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奖补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使用效率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5〕3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新增创业主体个数、创业带动城乡就业人数和省级扶持资金额度等因素,分配下达省级扶持资金,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支持市县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整合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已有扶持创业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不足的市州、县市区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    (二)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三)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六)其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根据各级银行金融机构宏观调控的信贷规模,除中央财政下拨我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总量之外,各地可运用扶持资金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全力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当各地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5倍时,可从本级安排和省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中扩充担保基金;各地按现行政策规定地方财政应承担的25%贴息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从本级安排和省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中补充贴息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相关规定与其他扶持对象一致。调整完善全省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其中,省级扶持资金用于:    (一)每两年评估认定50家左右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在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50个优质基地给予奖励。具体评估认定标准及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施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项目。每年组织评选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双百资助工程”。每年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10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施“2151”工程。每2年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个县市区、50个乡镇(街道)、100个村(社区),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省、市州、县市区应分别组建本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项目库建设费用。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对经评选纳入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外)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由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操作流程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等活动,对于在各类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大赛中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企业单位,各地可以根据竞赛活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经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扶持资金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类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09:48:14) ( 09:44:34) ( 09:39:42) ( 09:35:34)山东: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累积&亟待“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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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累积 亟待“动起来”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不能“躺着睡懒觉”,必须“动起来”!今天,在济南召开的山东省就业创业工作电视会议上,透露出这样的信息。为此,山东省将积极探索把就业资金纳入第三方机构评价试点范围,提高就业资金绩效考评质量。
我省2013年出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规定,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也要筹措资金设立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有投入,还得“花出去”“用起来”。据悉,去年底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累计结余是个不小的数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慎民表示,“各地要积极消化利用好就业专项资金结余,结余较多的地区要调剂安排结余资金,用于支持新出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下一步,省里将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强、结余较多的,在按规定落实降低费率政策和留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资金基础上,可以多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差、结余较少的,要进一步加大一般公共预算投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按时足额落实。预算内安排的就业资金,重点用于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重点用于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以及落实有关奖补政策。
(责编:宋翠、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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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这比目前的最高额度标准提高了100万元。意见提出,给予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原标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每年至少10亿  ◆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到300万元  ◆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带动就业一个岗位奖励2000元  ◆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加大政府购买培训力度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杨卫华 范粟 报道  本报济南9月23日讯 近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积极推进“创业齐鲁 乐业山东”建设。从明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2014年到2018年,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  据省人社厅政策研究处处长张百顺介绍,2013年年底前,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增加到5亿元,各市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这比目前的最高额度标准提高了100万元。  “为加大扶持创业力度,我省首次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处长衣军强告诉记者,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也要筹措资金设立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我省将提高创业补贴标准。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意见提出,给予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每年评估认定20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通过以上举措,2014年至2018年,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20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稳定在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201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从2014年起,我省提高省级培训补助标准,加大政府购买培训力度,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到800元/人,增加部分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张百顺介绍,我省将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将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2014年至2018年,我省每年组织20万人参加创业培训。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着力打造“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大众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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