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代征的基金费可不可以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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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同征同管同查一体化全面提升地税代征(基金)费征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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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同征同管同查一体化全面提升地税代征(基金)费征管工作水平当前,地税代征(基金)费收入日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它开征目的的针对性和明确性,使之对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现以我市某地税区局代征(基金)费收入情况为切入点,了解基本征缴情况,探索和总结经验,以不断推进地税代征(基金)费的同征同管同查一体化管理工作,使之逐步迈向法制化和规范化。一、地税代征(基金)费的基本情况(一)地税代征(基金)费的种类。目前,由于全省各地有所差异,地税代征(基金)费的种类有所不同,但大体有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库建设基金、社会保障费等,主要涉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迫切需要资金和亟待解决问题的一些领域。(二)地税代征(基金)费的征收地位。就当前的征收情况看,地税代征(基金)费大多属于从属地位。当然,(基金)费从法律地位上也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补充,它的征收规模与税收比起来肯定不能同日而语,但作为税收之外它能起的调节作用而言,它的征收地位也应该引起一定程度的重视。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省局为此成立专门的征管机构(基金)费处,以期全面加强征管,从宏观层面大力协调各项代征(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三)地税代征(基金)费的入库情况(以四项基金为例)。1.从近四年的入库总量上看:从2007年~2010年7月,四项代征(基金)费在总量上都保持了稳定增长,占区级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10%左右,一般增长比大多在9%以上,与工商各税增长相比,基金的综合增长比相对较为稳定,维持在11%左右。这说明近几年来代征(基金)费征收工作在与税收收入和区级一般预算收入保持同比增长的同时,征管力度没有被弱化,而且还有小幅强化趋势,但征管手段上还未出现较大突破,始终维持在原有的征管水平。2.从月度、季度分阶段入库情况看:从月度、季度分阶段入库情况看代征(基金)费季度及年底征收情况较好,征收力度较大,但同时年底最后一个季度入库数几乎占到全年入库数的50%,这说明在代征基金征收过程中,收入的均衡入库做得不理想,年底一般突击入库,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这使应征数可能偏离实际。不过这在代征(基金)费征管中应该是一个普遍现象,因为税收任务吃紧,必将分散有限的征管精力。这有待于通过征管的法制化进行解决。3.从分行业入库情况看:四项(基金)费入库主要集中在商品流通、广告、房地产、建安、餐饮、住宿、IT等行业,尤其是商品流通业基本占据入库数的半壁江山(数据取样区局基本没有金融业、邮电通信业、制造业数据参照)。在这四项(基金)费中,防洪和价调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因此商品流通、房地产、建安等行业为主要征收对象,如与同期行业入库税额相比,商品流通业负担率较重,这说明政策制订未充分考虑行业之间的利润差异,导致行业之间征缴力度的严重不平衡。工会经费及残保金主要取决于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人数,因此从业人数较多或工资水平较高的行业将成为主要征收对象。而由于法人主体性质的原因,卫生行业和医疗行业尽管从业人数较多,工资水平较高但基本不再征收之列,这不能不说是制度上的缺憾。(四)代征(基金)费申报和缴库管理。四项(基金)费中除残保金外其他三项基金都由地税局全面代征,而残保金游离此之外,申报审核在市残联,征收入库在地税局。四项(基金)费都实现了机打开票,但销号入库的过程不尽相同,防洪和价调企业入库指定银行后,再由指定银行传递给市局,市局再转办税服务厅销号入库。残保金与税票销号入库程序相同。工会经费由工会在指定银行拿票后转办税服务厅销号入库。因此在征收管理上对四项(基金)费的程序有必要统一和完善。二、代征(基金)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管难点长期以来,由于代征(基金)费缺乏强力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地税部门在征收(基金)费中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再加之地税部门内部对代征各项规费缺乏足够认识,从而导致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管理不规范,这就给代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矛盾和困难。(一)对代征工作普遍缺乏足够认识。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地税部门普遍存在重税轻费观念,实践中很难达到税费并重。多数征收单位仍把代征工作当作税收工作的“附属”,认为是税收的额外负担,也就只在税收工作的间隙临时抓一下,还没有真正把代征管理溶于税收管理之中。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依法缴纳各项税收的责任与义务认识较深,但对地税部门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就不大理解,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费少缴、欠费不缴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二)依法治费阻力较大,征收手段不强。目前社会和企业对地税部门代征的认识还不是很高,主动纳费意识较差,配合程度较低,形成一个良好的征收环境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征收手段来讲,税费有很大的差别,对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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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社保费征收方式 推进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行性探讨
发布时间:&&&&来源:铅山县地税局[ 大 中 小
优化社保费征收方式 推进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 &&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行性探讨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代征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比较早的如广东、重庆等地。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超过二十个省的社保费是由地税部门征收。从全国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情况和我省现状分析,我省社保费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条件已经成熟,由地税部门来代征社保费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本文从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的重大意义、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的优势、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可行性及积极意义
(一)法律阶次极易实现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代征授权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省由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有的则由县(区)政府进行授权由地税机关代征。
二其他省市地税机关的征收实践为我省社保费代征奠定了工作基础
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十多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由地税部门征收一些地方由社保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从征收范围来看,有全面代征,也有部分代征,目前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由社保机构全面征收。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区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从全国范围来看,凡是开展社保费代征的地税机关,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平均高出%以上。
(三)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保费的征收力度
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社保费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保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保费的征收力度。
(四)有利于促进社保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机关统征社保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保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可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且可以促进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可大大减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
(五)有利于社保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保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明确税务机关是社保费统一征收的唯一执法部门,以便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社会保障费征收入库、违章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并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效率和刚性。
(六)有利于提高社保费社的征缴刚性
社保费实行统一征收,而且其征收与管理分开,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降低征收成本。美、英等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税都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在缴纳社会保险税时与个人所得税一起申报,雇员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自营者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税款进入国库,借助税务机关征税的专业优势,增强执法的强制性。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则负责社会保险编制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开支情况的检查,体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管、用的分离,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是社会保障费征收方式的优化选择。
二、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更具优势
江西省地税系统是一支强大的团队,秉承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宗旨,致力于为地方政府提供可用财力为目标,负责十几个税种、近十项基金费的征收代征工作。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江西省地税系统无论从人力资源上还是从征管手段、征管方法上均有着明显的优势。
(一)代征效果:总量、增量提高明显
从近年来地税部门代征各项基金(费)的效果来看,总量逐年攀升,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年全省地税部门征收各项基金(费)亿元,是年的倍,近五年来,代征基金(费)总量年均增速,比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税收年均增速()高个百分点(见图)。占全省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均保持在左右,占全省地税收入比重保持在左右(见图)。从地税部门代征主要的基金(费)来看(见图),由于年月国家规定停止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年防洪保安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同比有所下降,但其他基金(费)呈现快速增长。
图 1& 2011年-2016年全省地税部门征收各项基金费总量图
图-2& 全省地税部门征收各项基金费比重图
图-3& 全省地税部门代征主要基金费情况图
二征收队伍:人力、资源优势明显
地税系统有一支征收经验丰富、管理水平突出、能征善查、敢干能干的强大队伍。江西地税系统有在职员工约万人,其中从事一线税费征收的人员达到一半以上,加上业务管理系统的人员,可以说有一支强大的征管队伍,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掌握社保费征管的基础资料;又熟悉企业会计制度,能够较好掌握社保费的政策,做到计算准确,征收到位;还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税务稽查队伍,有丰富的稽查经验,能够做到及时足额的将社保费征收到位,并且可以通过有效地稽查手段,防止偷逃社保费情况的发生。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业务随之消失,将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不会额外增加地税系统的人力成本。
(三)征收手段:管理、经验可圈可点
第一,地税部门征收服务机构遍布城乡,方便广大参保人缴费。现有基层地税分局一半以上分布在农村乡镇,随着广大群众参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参保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们将要参保,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既方便广大参保人缴纳社保费,也便于他们了解社保的各项政策。第二,多样化的缴费模式,能确保社保费征缴实现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地税部门所服务的纳税人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自然人,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入推进,地税部门将更多面对的是自然人。一直以来,地税系统一直致力于信息化征管手段的开发与改进,实现了税款和费款的多样化缴纳,如财税库银一体化的实现,网上申报纳税缴费的开通,这些措施都是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缴税方式单一的有效途径,实现多元化纳税申报和丰富解缴方式,方便了纳税人、缴费人,提高了征管效率,这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代征社保费、各类基金的优势所在。第三,丰富的代征经验。近十年来,地税部门先后为水利、文化、教育和残联等部门代征了近十项基金费。近几年来,各类基金费的征收取得了明显成绩,为具体部门提供了充足的专项经费,地税部门也因此受到了被代征部门的充分肯定和一致好评。可以说,现在地税部门代征费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和很好的组织机构,为代征社保费的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三、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尽管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具有明显的优势和重大意义,但是,全国二十多个省的地税部门在过去十多年征收社保费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法不完善。现行有关社会保障政策,除了《劳动法》之外,仅有国务院年颁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难以引导规范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此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征收主体不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在《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就会引起征收主体不统一、税务机关征收执法刚性不强,甚至是职责分工不明确、办事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会给整个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由于各种征收标准都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导致省与省之间在开征社保费种、缴费基数、以及征收比例方面不尽相同,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负担水平不一致,不可避免造成缴费单位的攀比心理,并严重损害了社保政策的严肃性。
其次,管理不规范。现行社保费征缴体制,由与之相关的劳动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人事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大致分工如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工作的政策的制定和指导;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的登记、核定、检查、发放等,既参与征管又负责社保费的发放;地税负责社保费征收;财政主要确保存量资金的安全运作与监督。参照税收管理法则,把征管原本属于一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如缴费登记、基数核定、日常管理、行政处罚等分散在多个部门操作,难免会政出多门、职责交叉、体制分散。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及时协调处理好。管理体制不规范将导致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审核与征缴环节不相协调,机构传递的审核信息不实。参保单位的缴费数额是由社保机构核定,地税部门只负责征收,这就导致一些死账、坏账的处理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二是各费种管理自成体系,统收级次不够统一。目前,社会保险费所包含的五个主要险种分别由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五个办事单位分别负责,各费的统筹级次不尽相同,这不但会降低统筹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可能发生入错级次和个人账户记账难的问题。三是工作流程不规范,征缴效率低下。
再次,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多样化。由于权责分散,分工不明确以及部分权力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导致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多种多样。一是核定缴费数与征收计划脱节。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计划的确定以及行政处罚等环节分布在劳动、人事、社保等多个部门,致使衔接不紧,严重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二是税务征收权不完整,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三是征管查脱节,优势费源流失严重。地税机关只承担社保费代征工作,而对费源的管理、检查却由社保部门负责,这样直接产生两个后果,其一是地税部门只征不查,有能力稽查却无权查;其二是社保部门有权稽查却力不从心,查处力量严重不足。这种权力分配与力量分配之间的不平衡,最终会导致很多费源的严重流失。
四、理顺征缴体制,实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建议
在发挥地税部门各种优势的同时,我们可充分借鉴其他省份的征收经验,并对现已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更好地做好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工作。
(一)加强地方立法
建议省人大、政府结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资金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或《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办法》等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明确征收管理机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措施,为规范执法和强化征缴提供法律保障。
(二)规范管理,明确分工
建议我省尽快出台地方规章制度,明确社保费审核、征收、管理、发放等环节的具体分工,使各部门能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各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分离、相互制约、互相监督,根据现有情况,建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划制定和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社会保险金发放等具体事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审计和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要在具体制度中予以明确分工,尽量避免权责的交叉和真空,使各部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能明确职责,互相合作、科学管理,避免工作不协调、管理不规范、征管效率低。
(三)建立税费统管的征收模式
改变现有社保费与税收政策各行其政的做法,依据社保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共性规定,建立三者间的勾稽关系,设定计税工资低于缴费基数的部分不予进行税前扣除,促使企业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同时,对人员工资和企业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归集、分析,逐步建立标准数据库,形成纳税评估的标准数值体系,从而堵塞税费漏洞,提高税费管理水平。通过税收、社保费的整体管理和相互牵制,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降低税务机关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缴费的遵从度,有效地实现社保工作由执法扩面向征管扩面的转化。在统一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的基础上,借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和办法,理顺关系,统一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流程,出台社保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社保费征缴纳入税务征、管、查一体化的征管模式,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有效制止社保费征缴中的偷、漏、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社保费征管体制。
(四)建立双基数统一征收模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立了社会保险双基数模式。在征缴管理上,也应建立契合双基数的统一征收模式,即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向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社保部门再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按照税收征收方式,直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并设定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门槛政策。这种双基数的征收模式,一方面,在不改变社保费统账结合模式的情况下,扭转税务机关代征的被动状态,发挥税务机关征管执法优势;另一方面,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有效杜绝漏报、少报参保人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行为,维护职工利益。
(五)打造互联网社保并联信息协作平台,提高管理质量
开创部门间工作流模式,实现对社保缴纳情况实时监控,从而打造一个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使用的信息管理平台,包含过程控制管理、实时到账管理、三方对账管理功能,以多方业务往来自动化、业务模式流程化、民生服务便捷化、督查预警实时化、决策分析智能化的目标,解决了功能单一的问题。为缴费人提供联办登记、即时办理、短信提醒、骗保预警、实时查询、权益保护等服务。按月开展和人社局的联合欠费公示,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司法保障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助力社会法人诚信体系建设。地税部门主动联合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建并联信息协作平台,将各部门的数据集中到协作平台上,实现不同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解决了征收模式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地税部门自身优势及其代征社保费的重大意义,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的条件已经成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在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基础上,扬长避短,科学部署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推动我省社保费征管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铅山县政府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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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税务部门代征各种基金、费的相关征缴方式、票证使用和会统核算等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税务总局关于税款征缴、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税收票证管理和会统核算的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各项税款、基金、费的征缴、票证和会统核算工作,确保各项会统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税务机关应当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各种基金、费。税务机关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代征基金、费的项目内容,在同一系统中,办理税款、基金、费的征收缴纳业务,实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的一体化管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规定,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时,应根据缴款人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使用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的缴款凭证。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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