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现金白卡催收投诉有什么渠道和方法啊?会不会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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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卡是什么?现金卡app其实就是一款金融借贷软件,很多用户都在问,现金卡和之前的是不是同一家公司的,是不是一个app,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其实现金卡和现金白卡就是一个软件,现在现金白卡改名叫做现金卡了!现金卡是什么:刚进入职场,尤其是在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资金短缺一直是无法避免的问题。我们深知没钱时捉襟见肘的尴尬与痛苦,因此推出年轻一族的预支卡――现金卡。1.现金白卡的还款方式有几种?答:四种2.现金白卡还款方式有那四种?答:主动发起还款(强烈推荐)、平台代扣(推荐)、转账(不推荐)、银行卡转账到唯一账户(不推荐)四种3.现金白卡最为最安全可靠的还款方式是那种?答:主动发起还款与平台代扣两种方式最为安全可靠。不建议使用支付宝转账与银行卡转账到唯一账户。现金卡特色:1.&用户信用等级风险定价2.&24小时在线全智能审核3.&30分钟完成98%的放款4.&最快1分钟到账5.&行业首创“慢就赔、拒就赔”企业的愿景为年轻无卡人群提供深度金融信息服务,力图用科技驱动信用生态。我们的团队朱永敏&&创始人/CEO &&2015年8月创办浅橙科技;曾供职腾讯与京东,负责重要战略项目的管理与规划;拥有连续成功创业经历,曾创办口袋理财,领导该公司发展成为行业翘楚;复旦大学EMBA。朱磊 联合创始人/执行副总裁2015年加入浅橙科技;曾服务于爱立信、腾讯、京东、阿里等知名互联网企业,拥有近十年公司资产管理及市场策略制定的经验;现金卡app公司简介: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主要产品以互联网大数据为基础,致力于用AI技术建立全新的金融风控、征信和催收系统及衍生产品(现金卡),为第三方平台提供风控及征信服务;为低收入但具有超前消费意识且有还款意愿的(传统金融无法覆盖、征信空白)年轻人群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浅橙科技核心团队来自于腾讯和顶尖银行,已经有3年多成功运营互联网金融项目的经验,拥有一支200多人的团队,其中研发工程人员超过70%,在产品规划研发、软件开发实施、平台技术服务、系统维护等方面,兼具强劲实力和竞争优势。浅橙科技的核心产品“现金卡”,是互联网小额短期信贷信息服务平台,也是年轻一族的预支现金服务平台,拥有整套自主研发的智能风控系统,可以实现24小时在线全智能无人工审批、30分钟内完成98%的放款。至2016年年底,已经有近千万的用户量。日,浅橙科技获得51信用卡和和盟投资1亿元A轮投资。现金卡相关资讯:第五届中国金融科技峰会于4月13日在上海隆重举行,来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金融科技公司、投资机构等650多位行业代表,以“科技的想象力,金融的创造力”为主题,共同探讨如何迎接金融科技带来的颠覆性变革。现金卡作为创新型金融科技公司受邀发表主题演讲,并被授予“中国最具创新价值金融科技企业”的荣誉称号。当下,“金融科技”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最时髦的话题,行业巨头的涉足,巨额资本的涌入,让金融科技类投资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领域。随着国际金融巨头向金融科技公司转型,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掀起了转型升级之变,FinTech(金融科技)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行业的一个新的风向标。会上,现金卡风控负责人黄俊卿发表了题为“智能风控助力金融科技发展”的主题演讲。随着AI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将会颠覆人类的工作方式,在各个领域爆发出难以估量的价值。未来,创新科技将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将在大数据风控上发挥极大的价值。黄俊卿表示,面对消费金融领域用户信用信息不全、恶意欺诈、逾期率高、坏账率较高、催收成本较高等诸多挑战,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大数据风控能力显得极为重要。如何通过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先进科技强化风控能力,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在行业中“突围”的关键所在。人工智能(AI)+机器学习推动现金卡风控精准高效据悉,人工智能的运用可以大大提高风控数据模型验证和迭代的速度。与传统风控模型相比,基于人工智能模型的自动审批方案可能只需要几秒钟就能完成申请审核。另外,传统风控模型的迭代周期可能要数个月,但是人工智能的模型迭代非常迅速和自动化。在大数据风控方面,现金卡将AI技术运用在数据处理,数据模型和信用评级上。现金卡HAS风控体系基于1000+维度的用户特征,形成9大维度用户画像。通过多种方法建立大数据模型,针对不同的数据用不同的机器学习模型,快速实现海量弱变量的加工处理,精准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并不断通过新的样本迭代学习,自动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精准度。其中,通过机器学习方法建立的逾期预测模型,在风控、运营、催收等环节都有广泛使用。&会上,现金卡荣获中国金融科技研究院和中国金融科技峰会组委会联合颁发的“中国最具创新价值金融科技企业”荣誉称号。对于此次殊荣,黄俊卿表示,现金卡一直致力于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未来将再接再厉,践行“科技驱动信用生态”的企业使命,推动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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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中心现有客群的信用风险控制时间: 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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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 信用卡中心现有客群的信用风险控制【第5部分】【第6部分】
  第三章 信用卡中心现有客群的信用风险控制
  该章节将根据第二章介绍的信用风险成因,结合 Z 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团队架构、流程、资源等,研究其存量客群,分析不良贷款的分布与成因,提出卡中心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存不良客群采取差异化管控策略,实现高风险客群的节奏性退出。
  3.1 Z 银行信用卡现存客群的风险管理现状
  3.1.1 风险管理团队架构
  从组织架构来看,Z 银行信用卡中心主要由市场部、销售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其中属于风险条线的部门有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它们独立负责管理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以上三个部门各司其职,但部门间业务策略相互封闭,操作相对独立。
  3.1.2 贷后管理流程介绍
  (1)系统资源介绍
  a. 决策引擎系统:
  决策引擎系统在催收过程中起分案工具的作用。系统结合催收评分对入催账户进行风险分类,并按既定规则发送催收行动指令。决策引擎系统充当催收外挂的大脑的角色,负责向催收外挂分派账户策略指令;而催收外挂则充当其手脚,负责策略的执行。该系统对于催收业务有如下功能:
  具有自动发送催收指令功能。可以在系统内设置各队列的在账单日后在特定的时间发送相应催收行为指令,行动包括短信、信函、邮件、自动外拨等。
  具有动态、及时地调整队列功能。例如,现阶段若账户余额较昨天提高或下降20%,第二天则调整至较高或较低的风险队列;日后挑战者策略,系统将会对短期内出现两次失联代码的账户,调整其催收队列与渠道。
  具有冠军-挑战者功能。它能同时执行两套不同策略,在同一风险时期内进行无差异策略效果对比,选出最优策略。
  决策引擎系统提供了一整套完善的报表。可以跟踪每月、每日的各队列账户分配情况与满意情况,及时风险预警。
  b. 催收评分:
  催收评分是由卡中心内部研发中心团队在 2009 年开发的,针对卡中心催收业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针对各逾期时段客户开发的催收评分模型。模型结合了客户的自然属性(如年龄、性别、额度、所在城市等)、偿债能力(如收入、行职业状况)、活跃情况(如是否被冻结、消费频率、额度使用率)、逾期情况(如逾期次数、逾期时长、催收记录、联系难度)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考核,以区分客户风险程度等级,以评分卡等数量化分析方法为有力工具,协助卡中心催收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以控制风险、增加收益、降低成本,并提高客户满意度。
  大部分的评分模型技术上都是采用逻辑回归等分析方法进行建模。然而,评分模型的预测能力也有其局限性。由于建模使用的样本数据一般使用历史数据,近则一年内,远则几年前;此外,从建模完成到实际上线使用仍需要经过半年至一年的上线前测试及准确性观察期。所以,模型对于当前经济环境的转变,或者新产品的风险预测是无法根据历史的数据进行预测的。
  信用卡贷款发生逾期后,一般情况下采取以下催收方案:
  a. 前期电话催收
  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信用卡贷款刚发生逾期或者逾期时间较短的一般逾期账户,一般应用于 M1、M2 以及部分 M3 时段账户。手段主要分为手机短信催收、信函催收、电话催收、传真与电邮等;部分卡片停止授权。
  b. 分中心属地催收
  该措施主要使用于上月末 M2 时段的难以联系、失去联系、套现账户、以及上月末M3 时段全部账户。催收手段依据分案账户结构、催收环境、现有催收渠道等多方面因素来制定。策略具体内容与标准需确保可操作性。主要有电话催收、外访催收、手机短信、传真与电邮等其他催收手段;卡片停止授权。
  c. 委外催收
  该措施主要适用于符合信用卡账户欠款逾期达 M4 以上(含)账户;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全部停止授权。
  d. 法律程序催收
  该措施主要适用于恶意拖欠或必须采取法律手段的高风险逾期账户。程序主要分为:
  专业律师协商谈判、民事督促程序、民事诉讼程序。
  3.2 现存风险客群分析
  卡中心的各类客群依照不同的比例组合在一起形成客群结构,各类客群对卡中心盈利均有所贡献,部份提升了整体卡量的交易规模,部分产生了利润。各类客群的有机配合,才能形成健康的客群结构。
  一旦某个客群出现问题或恶化,则会导致整个客群体系的不健康。因此,需要通过找出高风险客群、引入高价值客群、关注重点客群等方式调整客群结构,满足腾笼换鸟、提升效益和风险管控的需要。
  所以,只有对出现问题的目标客群作详细的分析,了解目标客群发展的历史,分析其中产生的原因,在结合社会与经济环境下,才能制定出符合卡中心战略及维护卡中心利益的行之有效的策略,从而避免提出盲目的&一刀切&等策略。
  针对不良率持续高企的问题,本节通过深入分析现存逾期客群的结构,对各维度分析客群的不良率,如行业、职位、年龄、账龄、发卡年份、进件渠道、逾期次数、催收次数等,锁定进件渠道分布与行业分布两个维度,因它们具有较明显的风险特征,且具代表性;而其他维度分析结果并无明显的风险特征。
  根据以上的各个维度的客群分析,可以初步锁定了现阶段影响卡中心资产质量的两个维度。以下将进一步深入研究该两类客群的人群属性,挖掘其中风险人群。
  3.2.1 进件渠道分布--网络发卡渠道
  现存客群的进件渠道可主要分为内部电销渠道、分行渠道、分中心渠道、网络渠道、委外渠道五大类,其中网络渠道是 2009 年新兴开拓的发卡渠道,在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批核卡片 5 万。截至 2013 年 4 月已共累计批核卡片已突破 100 万张。
  经过观察各渠道的不良率,网络渠道不良率远高于其他几类渠道,且居高不下。
  网络发卡渠道是否可以叫停?且看以下的关于网络发卡的发展趋势介绍。
  2003 以来,中国信用卡市场逐渐迈入蓬勃发展阶段,国内信用卡发行机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开发新的营销平台,发展新的营销方式。然而另一边,互联网的发展也日益成熟并延伸到包括信用卡在内的金融行业,互联网与信用卡的合作也应运而生。
  信用卡行业客群较多为中青年,拥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及较高的学历水平,与作为新兴行业的互联网用户有着极高的吻合度。据《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第 96 期显示[21],截止 2013 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 6.18 亿,普及率高达 45.8%.据 CNNIC 第 33 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 2013 年 12 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 3.02 亿,增长率为 24.7%,使用率从 42.9%提升至 48.9%.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信用卡的网络发卡渠道也将得到迅速的普及。对于客户来说,网络申请信用卡办理方便;对于发卡行来说,网络发卡渠道能减少销售成本。网络发卡渠道将成为日后主流的发卡渠道,卡中心目前需考虑的是如何从中识别风险客群。
  经过对网络发卡各维度账户量占比分析,发现客群的年龄主要分布在 20-40 岁,占比 92%;职位属于一般员工的占 83%;达 68%行业主要分布在商业贸易、制造业、零售服务业、专项服务业、建筑业;74%均为男性,以上特征均较明显。
  结合以上四个较高的维度:男性、20-40 岁、行业(商业贸易、制造业、零售服务业、专项服务业、建筑业)、一般员工,筛选出的网络发卡账户有 27 万户,占整体网络发卡账户的 40%,其不良率达 4.96%,与整体不良率相近;而以同样条件筛选出的传统账户有 56 万户,占整体传统发卡账户不足 13%.通过该四个维度筛选的账户可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网络发卡账户客群特点。
  针对目标客群研究其催收效果表现,如各逾期时段、各渠道、各地区的还款率及失联率等指标,根据提取的信息决定具体在哪个逾期时段采取何种的催收手段。
  跟踪最近三个月网络发卡的各逾期时段滚动比率,M1、M2 时段均远高于传统渠道,而 M4 以上时段则略低于整体水平,网络发卡整体催收乘数也较整体高。
  逾期 M1-M2 时段催收乘数为 0.98%,约为传统发卡渠道一倍;M3+催收乘数低于传统渠道。表明对于网络发卡账户,属地与委外的催收治愈效果较佳。
  观察最近的还款率与满意率,M1-M2 的网络发卡均低于传统发卡渠道账户,而属地与委外网络还款比率高于传统渠道。一方面,网络发卡小金额账户较多,还款率相对较低,与前期催收对低额账户实施的宽松策略有紧密关系;另一方面,表明高强度的催收策略对网络发卡的逾期账户有较好的治愈能力。
  从最近半年的前期催收效果看,M1-M3 逾期时段的网络发卡失联率与首联成功率较传统进件渠道高,反映网络发卡客户在网上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可能较低。
  从金额构成上看,逾期 M1-M3 各时段低于 5 千元网络发卡占比均高于传统渠道一倍以上。
  3.2.2 行业分布--钢贸行业
  由于客群的行业分类较细,考虑到行业占比太小的客群可能对整体的风险影响也较小,不在此作具体分析,但每月仍需持续观察其贷款量是否有突增的现象出现。在所有行业类型中,按平均贷款占比大小依次为商业贸易、制造业、零售服务业、专项服务业、建筑业五大类,累计约占整体 70%的贷款。
  通过统计出的各行业不良率,发现商业贸易行业的风险最高。而商业贸易包括什么类型的子行业呢?通过继续细分并统计其中各子行业的不良率,找到了拉升了商业贸易行业不良率高的子行业是钢材贸易行业。钢贸行业的贷款虽然仅仅占整体商贸类贷款5%左右,但其不良贷款已占整体商贸类不良贷款的 22%.钢贸行业的不良率更是在 2012年中旬大幅度飙升!具体不良率详见下表:
  2011 年,由于欧债危机的升级和经济环境的动荡,引起全球大宗商品的大幅下挫,对国内外经济市场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国内外市场恐慌情绪增加,加上人民币加速升值和欧债危机导致的外需不振,与通胀引起的内需疲软,诸多行业受到波及,钢铁现货市场需求也大幅下跌。
  由于钢铁需求大多为钢贸商的囤货,钢贸商为从银行获取贷款后发放高利贷,将囤货重复抵押。然而钢贸企业的银行贷款均为短期贷款,放出去的高利贷对象以房地产为主,期限相对较长。随着政府对地产行业的调控,流动性风险便渐渐显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钢贸企业资金就出现了问题。
  所以,钢贸行业资金链的断裂是钢贸行业危机的根本原因。钢贸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钢贸企业提货一般需付全款,并且需要给予下游产业帐期,因此,资金链对钢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从账户属性、客户属性的各种维度,将钢贸行业与全体行业进行对比分析。
  (1) 账户属性中账户开户时间、额度与整体行业有较明显的区别:.
  从各开户年份的贷款占比观察,截至 2012 年 8 月,全行业 2011 年开户账户贷款占比约 26%,而其逾期与不良贷款占比仅占 20%与 9%;钢贸行业中整体、逾期与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 2011 年开户,均超过 50%.
  从各额度段的贷款占比观察,全行业额度 5 万元以上的账户贷款占比约 30%,而其中逾期与不良贷款占比不足 11%与 9%;钢贸行业中额度 5 万元以上整体、逾期与不良贷款占比均在 60%左右。证明钢贸行业中该额度段的账户风险较高。
  (2) 而客户属性中地区分布、职位与整体行业有较明显的区别:
  钢贸行业客群中高级管理层人员贷款约占 70%;而全行业中高级管理层人员贷款占比不足 24%;该类人群也是钢贸行业的逾期与不良贷款主要人群。显示高级管理层是钢贸行业的主要客群特征。
  3.3 卡中心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上通过对卡中心信用风险管理团队架构、流程、资源等背景介绍与风险客群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点重点问题亟需解决:
  (1)宏观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信用卡经营环境面临行业企业倒闭、套现等多重风险冲击,原有风险管理手段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由于宏观经济调整,一部分还款历史较好客户因宏观经济影响演变为一般客户,部分循环类客户因本身脆弱的还款能力转化为违约甚至不良客户。&网络渠道发卡&、&钢贸行业&客户就是很好的例子。
  (2)信用卡行业从过往了&跑马圈地&走向了现在的&精耕细作&,普遍面临着银行流动性紧张、总行规模限制、贷款规模受约束、资金成本上升的资本约束、经济下行带来风险约束等等的困境。如何在规模约束、资本约束和风险约束的前提下调整客户结构,实现&腾笼换鸟&,信用卡行业的未来发展主题。
  (3)销售部门没有针对性发卡,业绩考核与风险责任相脱钩。对于新品种卡类,销售部门领导盲目设定过高的销售目标,没有正确地引导销售人员销售合适的客群,导致销售人员为了达到新发卡种的销售目标,销售团队并没有考虑客群需求,在一个期间内专一销售该新卡种。由于很大部分客户并不需要该卡种带来优惠,一般拿到办卡小礼品后便停止用卡,甚至未从未开卡使用。导致了卡中心的制卡与维护成本增加,也占用了信贷资本金限额,甚至埋下了信用风险及欺诈风险的隐患。
  (4)风险条线各部门间缺乏整合性。风险控制制度及内部控制目标体系不健全或尚未建立,部门间、岗位间、流程间衔接不够默契,缺乏业务交流,政策不衔接,如贷前部门新发卡客群未知会贷后团队,导致该类风险客群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又如贷后团队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大批量的风险客群,但未能及时反馈贷前团队调整审批政策,导致该类风险客群继续大批量进件。
  (5)贷后管理部虽然根据决策引擎系统与催收评分将催收客户区分出高中低催收队列,简单来说,在人员管理与任务处理方面,根据催收员经验委派不同风险程度的逾期账户,但处理的效果却强差人意。
  (6)虽然该卡中心拥有自己团队开发的催收评分,但缺乏对评分的实时动态跟踪与版本更新。据悉,评分模型从开发至今尚未更新,虽然现阶段坏账户识别能力尚可,低分区域的能识别坏账户的 70%,但已逐渐低于刚上线时的识别率有所降低。此外,虽然评分模型考虑了部分账户客户动态维度,但对于其余静态维度可能会受到环境、社会等因素变化的影响而导致预测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如过去高级管理层及白金客户风险较低,但据最近观察,该职位账户及白金客户逾期率已迅速攀升,甚至赶超一般客户。
  所以,催收评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对其更新,评估现行效果与实际差距。现阶段,信用卡行业已日趋成熟,其中衍生出的功能与服务项目也日新月异产生出来,如近几年发展的网络发卡渠道,还有以信用卡贷款的分期产品,都急需将新产品、新渠道等纳入催收评分的风险评估因素中去。
  3.4 对存量不良客群的策略优化
  以上章节已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从卡中心存量客群中挖掘出不良客群根源在于网络发卡与钢贸客群,该节将针对现存不良客群在贷后层面提出针对性的策略调整建议:
  (1)网络发卡不良账户具有以下特征:.
  滚动比率:逾期 M1-M2 时段催收乘数约为传统发卡渠道一倍;M3+催收乘数略低于传统渠道;属地与委外的催收治愈效果较佳l
&&& 前期还款率:M1-M2 网络发卡均低于传统发卡渠道账户;属地与委外网络还款比率高于传统渠道;
&&& 失联、首联成功率:M1-M3 逾期时段的网络发卡失联率较传统进件渠道高;M1-M3 逾期时段的网络发卡首联成功率均较传统进件渠道低
&&& 小金额:M1-M3 各时段低于 5 千元网络发卡占比均高于传统渠道一倍以上;网络发卡小金额账户催收乘数远高于传统渠道
&&& 根据以上特性,针对性地提出以下两点策略:
  高风险队列电催策略
  现阶段前期电催中低额账户催收策略较宽松,导致网络发卡逾期欠款在分中心/委外渠道较易回收。但由于网络发卡账户量大,不适宜因中后期回收率高而全量提前委派。
  建议以决策引擎系统识别网络发卡账户,在 M1、M2 时段以金额再作区分。低于 1 千元账户仍仅以短信提醒;介于 1 千至 5 千的账户则根据催收评分识别高风险账户分派特定队列,采用针对性的话术,并加强处理频率与催收力度。
  留存账户提前委派策略
  电催策略实施两个后跟踪催收效果,若网络发卡在前催中回收效果未有改善,将对每月月末的网络发卡留存账户提前委派属地催收。
  (2)钢贸不良账户具有以下特征:
  开户时间在 2011 年期间。
  账户额度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
  地区在南京、上海、苏州。
  职位大多数为高级管理层。
  根据以上特性,提出以下两点策略:
  高风险队列电催策略
  由于钢贸行业风险已爆发,必须执行高强度的催收。通过决策引擎系统识别出具有以上特征的钢贸行业账户,设立独立有较丰富催收经验的小组,在 M1 时段直接采用针对性的话术,并加强处理频率与催收力度。
  留存账户提前委派策略
  对于所有留存到 M2 的钢贸逾期账户,统一提前委派属地催收。
  3.5 本章小结
  本章节是本论文的理论基础。 首先介绍了卡中心信用风险管理团队架构、流程、资源等,接着通过存量客群的数据挖掘与分析,从多维度中找出导致卡中心现存客群中不良率偏高的两部分风险客群--发卡渠道维度中的网络发卡客群与行业维度中的钢贸账户客群,并进一步挖掘出该两类客群的人群特征。结合卡中心的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提出卡中心在风险管理中将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针对现存风险客群采取差异化管控策略,实现高风险客群的节奏性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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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金白卡贷款逾期了会上门催收吗?
河北-石家庄&06-30 09:36&&悬赏 0&&发布者:今生的缘分 回答:(1)
在现金白卡贷款逾期了会上门催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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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持卡人部分还款对银行催收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 恶意透支型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卓尔。
2010年6月,被告人金卓尔持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向深圳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5。日至日期间,被告人金卓尔持该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于2011年2月、4月和5月先后向银行还款300美元、200美元和100美元,共计拖欠银行本金美元35855.51元(折合人民币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日被告人金卓尔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
被告人金卓尔于2011年7月、10月先后向银行还款500美元、300美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金卓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金卓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有诈骗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卓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金卓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卓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金卓尔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归还&(以下简称催收不还)是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之一。若持卡人经银行一次催收即归还全部透支款项,或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归还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实践中有些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只归还部分欠款,这种部分还款行为能否使银行的前期催收失效?本案中,被告人金卓尔在银行有效催收后的第二个月、第四个月和第五个月先后有三次小额还款行为,其中后两次还款距离案发均不足3个月的时间,因此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部分还款行为的效力,即被告人归还部分欠款后,银行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催收并计算3个月的期间。
一、对部分还款推翻催收效力观点的分析
关于持卡人的部分还款行为导致前期催收无效的观点有两种。
1.任何还款导致催收无效。
这种观点认为,持卡人只要存在还款行为,无论还款金额大小,则一律推翻银行之前催收的效力。理由在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催收之后仍不归还指的是不完全归还还是完全不归还,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持卡人只要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有一次归还透支款的行为,无论归还多少金额,均不符合&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法律规定,故此前银行的所有催收归于无效,银行应重新对持卡人进行催收。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系对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按照这样的观点,若持卡人透支了10万元,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归还了1元,则催收失效,银行必须重新催收;持卡人在银行重新催收后又归还了1元,银行又必须重新催收。如此恶性循环,既不合理地增加了银行的成本,也给持卡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深谙于此的恶意透支&老手&甚至可以通过定期归还极小金额的欠款而永远不被刑事追诉,从客观上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被架空。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透支金额可能持续增加,导致金融风险被进一步扩大,不符合规定本罪的目的。
2.一定金额的还款导致催收无效。
这种观点认为,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催收之后并非归还任何金额的透支款即可,归还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推翻银行催收的效力。有人将此观点予以细化:将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最低还款金额作为一定金额的底线;持卡人经银行催收之后除了归还最低还款金额之外,还应有其他积极的表示或者作为,包括说明合理的无法全部偿还的理由,并与银行约定推迟还款的计划,这一系列行为使该次催收归于无效。
实践中采纳此种观点较多,例如有的公安机关认为在银行进行第二次催收后如果办卡人仍未还款,或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应视为未还款,可以立案;但若第二次催收后还款数额已达到最低还款额度,则不能立案;银行也并非一旦出现催收不还、欠款达1万元的条件就马上报案,实际报案数仅占欠款不还总数的5%;当出现恶意透支情形时,银行方面一般会在催收的同时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对拒不还款,且至少经过了半年以上的,才会报案。②反之,对有还款意愿,但短期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持卡人,催收人员会与其协商分期还款事宜,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银行采取上述做法,一方面是因为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判断,故通过给持卡人协商还款的机会,排除那些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款不能情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持卡人因无法承受全额归还带来的沉重压力而失去还款能力,从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若持卡人有合理的不能全额还款的理由,并以归还最低还款金额以上的欠款表达其还款意愿,银行一般会与持卡人达成分期还款计划。达成还款计划系银行对持卡人之前的非正常还款行为暂时不予追究的允诺,直接导致银行之前催收效力的终止。只要持卡人遵守还款计划,那么银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需受还款计划的约束。虽然持卡人此时的欠款余额可能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一方面持卡人因与银行达成合意而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另一方面持卡人履行还款计划这一民事合同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持卡人不遵守还款计划,从这一刻起持卡人又重新处于非正常还款状态,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的,仍可能构成恶意透支,但鉴于之前催收的效力已经终止,银行需重新进行催收。
综上,银行是否与持卡人进行协商以及是否达成还款计划,是银行根据持卡人在催收后的表现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而非银行的义务;使催收效力终止的也并非持卡人的部分还款行为,而是基于银行的处分权。倘若认为持卡人归还一定金额的透支款可以直接否定银行催收的效力,会产生两个不利后果:一是关于一定金额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导致司法不统一。而将最低还款金额作为一定金额的底线也缺乏合法依据,最低还款金额是银行在持卡人正常用卡的情况下给持卡人的一种信用,当持卡人非正常还款后,这种信用被破坏,若未经银行同意仍赋予持卡人仅归还最低还款金额的权利,有公法过度侵犯私权利
之嫌。二是同样会出现恶意持卡人通过定期归还一定金额的欠款来逃脱刑责的问题,而银行则疲于催收,对持卡人长期高额的透支不还行为无法以刑罚威慑,造成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隐患。
当然,从理论上讲,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公法行为,不受银行对其私权利处分的影响,但当透支金额系较大而非巨大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允许银行对金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恶意透支行为行使处分权,能够缩小刑法打击范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符合效率原则。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不仅损害银行的利益,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若透支金额巨大仍允许银行行使处分权,可能因持卡人无法履行还款计划而导致更大的金融风险。为此,当案件中涉及银行与持卡人达成还款计划时,应严格认定催收的效力以防止银行处分权的滥用:一是银行就数额巨大的透支款项达成还款计划的,不影响催收的效力及对持卡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但持卡人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二是审查还款协议是否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杜绝银行工作人员为私利以个人名义与持卡人达成协议,损害银行利益。
二、持卡人部分还款不推翻银行催收的效力
关于催收不还的界定,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看,不还指的是完全不归还,即持卡人没有任何还款行为;从广义上看,不还指的是不完全归还,即持卡人归还了部分款项,但未全额归还。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催收不还应作何理解,为正确认定,需从法律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及部分还款行为的性质来进行分析。
1.刑法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 信用卡最基本的功能是透支,包括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后者又包括一般违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和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本质上是一种源于金融业固有风险的投机行为,应限制使用刑罚,因而司法解释将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目的及催收不还加以限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透支前或透支时,此时恶意透支仅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并不受到刑法追究;而催收不还使不确定的金融风险变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侵犯了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从而导致刑罚的发动。可见,法律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是要将此作为区分一般违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和刑法意义上恶意透支的界限,前者系民事纠纷,后者则要接受刑事处罚。持卡人的行为从非正常还款之时起即处于违法状态,两次催收及3个月的还款期是法律给持卡入的一个缓冲期,是从民事违法行为上升到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过渡阶段。
从这一方面讲,催收不还直接导致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为避免打击过度,对催收的效力认定应非常谨慎。催收的&收&是目的,&催&只是手段,除了法律已明确规定的催收次数及期间限制外,催收的刑法效力应仅根据催收目的是否实现来评判,不能因持卡人的行为而对催收另行附加次数和期间的限制。因此,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持卡人全额还款的,催收目的完全实现,故催收效力全部终结,持卡人不构成恶意透支;持卡人继续透支的,由于银行对增加的金额并未催收,不存在催收目的是否实现的问题,故银行需对该部分进行两次催收并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才能人刑;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催收目的部分实现,故而对归还部分金额的催收效力终止,但对尚未归还部分的催收目的并未实现,催收继续有效。
从司法解释规定催收不还的目的来看,催收不还指的是持卡人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未归还完全部透支款。3个月的时间一过,持卡人就应对所有经过银行催收而尚未归还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2.部分还款行为的性质。
部分还款一方面是持卡人的一种客观行为,另一方面还能够体现持卡人在面对银行催收时的主观还款意愿,应从主客观方面考量其效力。
从客观方面看,信用卡欠款系银行与持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部分透支款的,债务部分消灭,该部分不属于催收不还,故不追究刑事责任;未归还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持卡人对该部分仍属催收不还。
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已经了解了银行关于透支的规定,因此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应归还全部欠款。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时,其对于银行催收的剩余部分金额仍系明知并应按时归还,银行不需履行司法解释规定的两次催收以外的催收义务。有人认为当持卡人的还款达到一定金额,能够反映其还款意愿,表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而不满足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定义。本案中被告人即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多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而催收不还则对这一推定予以佐证及加强。若持卡人在催收后的法定期间内归还全部款项,一方面使持卡人的行为不满足催收不还要件,同时还推翻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但若持卡人仅归还部分透支款,并不能达到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效果。若部分归还可以导致催收无效或效力全部终止,会给持卡人造成法律规定可以不遵守的印象,既不利于培养持卡人遵纪守法的观念,也不利于有关法律规章的贯彻执行。
3.部分还款对催收的影响。
银行催收一旦到达持卡人则生效,效力及于催收涉及的全部金额。催收的效力仅在两种情况下终止:一是持卡人归还全部透支款,催收目的全部实现,催收效力终止:二是持卡人与银行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催收效力因银行的允诺而终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无论持卡人有多少次还款行为,也无论还款金额为多少,银行对于尚未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均继续发生作用,
不需对该部分金额进行重新催收;银行对于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则因催收目的实现而终止,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待法定期限届满,持卡人对已经银行催收而尚未归还的部分金额构成恶意透支,当这部分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金卓尔在银行催收后既有还款行为,也有继续透支行为,对银行的实际欠款余额处于不断变化中。根据透支及还款明细,被告人非正常还款的日期是日,从此银行可以开始催收,其中第二次催收时间为日,被告人在日前未归还全部透支款的,系催收不还。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有三笔还款,时间分别为日、4月21日和5月10日。其中,2月的还款系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内归还,故从犯罪金额中扣除;4月和5月的还款已经超过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期间,理论上应属于犯罪金额,但鉴于此时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亦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此外,被告人在案发后还有两笔小额还款,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行为不影响催收的整体效力,但已归还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如此认定,既能做到罚当其罪,罪刑责相适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够鼓励持卡人积极偿还欠款以减少银行损失,降低金融风险,符合本罪的目的。
(文/陆红源(一审法官)& 叶菊芬(一审主审法官)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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