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复员军人待遇遇最新规定 什么是复员军人

中央出台新政策:提高参战复员军人待遇(含对越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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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2017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精选,优抚政策》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精选,优抚政策  一是“两参”(参战参试)退役老兵的诉求;二是汇报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中发(2007)9号文件和国办函(2011)79号文件执行情况;三是就“两参”退役老兵现实情况,向中央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建议。  补充发言的董兴国就“两参”退役老兵政治地位向中央提出了意见。他说:这些老战士受党和国家的征召时,党和国家都庄严承诺“祖国不会忘记、人民不会忘记”,但现在,对他们的荣誉地位漠不关心。我们国家领导人可以到国外为支援过我们国家的老兵授勋发证,却不能为自己祖国英勇战斗的军人给予正当名份;我们的领导人可以为援外因地震殉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凭吊,并封为英雄,却对长眠于邻邦的大批援越、援老烈士无动于衷;共产党政权可以为国民党抗日远征军发证书给予特殊优抚,却不能为自己的“远征军”同样的政策。第三个发言的是胡代锦,第四个发言的是李金潮,第五个发言的是刘兴耀。  在听取老兵代表的意见和诉求后,各部委领导分别对一些疑问作了回答,透露了一些我们值得期待的信息。  (一)民政部程处长回答了两个问题  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程处长讲:过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限制,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政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推荐关注:微信查找“东西南北兵”。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准,何时出台政策,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  2、关于给“两参”退役老兵发“光荣牌”的问题。民政部程处长作出了答复并承担责任,他说:下发该文是在去年年底,时间仓促没做出具体规定,致使执行落实不尽人意,没有把好事做好。  (二)总参谋部吴局长答复的六个问题  1、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吴局长说,(吴曾是老山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一名营长,现大校军衔)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为亲自主持并参与文件制定的经历者,2007年建军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说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对全国退役军人而言所有的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号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执行作战任务参战的全部老兵都应该享受补贴优抚。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又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不是后来指“家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对于执行文件的缺陷与不足,希望大家从中国的国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虽然文件由总参主持制定,但具体落实由民政部执行。民政部沿袭习惯表述,对“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来“参战”人员优抚待遇不能全受益的问题。  2、关于“参战”的界定问题:吴局长说:a、凡是中央军委下达的作战命令且进入战区范围执行任务的部队;b、由中央军委下达命令跨出国门的部队;c、云南省委认可的参战人员,含支前民兵,都属于参战人员。  3、关于优抚对象排序原则的问题:吴局长说:其排序为:a、烈士;b、参战人员;c、伤残军人;d、普通复退军人。  4、关于老兵上访影响问题:吴局长表示,大家反映意见,对促进好的政策制定有推动作用。  5、关于地方政府阻扰拦截老兵上访和打压老兵的行为问题:吴局长表示坚决反对,对于这种行为,只要实名实事举报,落实一起,严厉查处一起。6、关于成立全国性参战老兵或复退军人组织的问题:吴局长说,从年以来,“两会”代表多次就此提出提案,这类组织,属民政部审批,你们申请,民政部批不批,由他们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注:民政部对中国退役军人协会的申请报告,已经做出了具体办理程序和指导回复)。  (三)总政治部李上校态度明确表示,参战老兵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军人的荣誉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个问题不仅参战老兵有意见,就是现役军人也不是解决得很好,如今招兵难就是一个现实证明,老兵们反映的具体问题我们都要反馈给领导。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姜主任态度,他对有些文件执行落实不到位做出解释,他说,文件所涉及的时间跨度大,在登记上有遗漏,基层工作不细与疏忽造成的,对于正常范围的要求,凡不落实的要追责,各部委也要加大到地方督查的力度,对于大家反映的意见,无论合理或不合理的,我们都要向上级汇报。  (五)一个小插曲2月26日下午4时,五位援越抗美老兵冒着阴冷小雨,在受到严格安检与严控的氛围中,来到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怀念战友,他们怀着对牺牲战友无限的深情与思念,坚定、沉着、肃穆而庄严地站在纪念碑前,手持“中国军人多壮志,援越抗美谱青史,国家领导访越南,切莫忘记祭烈士”的条幅举行怀念战友的特别仪式。  全国统一了“两参”退役老兵的八项诉求。  1、重新全面认定参战人员的身份,印发参战部队序列及参战军人名录:以县(旗)为单位建立健全参战军人档案,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给所有参战军人颁发国家级“勋章”、“战争(战役)纪念章”、“参战荣誉证书”,对参战退役人员家庭挂上全国统一的《光荣之家》牌匾;改对部分参战人员计发的“参战生活补贴”为所有为共和国的参战人员都能享受的“参战荣誉金”。  2、建造中国军人公墓,迁回境外烈士(牺牲在韩国的烈士已荣耀回国了,牺牲在朝鲜、越南、老挝的烈士也应尽快安排回国),并对以往烈属给予统一补偿。  3、制定确保参战人员养老金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法规,体现参战退役人员养老金高于同地同职级的两个档次;推荐关注:微信查找“东西南北兵”。对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业而未享有职工养老金的参战退役军人,统一优先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除按当兵一年抵一年上缴外,另按参战时间长短、立功受奖等级、因战致残等级给予优惠。  4、颁发参战人员特殊优待证(注明安置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优待优抚细则,特别是对于免费门诊、免费住院和享受民发(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待遇)。  5、对出国参战人员,按出国参战时间,一次性补发出国经济补贴。  6、营造“为国当兵光荣,为国参战更光荣、出国参战特别光荣”的社会氛围,建立“八一”、“国庆”、“老年节”、“春节”对所有参战退役军人全面慰问的长效机制,并列入重点慰问对象范围,积极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特别尊重。  7、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要给参战退役老兵这一群体分配适当代表名额,他们也有向祖国人民倾吐心声、参与议论国事的权力和机会。  8、大力宣传解放后历次作战功绩,弘扬抗美援朝、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及历次自卫反击战精神及英雄功臣事迹,对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近距离的鲜活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及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军人义务和权益相衡的《参战军人权益法》,保障所有为共和国而流血牺牲的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在制定《军人权益法》、《军人地位法》时突出参战军人的特殊政治地位与特别优待内容和条款。以上诉求,已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提交,强烈要求尽快启动褒奖参战军人政策的出台。战友们!  这次700余名参战退役老兵联合赴京上访请愿,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了意见,提出了要求,受到了国家层面与以往不同的特别接待,或得了一些信息,也算有所收益。特别是这些为国家舍生忘死的老战士们,能够如此大面积克服困难,冲破阻扰,聚集到北京发出声音表明态度,表现出不可忽视的精神与力量,也体现我们这些经受过战争考验的老战士自信与自尊、自强与自豪!我们寄希望于国家兑现征召我们上战场时的承诺,切不能自甘麻木。为了我们血汗付出的荣誉价值,在公正的政策出台以前,我们还要相互搀扶,相互鼓励,拼着老命,继续努力,用我们在战场上“人在阵地在”的决心与意志,去争取早就应该给予我们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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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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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的最新消息
《2016年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的最新消息》是有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希望2016年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的最新消息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转业军人和复原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转业军人退休工资待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理确定。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以保留。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二、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起抽调了大批军队干部转入地方单位工作。从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十分关心,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颁发了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日颁发了《关于接收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了使转业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进行工作,各地对他们的生活待遇应适当加以照顾:凡转业后,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应按所评的津贴等级照发;凡转业到企业部门,因子女过多,工资过低,生活特殊困难者,必须适当地予以解决。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同年16月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日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总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原在军队之级别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待遇为原则重新评定。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参照表4确定。但按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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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n/item/flfgk/gwyfg/95906.html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
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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