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粮食竞价销售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是如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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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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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流程
官方公共微信11月22日-23日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粮食|交易|国家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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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11月22日-23日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日-23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和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进口小麦、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保证金为550元/吨(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保证金5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油)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买方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和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买方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买方须在将粮食运回本企业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和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回本企业的证明,经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退回相应的预交保证金。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70P,汇款后请及时在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2、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2701
  3、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资金,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买受人竞买的粮食只能用做生产加工所需原料,实际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自身加工能力,不得转让转卖。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交易的买方为有关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39号)推荐确定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前期参与国家政策性和不完善粒超标小麦竞价销售违规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具体名单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企业名单”。该批粮食严禁用作食品原料,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小麦仅限用作加工生产牛、家禽饲料或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买方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所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口粮销售。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后,要及时向购销双方所在地县级粮食、农业部门报告购买、运输、加工、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购买企业承担一切责任。饲料加工企业必须承诺购买的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用于生产牛、家禽饲料,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企业必须承诺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值大于5000μg/kg的,不得用作饲料或加工饲料,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如用作饲料或加工饲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买方要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购买,其中:饲料加工企业仅限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可跨省购买,并需先到粮食所在省粮食局备案。同一买方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原粮能力乘以30天),30天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买方应单独运输、储存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防止污染可用于食品原料的粮食。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远程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进口合同规定的水分13%,杂质1.5%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对实际出库食用油的等级和质量指标与国家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食用油出库损耗及油脚整罐购买,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据实结算,但不超过整罐出库数量的0.3%;分批购买,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为实际出库数量的0.3%,损耗及油脚超出0.3%部分由卖方承担。
  六、其它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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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泰宁县级专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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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律师解读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合同的性质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示即为确认书。
&&&&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一旦通过拍卖实施程序将标的物拍定,即标志买卖双方的合意成交,拍卖标的物所有权即应从出卖人转归买受人。为确认拍卖结果并顺利实现拍卖标的交接,拍卖人应立即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拍卖合同。对此,《拍卖法》第五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是拍卖人与拍定人双方签订的,确定拍卖成立的书面文件,它既是拍卖成交的书面证明,也是双方据以履行交付拍品和支付价款的依据。拍卖合同是拍卖人与拍定人签订的确认拍卖结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其性质与成交确认书相同,但内容更为具体。一般而言,拍品比较简单,交付比较方便的拍品,双方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即可;而拍品比较复杂,交付比较麻烦或价款不是即时支付的,通常签订拍卖合同更为有效。为此,拍卖一旦成交,买受人应即与拍卖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拍卖合同,以确认拍卖结果,并据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顺利完成拍卖活动。
  对于签订拍卖合同的,一些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得到有效执行,往往要将合同交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对于拍卖合同的公证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将其作为拍卖的必经程序,有的仅作为一种监督方法。我国《拍卖法》对是否必须公证没作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却有一些将其作为拍卖重要标的物的必经程序。如河北省1988年颁布的《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
  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证明机关,公证法规规定,一切有关个人、集体、团体的身份、学历、契约或合同的法律事务,都可以进行公证,由于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公证对象的合法性、正当性给予的证明,进行公证首先要对证明对象依法进行审理,经过公证的事务基本上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因而拍卖合同经公证后,能够有效保证其履行,即使发生纠纷,除其内容明显违法者外,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拍卖合同是由几个合同共同构成的一个合同组。拍卖活动中有四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三种重要的合同关系:第一种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由《委托拍卖合同》来体现:第二种是拍卖人
&与各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服务关系,由《竞买合同》来体现:第三种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特殊买卖关系,应当由《拍卖成交合同》来体现。这其中,《拍卖成交合同》由《竞买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两部分构成。
&&&&拍卖实践中,拍卖人一般不与竞买人签订正式的《竞买合同》,往往是给竞买人发放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和《拍卖注意事项》,或由竞买人单方面出具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在发生的拍卖纠纷中,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有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时会以“单方制定.显失公平”为由不予采纳,因此拍卖实践中拍卖人应当重视《竞买合同》,将单方制定的规则或声明变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使之成为合同条款合同的性质,这样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在《竞买合同》中除了要将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服务和竞买人遵守的拍卖规则的承诺纳入外,《竞买合同》还应包括除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所有关于拍卖标的的内容。拍卖本质上是一种买卖,一个买卖合同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标的数量、标的质量、价款、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每个因素都需要通过合同双方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确定,全部确定了,合同也就成立了。
&&&&在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实际上只确定了一个因素,即合同的价款。那么剩下的内容,比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如何确定呢?我认为,这些内容都是在拍卖前,由拍卖人与竞买人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予以确定的。这些内容都应当纳入到《竞买合同》中。
&&&&可见,《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应当是《拍卖成交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拍卖成交确认书》只涉及到成交价的问题,只需载明:买受人在拍卖人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以&&价格竞得&标的,拍卖成交,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即可,其他内容都最好不要放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
&&&&拍卖实践中,有的拍卖企业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同于《拍卖成交合同》,将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成交价格、交付标的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的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都规定在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这种情况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并不限于对拍卖成交价格的简单记载和反映,事实上起到了记载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拍卖成交合同》的作用。但是这样做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内容太具体和全面,而在拍卖成交之前,由于竞买人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竞买成功,因此对合同内容一般不太重视,有些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前甚至根本不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当拍卖成交后,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可能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款以外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可能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这种情况下,拍卖人会因提供不出拍卖成交和买受人违约的证据,而无法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可见,如果双方有《竞买合同》,拍卖人就可以依据《竞买合同》来追究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也可依据《竞买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双方签有《竞买合同》的话,纠纷就会非常容易解决。&
谈谈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
&&&&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
&&&&通常讲,书面形式较为安全,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法律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有时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签定合同,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拍卖法》的立法比合同法早,当时拍卖业还是一个刚刚恢复的行业,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国家出台《拍卖法》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拍卖活动,管理的色彩较浓,同时出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因素的考虑,在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后,接着要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采用书面的方式对拍卖成交的事实做进行进一步确认。
&&&&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这一事实的书面确认形式。
&&&&有观点认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拍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我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有二:
&&&&第一,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规定可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前提是拍卖已经成交,而“拍卖成交”正是拍卖合同成立的意思。
&&&&第二,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主体是买受人,而不是竞买人。竞买人只有在拍卖合同成立后其身份才能转化为买受人。因此,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前提必须是拍卖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只在于对拍卖合同成立这一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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