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多久等工伤保险待遇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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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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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 09:46&&发布时间: 09:4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社局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调整自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我省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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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通过综合考虑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近日省人社厅对全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增加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增加标准为:伤残六级至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至180元;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90元,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70元;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工亡职工其他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日前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日起执行,各地应于今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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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7年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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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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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保局发布消息,29年7月1日起算,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规定,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范围是:29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9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仍符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方面。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是: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6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36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7元。  调整后,职工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每月1214元、二级每月1147元、三级每月179元、四级每月112元、五级每月944元、六级每月81元。  生活护理费最高每月1124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分为三种情形: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通知》要求,上述三种情形按先后顺序,生活护理费将分别调整到28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3%。照此计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是11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是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675元,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  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发8元  《通知》规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8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元。  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54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月67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45元。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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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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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3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
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0" Year="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5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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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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