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系统稳定性指标齐全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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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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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纳税信用等级设A、B、C、D四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级。
纳税信用评价多长时间开展一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纳税人如何获知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届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同时,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栏、税务网站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
税务机关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4个一级指标):1、涉税申报信息,2、税(费)款缴纳信息,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4、登记与账簿信息。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2个一级指标):1、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2、税务稽查信息。
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如果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设置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确定级别。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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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文件,初步建立了现代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信息采集范围、起评分设定、评价范围、不得评为A级情形、直接判为D级情形、D级评价保留的情形、评价结果发布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根据这些文件,如何会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快来了解一下~
其中,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情形的操作口径值得关注: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纳税信用级别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评为D级后果有多严重?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惩戒措施中发票如何控制?
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目前D级惩戒制度正在落实,您知道发票将会如何控制吗?
根据国税发【2010】4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联合惩戒的威力您们知道么!
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C级和D级纳税人均不得享受此三项优惠政策。您的位置: &
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5个常见问题解答
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5个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11:25:52 ┊ 作者:zhouqj ┊ 浏览次
& & & & 自从深圳税务局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之后,引起了深圳创业者的广泛关注,很多来创富邦的客户针对信用等级评价还存在非常多的疑问,下面就由笔者对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
& & & &&另外如需了解中小企业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可关注小编在创富邦发布的文章,言归正传,以下为笔者常见问题解答。
& & & &&问题1、信用等级分为几级?
答: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 & & &&问题2、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所属年份是哪一年?
答:2014年。
& & & &&问题3、为什么我公司的信用等级是90分起扣的?
答: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 & & &&问题4、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程序是什么?
&答: 1、3月1日&&3月6日,主管税务机关初评。
&2、3月9日&&3月11日,纳税人申辩。纳税人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如有异议,于3月11日前提交申辩意见,逾期无申辩意见视同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
&3、3月9日&&3月13日,主管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纳税人申辩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纳税人。
&4、3月16日&&3月20日,国地税初评结果比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比对,按照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2014年纳税信用等级。
&5、4月1日,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公布2014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 & & &&问题5、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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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  《信用办法》共六章3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关于管理原则  《信用办法》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和积累;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在国税局、地税局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总局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管理方式  《信用办法》第六条明确税务总局推进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及扣分基础  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扣起;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扣起。  (五)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信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信用办法》所称&纳税年度&为自然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六)关于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如果有6种情形之一,则不参加本期的信用评价。其中&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是指在评价年度内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是指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的,此类情形常见于筹建中、停业或者歇业的纳税人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包括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或是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情形,不包括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因相关部门检查(不包括特别纳税调整)、审计或者处于复议、诉讼阶段尚未结案的纳税人,在当期评价年度内不参与信用评价,但《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所列情形解除,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税务机关应补录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结果。  (七)关于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4种情形。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统计分析,纳税人经营存续期平均在3-5年,纳税人实际经营后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会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纳税人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  (八)关于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10种可以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第一至四项的逻辑是:第一项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第二项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定性&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该直接判为D级;第三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第四项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  另外,第一项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是与刑法衔接,第二项用&偷税&概念是与税收征管法衔接;明确偷税金额10万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线,一是参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二是对纳税人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率。第八项&有非正常户记录或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为了防范非正常户以重新注册新企业的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力度。第九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  (九)关于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的情形,其中,第二项&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十)关于纳税人信用信息公开的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强调要&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特别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因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和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是有依据的。&有序开放&并非指全部主动向社会公开,纳税信用信息的发布主要有四种渠道:社会共享、政务共享、有限共享和依申请查询。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的规定,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相衔接。  (十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  纳税信用管理是一项为纳税人、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服务举措。《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中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十二)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按照国务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A、D级纳税人还将适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办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项规定与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对应。第六项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的规定,参照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起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4月23日常务会议研究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第七项&D级评价保留2年&的规定,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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