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旁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地一般是什么用途

您的访问出错了(404错误)
很抱歉,您要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1、请检查您输入的地址是否正确。
进行查找。
3、感谢您使用本站,3秒后自动跳转至网站首页您当前的位置:&>&&>&&>&&
三亚瑞海花园占市政用地达10年 住户:为何没人管?
作者:张靖超
  竟强占2万平方米市政用地长达10年
  三亚瑞海花园何来如此大能耐?
  本报三亚6月29日电(记者张靖超 通讯员谢宛o唐小波)6月27日上午,三亚综合执法局对位于三亚凤凰路与迎宾路交口处的瑞海花园的网球场等配套休闲设施进行拆除。据悉,这些场地设施是该小区为更好销售,违规占用位于小区旁边的公共绿地以及项目用地所兴建的,占地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
  据三亚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03年瑞海花园竣工之初,开发商向政府提出申请,希望开发小区旁的2.2万平方米土地,用作市政公共绿地,但在未获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动工,却修建了网球场、篮球场等设施,将占用的土地用围墙围住,并仅对小区居民开放。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去年12月,三亚市政府将此处被违规占用的16亩土地出售给另一家公司用作开发建设,为加快该片区项目建设,从而决定对这些配套设施进行拆除。
  据居住在该小区的一位老人介绍,10年前,他以2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三亚瑞海花园小区一套房屋,当时看中的就是小区游泳池、网球场等配套设施,但不曾想,却被小区物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网球场和游泳池等设施是在侵占市政用地的情况下修建的,并将予以拆除。&强占市政用地长达10年都没人管,小区何来如此大能耐?&部分小区住户表示质疑。
责任编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南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南海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南海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6  传真: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  |  |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1、总则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 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 执行。 1.0.3 1.0.4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D河北省建设厅。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2、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阶段 2.1.1 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设区城市为了 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2 2.2.1 2.2.2.1 2.2.3 2.2.3.1 2.2.3.2 2.2.3.3 2.2.3.4 2.2.3.5 2.2.3.6 2.2.3.7 总体规划 规划期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 规划内容 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 功能分区及市中心、 区中心位置。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2.2.3.8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9 2.2.3.10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20 2.2.3.11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12 总体布局。 2.2.3.13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洪、消防等规划目标和围,提出保护措施。 2.2.3.14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2.2.3.15 2.2.3.16 综合协调城乡结合部的关系,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机场净空区、煤矿坍陷区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保护目标和总体布局。 2.2.3.17 2.2.3.18 2.2.4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规划成果2.2.4.1 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三部分,规划说明及基 础资料收入附件。 2.2.4.2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2.2.4.3 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 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图。规划图纸比例:市(县)域为 1:50 万-1:10 万,大、中城市 为 1:1000 ,小城市为 1:00。 2.3 2.3.1 分区规划 设区城市编制分区规划应符合《河北省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的规定。 2.4 2.4.1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 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 2.4.2 2.4.2.1 规划内容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0 2.4.2.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2.4.2.3 2.4.2.4 2.4.2.6 2.4.2.7 2.4.3 2.4.3.1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4.2.5 确定绿线位置。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规划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4.3.2 2.4.3.3 2.5 2.5.1 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 图纸比例为 1:00。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2.5.2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为依据,对各地块的土地用途及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进行布置。 2.5.3 2.5.3.1 2.5.3.2 2.5.3.3 2.5.3.4 2.5.3.5 2.5.3.6 2.5.3.7 2.5.4 2.5.4.1 2.5.4.2 规划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2.5.4.3 规划图纸比例为 1:500-1:200。3、城市用地20 3.1 3.1.1 3.1.2 3.1.3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 3.1.4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3.1.5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3.1.5 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 件。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R12 R1 R13 R R14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 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 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范 围表 3.1.5R21 R22 R2 R23 R24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1 R32 R3 R33 R34道路用地 绿地续表20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 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 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 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 服装、 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 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 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 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 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 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 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 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 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 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 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范 围R41 R42 R4 R43 R44道路用地 绿地公共设施用地C C1 C11 C12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C21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C2C22 C23 C24 C25 C26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文化娱乐用地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C4 C41 体育场用地C3C42体育训练用地续表20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 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 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 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 住用地(R) 大学、 学院、 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 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 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 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 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 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 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 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 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入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 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范 围C51 C5 C52 C53C61 C6 C62 C63 C64 C65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C7 C9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M1 M M2 M3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地用WW1 W2 W3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T1铁路用地 公用用地TT2T21 T22 T23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T3续表20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港口用地 T4 T41 T42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S1 S S11 S12 S13 S19 S21 S22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1 U1 U12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 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 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 专用道路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 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 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 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 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 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 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 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 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 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和 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 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 施用地 范 围T5S2S3S31 S32U13 U14 U21 U U2 U22 U29 U3 U41 U4 U42 U5 U6 U9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续表20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绿地 公共绿地 G1 G11 公园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 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 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 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 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 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 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 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 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产各种牧草地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 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 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范 围GG12 G2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D1 D D2 D3E1 E21 E22 E29 E3 E4 E E5水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E2E6 E6 E62 E63 E69E7E8露天矿用地3.2 3.2.1城市建设主要用地比例和标准 各项主要用地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居住用地20~32%20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3.2.2 3.2.38~12% 15~25% 8~15% 8~15%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标准为 90.1~120m2/人。 城市建设用地中主要用地的人均标准为: 18~28 m2/人 8~12 m2/人 15~25 m2/人 ≥9 m2/人 7~15 m2/人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3.2.4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3.2.4 的格式。 城市用地汇总表 表 3.2.4占总规划用地比例(%)序号 1 2类别名称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耕地 园地 其 林地 牧草地 村庄建设用地 中 弃置地 发展备用地面积(公项)3备注:年现状实际居住人口 年规划实际居住人口万人 万人3.2.5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 3.2.5 的格式。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0表 3.2.5 序 号 1用地 代码 R用地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其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中 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万 m2) 现状 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 现状 规划人均(m2/人) 现状 规划2C3 4 5 6 7 8 9M W T S U G D 合计 备注: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其中:公共绿地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年 年 现状实际居住人口 规划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 万人 100.0 100.0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标准表 3.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4、居住用地4.1 4.1.1 居住用地的选址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4.1.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及适于建设的地形,不受洪涝灾害威胁。20 4.1.3应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讯、防灾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4.1.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宜接近居民的工作地点,并与邻近的住宅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联系。 4.2 4.2.1 居住用地的布局 居住用地的布局应综合考虑规划用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 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化状况、城市防灾及其它环境因素。 4.2.2 4.2.3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应根据住宅区不同规模及居民生活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型式, 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道路系统、 绿地系统、 空间与环境工程等相互关系, 妥善组织生活居住区。 4.3 4.3.1 4.3.2 居住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 20~32%。 居住区用地(R)为: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建设项目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中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小型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 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舞厅、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DD需单独选址 用地类别 R1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R2 √ √ √ ○ √ √ √ √ √ √ √ √ √ √ √ √ √ ○ × ○ ○ × R3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公共设施用地 C1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C3-C6 ○ ○ ○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地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仓储用地 W1 × × × × ○ × ○ × ×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 U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3.3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 × × × × G2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序 号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建设项目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地类别 R1 × 居住用地 R2 ○ ○ ○ √ R3 ○ ○ ○ √ 公共设施用地 C1C2 √ √ √ √ C3-C6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地 M2 × M3 × 仓储用地 W1 ○ ○ W2 × 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 U × G1 × 绿地 G2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0
4.3.3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3.3 规定。 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 居住区 50~60 15~25 10~18 7.5~18 100 小区 55~65 12~22 9~17 5~15 100 表 4.3.3 组团 70~80 6~12 7~15 3~6 1001.住宅用地 (R01) 2.公建用地 (R02) 3.道路用地 (R03) 4.公共绿地 (R04) 居住区用地(R)4.3.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表 4.3.4 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表 4.3.4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组 △ - - - ― ― - 团类别 托儿所 教 幼儿园 小学 中学 护理院 医疗 卫生 卫生站 门诊所项目居住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育医院(200~300 床)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文化 体育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居民运动场、馆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综合食品店 综合百货店 商 业 服 务 餐饮 中西药店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金 融 邮 电 银行 储蓄所 电信支局 邮电所20 续表类别 项 目 居住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团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社 区 服 务 养老院 托老所 残疾人托养所 治安联防站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开闭所 路灯配电室 市 政 公 用 燃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居民存在处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燃料供应站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它 防空地下室 △② △② △② 街道办事处 市政管理机构(所) 派出所 其它管理用房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20 4.3.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表 4.3.5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m2) ⑴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 的地段 ⑵托儿所每班按 25 座计;幼儿园每班按 30 座计 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层数不宜高于 3 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 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 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 独立设置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 按每座不小于 7m2 和 9m2 计 ― 4 班≥1200 6 班≥1400 8 班≥1600 用地面积(m2)设施 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置规定⑴托儿所保教小于 3 周 年儿童教 ⑵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 童4 班≥1500 ― 6 班≥2000 8 班≥2400(6)托、 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 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3h 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 应有相应的安全育 ⑶小学 6 ~ 12 周岁儿 童入学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1)在拥有 3 所或 3 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 应有 一所设置 400m 环行跑道的运动场。12 班≥6000 ― 18 班≥7000 24 班≥8000⑷初中12~18 周岁青 少年入学(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18 班≥11000 ― 24 班≥12000 30 班≥14000(5)医院含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或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 站 健康状况较差⑴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⑵10 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 300―400 床医院 ⑶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1)一般 3―5 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 设独立门诊所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1―1.5 万人设一处 医 疗 卫 生(6)门诊所(7)卫生站300500(1)最佳规模为 100―150 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30m2 (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300-4500 ―(8)护理院或恢复期老年 人日常护理续表20 设施 名称项目名 称每处一般规模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m2)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 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 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 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 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 排 (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宜设置 60-100m 直跑道和 200m 环 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400-600 400-600 用地面积(m2)(9)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文 化 体 ⑾ 居 民 育 运动场、 馆 (12) 居 民 健 身 设 施 (10) 文 化 活动站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 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 动 健身场地-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 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 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 居住区: 宜结合绿地安排 ― ―(13) 综 合 食品店粮油、副食、糕点、干鲜 果品等 (1) 服 务 半 径 : 居 住 区 不 宜 大 于 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 300m, 基层网点(综合副食店、菜店、早 点铺等)及自行车存车处不宜大于 150m。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 服务设施的布点, 除满足服务半径 的要求外, 还应考虑上坡空手, 下 坡负重的原则 小区: 800-1500 居住区:
小区: 400-600 ― 200-500 300-1000 居住区: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 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小区: 500-1000―(14) 综 合 百货店 商 业 服 务 (18)市场 (15)餐饮 (16) 中 西 药店 (17)书店日用百货、鞋帽、服装、 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书刊及音像制品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 主――- 居住区:
小区: 800-1500 ―(19) 便 民 店 (20) 其 它 第 三 产 业设施小百货、小日杂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 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 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 辅助就业设施等具体项目、规模不限――续表20 设施 名称项目名称 (21)银行 (22)储蓄所服务内容 分理处 储蓄为主 电话及相关业务 等 邮电综合业务包 括电报、 电话、 信 函、 包裹、 兑汇和 报刊零售等 家政服务、 就业指 导、 中介、 咨询服 务、 代客订票、 部 分老年人服务设 施等 老年人全托式护 理服务 老年人日托(餐饮、设置规定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2) 800-
用地面积(m2) 400-500 ― 600-1500金 融 邮 电(23) 电 信 支 局(24)邮电所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100-150―(25) 社 区 服 务中心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 置200-300300-500(26)养老院 社 区 服 务 (27)托老所(1)一般规模为 150―200 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40m2 (1)一般规模为 30―50 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为 20m2 (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 动中心合并设置 ―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文娱、健身、医疗 保健等)――(28) 残 疾 人 托养所 (29) 治 安 联 防站 (30) 居 ( 里 ) 委会(社区 用房) (31) 物 业 管 理 (32) 供 热 站 或热交换站残疾人全托式护 理 ―― 18-30― 12-20― 建筑与设备维修、 保安、 绿化、 环卫 管理等 ― ― ― ― ―300-1000 户设一处30-50――300-500300―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 250m; 尽可能设于其它建筑内。 1.2 万-2.0 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 500m 设 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 程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0-50 200-300 20-40 24-50 - ≥500 - 100-120市 政 公 用(33)变电室 (34)开闭所 (35) 路 灯 配 电室 (36) 燃 气 调 压站 (37) 高 压 水 泵房―40-60-续表20 项目名称 (38) 公 共 厕 所 (39) 垃 圾 转 市 政 公 用 运站 (40) 垃 圾 收 集站 (41) 居 民 存 车处 (42) 居 民 停 车场、库 (43) 公 交 始 末站 (44)消防站 (45) 燃 料 供 应站 (46) 街 道 办 事处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它 (47) 市 政 管 理机构(所) (48)派出所 (49) 其 它 管 理用房 (50) 防 空 地 下室 车服务内容设置规定 每
户设一处; 宜设于人流 集中处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 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 0.7-1km2 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 100m2, 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应不小于 5m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m,宜采用分类 收集 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 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m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3 万-5 万人设一处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2) 30-60 用地面积(m2) 60-100――--― 存放自行车、 摩托--1-2 辆/户;地上 0.8-1.2m2/ 地下 1.5-1.8m2/辆 ― - - ― 700-1200 ― - - ― 300-500存放机动车 ― ― 煤或罐装燃气 ― 供电、 供水、 雨污 水、 绿化、 环卫等 管理与维修 户籍治安管理 粮食管理等宜合并设置 3 万―5 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 600市场、工商税务、 3 万―5 万人设一处; 可结合市场或街 道办事处设置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 掩蔽体、救护站、 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 地面建筑面积 2%配建。 出入口宜设于 指挥所等 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4.3.6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 4.3.6 指标 33―47 20―28 17―26 30―43 20―28 17―24 10―25 25―35 16―23 14―20 8―11层数 低层 居住区 多层 多层、高层 低层 多层 小区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组团 中高层 高层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2 人计算。居住规模20 4.3.7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 4.3.7 的所列栏目。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 计量单位 hm2 hm hm hm hm hm hm2 2 2 2 2 2表 4.3.7 所占比重(%) ― 100 ▲ ▲ ▲ ▲ ― ― ― ―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均面积 (m2/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值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1.居住区用地(R) ①住宅用地(R01) ②公建用地(R02) ③道路用地(R03) ④公共绿地(R04) 2.其它用地 居住户(套)数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总建筑面积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②公建面积 2.其它建筑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高层住宅比例 中高层住宅比例 人口毛密度 人口净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停车率 停车位 地面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拆建比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户(套) 人 人/户 万m 万m 万m 万m 万m 层 % % 人/hm 人/hm 套/hm 套/hm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 ▲ ▲ ▲ ▲ ▲ ▲ ▲ ▲ ▲ ▲ ▲ ▲ △万 m /hm 万 m /hm 万 m /hm % 辆 % 辆 % % % ―20 4.4 4.4.1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净密度与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4.4.1 的规定。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住宅层数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住宅建筑净密度 最大值控制指标(%) 35 28 25 20 表 4.4.1 住宅面积净密度 最大值控制指标(万 m2/ha) 1.10 1.70 2.00 3.50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4.5 4.5.1住宅区道路 一般规定 住宅区内道路内外联系通而不畅、 安全, 避免往返迂回, 并适于消防车、4.5.1.1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4.5.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4.5.1.3 4.5.1.4 住宅区内的道路,应便于居民小汽车通行; 城市旧区改造时,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4.5.1.5 4.5.2 4.5.2.1 4.5.2.2 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住宅区内道路分级及有关技术指标 住宅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住宅区内各级道路宽度宜为:⑴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m,路面宽 10~14m; ⑵小区路路面宽度 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 14m; ⑶组团路路面宽 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 10m; ⑷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 4.5.3 4.5.3.1 住宅区内道路设置原则和规定 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工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接;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20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80 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 米,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道;沿 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 米时,应设不小于 4m×4m 的消防车道。 4.5.3.2 4.5.3.3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交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大于 8%) ,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4.5.3.4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20 米,并在尽端设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地; 4.5.3.5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度宽度不应小于 2.5m,纵度不应大于 2.5%。 4.5.4 4.5.4.1 居住区内道路技术标准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按表 4.5.4.1 规定执行。 居住区内道路纵歧控制指标(%)道路类别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步行道 注:L 为坡长 最小纵坡 ≥0.2 ≥0.2 ≥0.2 最大纵坡 ≤8.0 L≤200 ≤3.0 L≤50m ≤8.0 表 4.5.4.1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5 L≤600m ≤2 L≤100m ≤44.5.4.2居住区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而不同,除满足消防车的规定外,宜采用 9 米~20 米,最小可采用 5 米,会车最小视距为 30 米,停车视距为 15 米~20 米;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 1%~2%。 4.5.4.3 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物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 有出入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居住区道路 高层 5 多层 3 - 高层 4 多层 2 1.5 小区路 3 3 5 2 2 1.5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5.4.3 之规表 4.5.4.3组团路及空间 小路 2 2 2.5 1.5 1.5 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没有20 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4.6 4.6.1 4.6.2住宅区绿地 住宅区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住宅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应充分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和绿地。 4.6.3 4.6.4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 25%。 绿地率应根据住宅小区用地分类而有所区别: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 30%;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4.6.5 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住宅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住宅区公园(居住区级) 、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 , 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4.6.5.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表 4.6.5-1 的规定。(1)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中心绿地名称 住宅区公园 位置内容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 塑、小卖荼店、老幼设施、停 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小游园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 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 施 要求 国内布局应有明码 的功能划分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 的功能划分 布局灵活表 4.6.5-1最小规模(公顷) 1.00.4 0.04(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 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利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 墙栏杆作分离; (5)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 1/3 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 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 足表 4.6.5-2 中各项规定。20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封闭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800m2表 4.6.5-2开敞型绿地 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2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 S1≥1800m2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500m S2≥600m2S1≥≥1400m2S2≥1000m2S2≥2000m2注:LDD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DD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S1DD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DD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6)绿地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宅旁绿地面积: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便道时 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角 1.5m;对其他围墙、 院墙算到墙脚。 ②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 1m;当 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距房屋墙角 1.5m。 4.6.5.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 8 米,面积不少于 400平方米和本条第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4.6.5.3 综合确定。 4.6.5.4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 于 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m2/ 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适用。 4.6.5.5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50%。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市、区级公共绿地的布局5、建筑间距、退让、限高与建筑容量5.1 5.1.1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5.1.2 5.1.2.1 住宅间距 多层及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应符合20 表 5.1.2-1 之规定。 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方位 建筑间距 折减系数 0°<α <15° 1.5h 1.0 15°<α <30° 1.25h 0.9L 30°<α <45° 1.2h 0.8L 45°<α <60° 1.35h 0.9L表 5.1.2-1α >60° 1.4h 0.95L注:α 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 h 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档高度; 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5.1.2.2多层及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最小值为 8 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 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值为 6 米,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 15 米, 山墙宽度大于 15 米的其间距按平等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5.1.2.3 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 (指 30°<两建筑夹角<6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最小值 8 米) 5.1.2.4 列规定: (1)当长高比小于等于 1.0m 的其间距不小于 1.1h; (2)当长高比在 1.0~2.0 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 1.3h; (3)当长高比大于等于 2.0m 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5.1.2.5 多层及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多层之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m)遮挡住宅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间最小不得小于 7 米,低层之间最小不得小于 4 米。 5.1.2.6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住宅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当其高度小于 40 米时,其间 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0.8 倍, 且最小间距为 25 米; 当南侧建筑长度大于 40 米时, 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最小间距为 30 米;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 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 且最小间距为 20 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 45 米时, 则高度每增加 40 米,间距增加 1 米;若南侧为多层、低层住宅建筑,其间距按南侧 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遮荫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 13 米。 (2)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值为 13 米,最高 建筑的高度超过 45 米时,则高度每增加 3 米,间距增加 1 米。 (3)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或南侧建筑20 高度的 1.0 倍,且最小值为 13 米。 (4)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13 米。 5.1.2.7 建筑间距能满足被遮挡住宅建筑一层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2 小时的,可不受前六条所规定的限制。 5.1.3 5.1.3.1 非居住建筑间距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符合表 5.1.3-1 的规定,并保证冬至日不少于 2 小时的有 效日照时间。 文教卫生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方 位 条式建筑间距 点式建筑间距 0°<α <15° 1.79h 1.61h 15°<α <30° 1.61h 1.45h 30°<α <45° 1.43h 1.29h 45°<α <60° 1.61h 1.45h表 5.1.3-1α >60° 1.70h 1.53h5.1.3.2除 5.1.3.1 款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住宅间距的 0.8倍控制,并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 5.1.3.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当住宅山墙有 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宜按住宅间距控制。 5.1.3.4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2)商业、服务站、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物; (4)沿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容貌或其它要求不宜留有较大间距的地段内的 建筑。 5.2 5.2.1 建筑退让 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景观、环保、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和规定。 5.2.2 5.2.2.1 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 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20 响,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 规定控制。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表 5.2.2-1 之规定。 (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 5.2.2-1 之规定外,同时须符合 5.1 节中的 有关规定。 (3)界外是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退让距离。 5.2.2.2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其后退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 5.2.2-2 规定指标外,还应符合 5.3 节的有关规定。如城市道路两侧有城市绿化带,则建筑退后距离应 以绿线为界线。 5.2.2.3 建筑高度大于 90 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建筑类别 退红线距离 朝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 倍数 0.75 0.75 0.4 0.4 0.25 0.20 最小距离 (米) 6 10 15 2 4 6.5 科教、文、卫建筑 建筑高度 倍数 0.8 0.8 0.45 0.45 0.45 0.25 最小距离 (米) 8 11 22 3 5 7表 5.2.2-1其它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 倍数 最小距离 (米) 5 9 15 消防间距 消防间距 5注:旧城区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指标的 0.9 倍及最小距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道路宽度(m) 后退距离(m) 建筑高度 新 城 区 旧 城 区 高层建筑 H>60m 高层建筑 60m>H>24m 多、低层建筑 H<24m 高层建筑 H>60m 高层建筑 60m>H>24m 城市主干路 L>40 &20 12-18 8-12 &16 10-15 城市次干路 30>L>22 &15 10-15 6-10 &13 8-12 支路 22>L>16 &12 8-10 5-8 &10 6-8 4-7表 5.2.2-2小区道路 16>L>7 &9 6-9 4-6 &8 4-6 3-5多、低层建筑 H<24m 6-9 5-8 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20 (2)建筑沿路有出入口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指标上限退让。 (3)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性质、景观等要求选用适当值。5.2.2.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1)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2)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 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5.2.2.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 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 的场地。 5.2.2.6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应符合表 5.2.2-2之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景观的相应要求。 5.2.3.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5.2.4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外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 7 米。 5.2.5 5.2.5.1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 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 米。 5.2.5.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5.2.5.3 5.2.6 在铁路道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 5.2.6-1 之规定要求。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电压导线 10KV 35KV 110KV 一般地区 5 10 1220表 5.2.6-1市区人口密集区 最大偏风时 一般情况下 1.5 3.5 3 7.5 4 12 220KV 500KV15 205 8.515 205.3 5.3.1建筑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5.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3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5.3.4 5.3.4.1 5.3.4.2 5.3.4.3 5.3.4.4 5.3.5 5.3.5.1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规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 H<1.5(W+S) 。 5.3.5.2 沿路高层组群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 ADD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 1:1.5(即 56.3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DD建筑 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WD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DD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5.3.6 5.3.7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道路临接广场、公园、水面等开敞空间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公园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5.4 5.4.1 建筑容量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不应超过表 5.4.1 之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 30%或容积率大于 0.5 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 5.4.1 规定指标 基础上乘 1.1 系数。 5.4.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2 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标准表 5.4.1 的规定 适当调整。20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用地面积 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居住建筑 一般办公 建筑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商业建筑 商住综合楼 工业建筑 普通仓库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0.2 公顷以下 容积率 0.8 1.5 2.4 2.5 2.8 2.2 0.9 1.4 建筑密度 33% 30% 40% 42% 45% 40% 45% 35% 0.2~1.0 公顷 容积率 0.7 1.4 3.2 2.2 4.0 2.5 4.2 3.0 5.0 2.5 3.6 1.0 1.6 2.2 建筑密度 30% 28% 25% 38% 36% 40% 38% 45% 45% 38% 35% 48% 38% 33% 容积率 0.6 1.3 3.0 2.2 3.8 2.3 4.0 2.5 4.5 2.0 4.0 0.8 1.5 2.0表 5.4.11.0~2.0 公顷 建筑密度 27% 26% 20% 37% 35% 37% 35% 38% 36% 35% 33% 40% 35% 30%5.4.3表 5.4.1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5.4.4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 5.4.4 规定增加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 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1.2 1.2~2.5 2.5~3.5 3.5~4.5 4.5 以上 加的建筑面积 2.0 m2 2.5 m2 3.0 m2 3.5 m2 4.0 m2表 5.4.4每提供 1m2 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6、公共设施6.0.1 设区市公共设施标准宜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市20 (县)宜按区、居住区两级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级列入居住用地。 6.0.2 城市公共设施(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 (3)文娱体育设施 (4)行政管理设施 (5)公安消防及政法设施 (6)商业设施 (7)其它设施 6.1 6.1.1 6.1.1.1 教育设施 托儿所 收 0.5~3 岁儿童,按 16 座/千人计算,每 0.5~0.8 万人需要一处,每处一般设 3~4 班,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每班容 25 座,建筑面积 6~8m2/座,用地面 积 7~9m2/座,每处最小规模建筑面积不小于 450 平方米。 6.1.1.2 6.1.1.3 6.1.2 6.1.2.1 三班或三班以下托儿所,一般不宜单独设置,可与幼儿园混合设置。 托儿所的服务半径一般为 100~300 米,不宜 300 米。 幼儿园 收 3~6 周岁儿童,按 36 座/千人,每座 0.8~1.0 人需设一处。标准幼儿园规模为 9 班或 12 班,每班容 30 座,建筑面积 8~9 平方米/座,用地面积 10~14 平方米/座。 6.1.2.2 6.1.2.3 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一般为 100~300 米,层数不宜高于 3 层。 幼儿园除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活动场地外,还应设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外。 6.1.2.4 6.1.3 6.1.3.1 应设有集中绿化园地,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小学 收 6~12 岁学生,按 80 座/千人计算,1~1.5 万人需设一处,每处规模以 24 班为宜,每班容 45 座。建筑面积 5.6~8.0m2/座,用地面积 10~11m2/座。新建 小学用地规模一般不小于 1 万平方米。 6.1.3.2 6.1.3.3 学生上学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学校不宜与闹市、公共娱乐场所、精神病医院和医院太平间等影响身心健康的精神污染场所毗邻。20 6.1.3.4 6.1.3.5 6.1.4 6.1.4.1学校运动场地应有两个蓝球场和一条不小于 60 米的直跑道。 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道或机动车流量大于 270 辆/小时的道路。 中学 收 12~18 岁学生,以 70 座/千人标准,每 2~2.5 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 24 班或 30 班,每班 50 座,建筑面积 8.1~9.2m2/座,用地面积 13~16m2/座。新 建中学用地规模一般不小于 2 万平方米。 6.1.4.2 6.1.4.3 6.1.4.4 6.1.4.5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选址及平面布局要求同 6.1.3.3、6.1.3.5、6.1.3.6 之规定。 校园内应设 200~400 米环形路道运动场,四个蓝球场和一个排球场。 职业中学占全市中学总数的 30%,宜独立设置;布点应由规划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可参照普通中学执行。 6.1.5 其它教育设施中专、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设置应以教育部门的长远规划确定。 6.2 6.2.1 6.2.1.1 6.2.1.2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 医院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市级、区级、街道或门诊部。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 5 床/千人标准计算, 其中市级医院为 1.5~2 床/千人,区级医院 2 床/千人;街道或门诊部 1 床/千人。建筑面积 50~60 平方米/床,用地面 积按 80~130 平方米/床的标准计算。 6.2.1.3 6.2.1.4 市级医院规模 400~800 床,为全市服务。最小用地规模 3.2 万平方米。 区级医院每区设 1~2 处,服务全区,每处规模为 100~200 床,服务人口 10~15 万人。 6.2.1.5 街道或门诊部,每处规模为 30~50 床,最小用地规模 0.5 公顷,服务人口 3~5 万人。 6.2.1.6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60~120 平方米, 0.5~1 万人一处, 独立地段少于 0.5 万人也应设一处,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可结合居委会位置,也可以设在小区其它建筑物内,但不可与肉、 菜、副食及饮食店位置相邻。 6.3 6.3.1 6.3.1.1 文娱体育设施 文化中心 文化中心分三级位置,即市级主文化中心、片区级文化中心、居住区级20 文化中心、市区两级文化中心区应结合分区规划位置。 6.3.1.2 居住区文化中心按每 3~5 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也应设一处。 6.3.1.3 6.3.1.4 6.3.2 6.3.2.1 6.3.2.2 6.3.2.3 6.3.3 6.3.3.1 位置应建在交通方便和人口集中的地方,宜邻近公园绿地。 设有市级文化中心的地区可不再设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文化活动站 标准每 0.7~1.5 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150~300 平方米。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设置。 独立性生活组团应设置本站。 青少年活动中心 每 8~10 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3000~4000 平方米。 6.3.3.2 6.3.3.4 6.3.4.1 6.3.4.2 6.3.5 6.3.5.1 宜与文化中心合设,也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 老年活动中心 每 0.7~1.5 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150~200 平方米; 老年人活动中心应设于低层,不得高于二层;宜结合小区绿地设置。 老年人服务及护理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洗衣、心理咨询、帮助家务、组织社会和文娱活动。每 3~万人设一处,每处占地面积 500~600 平方米。 6.3.5.2 6.3.6 6.3.6.1 宜选择靠近绿地的地方,其用房应设于低层;宜与敬老院相邻。 敬老院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 5~10 万人设一处,按建筑面积 15~20 平方米/人,用地面积 25~30 平方米/人标准设置。 6.3.6.2 6.3.7 6.3.7.1 宜设在环境幽静的位置。 运动场地 标准:每 0.7~1.5 万人设 2~4 个羽毛球场、2 个蓝(排)球场或 2 个网球场,一座健身房;每 15~20 万人设一处综合运动场,占地 2~3 万平方米; 6.3.7.2 6.3.7.3 6.3.7.4 6.3.8 综合运动场内应设标准足球场、 蓝球场、 网球场、 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室。 场地宜邻近绿地或独立地段,应位于人活动集中的区域; 本标准亦适用于工业区,可按工业职工人口来配置运动场地。 游泳池20 6.3.8.1 平方米。 6.3.8.2 6.3.8.3 6.3.9 6.3.9.1每 3~5 万人设一处,每处占地面积 3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可与运动场集中布置。 宜设在人口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和工业生活区内。 影剧院 标准:每 5 万人设一处 300~500 座的多功能电影院,建筑面积 1.5~2平方米/座;多功能电影院可附设在其它公建内。 6.3.9.2 每区至少设一座 1000 座规模的综合性多功能影剧院, 建筑面积按 2~2.5平方米/座,用地面积按 3.5~4.5 平方米/座。 6.3.9.3 选址宜位于公共设施较集中的地段,且应交通便捷,便于人流疏散;宜与文化中心相邻。 6.3.10 6.3.10.1 6.3.10.2 席; 6.3.10.3 6.4 6.4.1 6.4.1.1 方米。 6.4.1.2 6.4.2 6.4.2.1 120 平方米; 6.4.2.2 6.4.3 6.4.3.1 每个独立的居住小区或独立的居住组团应设一处,宜结合居委会设置。 社区服务中心 其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多科便民利民服务,每个街道办事处设一处,每处 其位置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宜与文化活动站合并布置。 社区管理机构 其功能相当于物业管理机构, 每 0.7~1.5 人设一处, 每处建筑面积 100~ 宜选择环境安静、场地干燥的位置。 图书馆 全市一处大型图书馆,按 5~10 座/万册设阅览席。 每区设一处区级图书馆,藏书量在 50 万册以上,按 10 座/万册设阅览行政管理设施 居民委员会 标准:每 300~700 户设一处,以 500 户为宜,每处建筑面积 30~50 平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宜与街道办事处分建。 6.4.4 6.4.4.1 500 平方米。20街道办事处 每 3~5 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700~12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300~ 6.4.5 6.4.5.1工商所 每 1 万人左右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可与街道办事处或其它公共建筑合建。 6.4.6 6.4.6.1 6.5 6.5.1 6.5.1.1 平方米; 6.5.1.2 6.5.2 6.5.3 6.5.3.1 6.5.4 6.5.4.1 合建。 6.6 6.6.1 6.6.1.1 方米。 6.6.1.2 度; 6.6.1.3 6.6.2 6.6.2.1 市场内应设市场管理所,每处办公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肉菜市场 每 0.7~1.5 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 每处用地面积 1500~ 在设计布局市场时,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 商业设施 综合市场 每 3~5 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 500~800 米,每处用地
平 宜独立设置,应有专用停车场。 消防站(详见 13.1.3) 巡逻队 选址应在各区内均匀分布,保证交通顺畅,并与城市干道相临。 民事法庭 每个街道办事处设一处,第处建筑面积 1800 平方米,宜与街道办事处 税务所 每 1 万人左右设一处,可与工商所合设。公安消防及政法设施 派出所 每 3~5 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700~1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6002500 平方米。 6.6.2.2 6.6.3 6.6.3.1 6.6.3.2 布局要求按 6.6.1.3 条执行。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每 3~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300~1000 平方米; 宜设于人口集中地区;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20 6.6.4 6.6.4.1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设施应与市级中心、市级次中心(区域中心) 、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结合布置。 6.6.4.2 市级中心、市级次中心应包括若干数量大型超市、百货商店、酒店;居住区中心可设中型超市或百货商店、餐饮店;小区中心设小型超市或小百货店及小餐 饮店。7、工业、仓储用地7.1 7.1.1 7.1.1.1 7.1.1.2 7.1.1.3 7.1.1.4 7.1.2 7.1.2.1 工业布局准则 一般布局准则 应能够方便、 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 如铁路、 高速公路和机场; 应按不同类型在城市中合理布局; 应有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和具有良好地质条件、排水条件的用地; 应有良好的、可靠的基础设施。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 一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 7.1.2.2 一类工业用地可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7.1.2.3 7.1.2.4 7.1.3 7.1.3.1 一类工业用地宜布置在城市边缘或城市仓储用地附近。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 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 7.1.3.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防护距离的有关标准; 7.1.3.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气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 业。 7.1.4 7.1.4.1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 三类工业用地指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掘工业、冶金工20 业、化学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7.1.4.2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7.1.4.3 7.1.5 7.1.5.1 7.1.5.2 三类工业严禁在水源地和旅游区附近选址,并应符合 7.1.3.3 之规定。 高新技术园区用地布局准则 高新技术园区宜布置科研机构和高科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园区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应有大面积的绿地,高质量的通信设施和高质量的工作、娱乐环境。 7.2 7.2.1 7.2.1.1 7.2.1.2 工业用地标准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四层。 各类标准厂房工业区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宜符合表 7.2.1 的规定 工业区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工业区类型 一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 高新技术园区 建筑密度(%) 45 40 40 20表 7.2.1容积率 1.2~1.6 1.2~1.6 0.8 -7.2.1.3 划确定。 7.2.2 7.2.2.1 7.2.2.2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规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以柜型为宜。 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宜选用表 7.2.2 的指标。 标准工业厂房基本地块占地规模工业类型 一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 厂房形式 标准工业厂房 标准工业厂房(或专业) 独立厂区)表 7.2.2基本地块占地规模(ha) 0.1~0.4 0.25~1.0 4.5~18.07.2.3 7.2.3.1工业区 城市工业区用地规模参照表 7.2.3-1 的规定执行20 规划工业区用地规模表工业类型 一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表 7.2.3-1占地面积(公顷) 30~100 80~100 300~5007.2.3.2工业开发区用地构成可采用表 7.2.3-2 指标。 工业开发区用地组成 表 7.2.3-2生活设施 5~15 道路 10~15 绿化 20~30 管理、 公共公 用设施 5~10用地名称 用地比例(%)工业、仓库 30~607.2.4 定。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及人均工业用地面积宜符合表 7.2.4 规工业用地指标表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20~28表 7.2.4人均工业用地(m2/人) 25~287.3 7.3.1工业区配套设施 停车场 新建工业区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的厂房,应设一处装卸位,每增加 4000 平方7.3.1.1 7.3.1.2米应增设一处,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 13 米,宽度不得小于 4 米,净空不得小于 4.2 米。 7.3.1.3 法计算。 (1)工业用地总面积每 900 平方米应设一个停车位。 (2)工厂建筑基底面积每 450 平方米设一个停车场。 7.3.1.4 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 应有 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 50% 专业厂房工业区由详细规划确定;标准厂房工业区停车位可采用下列方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 7.3.1.5 工业区内每个停车位的标准如下:(1)小汽车和轻型货车:转向圆外直径,停车处 2.5×5 米,最小的净空 2.4 米。 (2)货车、转向圆外直径 11.5 米,停车处 3.5×11 米,最小的净空 4.1 米。20 (3)集装箱运输车辆:转向圆外直径 11.6 米,停车场 3.5×16,最小的净空 4.5 米。 7.3.2 7.3.2.1 7.3.2.2 7.3.2.3 7.3.3 职工宿舍 与一类工业用地相邻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并 三类工业用地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安排居住用地。 一、 二类工业用地内, 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兴建少量单身宿舍,应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 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业用地内可建少量的工厂管理建筑,包括出入口建筑(门卫、收发室) 、行政管理建筑、生活服务建筑、辅助生产建筑(实 验室等) 、交通服务设施、社会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 7.4 7.4.1 7.4.2 7.4.3 7.4.4 7.5 7.5.1 7.5.2 7.5.3 工业区道路 工业区的主要通道、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 15 米,两侧人行道最小宽度各 到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为 8 米,两侧的人行道宽度各为 工业区道路用地应占工业总用地面积的 20%~30%。 防火通道及服务路为 9.0 米,厂房周边道路单向行驶时为 20 米(含非机 工业区绿地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业企业附属绿地。 工业区应设置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供职工工作之余休 工业企业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7.5.3 的规定,并不应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用地分类 一类工业区 二类工业区 三类工业区 高新技术园区 ≥20 ≥25 ≥30 ≥40为 3.5 米,道路总宽度为 22 米,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为 32 米。 3.5 米,道路总宽度为 15.0 米。动车宽度 5 米) 。憩、娱乐并美化环境。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 600 平方米,服务半径小于 250 米。 低于 20%。 表 7.5.3绿地率(%)7.5.4工厂区绿地应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工厂绿化要因厂而异,要有构思立意,力求体现和衬托企业形象,建成花园式20 工厂。 7.5.5 种。 7.6 7.6.1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指城市中由于需要而单独设置的,短期或长期存放生产、生活资 工业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滞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功能的树料的仓库和堆场用地。 7.6.2 7.6.2.1 普通仓库用地布局的标准与准则 普通仓库指技术设备比较简单,储存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互不干扰的仓库。 7.6.2.2 普通仓库按建筑规模可分为:(1)大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50000 平方米; (2)中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 1 平方米; (3)小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10000 平方米。 7.6.2.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下列地质要求:(1)地势较高,地形平坦,有一定坡度,利于排水。 (2)地下水位不宜太高。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同地面的距离不小于 2.5 米,以 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应离地面 4 米以上。 (3)仓储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7.6.2.4 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道。 7.6.2.5 沿河布置仓库时,应考虑河岸的稳固性和土壤的耐压力;应与城市生活岸线相分离。 7.6.2.6 7.6.2.7 7.6.2.8 大中型储备、中转仓库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保障。 仓库区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符合消防标准。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 7.6.3 的规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仓库种类表 7.6.3宽度(m)20 1、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可用废品仓库 2、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二机原料 3、蔬菜、水果储藏库,60000 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 仓库(无起灰的) ,木材交易和箱桶装仓库。300 100 507.6.3.9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较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距离,宜按表 7.6.3 值增加 0.5~1 倍。 7.6.3.10 下列地段不应选作库址:(1)居民密集的住宅区; (2)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 (3)附近有易对商品有腐蚀和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 7.6.3.11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35%,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 45%;多 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 1.5; 7.6.3.12 普通仓库的库址选择、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 ( 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7.6.4 7.6.4.1 化学物等。 7.6.4.2 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应远离城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爆、防灾 危险品仓库用地的标准与准则 危险品仓库是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的储存仓库。如石油、天然气、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相关 规划及消防规定; 7.6.4.3 7.6.4.4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报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审定。 石油库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存应符合第 11 章有关规定。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 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7.6.5 7.6.5.1 特种仓库 特殊仓库的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的特殊需求,同时应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7.6.5.2 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应远离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粮食仓库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卫生防护 距离的标准。 7.6.5.3 冷库库址应选择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20 的水源和电源。 7.6.5.4 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或郊区。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7.6.5.5 特殊仓库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地。 7.6.6 7.6.6.1 7.6.6.2 7.6.6.3 7.6.6.4 7.6.6.5 堆场用地 堆场用地是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应设置在城市边缘或郊区,应远离城市水源地。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地基承载力。 堆物用地可与港口、铁路站场结合设置。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小于 300 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小于 100 米。 7.6.7 7.6.7.1 7.6.7.2 7.6.7.3 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堆场应靠近口岸码头、铁路和高速公路设置。 集装箱货场用地应高出四周地面 30 厘米,并向四周设 1%的散水坡度。 集装箱场地负荷根据集装箱型号、堆放层数和所采用的搬运设备确定,宜采用混凝土地面。 7.6.7.4 集装箱堆放层数由装卸设备和集装箱数量确定。 叉车和跨运车可堆 2~3层;轮胎式龙门起重机可堆放 3~4 层;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可堆放 4~5 层。 7.6.7.5 拼箱货的装箱和拆箱以及收发作业应在室内进行。8、旧城区改建8.0.1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 一规划,分期实施,并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 套建设,完善城市的综合功能。 8.0.2 8.0.3 旧城区改建应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洁紧密结合。 根据现状特点、改建目的和经济条件,旧城改建可采取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 8.0.4 8.1 8.1.1 旧区改建要注意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容积率。 用地布局 旧区改建应根据现状用地特点、改建目的和改建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20 用地布局。 8.1.2 以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地方特色街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为目的的旧区改建,应确定保护对象、 界定保护区域、 制定保护措施, 调整与改建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 建筑及道路等。 8.1.3 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 应进行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目的的旧区改建,突出环境的综合,调整建设强度、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 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减少工业和仓储用地,对环 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应有计划迁出。 8.1.4 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目的的旧城区改建,应妥善处理改建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 8.2 8.2.1 标准。 8.2.2 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的改建, 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国家及本标准相 用地标准 旧城区改建应根据改建目的、 改建方式及改建区的现状特征确定建设用地关规定的下限控制,但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 80 平方米,主要用地指标应符合 表 8.2.2 的规定。 人口密集区改建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名称 公共设施用地 其中:商业金融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 地 其中:公共绿地 占总地用地(%) 10~15 5~7 0~3 15~25 12~15 8~10 4~6 0~2 10~15 7~9 ≥7表 8.2.2人均用地(m2)8.2.3 8.3 8.3.1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不得低于第六章有关规定的下限标准。 文物、古建筑与传统风貌保护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古建筑、 古树木等,应予以妥善保护,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8.3.1.1 国家、省、市(县)级重点保护单位应按三级进行保护。(1)绝对保护:指文物本身; (2)景观保护区:指与文物关系密切,景观上融为一个整体的环境区域; (3)环境保护区:指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20 关条目执行。 8.3.1.2 8.3.1.3 物。 8.3.2 城市旧区改建中, 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 在划定的景观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 在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筑物,应予以保留,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8.3.2.1 具有传统特色的商业街市及老字号店铺等,应加以保护;出现损毁的应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 8.3.2.2 尺度。 8.3.2.3 保护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 保护性旧街区内,应以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以保证街区的原有的环境境统一,不得破坏街区的环境风貌。 8.4 8.4.1 8.4.2 道路与停车场(库) 旧区改建应适当增加路网密度,完善路网系统。 旧区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应为 10~15 平方米; 路网密度宜为每平方公里 6~8 公里;道路广场用地占旧区总用地的比例应为 15~25%。 8.4.3 旧城道路网改造时, 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8.4.4 旧区道路宜按四级设置,其红线宽度可参考表 8.4.4 规定。 旧区道路分级表道路分级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30~40 25~35 15~25 5~15表 8.4.4红线宽度(m)步行路8.4.5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宜按旧城区人口每人 1 平方米计算, 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 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 10%。 8.4.6 8.4.7 8.5 8.5.1 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应符合第九章的有关规定,但可取下限值。 旧城内疏散救援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拆建比 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指标应根据改建地区的现状用地特点、改建政策、拆20 建目的等因素综合权衡确定。 8.5.2 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特色街区,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控制建设地带的旧区改建,应突出保护目的,拆建比不宜过高。 8.5.3 不宜过高。 8.5.4 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危房区改造,拆建比可适当加大,但应符合本标准其 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改建,应减少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拆建比它章节相关条目的规定。 8.5.5 一般性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可采用 1.1.5~1:2(此建议指标适用于低层区改建为多层区的地段) 。 8.6 8.6.1 8.6.2 其它规定 旧区改建不宜破坏原有的社区社会结构及生活结构。 旧区内房屋的改建、 扩建, 不得擅自扩大原用地面积, 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8.6.3 旧区改建, 在条件许可时, 应提高旧区的综合开发水平; 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8.6.4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 其公共建筑的配置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投资。 8.6.5 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期建设发展地区的村庄, 居住建筑用地的开发建设应参照第四章规定的内容执行。9、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9.1 9.1.1 9.1.1.1 城市道路 一般规定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9.1.1.2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共五个等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9.1.1.3 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其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所处相应道路等级进行,高速公路的设计按交通部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9.1.1.4 城市道路的横断面由机动车车行道、非机动车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和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所组成,并构成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20 两侧绿化带及及道路内宽度在 8 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9.1.1.5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按表 9.1.1-1 的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道路类别 计算行车速度(km/h) 快速路 60~80 主干路 40~60 次干路 40表 9.1.1-1支路 30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9.1.1.6机动车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 9.1.1-2 规定确定。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 表 9.1.1-2车道宽度(m) 3.75 3.50 3.50 3.0 11~14 1.0类别及行驶状态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 汽车混行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住宅区用地平衡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