“计算机软件按法律形态来分,可分为商业软件、公共软件、共享软件和开源/自由软件。&&&&开源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应当享有著作权。&&&&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lO条第一款规定:“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四条明确规定不论计算机程序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均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当前各国普遍采用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对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我国也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给予著作权保护。&&&&该条例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因此,无论是源代码形式或者是目标代码形式,在著作权法的领域内,软件的这两种形式是同一作品,都受著作权保护。&&&&虽然开源软件必须公开源代码,任何人只要愿意遵守许可证条款,就可以自由地修改源程序并进行再发布,但其并不同于公共软件或免费软件。&&&&开源软件是完全享有著作权的,。&&&&开源”和“自由”并不等于放弃对软件的法律保护,虽然其免费修改和发布的行为与传统商业软件有较大差别,但开源运动正是利用了著作权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倡导和推进了开放性的开发及盈利模式,4大大减少了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前文提过,开源软件这一定义的来源是从技术角度,而自由软件这一定义本身就是著作权意义上的范畴。&&&&自由软件的“自由”体现为通过著作权许可给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没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开源软件仍然是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作品,开源软件许可是一种有条件的著作权许可。&&&&自由软件有原始的版权所有者,然后纳入自由软件的著作权许可约束,使每个人在维持该许可的条款不变的情况下,都有权复制、修改和发布软件或其衍生作品,这就是自由软件的自由理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自己使用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有权禁止第三人对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所以,不能因为开源软件的版权人放弃了某些权利而否认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人放弃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的部分权能,但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享有其它权能(如署名权)和处置这些权利的自由。&&&&至于获得报酬权,GPL等许可证既然是一种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当然并不排斥软件开发者从软件中获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变:另外,使用OSI商标”也是要付费的。&&&&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本身即是带有“作品性”和。&&&&技术功能性”的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同于一般的作品。&&&&而开源软件由于又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更应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确立自身的保护制度和使用规则。&&&&目前,走上商业化道路的开源软件虽然在理念仍有反抗传统知识产权法之处,但在行动上却寻求了包括版权法、商标(域名)法,专利法在内的综合保护,这些保护与许可协议(合同法)相结合,已经为开源软件确立了一个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体系。&&&&4二、权利归属分析开源软件的开发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通常是由一群彼此之间没有正式联系的人共同完成的,每个人都为最终的软件做一部分贡献,这使得开源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比较复杂。&&&&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理论上属于软件作品的作者(writers、authors、developers),以及升级软件作品的后续修改者(贡献者Contributors,志愿者Volunteers),总称为版权人或所有者(owners)。&&&&但由于GPL等协议保护的引入使得开源软件的保护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而且在探寻开源软件法律保护之路时衍生出诸如“copyleft”之类新的概念,这些都给传统的版权法带来很大的冲击。&&&&在认真分析开源软件的定义以及许可证条款的措辞后,我们发现原作者并没有放弃任何权利,而只是有条件地将某些权能授予给所有愿意接受许可条件的人。&&&&如GPL许可证第4条:“除非你明确按许可证提出的要求去做,否则你不能复制、修改、转发许可证和发布程序。&&&&任何试图用其它方式复制、修改、转发许可证和发布程序是无效的。&&&&”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著作权发生转移后权利的归属。&&&&因此,在许可制度下,按照GPL等许可证发布的开源软件,除了原始的许可证颁发者以外,其他后续参与开发的人员,只是一个被许可者,以及下一轮许可者。&&&&无论其开发的贡献有多大,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所有者,既不能对其开发部分,更不能对该软件整体充分地、完整地行使版权。&&&&“分析表明,接受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人只是有条件地获得了某些著作权权能的非排他的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除了开源软件原始许可证颁发者之外,任何其他参与开源软件开发的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所有者。&&&&具体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有哪些特殊性呢?从软件的开发模式分析,开源软件完全有可能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如果一个创作人将自己创作的部分以GPL许可证发布,由于GPL的病毒性,任何形式的包含该部分代码的整体作品的发布,都将导致整体作品的GPL化。&&&&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做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张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者只是对自己开发、可单独使用的部分按照GPL许可证发布的话,对其它可独立使用的部分没有直接影响,但是不能再将整部软件作品作为整体发布了。&&&&同样因为GPL等许可证的病毒性,开源软件的汇编人也不能随便将整部作品以GPL等方式许可给第三人的。&&&&对于作者的精神权利,首先是发表权。&&&&所有开源软件许可证都没有涉及到被许可人的发表权问题,接受许可本身并没有剥夺被许可人对该软件的修改版本或演绎作品的发表权,所以,无论是开源软件的原作者还是下游使用者,其发表权都是完整的。&&&&4被许可人可以选择是否发布后续作品,只有当其重新发布了该程序或演绎作品时,才承担许可证的相应义务。&&&&其次.署名权。&&&&作者当然有署名的权利,但是是否可以在开源软件中不署名呢?就要按照发布的许可证不同而具体分析。&&&&多数开源软件许可证都要求修改者在修改版本中注明修改日期和署名,并声明其对原程序所做的修改,这一要求源于开源社区程序员对个人声誉的追求。&&&&再次,由于修改权授予被许可人,就涉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性的问题。&&&&计算机软件往往带有鲜明的个人风格,如果修改破坏了原程序的风格、结构或功能,即使修改者按照许可证条款注明了修改人和修改日期,但修改部分与原始部分作为整体而被他人使用时所可能造成的艺术效果的损害以及整个作品的声誉损失,也往往是原作者难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者可以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而禁止被许可人的某些修改。&&&&最后,收回权问题。&&&&。&&&&由于收回权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只得到极少数国家的承认,‘伯尔尼公约》也未规定这一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涉及作品的收回权,但收回权并不违背著作权法尊重和保护作者权利的原则。&&&&因此,实践中如果作者收回作品,且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并对相关6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补偿调整,应当是允许的。&&&&“第三节开源软件的利弊分析一、软件专有的弊端随着软件业的发展,生产能力日益集中到少数大型软件公司手中,它们基于知识产权对自己软件产品的独占造成了其它厂商对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在没有替代产品(特别对于系统软件)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垄断一经产生就对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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