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还能享受低保政策吗?

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人口识别与管理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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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16号),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人口识别与管理工作尤为关键。
&&&&统一认识,提高精准识别的自觉性
&&&&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扶贫开发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民生工程。精准识别和管理是上述两项政策落实的基础,关系到政策的执行效果,对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中,要提高认识,自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识别程序和识别标准,做好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化解有关矛盾。
&&&&严控标准,保证精准识别的质量
&&&&在贫困户建档立卡&回头看&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严把认定质量关。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少,全部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不纳入。省扶贫和移民办在《关于进一步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的指导意见》(赣扶移综字[2015]80号)中指出了原则上在精准识别贫困户的七种一票否决,四种从严审核和甄别的情形。在工作中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七种一票否决情形要进行具体的审核和甄别,不能简单化、机械化、&一刀切&地处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支出型贫困问题,要根据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考量。对因大病医疗、教育等大额支出造成家庭贫困的,要及时按要求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扶持。同时,要严防&冒进思想&,人为地减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降低贫困发生率。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摸底排查,将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及时纳入低保,尤其要重点把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灾、因重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返贫的贫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要求纳入低保。
&&&&全省增加的农村低保对象基数应通过重点对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倾斜、对贫困乡村倾斜、提高常补对象占比、加大常补对象按户保障力度等方法,全面落实省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基数,促进农村低保人数更加符合贫困状况实际。要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主体责任和县级审批主体责任,分别按相关要求入户核查,把好准入关口。要综合运用入户核查、收入财产核对和听证评议手段,不得以听证评议代替入户核查、收入财产核对。在坚持把听证评议结果作为评定贫困户、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的同时,对争议较大的申请对象,县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对生活确实困难,符合条件,但未通过听证评议的对象,应由县、乡、村三级统一认定后予以纳入。同时,对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人口,做好精准帮扶工作。
&&&&做好宣传,有效化解工作中产生的矛盾
&&&&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党和国家的扶贫开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原原本本、完完全全地交给人民群众。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工作开展,采取&明白卡&、&宣传册&、公示、公告等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宣传手段和措施,向工作对象认真仔细地宣传有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村&两委&班子、&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密切掌握相关工作动态和工作对象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严防和杜绝甘肃农妇杀子类似事件的发生。
&&&&要强化综合救助,除对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加大救助力度外,对不符合建档立卡和低保条件但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要根据其实际需求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救急难&,并运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介其他社会救助部门给予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关于切实做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纳入低保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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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纳入低保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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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城区街道办事处:
我县2016年脱贫攻坚工作正处于收口的关键阶段,按照省、市关于低保兜底工作的最新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日至11月30日期间,开展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农村贫困群体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工作
在现行政策规定前提下,以今年低保提标工作为基础,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经济条件严重困难的三、四级以上残疾人员的;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切实做好其他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工作
在现行政策规定前提下,以今年低保提标工作为基础,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一)常年流浪、患有精神疾病及智障的;
(二)丧偶单亲家庭因子女就学、生活困难的;
(三)患者年度入院治疗费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
(四)父母瘫痪、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五)农村贫困群体中家庭人均耕地不足3亩、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家庭成员中有年龄60周岁以上的,同时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乡镇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扶贫、民政以及各村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的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精心部署,按照&应保尽保、不落一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
(二)明晰原则,及时上报。调查中,对贫困户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需所在村主要负责人、乡镇民政助理、分管副乡镇长和乡镇长逐级签字确认,作为认定依据,有关核对工作由各乡镇自行开展并逐步完善。调查完成后,各乡镇要如实分别填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和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于11月30日前报至县民政局低保办。
(三)严肃纪律,务求实效。此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工作事关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能否如期完成。县政府将组织督查、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抽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度滞后的,县政府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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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惠民政策一览表
享受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享受政策情况
医疗类政策
县域内住院零支付
县域内住院零支付
建档立卡贫困户
增加21种需长期门诊维持治疗慢性疾病补助
按确定治疗方案实际发生的门诊费用90%报销,全年累计报销不超过2000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
11种可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补助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按相关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建档立卡贫困户
取消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钱
建档立卡贫困户
取消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押金
建档立卡贫困户
院内会诊费
建档立卡贫困户
贫困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
建档立卡贫困户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
建档立卡贫困户
妇幼卫生健康服务
建档立卡贫困户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建档立卡贫困户
药物治疗包虫病
建档立卡贫困户
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
建档立卡贫困户
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
从2017年起免费提供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
建档立卡贫困户
一般诊疗费
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
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补助
手术3万元/人 ,康复训练2万元/人,辅具0.5万元/人
建档立卡贫困户0-6岁残疾儿童
晚期血吸虫患者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晚期血吸虫患者
重症大骨节病患者
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症大骨节病患者
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补助
2.5万元/人
建档立卡贫困户包虫病患者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个人合规自负费用的70%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两次报销后,在年度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教育培训类政策
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教育
幼儿保教费补助
省示范、市示范幼儿园每年1000元,县城幼儿园每年900元,乡(镇)幼儿园每年600元,村级幼儿学生每年500元。凉山标准700元/年
在学在园的孤残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建档立卡子女全免保教费)
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补助
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中职学生补助
免学费:公办1、2、3年级均享受2000元/年:民办1、2年级每年均享受2000元,3年级均享受1600元。助学金:1、2年级全体学生享受助学金2000元/年,3年级全体学生享受助学金1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子女在享受补助每生每学期500元
前两项为在籍在校的全体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为建档立卡户
普高学生补助
助学金1500元/年,免除学费700元/年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困难大学生补助
助学金3000元/年:助学贷款:本专科最高8000元/年,,研究生科最高12000元/年
助学金: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助学贷款:国家正规大学的在校学生或大学新生(含高职单招、专科、本科、研究生)均可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新生补助
大学在读期间每年4000元(学费资助2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从2016年秋季开始,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考大学的对象
1500元/人.年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
贫困成年人技能培训及创业
技能培训补贴
1、技能培训:A类中:专项职业能力1500元/人,初级及以上2000元/人;B类中:专项职业能力1000元/人,初级及以上1500元/人;C类中:专项职业能力800元/人,初级及以上1200元/人;2、创业培训2000元。培训后分别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中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级260元、中级205元、初级150元、专项职业技能120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初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
一次性补贴10000元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冕宁县自主创业者
住房改善类政策
发改部门项目
易地扶贫搬迁
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辅助用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补助22000元
居住地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禁止开发难以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国土部门项目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
非集中安置农户,3万元/户;集中安置4万元/户(其中1万元为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符合县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自愿申请避险搬迁安置的农户
住建部门项目
农村危房改造
房屋危旧等级被鉴定为D级,急需进行危旧房屋新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0.75万元/户
房屋危就等级被鉴定为C级、D级,需进行危旧房屋修缮和加固、新建的农村危房
扶贫部门项目
彝家新寨补助
2.5万元/人
房屋危旧等级被鉴定为D级,需进行危旧房屋新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社会保障类政策
民政部门项目
最低生活保障
A类160元/月,B类150元/月,C类140元/月
本县低保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240元/人.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
60元/人.月
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对象
残联部门项目
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
2016年按乡(镇)村核定的收入补差,2017年开始按三个档次补差:一档170元/月,二挡150元/月,三挡130元/月
持第二代残疾证;属于建档立卡户贫困残疾人;本人没有享受低保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级:80元/月;二级:50元/月
持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是一,二级残疾人
人社部门项目
农保参保补贴
缴100或200元补40元;缴300补45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或600元补60元;缴700元补65元;缴800元补70元;缴900元补75元;缴1000元补80元;缴1500元补100元;缴2000元补120元;缴3000元补160元(以上只对当年正常缴费人员进行补贴)。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证或死亡且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等特殊群体每年每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十五年且未领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每半年进行一次公示。
生态及产业发展类政策
扶贫部门项目
安全住房信用贷款
2.5-5.5万元/户
新建住房的建卡贫困户
产业扶持周转金
每户最高1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发展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扶贫小额信贷
每户按评级授信等级贷款3万元
按照《贫困户评级授信办法》获得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家庭成员
林业部门项目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分五年,第一年800元/亩(含300元种苗造林费),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1.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范围;2.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退耕地还林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级:14.75元/亩;省级:14.75元/亩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国家或省级公益林
农业部门项目
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
禁牧补助: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承包草原的牧户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123.8元/亩
有土地承包的农户,按计税面积计算补偿
主办单位:冕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冕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公安机关备案号:29国办转发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农办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中国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各地要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落到实处。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二)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三)建立沟通机制。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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