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户口所在地办了缓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我不在这住,可不可以转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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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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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方法分析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的时候,我国实行的缓刑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我国法律仁慈的特点,更加注重对犯罪者的教育而不是惩治。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和落实,全国范围内已经将缓刑执行纳入到了社区管理范围内,但由于立法上对于执行主体、执行内容、监督措施等都未予以明确,只解决了缓刑执行和社区矫正之间衔接的问题,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存在。
 一、我国缓刑制度施行现状
 伴随着刑罚力度的减轻、非监禁化惩罚方式越来越为大众所倡导,这就使得国内刑罚体系中刑罚延缓制度发展越来越人性化,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对三年以下蹲监处罚的罪犯,根据其在牢狱中的悔过 [本文由WW提供,第 一论 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com]行为成果,在确保其在思想以及行为上不会再对社会产生任何损害,可以对其叛以缓刑。对于犯罪事件中尚未成年的、有孕在身的、哺乳期的以及年龄超过七十五岁的罪犯、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都可以根据罪犯的心理行为表现予以适当地缓刑处罚。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及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几乎占到一半,缓刑的适用率也基本接近一半,对于笔者简要统计的蚌埠市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上半年度办理的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131件案件中,有56件适用了缓刑,占比达到约42%,所占比例之高,不容忽视。
 二、缓刑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执行主体的确定模糊不清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已经被给予缓刑的罪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缓刑执行的阶段内,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罪犯改过的实际状况给予其客观的评价,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也应该对罪犯的日常表现予以监督。犯罪者在缓刑执行的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主要监督。不过现阶段由于社区矫正部门的成立以及发展完善,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慢慢转向了社区矫正部门,通过具体的实施情况,主导权利仍然交给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1.派出所工作停留在表面。现阶段,辖区公安部门所只是以国内现已公布的相关规范标准为依据,展开各项执法工作活动的;与之不同的是,司法所工作部门和社区管理部门却是缓刑执行中罪犯言行举止的主要管理人。
 2.缺乏从事社区矫正的专门性工作人员。对于缓刑期罪犯的行为矫正工作,在法律规定上虽然要由司法部门负责,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指示司法部门所有工作中微乎甚微的一项,特别在中小城市及一些相对较小的地区,对社工的重视程度不够,社工人员也相对缺乏。
 3.社区矫正机构存在多头管理。对于社区矫正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因为专业人手不足,工作任务比较艰巨,所以容易出现很多工作都无法落实到实处的问题,但是因为多头管理的存在,内容工作人员无法找到工作的中心,对工作的具体内容认识不足,所以容易导致工作不得力,工作质量无法提高,严重打击了社区矫正点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工作积极性 。
 (二)缓刑裁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在对犯罪者给以缓刑惩罚时,司法部门的工作是由审判长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判定的。由于立法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在缓刑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的观点有时候能呈现出很大的区别性。一般情况下,对于缓刑犯的惩罚决定只适合在基层案件的处理中,不过也不是所有的基层地方对于缓刑惩罚这一政策制度能持一种正确的态度,或者是在审判中能够加以正确的应用。能够引起他们注意的是自己涉及到的案件最后的性质是什么样的。案件的最后结果是否会让被告人获实行,但是对于是否受到缓刑处罚,则从来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而且他们很少会对判决书已经下达的案件再提起任何质疑反对。这就使得,在执行判处决定后不会再出现因为判处决定不合理而给予缓刑执行的案件的发生,影响了检查机关监督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根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所以,在对犯罪行为的判定是否改为缓刑执行的案件处理中,应该将赋予检察院以更多的决定权,以此规制法官缓刑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以及刑法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很多案件都遵从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规定标准。
 (三)司法实践中衔接不严存在漏洞
 现阶段,对于犯罪行为缓刑处理,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转交于公安部门,但是在实际的交接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个问题是:根据相关规范条列在交接的过程中缺少很多文件资料,直接让缓刑执行犯自己到指定部门报到而不是押送;第二个问题是:部分法院对于文件资料应该送往的具体地点不明确,认识不正确,有的送到缓刑执行犯现在居住地,而有的则直接送到罪犯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至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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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7:19:34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新文秘网省略9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衔接移交工作。对已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要与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员档案的移交衔接工作,主要是2008年底前的社区服刑人员,据统计有 1339人。2009年1月以来的矫正对象人员档案已基本转到市司法局。现已有56人。今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司法所还没有拿下去的,要尽快到司法局搞好接交手续。司法所电脑要尽快联网,申请邮箱,向司法局上报邮箱号。今后,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法院移送到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将及时转给司法所,司法所要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同时,要认真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保证社区矫正的合法性。二是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各方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还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协调配合,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工作等服务。  四、摸清情况,切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司法所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就要求从基础工作做起。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认真摸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搞清楚,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各司法所在这次会议后,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主要把矫正对象的人数搞清楚。二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楚,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各司法所在开展对矫正对象集中排查的同时,要认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类别、犯罪情况、矫正期限、现实表现、户口所在地、职业、家庭等情况。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从刑罚的惩罚性来看,惩罚性体现于对权利或人身自由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实现就需要监督管理。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然,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这些人都是某种程度上的犯罪分子,为预防这些人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也是必要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要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事档案、犯罪档案、矫正档案等各类信息资料的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管理。比如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等;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使公民权利限制的管理。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期报告的管理。矫正机关要督促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改造情况。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社区矫正是一个教育的过程,经过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具有针对性,才会有成效。在教育的内容上,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积极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早日回归社会。在教育的方法上,一是采取多角度的教育方法,提高矫正质量。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以开展警示教育形式指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告诫他们避免重犯。如组织他们参加旁听法庭审判,使他们直观的认识到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理念;开展引导教育,司法所要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分子,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潜移默化的引导他们树立起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组织开展公益劳动 ……(未完,全文共4456字,当前只显示24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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