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武汉市公安局户口迁移是怎么审批的

滨州所有户口迁移业务一律取消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关键词:滨州 户口迁移 审批 公安机关
[提要]11月26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牛华元就“如何做实民生警务,提高群众满意度”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原标题:滨州所有户口迁移业务一律取消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滨州日报讯 11月26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牛华元就&如何做实民生警务,提高群众满意度&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全市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化&四型&警务建设,确保了全市社会政治、治安大局和公安队伍稳定。
  全市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部署开展了&清场子、解疙瘩、送法律、扎篱笆&农村社会治安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1-10月份,全市破获刑事案件11604起,同比上升0.12%,其中现案5474起,同比上升2.2%。加大关系民生的&小案&侦破打击力度,1-10月份,全市共破获侵财犯罪案件10688起,同比上升10.08%;打掉侵财犯罪团伙50个,抓获团伙成员169名,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优化提升为民服务工作。狠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十条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网上公安局&作用,深化&警民恳谈&活动,推进&五星级服务窗口&建设,取消10余项行政审批业务前置条件和限制事项,探索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依托&网上车管所&&流动车管所&&在线服务中心&开展上门服务,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口迁移业务一律取消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实现&一网办成、一所办结&,部分出入境管理服务项目下放至社区,人民群众满意率显著提升。
  网上公安局已办理民生诉求事项122.28万件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进一步强化民生警务,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比如,为了方便群众报警,在路灯杆上统一进行编码,目的就是可以将自己所处位置附近路灯杆上的编码通过110告诉接警员,这样接警员就可以知道报警人的详细位置,有助于派出所民警及时联系报警人,快速处置警情。除了对路灯杆进行编码,还做了GPS地理信息采集,并输入到了接处警系统数据库,与电子地图结合实现报警定位。&
  为方便群众申请出入境证件,开通了&掌上出入境&微服务平台,群众可以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登录&网上公安局&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请。申请受理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受理编号,群众只需记住受理编号并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大厅申请即可。&
  去年,市公安局搭建了与现实公安机构职能相对应的民生服务&网上公安局&,可以为群众提供在线预受理服务等。截至目前,&网上公安局&共办理民生诉求事项122.28万件,当场解答群众咨询问题22239个,督办推送诉求事项1803项,回访办理公安业务群众119.9万人次,网站集群系统访问量已突破300万。
  为打击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2013年8月份,新成立了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自成立以来,这支队伍相继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破案会战&、&整治破坏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打击药品犯罪健康保卫战破案会战&、&打击毒虾酱专项行动&、&打击毒豆芽回头看专项行动&&打击食品犯罪夏秋季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震慑了该领域的违法犯罪。
  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极大方便机动车驾驶员
  近年来,随着滨州市机动车数量增多,机动车驾驶员对更快处理交通违章等有了更多诉求,对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了&掌上交警一点通&。这一系统可以为群众提供警民互动、轻微事故处理、满分学习预约、补牌补证、设施报障、一键报堵、交通违法查询、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查询、路口图片和视频查询、交警动态信息和交通法规发布、公告栏、模拟、驾驶技巧、滨州交通广播收听等服务。&
  为了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还创新推出了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双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对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用拨打122报警,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不需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当事人可以利用交警支队自主研发的&掌上交警一点通&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上传,审核通过后,双方可自行撤离现场,然后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事宜。&
  今年9月28日起,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型汽车号牌资源库,不再按辖区编发号牌。公安车管部门会根据全市号牌资源使用情况,有计划、分批次地将号牌放入号池,无论群众在市、县车管所,还是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挂牌业务,都会在同一个选号池选号。同时,在自编号牌和机选号牌的基础上,扩大号牌选取范围,机选号牌由原来的十选一调整为二十选一,进一步提高群众选取到满意号牌的机率。
  记者 罗军 通讯员 王玮 张锦程 刘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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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帅、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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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日 23:46:25
发布人:武鸣县公安局
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户口迁移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户口迁出、市(县)内迁移由各地派出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市、县外迁移由县(市)或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出和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市(县)内“一站式”户口迁移
1.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2.因住房调整(包括合法购买、赠与、继承、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住房证明;
&&&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3.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 (2)入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4.因工作调动需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工作单位的调动及住房证明;
&&&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5.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而在亲属家中居住的。
&&&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
&&&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主的同意入户书面申请;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6.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及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市内户口迁移。
条件及所需材料:
(1)毕业时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工作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而挂靠的,凭原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而挂靠的,凭原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3)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已挂靠人才中心,在择业期两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换发有新《报到证》或取得有关部门在原报到证上签署改派意见的,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或迁随本市亲友处落户。
& (4)由于各种原因,毕业时户口留校或挂靠多年,目前在本市已落实就业单位,与就业单位签订有满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连续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两年以上记录的,凭劳动合同及两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上记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5)非本市生源的毕业生户口留校或托管人才中心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与本市居民结婚,可持结婚证和配偶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户口挂靠期间的毕业生,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7)父母在本市购有商品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及生源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8)父母因工作调动、单位成建制迁移等原因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可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及生源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9)符合以上八种情形的户口迁移,由本人填写《市(县)内户口变动申请表》及持相关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填写《派出所入户呈批表》,经社区民警签署调查意见和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不属“一站式”迁移的市(县)内迁出
1.福利院弃婴收养迁出
所需材料:
(1)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南宁市公安局入户呈批表》复印件;
(2)福利院的弃婴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
所需材料: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迁出
所需材料: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或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常口表)、居民身份证。
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退学迁出
所需材料:
(1)退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常口表)、居民身份证;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转学迁出
所需材料:
(1)教委的转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常口表)、居民身份证;
三、不属“一站式”迁移的市(县)内迁入
1.收养福利院的弃婴
所需材料:
(1)收养人填写《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弃婴的《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迁入
所需材料:
(1)教委录取的花名册;
(2)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迁入
所需材料: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或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
(3)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退学迁入
所需材料:
(1)退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转学迁入
所需材料:
(1)教委的转学证明材料;
(2)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四、市(县)外户口迁移迁入
1.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6)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2.在本市购有商品房已入住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人员,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此条款适用于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并已入住该房满1年以上的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
(4)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已婚的,要有结婚证;
(6)申请入户人在该商品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7)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居民户口薄。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或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条款适用于户口在本自治区内且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4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及已缴纳3年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在本市连续居住满4年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5)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4.获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条款适用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的劳动合同书;
(5)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5.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夫妻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与其父或母户口在一起可随迁。
6.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父、母)、被投靠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子女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
(4)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等)。
7.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被投靠人(父、母)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
(3)申请入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父母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
8.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及已缴纳2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5)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①机关单位,提供编办批文;
②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国有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提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证等证书;
(6)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证明。
(7)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9.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可以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及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
(4)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属投靠本市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区、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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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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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  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  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臧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  (八)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有关情况。落户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十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改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  二、审批权限和手续  (一)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所(或公社)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市,县公安局应和粮食、劳动、人事、民政、知青办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控制市、镇人口的工作。对有些疑难户口,在审批前,应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干部、工人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对于私自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三)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四)正在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在迁移户口时,必须经迁出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  户口迁移,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向党委请示汇报;向群众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规定的精神,充分说明严格控制市、镇人口的意义,提高群众遵守户口迁移规定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户口迁移规定。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件户口迁移。对于不准在市、镇落户,应该返回农村的人,各有关单位要耐心细致地讲清道理,做好动员回乡工作。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落户,并做好对他们的安置工作。公安干警和户口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户口迁移政策。对于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的人,要给予支持和表扬;对于破坏户口迁移政策的,要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地。  过去制定的有关户口迁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不得另立法规。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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