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工地老板直招工人做事的。分包老板不给我发工资,我们能找总包发放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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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率先发文 农民工工资由承包企业直接发放
记者 庞莹 刘春华
编辑:覃贻花
  1月1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我省将如何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更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0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银行代发工资,我刚看到相关新闻。”在成都新都区一家建筑工地做木工的农民工龚秀智说,他的手机屏幕上弹出的新闻里写到,《意见》要求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这是从源头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商都是大企业,我们拿到工资也有了保障。”龚秀智很兴奋。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离,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发,是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治本之策。“《意见》旨在形成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
  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一家建筑工地做工的农民工严海却担忧政策能否落地。“政策只是说‘推行’‘鼓励实行’,强制性并不大,实施起来不容易。”
  如何促进这一好政策实打实落地?龚秀智和他的工友们建议,最好把企业的账户直接跟工资挂钩,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企业投资预算,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落实这个政策,要明确开发商的责任,及时计拨工程款,限制施工单位垫资额度。希望同步建立承包人工程款保证体系,很多承包商不是恶意欠薪,而是收不到开发商应该拨付的资金。”在绵阳从事建筑承包工作的包工头严万林表示。
  记者获悉,我省已在全国率先发文要求,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制度性剥离,从根本上解决工资层层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难担责等源头问题。
  省人社厅表示,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加大力度督促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工资支付关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太阳鸟时评我辞职了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3个半月了  去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只有口头协议是工资年底发但是平时可以支点零花钱  可是我去支钱的时候他不支给我  所以我就提出了辞职   但老板说辞职可以但是工资一分都不给   请问我该怎么办呀
09-07-20 &
你可以找劳动仲裁解决这件事情的,只要你能够证明你是在这个公司呆了这么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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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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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指出几处误区吧:  首先,你没有签合同就拿不到工资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再就是,酒店也不得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劳动法也有规定:不得无辜扣押工人的工资。你们主管是错误的    发生以上事件你可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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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相关证据,并到劳动局投诉公司解除合同或者拖欠工资补偿: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你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理由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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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建议与单位充分协商。有很多时候坐下来沟通是一件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双方将自己的理由和困难如实说出,也许可以获得对方的谅解,也赢得对方的尊重。在解决此类争议时最忌讳的就是不顾一切的大吵大闹,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惹恼对方,反而不利于解决问题。当然在与单位充分协商前要先清楚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打有准备之仗,劳动法苑网特别安排过一个有关工资的专题,名为“劳动报酬”,必要时可供参考:。   如果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做法,也可以选择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由于无故拖欠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对于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向劳动监察举报后、或者劳动仲裁后,举报人、申请仲裁人的姓名会被暴露,公司往往会给“小鞋”穿。一些员工索性认为不如离开单位算了,省得以后被打击报复。这样也是可以的,而且也会吃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员工被无故拖欠工资后,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且这时属于单位有过失,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当然原来拖欠的工资仍旧应该付清。无故拖欠工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1、劳动保障部门对员工的投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2、劳动保障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表? 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而且,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4、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5、合伙形式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谁来负责? 答: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建筑活动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中的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答: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当然,发包单位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经工商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用人单位,其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发包方对被承包经营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答:应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就可能被罚吗? 答:是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3)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9、用人单位用购物券发工资会受处罚吗? 答:会。《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还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建筑市场的民工工资支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一般来说,分包方下属的民工工资应由分包方自行支付,然而现实中,分包方下属的民工经常以拖欠工资为由到工地闹事向总包方索要工资或以上访为手段讨要工资,对此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分包方确实拖欠民工工资;二是分包方并未拖欠民工工资,而是以“民工讨薪”的形式企图多要工程款。由于涉及社会稳定,政府遇到此种情况都会向总包方施压,要求其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尤其是在分包方不出面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但是,总包方对于分包方下属民工的身份、欠薪是否属实等情况并不清楚,支付之后将来与分包结算时,认定也比较困难。所以,总包方往往处于两难境地。
本文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总结,以供总包方处理时借鉴。
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经验,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共同遇到的问题一般有:
第一,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总包方是否有义务予以垫付;
第二,总包方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垫付的民工工资在事后可以被认定为已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并确保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
总包方垫付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
但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结算前,总包方是否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无法确认,故政府部门为了维稳,不论是否拖欠都要求总包方先行垫付,如果结算后发现多付工程款,则由总包方向分包方追要。
(二)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此外,如果违法分包人是个人,该个人从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组织民工施工,从劳动关系上来说这些民工也易被直接认定为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总包方更有义务支付民工工资,此种分包模式对总包风险巨大。
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问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经验,笔者认为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把合同关,选择合法的承发包模式和分包人,在合同层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总包方应对分包方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其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在总包方不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分包方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施工现场闹事的违约责任方法,违约责任要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并且细化,这样,就会增大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成本,降低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到工程现场闹事的可能性。
再次,分包合同中可约定在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时,总包方有权将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总包方已支付。
(二)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监督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发放。
1、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对分包方使用的所有民工,进场前均到总包方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
2、加强施工现场进出入管理,出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民工均须持证或佩戴工作牌,以尽可能地使所有在现场的民工信息被总包方所掌握。
3、加强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如果前述两项工作做得细致且到位,总包方即可对分包方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
如果出现民工讨薪事件,总包方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对此,要注意区分分包方出面处理和不出面处理两种情形:
1、在分包方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总包方在处理民工工资时,应先与分包方签订垫付民工工资协议,约定民工领款签字后分包方应签字确认民工已实际领取。此种情况下,总包支付民工工资被确认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没有任何问题。
2、在分包方不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总包方应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1)要求民工或班组对拖欠的民工工资制作工资表。
(2)就所有民工或班组自行提交或汇总的工资表及相关工资数额向分包方发函,要求其予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确认的后果。
(3)政府(如信访办、民工办公室等)对民工工资见证确认。
(4)应在项目工地进行公告。
经政府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由政府或总包方在项目工地进行醒目张贴公告(最好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并对该公告拍照留存。
(5)相关文件要标明具体项目名称,以确保证据与项目工程的相关性。
(6)民工领款前的文件签署和确认文件要齐全。
民工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申报的工资数额属实,能提供欠薪依据的要求其予以提供,并承诺领款后不再继续闹事,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民工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尽量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有现场办理的其他民工两人(最好包括班组长)以上签字见证。
(7)实际支付过程中,应优先选择银行卡方式支付工资。
首先,应该核实申领工资的农民工的个人身份信息;
其次,支付方案应该首选银行卡支付,以便证据固定。
再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选择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时最好是在政府的协调下集中进行,现场建议安排录像,政府也要对相关支付进行签章见证,收款人要写收条。
(8)应注意证据的事后保存,建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本文只是笔者从亲历案件所得到的一点启发,希望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讨薪时能有些许借鉴意义。(文\俞光洪&&盛尚坤)(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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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分包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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