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河南宝鼎租车官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中林移动号码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与***、***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晋源民初字第969号
  原告***。
  经营者唐元海,汉族,个体。
  被告***。
  负责人王培成。
  委托代理人高晓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李中林。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学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唐元海、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清水模板和木方,清水模板(1.83m×0.915m)每张为58元,清水模板(1.22m×2.44m)每张为102元,方木3米每根13元,方木4米每根17元,并约定送货到工地付供货方总货款的百分之三十,之后两个月之内付总货款的百分之十,余款在日之前付清,如购货方未按上述付款,需付供货方总货款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又约定如发生异议由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至今被告***下属长治第五分公司逾期未付原告货款共计1343667元。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逾期违约金20万元。因***下属长治第五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故将***列为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4366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万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承包的工程,至今甲方没有结款,所以未给付原告货款;对货款数额,因双方没有最终结算,所以数额不能确定。2、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减少。3、分公司作为被告,可独立承担原告的债权。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
  证据二、送货单据18张,证明被告确实收到货,有真实的交易,共计货款金额为1343667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中货款金额双方未经核对,故不予质证,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章,对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供货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货款金额有异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举证证明其主张,但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产品名称、质量、规格、计量单位、价格分别为:清水模板(1.83米×0.915米)58元/张、清水模板(1.22米×2.44米)102元/张、木方(3.5公分×6.5米×3米)13元/根、木方(3.5公分×6.5米×4米)17元/根;双方约定以购方材料员张冬平在送货单上签字生效;供货方式为货到工地付供货总款的百分之三十,后两个月之内付总货款的百分之十,余款在日之前付清。如购货方未按上述付款,需支付供货方总货款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供货共计1343667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后,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该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所提出的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章,且对真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当前位置:正文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2016年度“十评”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名单&一、十佳人民满意公务员王成吉 &教育体育局人事科科长&&&&&&&&&&&&&&&&&&&牛锁香 &桂园街道安居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李志飞 &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局局长 &&&&&&&&李艳芳 &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杨录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科长&&&&&&&&&&&&&&&&&&&&&&&&&&&&&&&赵卫青 &人民法院采桑镇法庭庭长 &&&&&&&&&段云香 &审计局财政审计科科长&&&&&&&&&&&&&&&&&&&段建平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主任&&&&&&&&&&&&&&&&&&&&&&&&&&郭振玮 &公安局石板岩派出所指导员&&&&&&&&&&&&&&&路振华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二、十佳文明教师牛江茹 &第一中学 &&&&&&&&&&郭 &瑞 &第一实验幼儿园 &&&&元苏琳 &第二实验小学 &&&&&&郭宏艳 &振林学校 &&&&&&&&&&靳明霞 &西街学校 &&&&&&&&&&高艳利 &林钢学校 &&&&&&&&&&付振军 &东岗镇一中 &&&&&&&&王永青 &陵阳中学 &&&&&&&&&&尚林利 &城郊乡四中 &&&&&&&&侯军伟 &合涧镇三中 &&&&&&&&三、十佳医务工作者李庆林&&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董德红&&采桑卫生院副院长&&&&&&&&&&&&&&&&&&李林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师&&&&&&李香萍&&中医院产房护士长&&&&&&&&&&&&&&&&&&&&梁有增&&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吕志庆&&肿瘤医院质检信息科主任&&&&&&&&&&&&谭天喜&&五龙卫生院病房主任&&&&&&&&&&&&&&&&王虎江&&临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魏永兴&&桂园街道办事处小菜园卫生所医师&&&&杨&&强&&中医院急诊室主任&&&&&&&&&&&&&&&&&&四、十佳政法干警朱 &强 &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侯海艳 &公安局警务保障室民警 &&&&&&&&&郭 &磊 &公安局横水派出所民警 &&&&&&&&&张力水 &公安局合涧派出所民警 &&&&&&&&&王青伟 &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干警 &&&&&&&&&岳颖初 &人民法院河顺法庭审判员 &&&&&&&李程通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副局长 &&&方瑞红 &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副庭长 &&&&&&&宋晓亮 &司法局龙山司法所所长 &&&&&&&&&黄彦君 &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五、十佳诚信企业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大自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顺丰电动车有限公司林州市宏创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州市太行矿机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古龙汽车底盘部件有限公司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生活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林州嘉和商业有限公司六、十佳文明家庭振林街道粮食局家属院杨平家庭合涧镇辛安村杨晓庆家庭临淇镇陈庄村刘海秀家庭五龙镇桑峪村王艳丽家庭东姚镇东姚村宋海燕家庭五龙镇岭后村宋成元家庭河顺镇西里村李玉苹家庭 &&&&&姚村镇西丰村秦翠翠家庭任村镇任村村张莉家庭桂园街道小菜园村魏安心家庭七、十佳贴心村(社区)干部郝合兴 &五龙镇岭南村党支部书记 &&&&陈广书 &桂林镇南屯村党支部书记宋来生 &采桑镇南采桑村党支部书记 &&刘朝军 &东姚镇梨园村驻村第一书记魏保吉 &横水镇焦家湾村党支部书记张玉学 &任村镇盘阳村党支部书记申保红 &姚村镇冯家口村党支部书记 &&郭红拴 &姚村镇西丰村党总支书记许存山 &石板岩镇大垴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赵磊丽 &龙山街道利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主任八、十佳文明村(社区)龙山街道南营村 &&&&&&&&&合涧镇稳政村振林街道向阳社区 &&&&&&&桂林镇董街村桂园街道紫薇园社区 &&&&&五龙镇岭南村开元街道开元社区 &&&&&&&东岗镇武家水村振林街道李庄村 &&&&&&&&&任村镇桑耳庄村九、十佳环卫清洁工牛来山 &&李银顺 &&张竹芹 &&侯计锁 &&李焕英莫雪英 &&王林英 &&白买江 &&马香兰 &&王翠花十、十佳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张献军&&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斌&&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李中林&&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侯顺晨&&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辛俊现&&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路军伟&&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天才&&河南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庆利&&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其宝&&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建华&&河南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州热点公众号最新文章
这个文章不错吧?赶紧分享给小伙伴!赵献忠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开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赵献忠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开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浏览:19次
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
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账号?直接登录查看详情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驿民初字第4770号
原告赵献X,男,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开X,男,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X,男,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力、刘朋飞(实习),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启X,男,4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赵献X与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建设公司)、郭开X、马建X、闫启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献X及委托代理人程保才,被告郭开X及委托代理人张春峰、被告宝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志恒、被告马建X的委托代理人张力、刘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启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献X诉称,其在被告的工地上干活,日,从约4米高的架子上掉下摔伤,造成原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各项费用元,前期治疗时被告已支付40000元医疗费,可其他各项费用及××赔偿金等费用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被告宝鼎建设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其公司将工程包给郑州烁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是马建X。本案的原告赵献X受雇于烁今公司,由烁今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给其发工资,并给赵献X购买有人身伤害保险。因此赵献X的受伤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郭开X辩称,1、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是包工头,只是干活的,是跟着闫启X打工的,事实上工地是马建X承包的,原告与闫启X是雇佣关系;2、闫启X和宝鼎建设公司应当对原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告与承包方马建X在施工中都存在过错责任,原告违反安全施工责任,操作错误,马建X未尽到安全防护措施;4、事故的发生与被告郭开X没有关系,郭开X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是在工地上摔伤的,原告起诉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被告马建X辩称,1、原告赵献X起诉漏列被告郑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宝鼎建设公司将御苑城14号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郑江,郑江是总承包人,宝鼎建设公司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购买平安建筑团体意外伤害险,郑江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的时候漏列了两个被告,应当予以追加;2、原告起诉错列闫启X为被告,郑江是该工程的总承包,郑江又将工程大清包发包给马建X,马建X又把二次结构发包给张树丽,张树丽又把绑扎,钢筋工程发包给郭开X。郭开X又雇佣赵献X,赵献X是郭开X雇佣的钢筋工;3、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在驻马店孙全贵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3811.97元,在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36514.31元,共计40326.28元,这其中马建X已经垫付了40000元,原告诉称其花医疗费各项费用元,与其事实不符,马建X已经支付40000元,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4、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无视工地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违规在高空用方木搭建施工通道,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相应减轻被告责任;5、烁金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是宝鼎建设公司;6、宝鼎建设公司将自己承建的工程全部发包给郑江,郑江又将该公司的清包分包给马建X,马建X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树丽,张树丽又将该工程分包给郭开X,郭开X雇佣赵献X等人施工,宝鼎建设公司向外发包的实际承包人都无资质,宝鼎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开X作为实际施工人,同时作为原告赵献X的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马建X无过错且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闫启X是张树丽的技术人员,不是承包人,闫启X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律关系,不是本案被告,应当列张树丽为本案的被告;8、原告要求赔偿过高,在原告的诉状中所列的原告属于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闫启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宝鼎建设公司承包位于驻马店市××城区文化与天××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城××楼的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宝鼎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马建X。马建X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张树丽,张树丽又把绑扎钢筋工程发包给郭开X。郭开X组织赵献X等人工地上干活,由郭开X从张树丽的技术员闫启X手中领取工程款,后发放给赵献X等人。日,赵献X从约4米高的架子上掉下摔伤,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当日被送至驻马店××庄孙全贵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1、肋骨骨折;2、髂骨骨折;3、宽臼骨折;4、坐骨骨折,原告支出医疗费3811.97元。日,赵献X转院到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骨盆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于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6514.31元,合计住院43天。其中被告马建X支付40000元。日,赵献X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后期治疗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献X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10000元,定残日为日。
另查明,赵献X系农村居民户籍,与妻子孙玉梅生育一子赵云飞,日出生。
还查明,日,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泌阳营销部投保有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医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赵献X受被告郭开X管理,由郭开X安排工作,并由郭开X发放工资,赵献X与被告郭开X之间为雇佣关系。原告赵献X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郭开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建X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张树丽,而张树丽又将工程发包给郭开X,被告马建X和被告郭开X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郭开X和被告马建X不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存在过错。被告宝鼎公司明知马建X个人没有施工资质,而将工程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马建X施工,被告宝鼎公司亦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赵献X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发包人被告马建X、宝鼎公司依法应当与雇主郭开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马建X辩称系劳务承包,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马建X辩称原告赵献X起诉被告漏列郑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因被告宝鼎公司否认将该工程发包给郑江,被告马建X未提供有力证明郑江系该工程的承包人及发包人,本院对被告马建X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因被告宝鼎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投保是商业险,原告并未起诉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故被告马建X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宝鼎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原告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被告闫启X系该工程的承包人及发包人,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闫启X承担本案责任,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赵献X作为经常从事建筑工程劳务的成年人,在工作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1、原告住院医疗费按实际支出40326.28元(36514.31元+3811.97元)认定;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按鉴定意见认定为10000元。2、原告在建筑工地从事工作,其主张的误工费应按2015年本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8425元/年计算,误工期限为住院之日至评残前一日,共计132天,误工费数额为13896.16元(38425元/年÷365天×132天)。3、护理人员按一人护理,护理费标准按原告主张的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0853元/年计算,住院护理期限为43天,护理费数额为1278.57元(10853元/年÷365天×43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43天,每天20元计算,计款860元。5、营养费按住院43天,每天10元计算,计款430元。6、原告赵献X的损伤经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由于原告的损伤已构成伤残,其要求赔偿××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系农村户口,因此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年计算,赔偿20年,赔偿指数为30%,××赔偿金的数额为65118元(10853元/年×20年×30%)。7、被抚养人赵云飞的生活费用为7008.3元(7787元/年×6年×30%÷2人)。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损失合计元,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承担80%的责任,计款元。原告的损伤构成伤残,精神上造成较大痛苦,其在获得物质赔偿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确定为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元,应由被告郭开X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马建X已付的40000元,郭开X应再赔偿81133.85元。被告马建X、被告宝鼎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郭开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献X各项损失81133.85元。
二、被告马建X、被告河南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郭开X、被告马建X、被告宝鼎公司连带负担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晓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判决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扫描件或拍摄图片】,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宝鼎科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