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领取了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白天还不能生产?

29 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 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已经市政府六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议案拟对深圳行政审批事项权调整涉及的多项法规进行修改,并截止 4 月 11 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深圳拟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圳市从 2015 年以来相继开展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的全面清理工作,拟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权。鉴于拟调整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是由深圳市法规规定的,需待相关法规修改后才能实施。因此市政府组织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职权调整涉及的法规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行政职权调整涉及的本市法规按照程序进行修改,提出需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为例,议案说明提出鉴于上位法未规定临时排污许可制度,实践中临时排污许可与正式排污许可并没有本质区别,根据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等要求,将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删除原条例中提到的 " 有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排放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 的规定。此外,还将原条例提到的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更改为 " 年限适用国家规定 ",对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修改后的条例提出排污者可不必再重新申领许可证,而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不再强制公证该次纳入修正的十五项目法规,涉及环保、土地监察、城市供水用水、公证等多个领域,其中不少关乎民生的法规,都是从简政放权、便民惠民的角度进行修改。议案说明提出,去年深圳市政府就已下文通知,决定在企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先行办理中介服务 " 股权转让公证或见(鉴)证 "。此外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房地产变更强制公证事项也已废止,同时鉴于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种类繁多,强制公证不但给当事人增加成本,也不符合简政放权的原则。因此,《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拟取消 " 房地产赠与、继承;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 等行为必须公证的规定,修改后不再强制这些行为公证,改成赋予当事人就有关事项是否公证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为发挥股权转让等公证制度在预防交易风险的作用,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办理房地产、记名有价证券、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变更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或办事指南中提示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防范有关法律风险,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晚报记者 陈逸群 编辑 刘小涛
相关标签:
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排版
武汉头条3小时前
深圳热点1小时前
深圳热点5小时前
上海2小时前
哈尔滨1小时前
上海3小时前
爱合肥22小时前
武汉头条3小时前
资讯贵阳59分钟前
广州3小时前
武汉生活1小时前
哈尔滨2小时前
杭州2小时前
快快南京2小时前
厦门头条1小时前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限期治理期间,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或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排污许可证。
C、重新领取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A.三个月内
B.规定期限
C.投产一年内
D.治理期限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A.停止生产
B.停止排污
C.不得生产
D.不得排污
A.试运行、限期治理
B.限期治理、生产
C.试生产、试运行
D.试生产、限期治理中国酒都·仁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常见问题
【排污许可证办理或换发】常见问题
仁怀市环保局污控科
仁怀市环保局污控科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
排污许可证办理或换发
仁怀市环保局污控科
是否属于国务院简政放权下放职权
是否属于省直管下放职权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
收费依据和标准
1、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合法单位。
2、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
3、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1. 换证或办证申请;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提供环境监察大队排污申报审核意见;
4. 1寸卡片相1张;
5. 排污许可证原件;
6. 提交污控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资料;
7. 属于新办的需提交环评批复文件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意见(酒类企业需提交白酒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表格名称
排污许可证
责任编辑:
【打印本页】
主办单位:仁怀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设管理:仁怀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行政办公中心 电话:7 黔ICP备号
仁怀市政府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位置: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编稿时间: &&
来源: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
作者: 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规范排污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随着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的颁布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的完善适时进行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核定并颁发给排污者的、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证明。&第五条 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证。&第六条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第七条 排污者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提出削减污染物排总量的保证措施、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第九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需作重大改变或者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日向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30天申报。第三章 排污审核与排污许可证发放&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确定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排污者的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第十二条 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后应向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结果,给申请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规定达到允许排污总量的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由排污者提出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排污者必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各类污染物排放口及固废贮存场所设置标志。&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应安装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其他排污者应视条件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其它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具体由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对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进行自行监测。属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应每月向省和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污染物排放月报表”;属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无监测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第十七条 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第十八条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第十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应对排污者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监控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作好监察记录,每季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报告。&第二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者在当年10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11月至当年10月企业生产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情况及总量控制情况。&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的自检报告,结合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报告和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者,在11月底前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令限期治理。&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者的管理,按“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污染源监理动态档案。&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再审批建设项目,不出具产品出口、企业上市等一切所需的环境保护合格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 & &&年&&&&月&&&&日主要生产工艺: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备注:1、申请单位的年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指标都达标方可核发《排污许可证》,只有一项或者两项都未达标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为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只能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2、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一栏,根据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填写“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办理
,内容来自筑龙网相关的培训课程、论坛帖子、行业资讯等。筑龙网为国内最权威最专业的建筑工程学习。交流平台,超过1000万设计师、工程师和造价师在筑龙网交流、学习更多相关资料请访问日更新500篇的!(发布于:日)
此时有人在和您一起浏览筑龙优搜库
大家都在学
论坛热贴排行
课时数:10
课程时长:60
课程时长:8
课程时长:16
筑龙网已“成就有梦想的建筑人”为企业使命,为建筑行业从业者提供基于、直播课程、专家答疑、论坛交流的专业学习服务;同时搭建基于建筑+互联网的创业项目孵化平台,为推动行业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
临时排污许可证办理相关专题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