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费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财政支出存在哪些问题

今年起地方政府不得举借土地储备贷款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 肖玮 南淄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表示,从今年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发行地方债等5种渠道将成为今年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土地储备是指各地方政府对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所谓的“土地财政”正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出让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来换取相应的财政收入。
  不过,以“土地财政”为标签的地方政府当下的日子却并不好过。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昨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去年房地产“五税”总收入约为1.33万亿元,较2014年下降3.6%,增幅近15年来首次由正转负;而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也出现了近15年以来的第四次负增长。易居研究院研究员亢亚娟认为,去年房地产税收、土地出让金增幅双双由正转负,意味着土地财政的“拐点”已出现,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扩大,地方政府陷入尴尬处境。
  实际上,地方土地出让金的减少也影响了地方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量,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构成就是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益基金等。
  尽管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正在减少,财政支出压力也在不断增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储备的筹资方式就要相应拓宽。《通知》就明确表示,今年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并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筹资渠道:包括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费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通过发行地方债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等五大类。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就认为,对金融机构说“不”实际上是政府加强地方债管理的手段之一。更多地通过发放地方债的方式来筹集土地储备资金,既能让地方政府筹资更加规范化,同时也能解决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避免了地方隐性债务的进一步扩大。
  除了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资方式之外,《通知》还表示,今年将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此外,对于项目的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来说,《通知》也明确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当前论文:土地储备过程中资金筹措与风险防范 专业写手团队→竭诚为你服务→论文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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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过程中资金筹措与风险防范
  摘要: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新突破,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而开展土地储备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保障。资金不足和融资渠道单一是目前土地储备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介绍了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几种渠道以及规避土地储备风险的方法,以求土地储备制度健康发展,为城市长期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关键词:土地储备,资金筹措,风险防范
  一、土地储备过程中的资金运作
  土地储备包括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土地供应等,是一项系统性、长周期的工作。由于土地资产价值巨大,土地开发整理费用比较高,因此土地储备的每一阶段都伴随着巨额资金的运转。土地储备过程中的资金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二、资金筹措方式
  土地和资金是土地储备机制的基本要素。土地储备过程既是土地产权流转的过程,也是资金循环运用的过程。在实际运作中,若没有巨额的资金投入土地储备是难以有效运行的。土地储备的融资方式主要有:(1)政府财政拨款。在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初期,由于土地出让量少,土地征购和土地整理量大,必须依靠市政府的财政拨款作为启动资金,才能保证土地储备制度的正常运转;(2)银行贷款。目前,全国各地的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4)其他资金,包括各种公共基金、社会资金,如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5)土地债券化。在土地基金形成一定规模且其经营业务走上良性循环轨道后,还应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如发行债券、股票和开发公司入股等。
  三、土地储备资金筹措的主要问题
  目前,土地储备资金筹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融资渠道单一。据调查了解,全国各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资金筹措上大部分依赖银行抵押贷款,而且银行贷款所占比例相当高。以邯郸土地储备为例,邯郸市土地储备中心自成立以来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土地储备,截止2009年12月,储备中心在各家银行贷款共计5.7亿元,支付银行利息达7900万元。按现有贷款则每月要向银行支付利息近200万元。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对于借贷双方均存在较大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高达80%以上的贷款比例,在遇到形势或国家有关政策有大的变化,土地市场不活跃时,银行即便拥有了抵押土地的使用权,但因为难以变现,必将陷入被动局面。同时巨额的利息也加重了土地储备中心的负担,为了偿还贷款,不少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要么短期内过量向市场供地,要么只收购潜在价值较高的地块,这些做法明显与政府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目的相违背。
  四、资金筹措与风险防范的对策
  1、建立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储备制度运作效率
  从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的整个过程来看,资金的到位率是关键,若土地征购、开发、储备等所需资金纯粹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则势必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若仅靠银行贷款来筹措所需资金,一方面难以保证巨额资金的到位率,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土地储备成本与还贷压力。由此可见,拓宽融资渠道势在必行。具体方式有:
  (1)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该基金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其基金来源于城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途是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支出,如支付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补偿费、城市土地整理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土地置换中的补偿费等。
  (2)委托金融部门发行土地储备债券与股票。由于土地资产具有保值和增值性,发行土地储备债券与股票一方面可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对投资者而言,可增加投资渠道,有利于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3)推行土地抵押贷款债券化。土地抵押贷款债券化可理解为:银行将所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专业证券化机构,由该机构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发行土地抵押证券的融资行为。该方式既可降低、转移银行放贷风险、扩大投资对象,又可培育与完善二、三级资金市场,以促进资金运用的良性循环。
  2、控制和避免土地储备风险
  土地储备作为一项新兴的土地资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客观地隐存着风险。为避免风险的产生或尽量减少风险的损失,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政府应加大对土地储备制度的支持力度。政府对土地储备制度的支持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杜绝变相土地储备。由于土地储备具有&超市场性&,因此土地储备的职责应包括制定城市存量土地供给计划和土地收购计划,进入一级市场的土地必须首先进入土地储备库;②扩大土地储备机构经营主动权,提高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积极性;
  (2)加强土地储备中心内部经营核算,提高经营水平。主要是:①对每一收购储备的地块,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作好资金筹措及收益方案的本文来自:www.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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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综【2016】50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日前完成。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规定,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限期剥离和划转。
  三、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规范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和统筹安排土地储备总体规模、收储及前期开发时序、临时利用计划、地块供应投放、资金需求和筹措方式;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土地储备规划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当年收储并在当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须严格控制在前三年年均供应储备土地规模以内,并优先将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时,须附具经土地储备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初审通过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各地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结合《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对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规模按一定系数予以控制。依据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批复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四、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
  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五、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日起,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足额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六、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存量贷款资金。土地储备支出首先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存量贷款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通过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土地储备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核、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将土地储备机构存量土地储备债务置换和新增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已审核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经土地储备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于每年度末汇总统计全省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和预算安排情况并抄送省财政厅。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涉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计划修正案,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的各项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填报和使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和宗地支出情况应与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信息一致。土地储备机构应选择省财政厅公开招标的综合评价AAA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作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储备机构年审与名录更新审核和地方财政部门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额度依据之一,审核费用按规定列支。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的登记、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
  八、落实好相关部门责任
  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周密部署,强化督导,确保上述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县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于2016年底前对各地清理压缩规范管理土地储备机构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于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此前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人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索 引 号:/2016/00
分类:预决算报告
发布机构:未知
发文日期: 10:43
名  称:南充市土地储备中心2015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南充市土地储备中心概况一、部门职能及主要工作(一)主要职能1.编制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方案、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2.建立收益归市本级的储备土地台帐档案(土地储备管理库)。3.接收纳入市本级储备的征转集体土地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无偿和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入库储备;将纳入市本级储备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将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收购入库储备。4.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及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纳入市本级储备的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盘活、调整等国有土地纳入储备。5.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政府储备土地实施动态巡查监管。6.对市本级政府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和管理。7.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融资。8.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开展业务指导。9.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运行,指导县(市)、区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运行。10.收集汇总县(市)、区土地储备信息数据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二)2015年主要工作一是继续推进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力争完成省港航公司、西南石油大学、高坪机场、南充职业技术学院等16个单位和个人的1500余亩国有土地收储工作;二是继续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工作,抓紧开展南充市清泉坝片区征收及土地储备整治项目、南充现代物流园土地收储整治一期工程项目等8个项目36亿元的融资工作;三是强化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聘请人员组建专门管护队伍,重点加强对市政府新区、清泉坝、下中坝、北部新城、望天坝等片区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四是积极协调处理收储遗留问题,协助市国土局应诉鑫达房地产公司、原西开委拆迁户状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官司;协助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市水电工程公司改制、市木材公司广元转运站、市属重点工程金融大道占地、蚕丝学校新校区还(代)建、五中教育投资公司、原南充印染厂改制等土地处置遗留问题。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我中心是隶属于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第二部分南充市土地储备中心2015 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祥见附件)第三部分南充市土地储备中心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情况我中心本年收入决算2820.28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820.28万元,占本年收入100%。上年结转收入4883.71万元,收入决算总额7703.99万元,较2014年减少4321.6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涉及的土地补偿款及拆迁补偿款比2014年少。我中心本年支出决算7664.43万元,其中: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228.4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4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7421.8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9.56万元,支出决算总额7703.99万元,较2014年减少4321.69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5年涉及的土地补偿款及拆迁补偿款比2014年少;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等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较2014年减少4844.15万元。本年支出决算7664.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59万元,占本年支出1.73%;项目支出7531.84万元,占本年支出98.27%。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我中心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维护运行工作。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我中心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我中心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2015年专项用于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公司收储项目、四川南充嘉陵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储项目、四川南充华盛印染有限公司收储项目、石达化工有限公司收储项目的经费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228.45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及收储工作、融资工作业务经费。(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7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三)住房保障支出7.4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四)城乡社区支出7421.84万元,主要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前期开发利用等项支出。三、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5年无因公出国(境)任务,无因公出国(境)费发生。(二)公务接待费2015年无公务接待费。(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3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下降43%,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截至2015年底,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共有汽车1辆,其中:轿车1辆。2015年没有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73万元,用于国有土地收储、土地储备融资、日常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本部门不属于行政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5年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支出为1.4万元,其中货物类1.4万元,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南充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南府办函[2013]6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2015年末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全部为电脑,碎纸机等日常办公设备。第四部分一、财政拨款收入:市财政当年拨付的预算资金。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五、其他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存款利息收入、其他部门拨款等。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经营亏损、非本级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八、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经营亏损、非本级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十一、基本支出: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收储项目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及拆迁补偿款。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十四、“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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