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单位买的社保怎么查询了社保,单位叫我把单位和自己的到交,合法吗?

百姓网公众号微信扫码关注百姓网小程序微信扫扫立即体验扫码下载手机客户端免费抢油卡、红包、电影票|社保自己怎么交系统提示:系统判断您来自, 推荐您可以跳转到频道看看所属类目社保自己怎么交 海淀16年1月14日 洪山16年2月24日 朝阳16年5月30日 罗湖14年6月4日 江夏16年2月25日 海淀15年8月3日 朝阳16年7月14日 闵行14年6月23日 朝阳15年10月28日 崇安14年2月5日 市中15年1月22日 市北16年10月18日 洪山16年6月12日 洪山16年2月24日 朝阳16年1月14日|||||||||沪公网安备16号0&G:24&GM:112
描述:请填写描述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上传图片:打开微信,扫一扫右侧二维码,即可完成绑定 -->绑定后,您可以:1. 立即在手机上收到用户给您的留言2. 使用手机快速完成付费推广的续费动作3. 第一时间了解到百姓网付费推广最新的促销活动,以及享受微信端独特的促销活动4. 更快速地将信息通过微信分享给好友、同事、朋友圈5. 如果您是招聘类目用户,还能够第一时间接收到新简历通知新员工在上班时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尚未交社保,该怎样向单位素赔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新员工在上班时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尚未交社保,该怎样向单位素赔
北京&08-27 19:5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7)
新员工在上班时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尚未交社保,该怎样向单位素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北京-朝阳区]
252129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不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北京-朝阳区]
845195积分
回复时间:
如果不负担主要责任,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赔偿
[北京-海淀区]
1994786积分
回复时间:
单位未在出事30天内申请的,员工及家属应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和当地标准等情况确定。
[北京-海淀区]
732541积分
回复时间:
建议申请工伤认定
[北京-海淀区]
267820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建议申请工伤认定
[北京-东城区]
166144积分
回复时间:
建议委托律师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要求其赔偿工伤损失,可以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北京-朝阳区]
308566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毕丽荣)()&
(翁一菊)()&
(郎海华)()&
(曾能武)()&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海淀区
人气:1994786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43
北京 海淀区
人气:732541
人气:360475
江西 南昌市
人气:140627
河北 石家庄
人气:110808我因交通事故社保以认定工伤可是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我因交通事故社保以认定工伤可是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09-12-25 &匿名提问
协商,如果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工伤[1],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工伤一般可以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  1.1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  1.2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2、职业病  职业病[2],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2.1广义职业病: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苦都属于职业病。  注:这种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2.2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  3、工伤与公伤  3.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3.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在《工伤保险条例[3]》已经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伤与公伤不再存在区别。  3.3两者实践中的差别已经消失,工伤认定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各省的相关实施办法。  注:工伤与公伤没有本质的区别,将其区别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编辑本段]二、工伤责任承担的历史发展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  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编辑本段]三、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编辑本段]四、工作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四)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七)举证责任:  1.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九)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编辑本段]五、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非法用工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找单位协商,如果不成,就走仲裁程序吧。如果事故的责任不在你,你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中的对方当事人赔付你的相关损失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未果可以提出诉讼解决。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你好!目前还有困难,建议你把在广东办理的社保办理封存手续,不要退保。根据武汉的规定,办理社保转入接续应该是有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正式调函(集体工改制凭改制表),参加省统筹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调函,恐怕,你不具备;转出到可以办理的。附:长江商报:异地的社保至今不能转  武汉的戴小姐是湖南人,现在在武汉一家单位工作。2003 年,她从家乡到北京打工,去年又从北京转到武汉上班,但是在北京买的社保至今账户停保空悬,没法转到武汉。  据戴小姐介绍,当时在北京单位上班,单位给办的社保,每个月有700 多元,单位交500 多,自己交200多,交了一年多。来到武汉后,她前后联系了北京的社保部门和武汉的社保部门,北京的社保部门只允许转社保中的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账户转移不了。  武汉的社保部门则表示,由于北京社保部门没有钱转过来,不能接续,只能重新建一个户。到现在,社保里的几千元钱都转不了,也取不了。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副主任蒋忻介绍,我省是社会保险多项工作的试点省份,目前我们省的社保工作一直走在前列。  2008 年,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将从几个方面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工作:  一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二是要做好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继续做实个人账户,会同财政部门探索个人账户基金的规范运行和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管理;四是要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健康发展。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出项目,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加强失业调控,建立预警机制。基本完成“平安健康计划”,加大高危行业、高危人群工伤保险覆盖力度,加快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对反映突出的行业、企业“老工伤”问题的研究力度,尽快出台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争取出台《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五是要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基金管理流程和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9日上午举行记者招待会,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民政部部长李学举等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异地投社保 转续颇不便  省内“一卡通”两年实现    关于社保关系跨省转移问题,田成平说,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比较低,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或省级统筹。这样就妨碍了社会保障发挥全社会共济的功能。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比如养老保险,首先要实行省级统筹,不能再由各市、县各自进行统筹。我们已经制定了时间表,要在2008年、2009年,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国各省都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样,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内的人员流动、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就可以实现了,即实现省内社保“一卡通”。    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要实现跨省市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的办法。关于这个办法,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进行调研,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估计在今年内这个办法就可能成熟出台。在出台了养老保险、其他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之后,再加上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的建设,我们就有条件在全国实行社会保险卡的“一卡通”,我们会为此而加紧工作,早日实现。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田成平说,将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问题如何改革,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将提出逐步解决问题的方案。 
可能明年就可以转了.但是现在不行,可以取出自己交的部分,但是不是有点亏呢?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版权所有: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 社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