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平市场附近有没有邮政储蓄网上银行银行

平沙美平村 双阳台 采光好 临近新市场 有钥匙 近广场
52万&&&&4873
低层/共6层
看房有钥匙!平沙低楼层便宜3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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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联系TA
电话归属地 : 珠海&&&&
房屋总价52万(单价 4873元/㎡)
房屋户型3室2厅0卫
房本面积106.7㎡
房屋朝向西南
所在楼层低层/共6层
产权年限70年
建筑年代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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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亮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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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方正,双阳台,看房有钥匙 & & & &&
周边配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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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平沙镇美平市场,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华润万家超市,紫和便利店,旭奕百货社区便利超市,华丰公司门市部,兴丰百货,珠海市平沙合欢自选商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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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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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华丰幼稚园,宝宝幼儿园,平沙中心幼儿园,爱心幼儿园,平沙镇国花幼儿园,美平幼儿园小学:珠海市平沙镇华丰小学,平沙实验小学,平沙镇中心小学中学:珠海市平沙一中学平沙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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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单价4873
房屋类型其他
交易权属商品房
万(月供1493元/月)
房贷计算器
银行按揭贷款服务
房屋评估价65成&/ 30年&/&基准利率8.5折起
无抵押&零担保
最高50万&/&1-3年&/&月利率低至0.9%
银行按揭贷款服务
最高50万&/&1-2年&/&月利率低至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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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原告:。负责人:范新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陆纪律,男,汉族,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王美平,女,汉族,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王昌隆,男,汉族,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黄美英,女,汉族,日出生,住铜陵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被告陆纪律、王美平、王昌隆、黄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华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王美平、王昌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纪律、黄美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称:201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80万元,有效期间自2010年12月至2020年12月,并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等权利义务。同时,被告王昌隆、黄美英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约定被告以房产等财产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但被告收款后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进行前期调查、评估等工作,并一直试图与被告方进行谈话沟通,在被告无意还款的情况下,无奈委托代理诉讼,因而已实际发生实现债权费用的律师代理费。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元,罚息10091.26元(以上合计元,暂计算至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约定计算方法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之日);2、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代理费240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3、判决原告对铜陵市铜官大道590#东侧403号办公楼、铜陵县五松镇齐仙西区城南街68号网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美平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已经偿还了13万多元,现在也不清楚还欠多少。被告王昌隆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希望原告可以给我们分期还款。被告陆纪律、黄美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陆纪律、王美平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为8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日至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被告应提交《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原告审核并经借款人确认后,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原告有权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昌隆、黄美英签订了一份《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铜陵市铜官大道590#东侧403号办公楼、铜陵县五松镇齐仙西区城南街68号网点作为债务人陆纪律、王美平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为80万元的借款本金、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王昌隆、黄美英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从额度有效起始日期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双方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日,被告陆纪律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从日至日),借款年利率为7.56%,逾期利率为11.34%,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陆纪律、王美平未能按约偿还本金,仅陆续偿还原告本金元及利息、罚息33812.65元,截止日,尚拖欠原告本金元,罚息10091.26元。另查明:日原告为起诉被告实现债权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了律师费24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借据、放款单、贷款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支付凭证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贷款人的合同义务,被告陆纪律、王美平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昌隆、黄美英为被告陆纪律、王美平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各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事实清楚,过高的律师代理费加重了被告负担,本院酌减至20000元。被告王昌隆、黄美英为陆纪律、王美平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了房地产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纪律、王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借款本金元,罚息10091.26元以及自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陆纪律、王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王昌隆、黄美英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就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对被告王昌隆、黄美英所有的座落于铜陵市铜官大道590#东侧403号办公楼、铜陵县五松镇齐仙西区城南街68号网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4元,减半收取3872元,由被告陆纪律、王美平、王昌隆、黄美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钟华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章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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