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作人员有没有义务告诉业主他们的物业经理工作职责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并案提案)
发布时间: 09:11:11
  提案者: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凌 玲、徐苏安、沈逸辛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管理迅速转向物业化管理,这一模式既有利于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小区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物业管理水平又是体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市物业管理公司达到70多家,管理的住宅小区上百个、物业管理已涉及到千家万户。其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随着新小区的崛起,大量老小区的综合改造以及动迁安置小区的加快建设,这样的发展趋势还会不断延续。但随之而来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物业纠纷数量急剧增长。矛盾主要集中在物业费的收取及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上。近来从房地产协会处获悉,我市的物业公司曾有准备将数千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诉诸法律的动向,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加强物业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一、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部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佳。一些物业公司不能摆正位置,错误地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业主是管理对象。现实中,物业公司无视业主的正当权利和合理要求,不认真履行服务合同,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经常与业主产生摩擦。如安保措施不到位,任由社会闲杂人员出入小区;对小区内乱停车、乱丢垃圾、涂鸦、破坏绿化带及赌博等社会陋习置之不理或相互推诿;对小区绿化维护、公共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甚至无人问津;有的物业公司还通过改变小区内公共绿地通道的用途,增加收费项目,此后又不公开使用账目,造成与业主间的矛盾。
2.部分业主公共责任意识淡薄,拒交物业费。我市引入物业管理模式的时间不长,业主尚未真正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业主群体庞大且分散,素质、想法和做法参差不齐,一些业主社会公德缺失,我行我素,不愿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另一些业主在发生纠纷后完全以个人感受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一旦对服务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更多的业主将自己当成旁观者,不习惯于通过集体决策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是怀着从众心理,观望事态发展,不主动交费,由此造成欠费之风。近年来,随着市场房价不断上升,众多业主购房后大量空置,他们普遍存在一种错误心态,即我没有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就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更多的物业费纠纷由此产生。
3.开发商遗留问题加重了物业矛盾。开发商选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先于业主进驻小区,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物业费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多数业主是从老城区或农村搬迁至小区内居住,本无交费的意识,在购房时开发商又没有很好组织业主与物业公司就今后物业管理问题进行洽谈,业主初次交费的目的不是自愿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而是为了更快获得房屋使用权,自始双方就存在相互猜忌心理,这为日后双方发生更大纠纷埋下隐患。一旦房屋在装修或使用时存在开裂、漏水等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会当然地将问题归结于物业公司,使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更加尖锐。
4.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缺乏有力的沟通平台。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明确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职责,但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未能真正行使好权利,担负起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未能真正体现民主性、代表性,往往以不愿得罪人的心态处理物业事务,有的甚至根本就是不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也是造成当前物业矛盾不能及时排解,大量积压的原因。
二、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针对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充分调研,尽快研究出台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约束物业公司、业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2.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好对物业公司监管职责,受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及时制止物业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责令其整改或予以处罚。并可以考虑由物业管理协会来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行业标准,制定周密合理的小区评估制度,细化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加物业管理规范的透明度和实际可操作性。选聘物业管理专家和有关法律人士组建物业管理仲裁委员会,及时处理好物业管理的纠纷和矛盾。
3.提高公共责任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宣传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宣传诚信理念,帮助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意识。各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自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做文明业主。
4.发挥基层组织、居委会的媒介作用。物业所在地的政府组织、居委会应积极发挥桥梁媒介作用,为物业公司和业主搭建交流平台,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一方面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消除业主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所属社区居委会可帮助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让业主开展自治工作;整合各种资源,把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治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结合起来;利用社区居委会的优势,及时处理和调解业委会、物管、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5.加大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扶持力度。建议每年组织一次评优活动,对优秀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表彰,树立其在广大业主中的公信度。建议物价管理部门适时对物业费调整进行听证,根据当下居民收入、物价水平、区域特点等,对物业管理指导价进行调整,以提高物业公司的积极性。建议住建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对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修订,约定诸如今后房屋转让需由物业公司证明其已结清物业费等内容,对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约束,减少物业公司的经营损失。
  居民小区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如:规划设计标准较低,普遍存在排水不畅;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矛盾,导致道路失修、设施不全、私搭乱建严重、小区环境脏乱差等现象,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实现长效管理,特别是近年来城乡一体化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正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当前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着这样主要几个问题:
  一、物业公司方面的问题
  1.在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企业中相当部分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定的物业公司,有一部分物业公司员工工作没有积极性,自由散漫没有责任心,再加上物业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对小区的物业服务上也是不尽心、不负责,在长期低成本运作下,使服务质量难以有本质提高。2、物管企业规模小,成本大 。目前我市物业管理企业不仅普遍存在着企业规模小,难以发挥群体优势,而且绝大多数企业存在着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等问题。&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而全&的企业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3、物业管理从业者的素质问题 。由于物业企业的薪资待遇、社会地位等问题,导致了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对自己服务的对象态度生硬、方法单一,管理服务不到位,再加上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业管理标准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物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二、规划配套方面问题
  之前小区内公建配套的不完善,使得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物业保安值班室都成了问题,有的住宅小区无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给小区的管理带来不便;还有个别小区,一个小区有多个开发商建造,导致门牌号混乱;有的小区内还有不少的商业房,噪音、垃圾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小区内的绿化问题,由于当时的绿化布局的原因没有考虑到绿化的生长导致现在大树等影响了居民的通风采光、安全、影响房屋结构等方面。又由于小区道路的狭窄、停车位的严重缺乏等,造成了停车难、乱停车现象。
  三、业主的思想观念的问题
  1.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还不强。不认同 &物业服务&是商品这一概念。也有的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是公益事业&即使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照样也能享受服务;还有业主不清楚物业服务对小区管理的重要性认为有没有物业公司都无所谓,不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好处,不必要花这笔额外的费用。2、业主认识定位有问题。业主把物业管理公司当成了小区的&政府&,凡事都找物业公司。解决不了就是管理不好,动辄以不交管理费相威胁,出了事故就要向物业公司索赔。像有的业主自己在小区里丢失自行车,认为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责造成的,并因此拒交物业费。物业行业提供的是公共性的服务,不是针对业主个体服务的。不少业主认为我没有直接享受到服务,我就不交费,实际上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小区业主的共用财产,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共用财产,是小区全部业主的事情。3、业主只一味强调权利而忽视相应的义务。有不少业主是只想花小钱享受最大的服务,只想用一级服务的费用享受五级服务的待遇。所以不少业主在小区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更是以&想当然&的高标准来衡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还有的业主就是拿出许多对于自己拒缴物业服务的理由,指责物业公司的不足,但是他们却忘了物业公司既然是大家的&保姆&,那就是只有在花钱聘用的前提下,&保姆&才能提供服务,所以也只有业主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升物业企业自身形象。
  (1)从内部着手,加强物业企业自身服务意识的培养。
  (2)加快人才培养,形成具有专业化服务水平的专业技术力量。
  (3)规范服务或专业服务行为。
  (4)强化服务意识,注重人性化。
&2.进一步完善属地化管理。
贯彻属地化管理原则,将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落实情况和物业管理居民满意度测评成绩纳入各镇、开发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协同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有效化解住宅小区各项综合管理矛盾问题,为物业企业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3.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
(1)规划设计阶段物业管理的介入。
(2)工程监理中物业管理的介入。物业管理应积极参与工程监理工作,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避免物业建成后给使用和管理服务带来缺憾。
(3)设施设备安装阶段物业管理的介入。确保物业建成后一开始投入使用就能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4)接管验收阶段物业管理的介入。物业管理应在接管验收阶段介入,避免物业建成后引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4.进一步加大物业执法力度。
(1)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2)加大对住宅小区内违章搭建执法力度。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违法搭建,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逐年还清。
(3)对一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人员涉及到走法律程序时,建议法院采取支付令的方式,缩短诉讼时期,及时高效地处理物业服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5.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
(1)通过我市&二台一报&大力宣传,力求做到报纸上有&字&,电台里有&声&,电视里有&影&。
(2)充分借助&社会效应&加强对业主的思想教育。
(3)企业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加强与业主的正常沟通。
民生乃国之大事。物业管理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唯有以法律为准绳,政策为依据,全社会共同重视,采取科学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才能提升我市物业监管工作水平。
&&&&一、我市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突出
&&&&1.有法不依导致责权利不清。目前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着行政管理体制不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部分开发商和物服企业有法不依,这是多年来物业管理工作产生诸多矛盾的根源关键所在。如对业主私搭乱建的违规行为目前还停留在管理职能的划分争议上。
&&&&2.物业监管工作缺乏力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物服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不力;街道、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有限;业委会工作缺少相关部门考核;按照法律规定,物服公司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财务状况每半年公示一次,而对此违规行为的监管却长期缺位。对开发商五年内房屋维修质量缺乏监管。物服公司的实际服务水平普遍没有第三方权威评测机构予以评审考核。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政策可操作性不强。
&&&&3.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几个较大的新小区2011年的物业收费都在60%以下,彩虹花苑仅有30%的收费率,为历年来的最低,呈逐年下降趋势。很多业主认为物服公司服务质量没有达到&质价相符&的标准、房屋质量问题得不到开发商维修完善解决、开发商规划停车场地欠缺等原因拒交物业费。
&&&&二、建议
&&&&1.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管理。所有物服矛盾的产生都离不开&利益&,而确保物业管理领域各方的利益公平公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做好所有物服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的地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立法原则制定相应的政策,如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开发商商品房维修准则》、《业主委员会规则》,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让广大业主尽早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2.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力度。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物业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大政府扶持物业方面的支持力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行使行政监督职能,避免行政管理缺位,确保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加强物业管理市场整顿,对不遵守物业法律法规、不按规定定期公示财务账目的物服公司予以清理整顿规范,对维修、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3.创新物管方法,构建和谐社区。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作用,做好物服企业诚信记录并公之于众。针对我市新老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税收优惠、就业补贴、收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明确街道办、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职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合法履行职责,加强物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培育发展物业服务评价中介行业。对物服企业实行星级服务评定,实施激励奖励制度,优胜劣降。
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新的小区、社区不断建成,与此同时,新的小区建成时,对小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制日趋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理顺小区、社区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是源头,不理顺这种关系,势必造成社区管理中出现不合法,不规范的状态,从而引发矛盾、纠纷,这样必然无法营造社区管理的良好秩序。
&&&&小区管理主要涉及政府对社区及社区居民的管理;小区群众自治组织对小区及居民的管理,和中介组织按受委托而从事的小区管理(服务)工作,这三种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上前两种为行政关系与自律性规则,后一种为合同关系。两者不能混淆。
&&&&在合同关系中最典型的也是大家普遍关注而目前又比较不规范的是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是一种委托关系,即由业主委员会与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由合同约定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而目前我市在此项工作中尚未达到要求,从而造成了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不高,服务企业收费困难,业主意见较大,这一切均有待于在理顺法律关系后进行规范。
&&&&要做好这项工作,建议按以下几个步骤做
&&&&1.确立合同主体。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建议应由负责社区管理的行政机关按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这一组织,使其能合法代表小区内的业主成为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应由政府尽快制定出台。由业主委员会选择认为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签订合同。
&&&&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主体双方在平等、诚信的原则下进行协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对服务范围、要求、酬金、期限、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并由业主委员会将合同分发给业主(或告知),让所有业主都知晓。
&&&&3.明确财产状况。应由开发商将所属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基金按实移交,应让业主了解,对基金的使用应告知业主委员会,应明确物业管理基金及维修基金为业主的共有财产。由业主交付的管理费用也应公示,管理企业应公布帐目。
&&&&在作好上述三方面工作后,法律关系明确,作为合同双方主体都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有违约可依法互相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从而促进社区物业服务的规范化,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小区居民乐得其所。
&&&&4.定期听取业主反映,加强信息反馈工作。
&&&&这样,小区管理进入对双方都有约束,双方都满意,良性的互动状态,为太仓的社会和谐建设增添一抹亮色。属地政府与职能部门将参与小区管理,物管条例出新招
&世纪常熟 & 新闻 & 本地新闻58便民服务频道 广告热线&属地政府与职能部门将参与小区管理,物管条例出新招
小区物业管理不仅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事情,也需要属地政府与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进来发挥作用。5月1号实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新概念,对业主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赋予属地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还规定了城管、公安、环保、规划等部门也将介入小区管理,共同维护业主权益。请听常广记者黄益琨的报道:
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小区的业主这两天正为物业公司即将退出小区而烦恼。小区业主委员会专职行政秘书夏舜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因为物业费收取率不高,以亏本为由单方提出撤退,这将给小区今后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困难。他们业主委员会为此奔波联系,希望通过属地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此事。新实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让他们心里有了底。【录音:现在条例里面明确业委会的工作由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一起来(管理),就是如果我们碰到困难可以请他们来帮忙,所以我们更有信心。政府一个方面是支持我们工作,另一个方面也是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管,(让我们)做的更加规范。】
虞山镇绿地社区党总支书记钱红燕:【录音:按照要求,我们居委会会积极的关注和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对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呢,我们会积极的介入,并发挥好我们的沟通协调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也会注重与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属地政府与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能参与到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是个新鲜事,这当然还需要与业主委员会的积极配合才能实现。不少新建小区,往往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一些规模较大的小区,召集全体业主开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此,《条例》规定,业主户数如果超过三百户的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市房管处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薛丽花:【录音:条例赋予了业主代表大会等同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这样的话,今后像选聘解聘物业企业,调整物业费等都可以由业主代表大会来决定,公示没有异议后实行,不再需要由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来进行表决了。对于部分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经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属地政府、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作为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履行业主义务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条例》规定,拒不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薛丽花:【录音:这次条例对于一些无故欠缴物业费、维修资金或者是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等行为的业主规定了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改正的话,就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如果担任了业委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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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有哪些义务?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四、业主公约的效力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他回答(共4条)
张律师解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装修押金是装修房屋时业主交给物业公司的一部分保证金,装修验收合格后要按照装修协议约定的归还形式退还给业主。如果中途物业服务机构更迭,业主委员会有责任监管。物业公司是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退出要将资料账目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只要有装修协议或者装修押金条就应该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业委会可以协调。物业所在地的房管局也可以调解。真不行就采取法律手段。必要时在于物业交涉时录上音,取证。希望能给你参考。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你好,很高心为你解答。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由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由原业主委员会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居(村)民委员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成立。2.公示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关于成立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4.产生《关于组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为止。希望答案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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