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法带来哪些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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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开商业贿赂的面纱
□ 邹德萍 铁金伟
摘 要:从前年的“朗讯风波”到去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德普回扣”事件,数家跨国公司因在中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过去的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从前年的“朗讯风波”到去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德普回扣”事件,数家跨国公司因在中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过去的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商业贿赂已经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人们对隐藏在阴暗角落里的商业贿赂的种种手段应当保持警觉。
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是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载体是金钱、商品和美色。在我国,商业贿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回扣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流行起来的新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生意场上的人们追捧,90年代快速向各个行业蔓延,并向掌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以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大到几十亿元的采购订单,小到部门日常办公费用,甚至一桌招待酒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回扣。有的在做交易前,直言不讳地告诉决策者:给你XX比例回扣费。从近几年查处各类腐败大案要案和一般性案件中都能找到吃回扣的踪影,可以说,回扣之风盛行,吃回扣无处不在。比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80%打通各个环节,医生开出一张处方,每月按用药数量给予回扣;就连各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也可看出回扣的影子:引资100万元,奖励引资人2%;引资200万元奖励5%,这难道不是变相回扣吗?只不过它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咨询费。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打点那些政府主管部门和对某项决策有影响力的人。例如,某个化工项目需要到某地投资,是政府领导作为政绩工程引进的,政绩早已打上某领导的功劳簿,但环保部门这关难得通过。于是,项目负责人和投资方就先买通环保内线人员,然后三番五次主动上门进行名正言顺的咨询,当然每次都会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失时机地递上“红包”,并美其名曰:咨询费。几次“咨询”过后,再加上行政压力,被咨询者就会帮助投资者出点子、想对策,如何绕过政策障碍,办理两可之间的相关手续,实在不行,就干脆充当聋子和瞎子,万不得已,被举报了,也只好例行公事式查一查、罚点款,开个限改通知单了事。
顾问费。如果人们留意的话,可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看过这类新闻,像某某经济学家被XX集团公司聘为顾问,年薪或报酬多少万元,明明XX公司违规操作,甚至于“黑吃黑”,可这些所谓的专家竟然昧着良知,还一个劲地追捧,力挺上市,高唱赞歌,说什么这是“国企改革之路”、“民企发展典范”、“上市公司楷模”等等。结果,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了,改进了个人腰包。有的还抛出“靓女先嫁论”、“苹果论”、“冰棍论”等论调,以此捞取“顾问费”。
促销(宣传)费。许多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推广等,向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使用,前来捧场者还有大礼包和“红包”恭候,即使对没到场的“实权”者也会送“礼”上门,而所有费用都打入“促销费”、“宣传费”,因为国家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算入生产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块的费用大约在50—80万元,多的达几百、上千万元。此外,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回扣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占到20%以上,保守估计这样的费用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元,偷税就达200亿元左右。
技术服务费。如果自己发明了某项专利,卖给或转让给某个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也是政策允许的。而技术服务费,偏偏不是转让的专利,而是出卖的国家利益。因为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某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他们在决定商业交易中有着一言九鼎的地位,把单位领导或者买方玩弄于股掌之中,但他们不单刀赴会,总要拉上决策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做个垫背,用自已的“技术”行话来影响决策,最后成交好处你有我有大家有。例如电信部门,手机、小灵通、电脑生产商,要想进入某省域网,如果不花巨额技术服务费的话,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生产商在包装上就标明限XX地区供应,如果要享受上网优惠的话,就必须购买电信局包销的某品牌电脑,否则,不能享受特种优惠。还有的虽是以集体名义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生产商会给领导和技术权威人员另付服务费,有的干脆集体一半、个人一半,集体有账可查,个人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外出考察费。这种现象在商业贿赂中非常普遍,如果购买国外产品的,可以邀请出国访问,帮助办护照、提供全程所需资金,还有礼品或红包,有的早已兑换好目的国的外币,供其享用,甚至提供“特殊”服务;如果购买国内产品的,可以邀请到本公司考察,吃、喝、玩、住等费用全包。除了重礼外,还有数额不菲的红包供自由支配;如果做成常年产品供应交易的,可以邀请参加各类研讨会,还可携带家人若干;如果达成采购协议,可以和夫人一起以考察之名,到旅游景点去游玩一番,也可到度假圣地去放松一回……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考察费用被对方以变相的商业贿赂形式包装了之后,外出人员所有费用还都可开出正规的发票,回到单位时再报销,领取外勤补助,且出国还有服装费,这种自己不掏一分钱,潇洒一回又捞取大笔外快,岂不快哉!
赞助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赞助业内各种研讨会,如果去调查各大医院,看看每年有多少医生参加所谓的学术研讨会,哪次的背后不是有药商提供巨额赞助;有的企业为了躲避查处或者打政策“擦边球”,不得不向工商、药监、卫生、质监等部门提供物质或其他赞助,就连公安、法院、检察院这样的部门,也有来自企业的各种名义的赞助。真正需要赞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困家庭等,这些企业并不关心,因为要是关心了,那只是无回报的真正付出,而他们的商业赞助是有代价的,需要对方慷国家之慨的,所以,当人们为各种商业赞助大唱赞歌时,都忽视了背后的“商业贿赂”。
节日慰问费。在我国,每年有不少重大节日:“国庆节”、“五一节”、“中秋节”和“春节”等等。近年来,节日送礼成风。节日腐败问题日趋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法五花八门。下级给上级送,部门之间互送,导致一些人被节日腐败拉下水,如今这股风早已被企业活学活用到了商业贿赂中,他们看中了节日这个最佳贿赂和笼络感情时机,变着法子,把“回扣”包装在“节日慰问费”的“红包”中,有的故意遗忘在办公室抽屉里,有的直接送到家庭茶几上,受贿者一一笑纳,用送礼者的行话来讲,这叫“感情投资”。除了这些大节日外,也有选择在其他节日里奉送慰问费的,还有的四处打听其对方家里人的生日、乔迁、调动、升学或者父母和家人生病等,乘此机会也会及时奉上慰问金的,行话称之为“曲线投资”。这种节日慰问,早已不是10多年前的名烟名酒或土特产品了,已经蜕变成为赤裸裸的现金,也有以存单、存折、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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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提案
关于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提案
&[日 13:24]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不断滋生繁衍,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腐败案件。由于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等原因,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 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四是商业贿赂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五是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六是商业贿赂还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七是商业贿赂还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甚至导致增长乏力,升级困难;八是商业贿赂不仅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内伤”,而且也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在我国泛滥,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之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造成商业贿赂盛行的重要原因。&&& 我国并不是没有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事实上,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早已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律法规加以禁止。&&& 早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反法》是10多年前制订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对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困难。&&& 我们认为,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显得更为重要。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遏制。&&& 为此,我们建议:&&& 一、国家应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当前,有关商业贿赂行为主体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其中第8条、第22条与惩治商业贿赂有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制定)。这些法律和规定内容已经滞后,根本无法满足当前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应将分散在我国各个法规、条例、规章、政策文件中的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条款规定集中起来,根据当前的特点,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商业贿赂法》。&&& 二、在《反商业贿赂法》出台之前,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等,以填补当前法律中的相关空白。&&&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应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失信黑牌”企业数据库,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机制,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通过制定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设置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针对交易行为中的各个环节,应从细微处做出规定,加强、票据的管理,减少现金交易;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不正当交易“黑名单”机制;对不遵循商业活动规则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其商业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五、要严格执行会计报告制度。所有经营者应采用保证能够准确反映所有营业情况的会计标准,不论何种理由,做假账应被视为犯罪行为。会计事务所不能只要企业给钱,就听凭企业的报账,并出具含有假账的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今后,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均要承担严重后果。&&& 六、要建立健全人大立法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公民投诉举报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程序的公开制度,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要建立公众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增强线索来源,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度;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与保护举报人制度。&&& 七、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重点对象、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为扭转当前商业贿赂“前腐后继”的态势,有必要严密法网,克服“法不责众”的思想,从重从严处理一批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以震慑“顶风作案”的腐败人员。办案中有关各方要做到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跨地域侦查统一协调配合、侦查资源统一配置使用,以追求最大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对数额不大的一般行贿、索贿人员的惩罚,应以行政处罚为主,贯彻经济上让其吃亏,剥夺自由谨慎的原则,以适应当前轻刑化潮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从法律和行政的角度入手,还要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消除人们头脑中对商业贿赂的不正确认识,改变人们思想中“在平等交换外附加一定的好处是正常的”观念。通过宣传教育,把人们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营造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廉洁经营、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来源: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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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球国家清廉指数排名 巴西排在第72位
原标题:巴西漫漫反腐路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曾韵):近期,中国反腐行动成为全球关注焦点。而巴西与中国都同属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国家,在“透明国际”公布的2013年全球国家清廉指数排名中,中国排在第80位,巴西排在第72位。那么巴西的腐败程度如何?
2013年6月巴西联合会杯期间,发生了持续数月的全国游行示威,其中民众通过这种行为宣泄对政府不作为的不满情绪。在那段时间,我们听到巴西民众抱怨最多、谈论最多的就是政府的贪污腐败之风盛行。
这被巴西媒体称为“街头的声音”,民众嘴里所呐喊的是——“我们不要世界杯,我们要的是教育和医疗。”民众认为,政府官员的腐败和对世界杯球场的投资,挪走了巴西用于公共教育和医疗的经费。
为了严打腐败,消除示威游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巴西国会以罕见的速度,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就通过了一部用于严惩腐败的《反商业贿赂法》,标志着巴西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腐败问题进行依法打击。根据规定,如发现企业存在向公职人员行贿的情形,该企业需缴纳其上一年度20%的总收入,或最高2730万美金的高额罚金。除罚金这一制裁手段外,企业还可能面临暂停营业、破产或没收资产等多项处罚。对此,律师索阿雷斯认为这是在反腐之路上走出的历史性的一步。
“毫无疑问,这个结果带来了非常大的反响,而且我希望这个决定可以让巴西的公共部门,从联邦到州、市政府都可以少一些贪污腐败之人,同时也希望在私有部门得到警示,知道我们的最高法院要开始严惩(贪污腐败)了。”
提及腐败,巴西“世纪大审判”更是轰动世界。这是一起“大额月度津贴”腐败案涉及到的38名被告包括前部长级官员、国会议员、企业家及银行家,是1985年结束军人独裁统治后规模最大的涉贪丑闻,众多政界、经济界名流被牵涉其中,甚至巴西前总统卢拉也被牵涉进去,但是整个案件历经八年时间才于去年年底终审落锤。可见巴西司法效率的低下、政党之间缺乏约束力。不过,索阿雷斯认为,终审落锤还是带来了好的信号。
“因为这是我们走出的第一步,给整个国家带来一个声音,那就是我们审判的是曾经在政府担任极为重要角色的官员,而且最高法院判决的是执政党派中的重要人物。”
这也就是表现出政府的反腐决心,高举反腐旗帜的巴西总统罗塞夫更是出台了多项防治腐败措施。2012年,通过的《巴西信息获取法》就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必须在30天内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文件、合同、招标书、预算和开支情况以及公职人员的收入通过网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社会公众无需理由就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者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索取有关政府信息。她在一次公开演讲中就表示:
“从前总统卢拉开始,我们政府透明化的大门就已经敞开。每天,都可以通过网络,看到联邦政府各个部门前一天的开支情况。”
尽管有《反商业贿赂法》的出台,“世纪审判”也告一段落,然而,巴西的反腐却依然任重道远,法律的执行力度饱受争议,而“世纪审判”的罪犯却并未一一伏法,法学专家戈麦斯认为这归结于巴西历史上根深蒂固的腐败文化,要严厉反腐,需要制度、文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当我们每天翻开报纸时,都只是看到关于‘大额月度津贴’的消息,只是在说联邦、州、市政府在贪污腐败,但是,有一项惊人的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都说自己或多或少有关贪污行为,这是一种腐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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