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属于事业单位吗能干涉单位工商行政事务吗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局、地方税务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有关问题和清理情况要及时书面报送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联系人: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 雷光程 段磊  电 话:010-19181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赖先云 王涛  电 话:010-17883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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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202.108.90.171/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06329&flag=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浏览全文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现在注册,网上付款,实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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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导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款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务中,对该款的把握重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上,此处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由于债务人人去楼空无法提交,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法清算或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径行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需债权人再行举证证明。
因此,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无法存续的情形下,应及时进行清算,以免怠于清算导致财务凭证、账册遗失,这样可能会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时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四)强化协同,完善街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宜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有关问题和清理情况要及时书面报送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联系人: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雷光程、段磊 &电话:010-019181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赖先云、王涛电话:010-417883烟台红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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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制度
来源:烟台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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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工商法字〔2006〕 67 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指导工作,规范行政建议书制发,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改进监管执法方式,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建议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引导、劝导、提醒、警示等行政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依照其行政指导建议,自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竞争行为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文书。
第三条& 行政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指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实施行政建议书制度,应当坚持“引导为主、规范辅助、施治结合、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行政建议书的制发,由各职能业务机构、工商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建议书的内容,不得侵害相对人正当权益,不能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不能干涉行政相对人自主经营管理权。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下列情形可以制发行政建议书:
(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引导制度》规定的事项;
(二)《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劝导制度》规定的事项;
(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提醒制度》规定的事项;
(四)《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预警制度》规定的事项;
(五)指导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自行整改、自我规范,消除违法隐患,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六)其他应给予行政指导、实施行政建议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行政建议,应使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建议书》统一格式。
行政建议书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总体评价、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行政指导建议、指导单位和指导人等。
行政建议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与行政相对人,一份留存,一份归档。
第九条& 实施行政指导、制发行政建议书,按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简易程序由工作人员现场制作行政建议书,即时送达。
一般程序由工作人员制作行政建议书,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再行送达。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应事先拟定行政指导建议方案,报分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制作行政建议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 行政建议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制发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询访,首次询访应在建议书送达2个月内,对询访情况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指导建议工作台帐,对实施行政建议书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并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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