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产后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以别人名义买房协议】- 融360
以别人名义买房协议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以别人名义买房协议-攻略
以别人名义贷款买的房子如何签协议
如果A还贷不及时或者干脆不还,银行会选择向B追索,并收回做担保的A的房屋,把B列入黑名单,有不良记录后,B以后在所有银行都无法贷款。而A以贷款买的房屋如不是担保物,则不会被追索。如果现在B想将有关事情......
如果A还贷不及时或者干脆不还,银行会选择向B追索,并收回做担保的A的房屋,把B列入黑名单,有不良记录后,B以后在所有银行都无法贷款。而A以贷款买的房屋如不是担保物,则不会被追索。如果现在B想将有关事情责任划分清楚,可以:把A作为担保人,签定协议并公证,但是B的黑名单无法解决,谁的贷款出问题,谁进黑名单,约定也没用,银行只按贷款人算
这样风险性很大,因为单位的房子一般都只有单位员工才能买,而且如果员工到时候不再想要这个房子,单位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到时候你想过户应该是不行的。
你好,我是学法律的是这样的,房子名义上是你亲戚的,因为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但是,你们可以签下合同,你和你亲戚签,说明这个房子是你出资的,但是名字是你亲戚的,实际归你所有。说明就可以了,还有你的转账单什么的要留好,比如你买房子要钱吧,这个钱确实是从你的账户出去的,那这个要留好这份合同只约束你和你亲戚,也就是说,如果你亲戚不认账,你可以拿合同去和他打官司,他比然输。但是,如果他背着你把房子卖个了别人,法律上称为第三人,第三人又是善意的,那么,这个房子卖了就卖了,你不能要求第三人退房,只能去找你亲戚要回房款。明白了吧?如果有不懂得还可以继续问我的
你好。关于贷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概括的讲,即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利息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具体的处理方法,请根据实际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版本,参阅相关准则。至于题中以法人代表名义签订合同,确实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对于此类问题,有些税务机关是要求提供情况说明,而具体到题中,以题中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你好,按我个人意见,你的情况并没有大的问题:1、首先你是单身情况,不存在配偶在房产证上分享房产权利的情况2、你已经支付了首付,开发商开具的首款凭证和购房合同上都是你个人的名字3、你父母仅作为贷款担保人,也就是对你的贷款信用提供第三方信用保证,并不是分享房产权利总结一下:你作为未婚购房者,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申请了按揭贷款,因此房屋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你父母为你提供贷款担保,只是以第三方名义提供的额外信用保证,但不会影响你作为唯一产权人的权利。只要你不产生贷款违约,你父母的担保就不会发生连带责任,只要你父母在没有代替你偿还房屋贷款的前提之下,你父母也就无法享受房屋的权利,房屋就是属于你个人独有。祝你顺利!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嗨,什么是经济适合房子知道吗?你给他3万元好处费,再花钱让他买,不用5年后,我保准他不过户给你。你用法律手段也追不回你的钱不信你试试
借他人名义买房有风险
随着对商品房"差别化信贷"和"限购令"等调控措施的实施,如果购买多套住房,不仅首付款增加、贷款利率上浮,甚至还受到限制。一些暂不想购房的人遂打算出卖"首套住房优惠权",即由实际购房人给其一定报酬......
随着对商品房"差别化信贷"和"限购令"等调控措施的实施,如果购买多套住房,不仅首付款增加、贷款利率上浮,甚至还受到限制。一些暂不想购房的人遂打算出卖"首套住房优惠权",即由实际购房人给其一定报酬,再以其名义购房,相关政策优惠及房屋则归实际购房人享有和所有。如果真的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
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借他人名义买房,极易产生纠纷,也存在巨大风险。
一方面,根据《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而房屋属于不动产,自然应当随此规定。鉴于购房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购买"首套住房"时,也就必须以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这意味着一旦登记,他人即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对房屋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如果他人日后以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为凭主张权利,即使实际出资人住进了该房屋,恐怕也只能"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处理,实际出资人便"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一方面,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都已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行为,均从行为开始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买卖"首套住房优惠权",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政策和法律,而恶意串通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然当属其列。即使买卖"首套住房优惠权"的双方通过内部协议约定,产权归实际出资人,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更何况出卖"首套住房优惠权"者也会因此失去相应资格,待其真正需要买房时,很可能被政策限制,故其反悔的几率很大,纸终将包不住火。
以上内容是否解决您的问题?请点击反馈
文章内容部分来自网络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邮箱:(请将#换成@)
通常情况下,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和购房者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购房合同内容进行的补...
通常情况下,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和购房者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购房合同内容进行的补充,但是很多没有购房经验的新手,一般都不是很清楚补充协议到底该怎么写,今天小编就来告诉你,以下这7个条款是一定要有的! 房屋...
补充协议是买房合同的补充部分,它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容易发生纠纷...
补充协议是买房合同的补充部分,它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容易发生纠纷的部分进行补充,并提前约定好具体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补充协议提到的问题更容易发生。新房的补充协议里该写什么? 一、房产证办理...
不到万不得已,千万别买小产权房,也千万别买商铺。...
不到万不得已,千万别买小产权房,也千万别买商铺。...
买房的过程中会签订很多协议,买房协议有哪些呢?常见的买房协议有定金协议、房屋...
买房的过程中会签订很多协议,买房协议有哪些呢?常见的买房协议有定金协议、房屋购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在签订这些协议的时候首先要保证房屋产权清晰且可转移,务必仔细研读其中的每...
一般的购房合同的都有统一的范本,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等,使得购...
一般的购房合同的都有统一的范本,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等,使得购房者有些利益没办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由于限购等原因,广州楼市部分买家采取了借用别人名义的方式买房。但万一产生纠纷...
由于限购等原因,广州楼市部分买家采取了借用别人名义的方式买房。但万一产生纠纷,实际购房者会面临举证困难。...
以别人名义买房协议-问答
帮别人以自己名义小额贷款
没办法,之前没有签订协议
别人以后我的名义买房,买完过户到她名下,这样对我以后买房有什么影响
你的首套房没有 了
别人以我的名义贷款十多万
你好建议你用法律手段维权
拿购房合同或协议可以抵押贷款吗
您好,不可以,抵押贷款要产权所有人带着房本才可以办理,请悉知
协议存款是什么意思?
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邮政储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一般3年以上)、起存金额较大(一般3000万元)、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该存款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业存款,应计入存贷比指标。协议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其协议存款凭证可用做融资质押物。   协议存款对象  (一)中资保险公司法人;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特指目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改革试点的地区)。  起存金额和期限  (一)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  (三)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  利率  (一)协议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协议存款的结息、付息方式和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开户手续  (一)向我行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预留印鉴,我行为其开户并开出记名式《交通银行协议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二)如果存款户已有存款帐户或不开存款帐户,只需提交《保险协议存款协议书》,我行为客户开出记名式存款证实书即可;  (三)证实书上需注明“按交通银行与x x单位x 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执行”。  支取方式  (一)协议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前支取;如确急需用款,可以以协议存款凭证作为融资质押物进行融资;  (二)到期日,客户须到开户行办理有关手续,我行将账户本息以规定的转账方式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大家还在搜以他人名义购房 所有权归谁_网易新闻
以他人名义购房 所有权归谁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日,明某购买太原市某小区8栋2单元22层02号房屋,建筑面积160.99平方米。当时因国家规定上调了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为避免购房成本过高,明某便以大伯的儿子张某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与第三人开发商签订入伙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明某即交付首付款10万元,并以张某名义签名。此后,明某又于日交付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预登记、预抵押、公话费、预测绘费、预抵押手续费,同样以张某名义签名。日,张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8月9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日,明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面积补差协议并交付补差价款472元。后该公司将房屋交付明某,明某进行装修并入住。2011年3月之前,明某依照合同规定,共偿还按揭贷款4万元。
2011年5月份,张某以丢失还贷银行卡为由,重新办理了还贷手续,欲将诉争房屋产权办在自己的名下,明某得知后,多次与张某交涉未果,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原告明某,房屋所有权属于明某;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该开发商某公司为第三人。
原告明某为规避国家政策,借用被告张某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房屋产权,购房款实际由原告支付,房屋也由原告实际使用,此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此类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其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诉争的位于太原市某小区8号楼22层02号房产应为明某所有。依照《物权法》第33条、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太原市某小区8号楼22层02号的房产为原告明某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房屋物权应当以登记为准,房屋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原告未经登记为物权人,就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房屋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买房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据此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作出裁判结论,笔者也赞成该观点。
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在不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举证证明推翻这种推定。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正是基于此种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买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故诉争房屋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因此确定房屋所有权就归该当事人所有。如前所述,房屋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房屋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确立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强调合同行为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查封和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两个司法解释均明确采纳了这一观点。  作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李燕 孙锦旗(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产权究竟属于谁
- 新疆法院网
  当前位置: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产权究竟属于谁 作者: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十年前,石河子市民齐某借用别人的名义,购买了一套解危解困房。十年后,她却被对方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房屋。这套解危解困房的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判决?&&&&2005年,石河子市民齐某听说市区内某小区要建解危解困房。经打听,了解到该小区平房住户萧方芳有一个名额,可享受政策规定购买一套解危解困房。但萧方芳因经济条件有限,表示将放弃购买楼房。&&&&于是,齐某找到萧某,希望能以萧某的名义,而由自己实际出资,申请购买这套解危解困房。双方经协商,萧某同意转让这套楼房。&&&&随后,齐某以萧某的名义,到相关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60多平米的解危解困房,总房价为5.56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齐某以萧某的名义,交纳了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因担心萧某反悔,事后,齐某与萧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萧某一套平房名额,转让给齐某,3000元转让费已付过。用平房名额买解危解困房一套,加转让费合计6万余元。已由齐某一次性付清。此协议不得反悔,如反悔必须二倍赔偿。随时配合协助办理房产证。”&&&&2008年,齐某以萧某的名义,领取到一套解危解困房,并办理了房产证。之后,齐某要求萧某给她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萧方芳却一直推拖,不同意办理。&&&&这事就一直拖到了2014年。当年9月,萧某通过遗失补证的方式,在房产部门补领了一份署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2015年年初,萧某一纸诉状,将齐某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齐某归还应属于自己的房屋。&&&&法庭上,萧某称:因自己享受一套解危解困房,齐某提出由她出资为自己购买这套楼房,建成后由齐某收取租金,待租金抵足购房款后,齐某将楼房归还自己。10年来,房屋被齐某出租所获租金已足以抵偿房款,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齐某返还这套房屋。&&&&对于萧某的说法,齐某当庭气愤地表示,“她说的不是事实,我们之间不存在用租金抵房款的事情。”齐某承认自己以萧某的名义购买了这套解危解困房,同时当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齐某认为,她与萧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不同意把房屋返还萧某。&&&&这套解危解困房的权属,究竟该花落谁家?&&&&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认为,齐某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萧某认为房屋是出租给齐某抵偿房款的,却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萧某、齐某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萧某已将房屋出售给齐某,齐某一直使用房屋至今,且已代替萧某领取该房屋的产权证,现萧某持其通过声明遗失补证取得的房产证,要求齐某返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萧某要求齐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焦红梅:&&&&目前社会上,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危解困房、单位集资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借名购买解危解困房的协议效力问题,本案中,因齐某不具有解危解困房资格,齐某借用萧某的名义购买解危解困房,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解危解困房购买资格作出一定限制,但并未绝对禁止解危解困房、经济适用房转让。在符合一定条件并交纳税费后,解危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允许上市交易。&&&&也就是说,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不能从开发商处直接购买解危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但因他人转卖而取得解危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并未被上述文件禁止。因此,本案情形不能评价为违反法律或政策的强制性规定。萧某在与齐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并没有购买解危解困房的实际需求和意愿,而解危解困房在上市交易时,要缴纳各种税费,国家通过税收已经收回一部分补贴性收入。所以,不能认定为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萧某在与齐某签订协议书后,从齐某处取得3000元补偿款。现争议房屋符合交易条件,且价格上涨,萧某以租金抵房款为由要求齐湄返还房屋,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违社会公众朴素的公平观念。法院因此作出以上判决。责任编辑:李红云&&&&
传真:0&& 电子信箱:&&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
&&&&&&&&&&&&&&&&&&&&
Copyright&
2017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细说以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的风险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一、什么是借名购房,能借名购房吗? 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买的,加上限购政策出台,一些购房者没有了买房的资格,因为住房刚需、想买政策房或者追求炒房的利益,很多人想到了借名购房。借名购房就是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借名买房,但是政策房本身就不是为所有人准备的,限购也是为了达到目的,借名买房很明显是为了规避以上两个国家政策,因此即使没有禁止也是法律所不不支持、不鼓励的。除此之外,借名买房在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法律更不保护这种行为。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借名购房政策房。 实践中借名购买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举报等风险。即便买了,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的情况也非常多。而且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导致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时有发生。 (二)借名购买普通房屋。 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在名义产权人领取之后,至将房屋产权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3、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三、借名购房风险的防范 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核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总之,借名购房虽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但这种行为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最重要的是借名购房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购房者不注意收集证据,很容易是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又很难由法律进行保护。在此提醒购房者不要盲目投资房产或者冒名购买政策房,一旦出现风险结果得不偿失。
7×24小时热文榜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手房购房合同有效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