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向工商局对虚假广告处罚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慧媛 张瀮元
  【裁判要旨】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
  一审:(2014)朝民(商)初字第44832号。
  二审:(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302号。
  【基本案情】
  京东公司是京东网(JD.com)的网络平台服务商。日,王先在京东网上订购“唯有家纺全棉贡缎大提花绵羊绒被”2件,订单号为,金额合计1797.6元。日,王先在京东网上订购“唯有家纺全棉贡缎大提花绵羊绒被”4件,订单号为,金额合计4895.6元。王先共支付货款6793.2元。
  庭审中,王先提交购买上述羊绒被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载明销货单位为婷皓公司。王先提交京东网页打印件及羊绒被一床,证明羊绒被的产品标签处印有“极品绵羊绒被”,且该标签的照片显示在网页上产品图片中。王先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告知书》,证明经王先举报,工商部门认为上述羊绒被的宣传网页上使用“极品绵羊绒被”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并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京东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涉案羊绒被的销售者是婷皓公司,“极品羊绒棉被”是印在产品标签上,属于产品名称而不是广告宣传,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错误。
  京东公司提交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京东公司是为京东网提供互联网平台,不从事销售活动。京东公司提交婷皓公司《说明函》,证明涉案羊绒被是婷皓公司在京东网上销售、配送及提供售后服务,宣传网页及产品展示页面内容是婷皓公司上传、维护。京东公司提交网站网页打印件,证明京东公司在网站上披露了涉案羊绒被的经营者为婷皓公司的信息。京东公司提交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羊绒被产品质量合格。京东公司提交婷皓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证明京东公司已经审核婷皓公司的销售资质。王先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
  王先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公司退还货款6793.2元,赔偿经济损失20379.6元;本案诉讼费由京东公司承担。
  【审判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朝民(商)初字第44832号民事判决,判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先货款六千七百九十三元二角,支付王先赔偿金二万零三百七十九元六角;王先于同日退还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有家纺全棉贡缎大提花绵羊绒被”六件。宣判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3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先是否有权要求向京东公司主张权利;二、京东公司出售涉诉商品是否构成欺诈;三、如果构成欺诈,京东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涉诉羊绒被在京东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京东公司虽然不是涉案羊绒被的销售者,但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对于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产品信息图片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销售者欺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构成欺诈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为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欺诈行为和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高级用语本身不应使用于对商品的描述中,本案涉诉商品采用了“极品羊绒棉被”名称,普通消费者有理由认为该羊绒被的材质能够达到区别于同类产品的优质的程度。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的商品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可推定其存在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
  三、欺诈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三倍赔偿,由于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王先要求京东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金额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相关新闻: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青年法治人才培养,7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青年干...&&nbsp附件下载:
推荐给朋友新民网移动客户端
您现在的位置: >
兰州: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钻石 经营者被罚后状告工商局
  原标题: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钻石 经营者被罚后状告
  中国甘肃网11月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省钱70%买钻明天开抢”经营者以专版广告、气球拱门户外广告的形式,大肆宣传销售钻石的经营活动,经工商部门调查却发现,所销售的钻石无厂名、无厂址,经鉴定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宣传用语欺骗消费者,遂对其作出罚款96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将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诉至法院。昨日,兰州中院对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的诉求。
  虚假宣传 无证销售
  日至11日,分3次以专版形式发布经营活动广告,内容为:“省钱70%买钻明天开抢”;标题上方醒目位置标有“活动电话被打爆上千人咨询表示想提前预定”、标题下方有“甘肃省珠宝玉石权威质检机构鉴定专家现场为市民免费鉴定”的宣传内容。在广告宣传版面有“30分钻戒省钱10000多元”……
  日,销售活动在张掖路紫荆百货商场进行。当天,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城关区)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时提交了深圳市金玺郎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玺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城关区给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携带身份证、来人委托书、产品进调货凭证、厂家授权书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城关区于当天审批立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此从事销售的经营活动;并且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在商场门口有标题为“钻石直销惠”的气球拱门户外广告。
  核查,在媒体刊登的广告内容均系其杜撰。经调查取证该广告单次整版费用为3000元。的标签上为英文,无中文、无生产厂家及地址。截至城关区检查时,共售出8件,经营额共计38000元,获利3040元。
  检查当天,城关区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的共计55件予以扣留。
  钻石不合格 工商部门行政处罚9万余元
  同年4月15日,、城关区均在场,随机抽样取证封存了6件样品后,剩余由领回。4月17日,城关区将6件样品送至甘肃省金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4月22日,6份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中“标识判定”一项内容均为:“不符合《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及《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标准要求。”“实物质量判定”一项内容均为:符合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综合判定均为:不合格。6件的货值金额(标签价)共计49983元。城关区于5月7日告知了检测报告的结果。不要求复检。
  日,城关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共处罚款合计96040元。同时开具了96040元罚款收据、49983元没收实物收据。
  状告法院一审认为处罚并无不当
  12月19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城关区起诉至法院。日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该案时,当庭提交了一份日金玺郎公司的委托书,授权负责在兰州市进行产品的推广展示、销售等活动。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城关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上诉 兰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其是代表生产厂家金玺郎公司在兰州开展临时性、流动性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异地经营者必须办理当地工商登记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城关区现场执法之时,就提供了金玺郎公司的“三证” ,并非无证。在一审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金玺郎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城关区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即甘肃省金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本案所涉产品为进口钻石,以已失效的《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作为鉴定依据,过于牵强。该报告判定产品质量成分、重量等产品本身为合格,但判定产品标识不合格。产品标识不合格不等同于产品本身不合格,综合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被作为证据采纳。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城关区对实施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官方微信微信号:xmwb1929有用、有益、有趣
侬好上海由新民网出品微信号:helloshanghai2013吃喝玩乐、上海故事、同城活动每天热爱上海多一点加入小侬家族就对啦!
街谈巷议微信微信号:xinminwangshi街头访谈,麻辣点评
更多关于的新闻
数据加载中……
“上海(国际)赛事文化及体育用品博...
墨锭描金、连环画、莘庄钩针编法、绒...
日,NASA发布...
明天(11月3日)起至11月7日,...
当地时间10月31日,埃及飞往俄罗...
历时半年的米兰世博会将于10月31...
已入深秋,上海的菊花全都开了,你想...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上海环球...
【看4D大片,玩科技馆!】 最近,小侬给小朋友们的福利一波接一波。报名时间:5月23日—5月27日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社会监督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电子信箱:
1. 投诉专线电话:021-
2. 社会监督来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邮编:201199
3. 来访接待: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
4. 投诉电子信箱: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行政处罚类】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吐鲁番政府网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类】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类&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公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消保监督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日通过,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日实施)& 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1.立案阶段:工商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工商部门对已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查处,与案件或经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阶段: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经营者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工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吐鲁番政府网&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局罚款 虚假宣传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