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义有何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高敬、胡璐)在国务院新闻办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将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
  韩长赋介绍,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但集体资产管理面临“两个适应”问题: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大量的集体资产,如果不盘活整合,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他说。改革将使三方面受益:
  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人积极性,可以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集体资产归农民集体成员所有。通过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这项改革,累计向农民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2015年当年分红411亿元。
  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能够激活农村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
[责任编辑:
张新华 年巍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信息来源:
平度市农业局
  2014年以来,平度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青岛市委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工作为契机,扎实有效地推进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平政发〔2014〕29号),明确了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等。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全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推进会、现场会,制订了严格的操作程序,编印了《社区股份合作社使用文书及操作程序》和《村经济合作社使用文书及操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截至2016年底,已有770个村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中,31个集体资产较多的村(居),进行了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739个集体资产较少的传统农业行政村,成立村经济合作社,以份额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全部量化给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统计,全市共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85000个,量化资产总额186420万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得到了基层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可现行法律、政策等制度性约束,也让改革面临一些难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每家每户的利益,势必触动群众敏感神经,可能引起矛盾纠纷,出现信访而不愿改、不想改。特别是城区4个街道和经济开发区部分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干部,因村集体资产权属不清,怕改革查出问题而不敢改;有些街道领导处于保护村干部、维护村庄稳定的愿望,也支持不愿改革的村;有的街道因市考核办未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对其科学发展考核内容,所以对这项工作很不重视,至今一个村也没进行改革,影响了其他街道(园区)的工作积极性。
  (二)经济基础薄弱,没有改制内容。近年来,平度市大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逐步萎缩,集体收入逐渐减少,而各种公益性和福利性支出还要维持,造成有的村入不敷出。从近年来的村集体收入情况统计看,收不抵支村占全市行政村数的三分之一。村集体入不敷出,村委会要正常运转,公益性事业还必须支出,为此开始动用集体积累,造成集体家底越来越薄,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有的村虽有少部分净资产,但由于资格界定未完成而征地费已分配完毕,需用净资产弥补人员分配,分配后的结果净资产所剩无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核心内容是集体资产产权,没有可量化的产权,改制也就无从谈起。
  (三)发展路径不明确,缺乏空间载体。改制后新组织如何发展、资金如何投向、怎样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成为困扰各村的共性问题。如投资办实体经济,过去办企业亏损的教训,不仅村民不答应,就是村干部也不愿意;如投资购买土地兴建标准厂房搞租赁经营,不仅难以寻找空间,也因资产数额较小没有投资实力;如存入银行吃利息,当前的通胀形势也不能使资产保值增值。由于没有较好的投资渠道,一些改制村将资金投入到公司,但如何使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还应依靠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营,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使农民从资产的不断增值中获得长久收益,才是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根本目的,这也是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与败的关键所在。
  (四)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确。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然而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尚未界定清楚。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的身份不再完全合一,很多情况下,尤其在发达地区,“村民”的范围要大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但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对策与措施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变革,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中央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和协调推进机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这些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同时,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入户动员、发放政策问答和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和举措,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凝聚改革共识,努力营造“引导改、自愿改、自主改、自治改”的良好改革氛围。
  (二)因村制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操作的原则,要根据各村情况,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一村一策。一是村集体净资产存量数额较大,有集体企业或有较多的物业载体,有一定经营收入的村,应按《公司法》要求,进行公司化股份制改造,将集体净资产存量全部量化到每个成员,形成由自然人、法人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结构,形成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二是有一定数量集体土地的村,暂不对土地进行量化,随城市化进程土地资源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后,再进行量化。三是村集体净资产数量较少、不存在集体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村,已不具备改革条件,可以引导成员自发投资入股,创建新的企业或专业化合作组织进行经营,原集体经济组织随村级行政体制改革完成自然终结。
  (三)民主确定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体成员共同拥有而非由村集体管理组织实体拥有。尽管《物权法》在明确村集体成员与村集体管理组织实体在所有权上的关系时,规定了被授权代表集体成员的村集体管理组织实体可以行使所有权,但是对这一规定存在的普遍误解是,村集体所有权就是村集体管理组织实体拥有的所有权。因此有必要在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明晰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澄清集体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之间的关系。明晰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在坚持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标准一致、程序公开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以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等条件,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民主决定。同时,还应妥善处理外嫁女、义务兵、迁入户等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界定问题,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四)调整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法律规定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了作为法人的实质性要件。然而,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改革的要求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已成为制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障碍。只有解决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政策要求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等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主办:山东省农业厅
承办: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邮编:25001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确定利益分配原则?_网易新闻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确定利益分配原则?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确定利益分配原则?)
  北京大兴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该区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的试点地区之一。             新华社图片
  南方农村报记者 段凤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近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有提及。日前,参与起草2017年一号文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专访,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确定边界,锁定成员权益  南农:从2015年开始,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详细阐述,去年底中央还出台了具体意见。为什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此重要?  叶兴庆:当下农村人口流动性大,无论是人口流入地区还是流出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重合度在显著下降。尤其是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已经不能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两者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原先那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利的一面逐步凸显出来:一方面,从农村走出去的人,怎么处理老家的集体资产;另一方面,在人口流入地区,比如,广东珠三角地区,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很多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靠当地集体经济,但公共产品的覆盖人口又不单单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外来人口,这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也是一种损害。  南农:如何厘清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  叶兴庆: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其成员的界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住关系来界定,比如常住在广东某个村的外来人口可成为这个地方的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是根据历史上的产权关系来界定的。简单点说,就是你长期住在这村,并有可能是这个地方自治组织的成员,但你不是这个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南农:在改革过程中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叶兴庆:从长远看,成员权改革的核心之一是锁定边界。应该设定一个时间点来锁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边界。当然,这个边界的确定非常复杂,存在一个各方利益兼顾的问题。我认为还是要秉着因地制宜,社会矛盾最小化、社会共识最大化这样的原则,界定新形势下或者未来的成员权的内涵。而且要尊重农民,应由他们集体经济成员自己确定权益分配,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同时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权益。  南农:改革过程中如何厘清村委会与村小组之间的关系?  叶兴庆:农村集体所有制在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三级所有,原先是公社、大队、生产队,现在是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多数地区的集体资产所有权是在村小组这一级,这个就需要尊重历史情况,否则就会乱套。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到人  南农:您对广东南海区推行的“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这种模式有什么看法?  叶兴庆:事实上,实行静态管理还是动态管理,各地做法都不一样。我们提倡的是固化,像南海一样,清资核产,折股量化到户之后,变为家庭的公有资产,媳妇生孩子也好,闺女嫁出去也好都是家庭内部财产分配的问题,由家庭内部去协商,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矛盾。  南农:农村发展非常不平衡,比如粤东西北的一些山区,村集体几乎没有什么经营性资产,改革全面铺开会大大增加改革成本和治理成本,有无必要性?  叶兴庆:不同地区在这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不一样的。像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改革的重点是对传统意义上的经营性资产,比如厂房、物业等等清产核资,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边界来进行折股量化到人,然后进行股权的封闭管理。另外,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不能老是靠村干部管理,有些集体资产特别大的地方,还需要引进职业经理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治理结构。  对于经营性资产不多的广大农区,改革的重点主要还是对土地、集体林权和养殖水面等资源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然后才是流转问题。  南农:现在全国有没有一些非发达地区的农村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叶兴庆:今年一号文件中提到的“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实际上就来源于贵州六盘水这一非发达地区的探索。这是当地在扶贫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经验。贫困地区有农田、山林等资源,可以想办法变成资产,而国家的一些扶贫资金、国家扶持村集体的资金,以及国家的一些三农投入,则可以变为股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股份的所有权要量化到符合条件的人身上,让农民变成股东。这样就可以引进工商资本,把这些要素全部组合到一起,搞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稳步流转,探索退出机制  南农:目前,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叶兴庆:现阶段要做的工作主要还是清资核产,摸清“家底”,然后折股量化到人或到户。至于怎么变现,怎么流转交易,现阶段不能着急。因为资产的价值是在变化的,农民对于未来资产增值的信息不对称。另外,如果现在盲目推动流转交易,外部资本一旦涌入,农民的利益很难保障,而且对农村的社会管理体制也会带来很大的冲击。  南农:今年一号文件中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及“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如何理解这句话?
  叶兴庆: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还不能融入城市时可以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但有些人可能已经完全市民化,在城市扎根并取得了城市户口,那么就需要为他们在集体里面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建立一个市场化的退出通道,要求他们无偿退出是不合理的。  此外,在现有的制度下,承包权的退出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不允许外部资本来接盘,在村集体经济普遍较差的地区,如何补偿是个问题。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退出机制,只能让地方先探索,例如利用国家农业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或通过土地增减挂钩等途径筹集资金,用于补偿自愿退出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原标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确定利益分配原则?)
本文来源: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_凤凰资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
原标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五)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三、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六)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四、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九)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五、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十四)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十五)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六、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十九)加强法治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适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播放数:5808920
播放数:5808920
播放数:5808920
播放数:580892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