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没签合同上班四个月是否可索赔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规定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光成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日,截止时间应为日。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同样依据前例,劳动者甲于日到乙公司工作,直到日乙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公司直到日才又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甲则可以请求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以及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即甲可以请求共计19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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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会见了委内瑞拉最高法院院长迈克尔o莫雷诺一行...&&nbsp双重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给予支持 09:43:30信息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双重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给予支持&【案情摘要】黄某于2015年6月受聘到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工作,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每月支付黄某工资为20000.00元,具体职务为财务经理。黄某于2015年6月到房开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黄某自2015年6月到房开公司工作,任该公司财务经理一职,一直到黄某日辞职,房开公司都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据此,房开公司依法应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给黄某。申请人在日至日在房开公司工作的工资55333.00元,房开公司未支付该55333.00元工资给黄某。基于以上事实,房开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黄某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黄某在仲裁时效内向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另查实,黄某与房开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为“因财务经理一职的特殊性,黄某不是每天全日制到房开公司上班,黄某每周一到岗,周四离岗,每周工作不到24小时,只需把主要工作完成即可。”此外,黄某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职位为财务经理。【仲裁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决房开公司向黄某支付日至日期间工资55333.00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房开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元。【处理结果】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黄某2016年1月1日至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54782.00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争议焦点】&&& 本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款已无争议,但是,在多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已与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与后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高级财务人员,要求其只在一家单位工作是不符合现实需要,也不利于实现人才的“人尽其才”之用,一名高级财务人员同时担任多家用人单位的财务经理已成为新常态,但是,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应如何处理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本案,黄某在仲裁时效内向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其中,申请人提出“请求依法裁决房开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元”仲裁请求,应如何处理?是否给予支持。【案件评析】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款,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再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黄某于2015年6月受聘到房开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一职,约定月工资为20000元人民币。黄某自2015年6月到房开公司工作,任该公司财务经理一职,一直到日辞职,房开公司都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提出“请求依法裁决房开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元”的仲裁请求,似乎应当得到支持。但是,本案中黄某与两家用人单位(即房开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其中黄某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已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后黄某于2015年6月与房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达成“因财务经理一职的特殊性,黄某不是每天全日制到房开公司上班,黄某每周一到岗,周四离岗,每周工作不到24小时,只需把主要工作完成即可”的口头协议。因此,结合本案及查阅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会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排斥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的黄某虽然先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但是并不排斥后来黄某与房开公司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财务经理这一工作的特殊性与必要性,高级财务人员同时给多家用人单位担任财务经理,处理好财务方面工作,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应当给予鼓励,但是,房开公司聘用黄某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一职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决,故黄某提出“请求依法裁决房开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元”的仲裁请求,应当不给予支持。(黔西南州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罗胜& 李光勇)(编辑:)分享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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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四个多月公司没与本人签劳动合同公司要赔偿我四个月双倍工资吗
问题1:在一家公司入职了四个多月的时间了,而且公司一直没有与我本人签劳动合同,(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帮签的合同,本人不知道),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要赔偿我四个月双倍的工资吗?问题2:在一家公司入职了四个多月的时间了,而且公司一直没有与我本人签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要赔偿我四个月双倍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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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倍赔偿。
三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自用工开始的第一个月的次月要求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或许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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