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税号变更证明后收到旧税号退票,怎么开红字

三证合一后,税号也变更,旧税号开的增税普通发票还能报销吗?注意我说的是报销,不是抵扣问题,是普票 - 知乎7被浏览4922分享邀请回答0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税务总局明确“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变化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何雨欣)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10日对近日下发的《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进行了解读,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变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9月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中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在公告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这位负责人说。  作者: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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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有利于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复报送材料,重复数据采集,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新动力。  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税务系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系统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国庆长假期间工作不间断,确保了改革措施及时落地。广东省建立了国地税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对比纠错机制。甘肃省国税局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筹做好数据交换、配套制度、过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江苏省国税局集中专业力量对&三证合一&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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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要处理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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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要处理的问题解答
官方公共微信某公司三证合一后变更税号的通知范本及另一通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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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三证合一后变更税号的通知范本及另一通知范本
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精神,我公司综合管理部已按照要求于日办理了“三证合一”变更手续。为便于新规定在我公司生产经营中顺利对接,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我公司将在日到9月中旬办理税号变更事宜(原税号为:****,财金部将另行通知新税号及启用时间),为保证新旧税号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税号专用发票相关规定1.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已取得、但尚未办理认证手续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完毕,否则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认证抵扣或退税。2.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取得的原税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并成功通过,否则该缴款书将不能进行抵扣或退税。3.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尚未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信息表开具完毕;二、发票更换:在日前,客户有需要更换发票的,务请尽量提前与财金部联系更换。三、以上业务受理截止日期: 日,在此日期前应将以上工作处理完毕,否则将不能办理认证抵扣、退税或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四、在办理税号变更期间,我公司将停止对外开具发票,同时在此期间请不要要求其他单位向我公司开具原税号或新税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出差住宿费等特殊情况可以开具原税号普通发票)。五、财金部将另行通知新税号及启用时间,请各位同事提前与用户做好沟通工作。特此通知×××××××× & &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小陈税务点评该通知主要的根源在:三证合一后变更了税号,至于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后什么时候去税务机关变更税号及相关数据,各地方的政策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是统一的:
1.三证合一登记后,去税务机关变更税号、升级或更换税控盘及相关数据后,公司的税号就发生变化了;2.需要做的工作:(1)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已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即对已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原税号)全部认证完;
【厦门国税官方答疑】三证合一后,我公司税号变更为18位,那请问我公司原来没认证的15位税号的进项发票还可以认证吗?如果认证不了怎么办?另外,对于我司用之前税号开出去的专票,购买方可以认证吗?1、税号变更后,原来没认证的15位税号的进项发票不能再进行认证,请企业退回重开。2、企业在税号变更前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正常认证。【广西国税官方提醒】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税号进行变更前,应将取得的旧税号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2)所取得新发票的公司税务代码必须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的税号;(3)没有税务登记证一说了,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当地国税局网站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记录等。附另一对外开票通知: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要求,日将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目前各省市部分企业已将三证合一,但由于管理方式不同,部分省市日前成立的企业虽已三证合一,但仍在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省市在进行三证合一的同时即开始使用18位信用代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各省市三证合一管理方式的差异,我企业要求已经使用18位信用代码的企业需及时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认证企业,请提供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以避免由于滞后上传新信息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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