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人故意占用,部队,周边用地对部队应当如何举报

军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转让
10:56:00 &&
中国地产市场 &&
作者:王亚光
驻北方A市某军分区为安置官兵居住生活,拟建营房。经A市政府立项审批,按照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该军分区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此宗地上共建成7栋楼房,分配给官兵后,还剩余2栋楼房。军分区认为空置浪费,经过协商,与B城投公司签订了有偿转让房地产协议。然而A市政府却认为,2栋楼房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价高者得,不允许私自转让。军分区不认可政府的做法,遂发生争议。
1.军队转让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公开转让?
2.军分区如何履行与B城投公司的转让协议?
本案涉及军队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问题。
按照《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当上报总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该军分区要转让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第一种方式,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者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第二种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转让申请,国土部门受理、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军分区可采用第一种方式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即经A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如果该宗地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情况,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A市政府应根据军分区和B城投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总后勤部批准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批复,依法批准其转让行为。
反之,如果A市政府要求军分区采用第二种方式办理转让手续,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则剥夺了土地使用权人的选择权,政府这样做并无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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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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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89)国税地字第8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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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本法规自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本文第七条自日起失效。
根据《》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对军队系统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七、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条款失效]&张恒兵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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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张恒兵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恒兵,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恒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恒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张恒兵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与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九组组长张光波(另案处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张岗村九组土地29.63亩,期限30年,租金前五年每亩每年800元,以后每五年为一个阶段,双方随行就市,另商年租金。2008年秋,张恒兵在租赁土地上施工建设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日,经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认定其圈占面积29.63亩;建筑面积0.32亩,水泥地坪和沙石硬化面积9.78亩,共计10.1亩土地无法耕种,致使耕作条件遭到破坏。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恒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恒兵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恒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张恒兵一人出资成立了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营业期限自日至日。因业务发展需要,被告人张恒兵想在内乡县成立一家分公司,日,被告人张恒兵与内乡县湍东镇人民政府签订《燃煤中转站建设合同》,由被告人张恒兵在辖区内建燃煤中转站,用于存放中转燃煤。后选定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九组位于铁路桥南的土地为站址,被告人张恒兵委托李守亚在日,与张岗村九组组长张光波签订《租地合同》,约定租地面积为33.28亩,期限为30年。2008年秋,被告人张恒兵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租赁土地上施工建设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并于2008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2011年5月,被告人张恒兵开办的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积,经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和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认定: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其圈占面积29.63亩,其中建筑物占地0.32亩,水泥地坪和沙石硬化占地9.78亩,共计10.1亩土地无法耕种,致使耕作条件遭到破坏。&&&&&&&&&&&&&&&&&&被告人张恒兵于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恒兵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恒兵供述,我在2002年的时候因挪用资金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为非法占地建物流公司,前些天公安机关传唤我,我没有在家,我是来投案的。2006年11月份,我在郑州注册郑州市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煤炭、五金、建材等,因生意发展需要,我想在内乡成立一家分公司,于是我通过我老表李守亚和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支书张x理联系上,张x理出面问湍东镇有关领导汇报。日因李x业代表我给张岗村九组签订租地合同,租赁张岗村九组灌路桥南一家土地,土地面积三十多亩,租期三十年。2、证人张xx证言,2008年4月份,原村主任张xx给我打电话说,村里有个招商引资项目,想租赁九组铁路桥南侧的耕地建个煤碳中转站,让我做好群众的工作,李x亚说对方老板是他老表,想租赁30年。我开了组群众代表会,张xx还协助我给群众代表做工作,群众同意把耕地租赁建企业。日,李xx和我在张岗村委会办公室签订了租地合同,出租方是九组,承租方是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公司,租赁期为30年,自日起至日,我作为甲方代表签了名,李x亚替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公司法人张恒兵在乙方处签了名。2008年5月底,我们丈量了该地块面积,面积为33.28亩。2008年底煤碳中转站就建好了。3、证人张xx证言,2008年4月份,我村李晓找到村支书张xx和我,说李xx的老表想建煤碳中转站,说把地址选在了张岗村九组,由于当时湍东镇政府给各村都分有招商引资任务,张x理召开会议,并向镇领导汇报,我当时是村主任,镇上和村支书让我做群众工作,争取地租赁给张恒兵建煤碳中转站。之后,我和张xx召集组群众代表会,代表们同意把地租赁出去;随后张x波召开了组群众会,大部分同志无异议。日,张xx、我、张xx、李xx、张xx在张岗村委会办公室签订了租地合同,出租方是张岗村九组,承租方是郑州昌顺顺达物资贸易公司,租赁期为30年,自日至日,甲方是张光波签名,乙方是李x亚替张恒兵签的姓名。由于当时小麦没有割,无法丈量面积, 2008年5月底,该地块割小麦后,我们进行了丈量,实际面积为33.28亩。把耕地租赁出去经国土资源局批准,主要是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4、证人张xx证言,2008年3月份,我村李晓找到我说,李xx他老表张恒兵是郑州市昌顺达物资贸易公司老板,想建个煤炭中转站,我给镇主要领导汇报后,镇上让万书平镇长负责,后他们看好我村九组铁路南边的一处土地,李守亚让我给镇上汇报,当时九组组长张x波负责做九组群众的征地工作。2008年4月份我们村支两委开会,由张xx、张xx负责做群众工作,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30年。5、证人张xx、张x明、张x法、张x亭证言,四人为张岗村九组群众代表,证实 2008年4月份,组长张x波通知四人和张遂科五个组代表到张x才家开会,张xx说村里有个引资企业,对方企业租赁铁路桥南侧的耕地建煤碳中转站,我们五个代表最后也同意了,后来张xx召开了群众会。2008年5月底,小麦割后张光波通知我们五个代表及其他对地块进行丈量,面积有32亩多。6、证人李xx证言,2008年3月份,张恒兵就想在内乡办个煤炭中转站。由于他忙就委托我帮忙给他挑选厂址,协助商谈租地相关事宜。我朋友李晓听说后,说可以给张岗村支书张智理联系把企业建到张岗村。经李晓介绍,我给张智理说明此事,张智理也给湍东镇领导汇报了,我也找到杨松林汇报了此事。之后我们看中了张岗村九组铁路南边的一块地。日上午,张智理、原村主任张建才,九组组长张光波等在张岗村委办公室签订了租地合同,出租方是九组,承租方是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公司,租赁期限30年,自日至日,张光波作为甲方代表签了姓名,张恒兵让我替他在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乙方处签了姓名。后来双方丈量了该地块面积,面积为33.28亩。2008年6月份,张恒兵开始组织施工圈院墙,因没有用地手续,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把院墙推了。2008年10月份,他们又开始施工,到年底企业基建竣工。7、证人万xx证言,2008年3月份,李xx找到杨松林,说他老表张恒兵在郑州办有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想在湍东辖区建一煤炭中转站,并谈了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返还奖励事宜。杨松林就讲了你们企业自己选址,但必须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此镇政府还与张恒兵签订了煤炭中转站建设合同。随后他们与张岗村接触看中了九组的一块地,双方签订协议的,张恒兵开始建厂的,由于没有用地手续,院墙被土地部门推了。镇上为了约束他们,与对方签订了燃煤中转站建设合同的补充协议,主要是让企业保证该土地以后可以复耕。8、证人王xx、张xx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恒兵于2008年5月,经群众同意,租赁本组土地建设煤炭转运站的事实。9、现场勘测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恒兵开办的公司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为33.28亩。10、《燃煤中转站建设合同》,证实被告人张恒兵所建设的煤炭中转站属内乡县湍东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 11、租地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恒兵于日与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九组签订合同,租赁该组位于张岗村九组铁路线南33.28亩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的事实。12、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恒兵成立的公司登记情况。1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恒兵因违规占地建设郑州昌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被责令停止和处罚的事实。14、土地案件移送书,证实该案件于日和日两次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15、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昌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证实被告人张恒兵所办公司占地面积29.63亩,建筑占地、水泥地坪和砂石硬化占地共计6731.5平方米(合10,1亩)土地无法耕种,致使耕作条件遭到破坏。16、内乡县湍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实被告人张恒兵所开公司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7、郑州昌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现状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恒兵所开公司占地情况及用途。18、发、破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恒兵于日被刑拘在逃,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的事实。1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恒兵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恒兵的身份。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恒兵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郑州昌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数量较大,并造成10.1亩土地毁坏,丧失耕作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恒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恒兵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恒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恒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郭晓菊&&&&&&&&&&&&&&&&&&&&&&&&&&&&&&&&&&&&&&&&&&&&&&&&&&审判员&&王胜崇&&&&&&&&&&&&&&&&&&&&&&&&&&&&&&&&&&&&&&&&&&&&&&&&&&审判员&&李锡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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