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具备哪些电子签名具备法律效力力

买房须知:认购书也有法律效力 签时可别草率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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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订房屋认购书,以此确定双方的买卖意向。然而对于很多第一次买房的购房者来说,对签订认购书的相关流程和手续大都处于懵懂状态,往往在盲目签订之后会出现纠纷。那么,购房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买到心仪的房子呢?草率签订认购书 回头就后悔了61岁的张女士现在和老伴住在三十年前单位分的老房子里。眼看着老两口的岁数越来越大,张女士动了换房子的念头。2月初,她在南部新城相中一套120多平方米带电梯的高层,看房当天就与售楼处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事后张女士发现,她买的楼层正好是消防连廊,会影响他们的居住舒适度,所以她后悔了。认购书有法律效力 不可小视一般来说,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会先签订房屋认购书。有些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确定双方买卖意向的作用。但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预售等合同前签订了意向书等,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时绝不能疏忽大意。“订金”及“定金”一字之差说道多其实,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有很多说道,必须逐条阅读和考虑之后再做定夺,比如认购书上有“定金”及“订金”之分。在法律上,“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不同了,它不对合同起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到1万元之间,最终以双方的协商为准。签订认购书不是“必须的”日前有读者咨询,如果购房时不签订《房屋认购书》,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不可以?就此,记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咨询了律师,发现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签与不签取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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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会遇到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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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解答问题:0条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签一份注明实际交易价格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的“阴合同”,而向房管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申报时使用另外一份“阳合同”,报一个较低的价格以降低税费。“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似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但实际上对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大。对于卖房者来说,要防止买房者只按照“阳合同”签订的价格付款,对于买房者来说,如果他再次售房的话,所缴的税款可能会大幅增加。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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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会遇到什么风险?我最近想去买一套二手房,房主跟我说要签两份合同,一份注明实际买卖价格,一份则以更低的价格交给房管局等部门,这样签合同的话,可以给我点优惠。后来听人说这属于二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请问签订这样的合同有什么风险?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签一份注明实际交易价格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的“阴合同”,而向房管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申报时使用另外一份“阳合同”,报一个较低的价格以降低税费。  “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似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但实际上对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大。对于卖房者来说,要防止买房者只按照“阳合同”签订的价格付款,对于买房者来说,如果他再次售房的话,所缴的税款可能会大幅增加。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问:我最近想去买一套二手房,房主跟我说要签两份合同,一份注明实际买卖价格,一份则以更低的价格交给房管局等部门,这样签合同的话,可以给我点优惠。后来听人说这属于二手房屋买卖“阴阳合同”,请问签订这样的合同有什么风险?                              江西张某  
答: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签一份注明实际交易价格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的“阴合同”,而向房管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申报时使用另外一份“阳合同”,报一个较低的价格以降低税费。  “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似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但实际上对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大。对于卖房者来说,要防止买房者只按照“阳合同”签订的价格付款,对于买房者来说,如果他再次售房的话,所缴的税款可能会大幅增加。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签订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有什么风险?有高手清楚吗?
您好:当然有法律效应啊。认购书是买卖合同的的预约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二、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一)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何差别1、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二)认购书在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相关阅读:房屋认购书的定义房屋认购书的定义是什么签订房屋认购书三点注意购房者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如何认识房屋认购书的定金及其损害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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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是非多!没搞清这7个问题千万别签认购书!
-& 15:17:16来源:融360房贷
[摘要]房屋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对房屋交易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双方之间对于确定购房,保证购房的一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对房屋交易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双方之间对于确定购房,保证购房的一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到底该如何签订认购书呢?聊宅小编从以下7点为大家阐述签订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1、房屋的详细信息必须出现在认购书中  认购书的认购对象是房屋,所以房屋的详细信息必须要出现在认购书中,包括房屋的地址、认购房屋的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这也是避免一房二卖的一个方法。  2、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要谨慎填写  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姓名、地址、电话、证件号码等。对于购房者来说,这里要尤其注意卖方的名称是开发商还是代理公司。如果是第三方销售代理公司,则应该在认购书中注明为代理关系。一旦后期出现什么问题,也好有个说法。  3、开发商资质和楼盘预售证要要调查清楚  签订认购书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更应该认清开发商的资质和楼盘的品质。对于楼盘,除了购房者自己的了解和调查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证与无证的区别相信大家也很清楚,有了预售证,签订认购书的信心便又增加了一分。开发商无证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但还是对开发商的资质问题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购买没有预售证的房子,即使签了合同,也无法办理网签、过户,更无法获得不动产证。  4、房屋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要约定清楚  房屋的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不能使用特价、均价等模糊字眼,付款方式则包括全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每一个数字,每一个金额都要认真核对,防止因粗心造成的资金损失。  5、开发商承诺要写进认购书  大多数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开发商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赠送面积等承诺,这些都可以在认购书中体现,后期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照样也可以写进去,以防开发商变卦。当然在这里最好也要对违约的处理办法作出一些规定。  6、违约责任要提前约定  合同类性质文书的签订都是为了对双方有一个约定,以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方法确定。认购书也不例外,在认购书中除了要交代清楚自己的关注点之外,比如商品信息,交易详情或者资金往来等内容,更要约定清楚风险处理方法,对双方进行约束,减免出现损失时的风险系数。  7、小心认购书中的“陷阱”条款  陷阱条款,或者说是不合法、不合理条款,这种情况存在的样式太多,聊宅小编列出几种常见的来做分析。在实际填写认购书的时候就要多长个心眼儿了,认真阅读,有异议者要及时提出,作出适当的处理。  a、不对等条款  签订合同要遵循着自愿、平等、合理的原则,所以在认购书中如果遇到不平等的条款,如制定合同的一方尽力的偏向自己,违约责任也是他方承担的多,自己承担的少这类性质的条款就称为不平等条款。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敢于指出,并建议采用政府统一制定的认购书。因为现在的认购书一般都是开发商按照制定的,所以这种情况还是很常见的。  b、涉及到敏感字眼的条款  房屋认购一般都需要购房者缴纳一定的资金才可完成,在缴纳完资金,签订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对方关于这笔资金的处置办法,尤其是一些敏感字眼可能引起的钱财纠纷,比如资金的“没收”“不予退还”等字眼。这条条款更多的是针对购房者违约可能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制定的违约处理办法。即使购房者违约,这笔资金都不应该是这样的处理办法。此时,双方要协商出合理的方案,写入认购书,对双方都要有一个约束。  c、使用模糊概念的条款  认购书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牵扯到资金的问题,在认购书中有关房屋价格的大多数约定都要小心对待。要谨防开发商使用“优惠价”、“折扣价”等模糊概念性的说法,解决方法是,只要涉及到金钱就要准确到具体的数额,不能模棱两可。
责任编辑:李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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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您好,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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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对房屋交易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双方之间对于确定购房,保证购房的一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到底该如何签订认购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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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24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8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10月24日基准利率
15年8月26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8月26日基准利率
15年6月28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6月28日基准利率
15年5月1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5月11日基准利率
15年3月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3月1日基准利率
14年11月22日利率上限(1.1倍)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85折)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7折)
14年11月22日基准利率
12年7月6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7月6日基准利率
12年6月8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6月8日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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