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现在实行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我在政策之前拿的房,请问现在影响我落户南京吗?

您现在的位置: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实施时间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实施时间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9月22日,从南京政府法制办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告,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外地人来南京落户政策将有重大变化。昨天,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从明年2月1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实施。
  积分落户需同时具备5个条件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其中,最重要的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累计积分必须达到100分。
  多套房产面积不累计积分
  积分落户指标中的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具体细则为,在参保情况方面,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在合法稳定住所方面,面积每满1平方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房不计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在居住期限上,在本市连续居住每满1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9项指标。减分指标则包括违法行为、不良征信和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的,每次分别扣减20分。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5年内不能申请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申请人必须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南方财富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8小时排行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下次自动登录
其它账号登录:
||||||||||||||||||||||||
&&&&>> &正文
日起南京将正式实行积分落户政策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中金在线微博
扫描二维码
中金在线微信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原标题:明年2月1日起,南京取消 购房落户,实行积分落户
  明年2月1日起,南京“购房落户”这条路走不通了。
  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三个文件,南京户籍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根据新政,明年2月1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南京实行多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将成为历史。记者了解到,新的户籍政策更倾向于鼓励青年人才落户南京,从积分分值看,学历跑赢房子。你在南京买再大、再多的房子,最多也就积100分,而一个研究生学历就能赚足这个分数。
  申请积分落户
  应同时具备5项条件
  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积分落户指标分三部分,看看你能积多少分
  类别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参保情况 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
  合法稳定住所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房不计分。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
  居住期限 在本市连续居住每满1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加分指标
  年龄情况 45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5周岁以上不赋分。
  文化程度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140分。 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加分。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100分。
  3.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4.大专或高职学历计60分。
  5.中专或中技学历计40分。
  技术技能水平
  1.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计120分。 按最高等级或资格计分,不累计加分。
  2.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计100分。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5.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落户区域
  申请落户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加30分,申请落户溧水区、高淳区加40分。 落户其他行政区不加分。
  纳税情况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表彰奖励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社会服务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带动就业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科技成果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减分指标
  违法行为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不良征信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各项失信应累计减分。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个人不良征信的,不重复减分。
  2.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
  3.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刑事犯罪记录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这11类人才
  可直接申请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1.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2.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3. 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4. 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6.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8.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9. 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1. 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此外,《准入办法》还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投靠配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以及军人、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华侨等人员的落户政策
  不符准入条件的全部积分落户
  此次南京户籍政策调整,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购房落户政策。那今后,外地人怎样才能落户南京呢?
  根据《准入办法》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实新政是将外地人落户南京的条件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策准入,另一部分是积分落户,这两种方式均可落户南京。”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户籍博士”李克俭介绍,购房不再作为落户门槛,而仅仅作为可积分的一个方面。
  在政策准入部分,能直接落户南京的外地人主要包括一些符合条件的人才,比如大学生村官、“千人计划”专家、留学归国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等等,另外就是军转干部安置、亲属间投靠、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等几种条件。
  不管房子多大多少套,最多积100分
  不满足政策准入的外地人,只能通过积分落户。《实施意见》中表示,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主要目的是重点解决来宁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在城镇落户问题。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允许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据了解,根据《积分办法》,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而积分落户指标则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虽然购房不能落户,但购买房产也能获得积分。根据《积分办法》,购买一平方米房产积一分,但最多积100分。“也就是说,不管你买多大的房子,买多少套房子,最多只能积100分。”李克俭说。
  租房能落户,集体户也能投靠
  在以往的落户政策中,房产是落户的重要条件,而此次户籍新政对这一块进行了放宽。根据《准入办法》,这里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南京户政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这也就意味着,即便你是租的房子,只要和房东签订正规租赁合同,并到房产部门进行备案并缴纳房租的税费,你就算是有合法稳定住所。
  而根据《积分办法》,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如果没有产权房屋落户,还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甚至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另外,这次出台的新政还有个亮点,就是集体户也能接受投靠了。”李克俭说,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根据《准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只要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均可以落户。
  每年有两个月
  可申请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如何申请?根据《积分办法》,区公安机关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南京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南京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
  “买100平方米的房子积100分就能落户,这是一种误解。”李克俭说,能否积分落户,要经过积分排名,排在当年落户指标计划内的人,才能落户。“这就跟高考划分数线一样。”
  同时,李克俭也提醒,一定要如实申报积分信息。《积分办法》规定,申请人如果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明年2月前买房
  仍可凭房落户
  新政对购房落户留了一定的过渡时间。根据《准入办法》,新政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新政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落户门槛提高了吗?
  12月27日下午,新政发布后便引发市民和网友热议,南京的户籍新政是不是提高了落户门槛?对此,《实施意见》中明确,修订完善户籍准入政策,是合理调整南京户籍准入政策,继续执行国家、省的政策准入规定和市域范围内户籍通迁的规定,修改完善家庭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优化人才落户条件。
  “鼓励青年人才落户南京,是此次改革的题中之义。”李克俭说,从政策准入部分来说,其中有大量的高级人才是可以直接落户的。在积分落户政策中,也有体现。比如,加分指标中,年龄情况一栏,45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也是加分项,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就可计100分,相当于购买100平方米的房子所得积分,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更是高达140分。
  南京户政部门人士表示,此次户籍新政主要影响的对象,可能是那些在南京生活多年,但没有学历、没有交社保,又没有纳税的自由职业者。
  会不会出现各区申请冷热不均?
  积分落户是按照各个区来分配指标的,这会不会造成各区申请人数的冷热不均?南京户政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这点倒不用担心。很多人申请积分落户,是在其房产所在地。而对于没有房产的人来说,落一个集体户,各个区能享受的公共服务基本上是差不多的。其实,户政部门担心的是,江宁、六合、浦口、溧水、高淳这5个区的积分落户申请人数会显著升高。“因为在这几个区申请落户是可以加分的。而一旦户口落下来,根据南京户籍市内通迁规定,就能随意迁往南京市内任何一处房产了。”李克俭说,在以前购房落户时,已经有人这么干了。在房价相对较低的高淳、溧水购房落户,然后在城区买个小房子,把户口落到城区。
  江苏其他12市这样落户
  今年9月已经实施积分落户政策。外地人落户调整为两个大类,一是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方式,二是积分落户方式。
  拥有合法稳定住房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可在市区落户;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仅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即可。
  在城镇地区购买商业、办公用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可落社区集体户;在城镇地区租赁(或以租代售)新建成套商品房、安置房、二手住房超过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超过一年,办理居住证超过一年,可落户。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在常州有稳定工作、合法稳定住所,购房落户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人均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1.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2.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3.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自主创业并依法纳税,且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满足一条即可。
  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无购房面积限制,租房也可落户,务工人员交社保满一年。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了住房面积限制,租赁房屋也被新增为合法稳定住所。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交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可准予其本人在用人单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
  连云港
  购房落户,无面积限制。
  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市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3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3年的可落集体户。
  无门槛,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落户。
  (责编:黄竹岩、唐璐)
责任编辑:cnfol001
我来说两句
24小时热门文章
栏目最新文章南京明年起实行积分落户 购房落户政策将成历史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南京明年2月1日起实行积分落户,购房落户政策将成为历史
  南京发布12月27日消息,重磅!以后外地人想要落户南京,必须达到相应的积分。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两条新规,从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在南京施行,这也意味着南京实行多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将成为历史。
  根据最新发布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非南京户籍人员想要落户南京,必须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不符合的,需要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
  而根据《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新政对购房落户还是留了一定的过渡时间:
  新政规定,新政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新政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责任编辑:柳龙龙 UN827)
&&&&&&</div
中国人哪来这么多钱?[]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南京拟实行积分落户政策 买房需超80平社保缴满2年_凤凰财经
南京拟实行积分落户政策 买房需超80平社保缴满2年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市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外地人来宁落户政策将有重大变化,以往单纯的购房60平米以上、交满一年社保落户政策将取消。新规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才能落户,除去缴满两年社保得20分之外,还差80分,买房落户的话就得选择80平米以上的房子。新办法草案规定,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在具体的积分规则中,申请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面积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租赁住房不计分。政府提供的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也就是说,外地人来购房来宁落户的话,除去缴满两年社保得20分之外,还差80分,买房落户的话就得选择80平米以上的房子了。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三)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三)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在南京的;(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在南京的。属第三项情形,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社保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挂在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和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 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落户工作,负责指标计划、分值标准及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 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落户办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记录审核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的年度具体落户指标额度。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七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一)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赋分、具体分值和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二)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第十条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八项指标。(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二)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情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其他表彰奖励不予加分。(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申请人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两项加分指标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积分落户申请表。(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第十六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结合各区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各区额度,按照积分排名确定各区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一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取得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无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无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第二十二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随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需重新计算。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第二十四条对积分落户办理过程中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南京地区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户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户籍直接迁入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直接入户的,应当予以办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杨芳 PF057]
责任编辑:杨芳 PF057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预期年化利率
凤凰点评:凤凰集团旗下公司,轻松理财。
凤凰点评:业绩长期领先,投资尖端行业。
凤凰点评:进可攻退可守,抗跌性能尤佳。
同系近一年收益
凤凰点评:震荡市场首选,防御性能极佳且收益喜人,老总私人追加百万。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播放数:1386874
播放数:1810742
播放数:440024
播放数:580892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落户积分政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