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汽车公司押金租房到期房东不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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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推出“以租代售” 这种新模式能在东阳火一把吗?
金华新闻网7月26日消息 东阳分社记者 周垚
近日,东阳城区出现了一家&以租代售&的租车公司,市民能用&零首付&的形式,就能将新车开回家。在汽车市场逐渐低迷的情况下,这种模式能否东阳人所接受呢?
零首付月付3000元
10万经济型车开回家
7月26日,记者来到这家位于环城北路和望江路交叉口的租车公司。在其不大的门面上,就打出了&以租代售&、&零首付&等字样的宣传语。&以租代售&到底是一种什么模式呢?
租赁代表金张羽介绍,&以租代售&是将新车的销售和租赁相结合的一种销售模式。消费者与车商签订租赁协议,交纳一定的押金后,即可将车开回家,按月向车商支付租金直至合同履约完毕。
&&以租代售&比租车更节约费用,用户也能自行选择车型、颜色、配置,&金张羽说,以别克凯越1.5LAT经典款车型为例,用户只要第一个月交付8000元的押金,并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以后只要每个月还款3000元,三年到期后车就会过户到用户名下。如果用户以单一租赁形式使用同档次的车型,按照每天120元的租赁费,每月则需要3600元左右的支出。
金张羽说,公司开业不到一个月,已有十多人前来咨询。&基本都是收入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而意向车型多是10万左右的经济型小车。&
比按揭贷款更快、更低门槛
先支付押金,每月再拿出一定的租金,一定时间后再支付尾款。这听起来跟按揭贷款购车似乎是同一个模式。
不过,金张羽认为,这是两种概念。相比其他的购车模式,&以租代售&有着自己的优势。前期的上税、保险等费用都已由商家支付,消费者首先就省下了首付资金和各种税金、保险等前期费用。
&与贷款购车等方式相比,&以租代售&的前期购车手续要简单许多。&金张羽说,&以租代售&的办理流程更快,金华户口的24小时内就会审核通过,而按揭贷款买车一般需要较长时间。同时,相比按揭购车20%&40%的首付款,&以租代售&则没有首付一说,用户只要拿出少量押金,就能将车开走。
国内市场刚起步
大众认同还需一定时日
虽然已经开业近一个月,但金张羽告诉记者,东阳第一位&以租代售&用户并没有出现,不过在金华、义乌等地,已有不少消费者开始尝鲜这种新模式。
汽车爱好者钱先生说,他的换车时间基本在三年左右,&以租代售&的购车模式他可能会考虑。因为车辆租赁期间车的所有权属于车商,租车客户无需承担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保养费、上牌费等费用,大大降低了用车成本,让养车变得更加轻松。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金融灵活度,更换新车或者选择其他中意的车型就变得很简单。
东阳汽车业内人士郭先生说,在很多发达国家,汽车租赁业务在新车销售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国家每年采用租赁方式售出的汽车达到新车总销量的30%以上,这一比例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在国外,很多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资深的财务状况,灵活选择续租或最终购买车辆,&郭先生说,但在国内,这块市场可谓&含苞未放&,这样的形式要让大众接受,可能还需要几年的时间。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东阳分社记者 周垚 责任编辑:钟路网约车公司号称“以租代购” 合同却有造假嫌疑_网易新闻
网约车公司号称“以租代购” 合同却有造假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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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聚集在安易达公司。南都记者顾开贵摄南都讯 记者顾开贵 网约车政策的最新动向,一直备受关注。11月14日,超过30名滴滴司机前往深圳安易达商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易达公司”)所在的办公地点维权。多位网约车司机对南都记者说,安易达公司采用“以租代购”的形式,开出如平台合作优先派单、流水返点、负责取出运管部门查扣的车辆等条件,吸引大家加入。在交了高额首付及租金后,司机们声称并未享受到这样的待遇,认为安易达合同欺诈。安易达方面则回复,公司使用的租赁合同文本并无任何不当之举,不存在所谓“合同欺诈”行为。口头承诺成空头支票?11月14日中午,南都记者来到安易达公司的办公地点龙华新区海韵大厦,多名司机已拿着合同、快递单、POS机小票等材料讨说法。司机袁昌奎说,当初签订合同时,安易达公司许下多个承诺,他这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选择“以租代购”。他回忆,安易达公司的承诺包括和滴滴公司有合作,可以优先派单;滴滴每月流水返点,每月流水达到9000元就可以返点15%;如果车辆被运管部门查扣,安易达公司还可以负责取出来;提供车牌供司机使用等。这些对网约车司机无疑是巨大的诱惑,可以一举解决车牌、订单少、被查扣等多个棘手的问题。袁昌奎说,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他们并未获得所谓的优先派单,更无返点,除了提供车牌外,其他的几项都未实现。在场的多位司机表示,他们有过同样的遭遇。“以租代购”租金不合理?“以租代购”即车辆以长租的方式,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司机袁昌奎提供的一份承诺书显示,他只要履行车辆租赁的全部协议、按时支付车辆租赁费用、未发生侵害安易达公司及员工利益的违约或侵权事件,就可以在租期满24个月后获得所租赁的车辆。袁昌奎租了一台轩逸XE经典自动舒适版,首月租金13091元,接下来每月需承担租金3690元,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则为5289元。租金再加上25000元的软件使用费,费用约为124000元。袁昌奎说,除了租金及软件使用费之外,业务门店还收了一笔12000元左右的费用,“并未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南都记者在汽车之家官网上查询,同款车辆的经销商参考价是8.68万起,厂商指导价为10.98万元。袁奎昌称,他之前在4S店咨询过,这款车的价格10万元左右。在司机的反映材料中,他们以轩逸XE经典自动舒适版举例,安易达的价格根据首付和期数不同,价格在12万-17万之间不等,存在较大差距。合同有造假嫌疑?多位司机告诉南都记者,签合同的那天,他们并没有拿到合同,而是后续公司通过快递寄过来,少则一个星期,多则一个月。司机张杰日签约,3月23日才拿到寄来的合同,对于安易达公司为何一开始未给合同给他,他并不知情。收到快递寄来合同之后,他发现有点不一样,“原来有名字,有价格的地方都有手印,但现在没有手印。”袁昌奎签了《汽车租赁合同》、《软件销售及后续管理与维护合同》、《同意租赁通知书》、《承诺书》等几份文件。他4月4日拿到的收据的抬头却是深圳市粤圳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付的48000元为“轩逸购车款”,这并未在合同中体现。高额软件费花在哪了?除了汽车租赁合同等文件,司机还签了一份《软件销售及后续管理与维护合同》,软件使用费用少则几千,多则两万。这份合同的甲方为广州七一一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一一公司”),甲方为一方提供车辆监控管理软件的安装光盘或者网络下载地址。工商资料显示,安易达公司是七一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于这个软件究竟是什么,有什么用处,在场的多位司机表示不知情,也没收到过所谓的安装光盘。该软件版本不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谢稳炬签订的合同当中,该软件的版本为1.0,购买的价格为9000元,袁昌奎购买的是轩逸版1.2版本,价格是25000元,骆金福使用的2.0版本,费用是28000元。且这份合同当中,还有一项被司机视为“霸王条款”的合约,即“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者解除的,甲方已收取的软件销售费用不予以退还。”回应安易达公司并未承诺“优先派单、返点”工商资料显示,安易达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代驾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的研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自2016年以来,安易达公司多次变更企业信息。1月19日,法定代表人由罗灿裕变更为谢庆穗,七一一公司的出资额由原来的50万元变为5000万元。3月28日,该公司进行一照一码升级。8月11日,地址由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变更为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安易达公司方面回复称,公司并未做过优先派单、返点之类的承诺,且公司并无任何不当之举,不存在所谓“合同欺诈”行为,租赁双方基于平等原则达成合意、司机承诺已完全了解合同内容后自愿签署。7月份,类似的纠纷也发生过一次,安易达公司认为这是寻机闹事的司机及一些居心不良人士为争取更多利益,而强加给安易达公司的莫须有“罪名”或寻找的无理借口。对于部分司机的退车诉求,安易达公司则称,退车原则是根据不同车型的二手车残值及套餐情况,先通过银行收益率算法,测算出结算日期时间点的结清金额,然后用二手车的残值减去赎回金额即为退车金额,退车金额最高不超过首付。民治办事处11月15日称,事发后已介入,将搭建平台协调各方沟通。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赖朗骏_NO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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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车但手头紧 “以租代售”靠谱吗?
并读妹点评
: 以租代售的价格,何不分期付款买车呢?
以租代售是近年来常见的汽车销售模式。签署长期租赁合同,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付一笔保证金,然后每月按时支付租金,若干年后便可取得车辆所有权或买断使用权,这种模式一方面给资金尚不充裕的消费者一定的缓冲时间,一方面也使销售方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但是,以租代售背后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车况有问题,买家拒付租金
2015年3月,任先生至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商谈购车事宜。现场看车后,任先生选定了一辆某品牌的二手小型轿车。任先生随即与卖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和《车辆销售协议》,约定采取以租代售的形式进行交易,租期2年,租金每月4000元,任先生先支付保证金1.8万元。
如果任先生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则汽车公司同意在合同期限正常届满后,将租赁车辆以1.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但如果任先生违反合同约定,则车辆销售协议作废,且保证金不予退还。看车当天,任先生支付了1.8万元保证金,并在验车后提取了车辆。
然而,合同的履行并不顺利。在提车后不久,任先生发现,该车辆重新刷过油漆,他怀疑车辆是事故车。于是,他与汽车公司联系,希望能退还车辆或降低租金,但遭到汽车公司拒绝。
之后,任先生驾车发生了事故,双方又因为理赔事宜发生了激烈矛盾。任先生自2015年3月开始拒付租金,而公司则在未告知任先生的情况下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并将车开回公司。
此后,在民警的协调下,任先生从公司处开走了另一辆汽车,但公司也不肯罢休,又将这辆车子开回公司。
抢车大战一时停不下来,任先生又强行从公司开走了第三辆车,并拆除了该车的GPS定位系统。双方你争我夺,上演了一出闹剧。
鉴于任先生拒付租金的行为,汽车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并要求任先生支付2015年3月至6月的租金1.6万元及滞纳金1600元。
法院判定买家违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先生陈述道,其在汽车租赁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向受害人垫付了4万余元,但汽车公司始终没有为其办理理赔事宜。诉讼中,任先生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汽车公司返还车辆保险费1万元、保证金1.8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万元,而对于其在事故中垫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则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另行主张。
对任先生的陈述,汽车公司表示:其在任先生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多月不缴纳租金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采取手段取回车辆,合情合法;根据车辆交接单,租赁车辆的行驶里程是1.5万公里,且任先生已验过车,对车辆系二手车是明知的,其称车辆重新刷过油漆仅是拖欠租金的借口;公司未收取过1万元保险费。
此外,任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要求其邮寄保险理赔所需要材料,以便由公司出面办理理赔事宜,但是任先生一直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在诉讼中,汽车公司也明确表示,对于任先生最后开走的车辆,公司将通过其他途径维权,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汽车公司与任先生间形成的车辆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任先生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汽车公司据此按约行使单方解除权,并通过收回租赁车辆的方式将解除事宜告知了任先生,且任先生在诉讼中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已解除。
相应的,双方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亦不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任先生仍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租金以任先生实际使用该车的时间来计算。
对于任先生的反诉请求,其未能对曾支付1万元保险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法院难以支持其返还该款的诉请;对于保证金1.8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承诺书等约定,任先生交付的保证金1.8万元在完全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为车辆购车款,但如任先生未能按约履行租赁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可见该款应属于定金性质,金额亦未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故在任先生违约的情况下,其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但相应地,汽车公司在本诉中所主张的滞纳金,应属于违约金性质,且两者基于同一违约行为而产生,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汽车公司既主张滞纳金,又不同意返还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汽车公司要求任先生偿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任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部分,如前所述,汽车公司并无违约行为,故任先生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任先生向汽车公司给付车辆租赁费1.4万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以租代售务必先评估风险
汽车以租代售模式其实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它有着自己的优势。不受授信额度、信用记录的限制,以租代售几乎是零门槛。前期的上税、投保等手续都已经由商家完成,消费者购买流程很简便,当然费用也就比直接购车更高一点。另外,有时候购车者暂不便办理牌照,向租车公司买车可以先使用租车公司的牌照。
但是,除了二手车本身的车况风险外,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由于汽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一旦遇上事故等复杂情况,责任认定、理赔都很麻烦。部分租车公司背景复杂,买家还要面临其他不可预期的问题。有的以租代售合同没有约定要过户,买家最终只是买断了汽车使用权,以上风险将长期存在。
承办此案的徐芬法官表示,像这样因汽车以租代售合同引发的纠纷并不在少数。一些消费者一言不合就拒付租金,甚至采取拆除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的方式,使租赁公司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权。
此类行为不仅无益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还会使自己陷于违约甚至违法的被动地位。徐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汽车以租代售合同前,应当通读并理解合同内容,充分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采取此种购车方式。
由于事故的理赔需通过汽车所有权人即出租方来办理,作为承租人,一定要收集并保留事故责任认定书、垫付医疗费发票等凭证,配合并督促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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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的车为何已卖?虚假资料签订合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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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手续简便、办理流程快,只要交付一定保证金就可以把车取走,每月交付的租金还可抵消车款,租期满了之后便能完成过户。“以租代购”这一新兴购车方式,虽然便利快捷,但同时也吸引了一些投机取巧的诈骗分子。记者昨日从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获悉,男子覃某伙同他人以虚假资料签订以租代购合同骗车获利,因触犯合同诈骗罪,近日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案发:公司租赁汽车 竟在网上销售2016年4月初,佛山市季华路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看到一则流传于微信朋友圈的售车消息,而这辆小车与前不久公司以“以租代购”形式租赁出去的一辆价值17万元的小汽车非常相似。公司负责人通过小车内置的GPS定位,发现小车停靠在北京某汽车装饰店,于是马上派人前往北京。公司员工找到该车后,看见小车正被拆除GPS,并得知其已被转卖。于是,该公司员工报警并尝试联系租车客户覃某,却发现覃某在合同上留的住址和工作单位均为虚假资料。真相:快递员赚快钱 将身份借他人经查明,覃某是广州一快递员,2016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一名自称从事“以租代购”中介工作的黄某(另案处理)。黄某给覃某出了个“赚钱”的主意,只要覃某以自己的名义用“以租代购”的方式租车到手,签好合同就能获得8000元好处费,如果车能变卖掉就能再获得7000元,至于其他事宜均不需覃某本人处理。覃某由于急需一笔钱帮儿子交学费便没有考虑太多答应了下来。2016年3月中旬,覃某根据黄某的指示准备申请“以租代购”所需的审核材料,他编造了自己的工作单位和住址,填写由黄某提供的联系方式用于应对租车公司的审核。几天后,顺利通过租车公司审核的覃某在黄某的安排下,和两名男子来到佛山市季华路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以租代购”合同,并提车离开。和黄某会合后,四人把车开至深圳,待8000元到手,覃某便返回广州。在之后半个月里,这部诈骗得来的小车被黄某等人转卖至北京,而直至被逮捕,覃某都没有获得当初黄某承诺的7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小车发还租车公司。说法:“以租代购”只有使用权禅城区检察院认为,覃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方表示,通过“以租代购”形式获得的车辆,其所有权在正式过户之前都在汽车经销商或汽车厂家的金融机构手中,消费者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即消费者不能买卖、抵押、改装车辆。日起施行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鼓励汽车销售模式多样化,越来越多新型购车方式在市场出现,检察官提醒,在选择购车方式前应仔细了解不同方式的区别,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更要谨慎对待签订的合同,切勿因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陈枫 通讯员黎嘉淑)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玮佳_cq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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