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的国家,省部级认定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情况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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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诚聘各科室骨干、国家及省部级人才(可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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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肿瘤学科的发祥地,是集医、教、研、防为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是我国规模最大的肿瘤防治研究基地。目前医院占地面积6.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现有职工1941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299人。现诚聘:职位名学历申请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博士请点击职位名称查看详情及投递简历。更多岗位请点击医院招聘首页查看:联系人:张申、程珊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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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西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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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肿瘤学科的发祥地,是集医、教、研、防为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是我国规模最大的肿瘤防治研究基地。目前医院占地面积 6.9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现有职工 1941 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99 人。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 1 人,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4 人,国家「千人计划」3 人,国家卫生部、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 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 22 人,国家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 2 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2 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1 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1 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 人, 国家教育部优秀新世纪人才 6 人,天津市千人计划项目人选 16 名,国际南丁格尔奖获得者 1 人。医院肿瘤学科是国家教育部重点学科及「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学科现拥有胸外科、护理学、肿瘤学、病理学 4 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拥有国家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药理基地、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岗位,「乳腺癌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创新团队,是国家一级学会——中国抗癌协会的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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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是我国肿瘤学科的发祥地,是集医、教、研、防为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为国家教育部重点学科、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国家首批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和一大批肿瘤基础研究领域的高级研究人员。   近年来,医院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临床和研究人才。临床、技术科室发展到46个,开放床位2100余张。肿瘤临床诊治技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年门诊人次突破百万,年手术量达3万余例,形成了医院临床医学技术新优势,临床综合实力居全国领先水平。“十一五”以来医院“从国外引进人才50名,其中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10名,省部级人才称号40名。医院科技实力及科研条件迅速提升,“十二五”以来共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64项,科研经费1.5亿元。其中863计划项目1项、973计划项目1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项、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1项;获科技奖励32项,其中省部级奖励20项,发表学术论文1923篇,国际学术影响力不断扩大。   为深入推进“十三五”人才强院战略,我院现面向海内外诚聘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及优秀骨干。   一、招聘类型及应聘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家级人才和省部级人才。其中,国家级人才包括国家特支计划(包括国家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国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包括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创新团队带头人等)、国家“千人计划”(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短期项目、青年千人、外专千人)等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或具有遴选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国家级人才一般应具有海外留学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正高级职称(国外副教授以上及资深研究员),学术造诣深厚,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中科研成就显著,在海内外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具有本专业学科引领能力和水平。国家级青年人才和省部级人才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研究方向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二)优秀骨干   优秀骨干指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或研究领域有一技之长或特色技术的优秀青年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具有一定的学术成就,发展潜力较大。 二、应聘要求: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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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含初次认定和继续认定)
  发布时间:日
(一)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第三条:&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川省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川价发〔号)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双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双认定&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二) 申报条件: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国家发改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改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
  备注:①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
  ②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持申请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 申报材料:
  (一)初次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可在www.t和www.下载,也可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5、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黑白、彩照均可)。
  (二)继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可在www.t和www.下载,也可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3、原有《资格证书》;
  4、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 办理程序:
  1.初次认定
  (1) 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
  (2)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3) 市发改委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改委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2.继续认定:同初次认定
  (五)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级审批机关的办理时限)。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上级审批机关的办理时限)。
  (六) 收费事项:
  不收费。
  (七) 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政务服务窗口电话 333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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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技术支持:攀枝花市志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ICP备案号:蜀ICP备解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来源: 国家卫计委网站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7年5月,我国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30多个关于器官移植的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条例》相关规定。依据《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2007年,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组织专家严格技术准入审核,审定医师人体器官移植资质。2013年,按照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的工作的有关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列入我委的行政审批项目。2014年,&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下放后的各项工作,我委起草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下放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培训相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加大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二、起草过程&
  自&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我委立即着手落实下放相关工作的具体措施,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审批事项下放衔接工作。赴有关省份调研,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器官移植医院相关人员共同研究&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下放后有关事宜以及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监管措施。组织部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全国知名专家召开了相关专题讨论会,研究文件条款,根据会议中专家意见对文件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及行业内进行了两轮征求意见,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也对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进一步修订后报送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定义。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二)明确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委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认定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委托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规划;组织编写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一是规定培训基地职责。培训基地负责对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医师进行培训。二是明确培训基地管理。培训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指定,实行动态管理。名单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三是明确培训导师管理。培训导师由培训基地择优推荐,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确定,聘期为4年。四是明确培训报名条件。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五是明确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周期为1年,总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年。参培医师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六是明确考核要求。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考核由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四)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标准及流程。一是&新人&认定标准和流程。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专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认定通过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二是&老人&认定标准和流程。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三是规定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尚未重新注册的;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在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期内的;不符合培训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资格的;除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外,未经培训基地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四是行政复议。对于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一是取消培训基地指定的情形: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基地资格;发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开展培训工作。二是取消培训导师资格的情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未能履行培训导师职责的;受刑事处罚的;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三是注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形:连续3年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的;《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四是重新培训的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被注销,申请重新认定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六)明确军队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规定。军队医师(包括军人、文职人员、以及在军队医院执业的地方聘用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参照上述规定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制定具体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定期互相通报军地医院培训基地有关招生、培训及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认定等信息。&&&&&&
  (七)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条件。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且近5年未发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二是具备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设施等条件。三是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具备较强的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能力。五是具备较强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六是具备较好的移植数据报送质量。七是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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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有关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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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有关问题及对策建议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摘要:司法鉴定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和特别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在满足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一般要求的同时,还应当符合科技活动和证明活动的规律和要求。本文系统的探讨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指导思想、法律要求、实践探索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只有从法规政策、机构本身和现场评审三个方面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和现场评审工作,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制度设计之初时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对策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有着&证据之王&的美誉。司法鉴定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和特别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在满足我国诉讼法律对证据的一般要求的同时,还应当符合科技活动和证明活动的规律和要求。鉴定质量的高低决定着案件判决的质量,往往直接影响诉讼结果。鉴于鉴定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在四川等六省(市)开展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笔者拟通过对四川省试点期间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梳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省级资质认定及现场评审工作提供参考。
一、四川试点工作情况
目前,四川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70家、司法鉴定人3359名。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含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77 家(2008年试点开始时为68家)、司法鉴定人1330名,分别占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和司法鉴定人总数的45.3%和39.6%。我省自2008年10月启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以来,有52家&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现场评审。其中,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已经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三合一&评审;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等47家司法鉴定机构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其余机构已报国家认监委、认可委或省质监局待评审。我省的主要做法有四点:
第一,注重组织领导,保障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部、国家认监委确定在四川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后,我厅积极行动,及时把相关精神及文件向厅党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厅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省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召开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后,市州局积极行动,及时把会议精神向市州局党委作了专题汇报,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得到了市州局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导认证认可工作。
第二,注重队伍建设,保证认证认可工作人才储备。2008年4月下旬,省司法厅在成都举办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认证认可知识的业务培训;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组织68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8人参加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四川举办的内审员培训。2009年6月6日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宣传贯彻座谈会,各市州质监局认证评审工作负责人和市州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试点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和内审员共计20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邀请《评审准则》起草专家之一黄涛讲解了资质认定制度、司法鉴定活动与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准则等内容。2008年6月和2009年6月、7月,分三批组织推荐司法鉴定人及部分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参加了评审员培训,我省共42人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员证书。
第三,注重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和质监部门协力推进试点工作。省司法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调研组,深入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县司法鉴定机构调研,互相介绍资质认定工作和司法鉴定行业的特点和状况,共同研究制定我省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研究工作方案,分析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多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与检查,出台了《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及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仪器设备配置、现场评审及考核要点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详细规定,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第四,注重检查指导,保证机构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一是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现场指导。资质认定工作开展以后,分管厅领导、处领导多次带领司法鉴定管理干部深入到各司法鉴定机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纠正。二是发文督促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标准》,配置所申报项目的必备设备。三是抓能力验证,保证机构鉴定能力持续提高。四是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内审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知识考核。五是明确责任。省厅将资质认定工作列为对市州司法鉴定工作年度考核第一权重要素,年初,各市州司法局与省司发厅签订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证认可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的效果
(一)鉴定机构普遍增强了质量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决定》第五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规定,通过开展资质认证认可试点得到落实。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已经普遍认识到,建立符合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获得资质认定或认可,已经成为鉴定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务。为了机构的生存,鉴定机构纷纷拓宽鉴定场所,增加投入购置必备仪器设备,聘请咨询专家帮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鉴定质量管理水平,积极争取通过资质评审。
(二)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引入认证认可这一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使司法鉴定行业由依靠管理者个人经验和权威进行质量管理,迅速提升到依靠质量管理体系来进行管理,极大地增强了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建立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一系列记录文件并有效运行,工作每一步都有记录,能够重现鉴定工作场景,鉴定质量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三)管理创新,司法行政机关增强了管理手段。在司法鉴定领域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引入第三方评价,通过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技术管理、质量认证管理相结合,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管理提供了客观依据。如此精细化的管理,成为司法鉴定管理区别于律师、公证管理的一大特色。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与登记管理工作相结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时,使其与经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能力范围相对应。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与质量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近两年来我省在年度执法检查中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查不再流于形式,且容易被检查对象所接受。
(四)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增强,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最终要在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上下功夫。建立并良好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使影响鉴定意见的各个环节、各个因素都受到控制,从而最大限度避免鉴定质量事故的发生,使司法鉴定真正做到&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司法机关、法律工作者、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鉴定行业开展的资质认证认可试点持正面评价,已经取得国家和省级资质的鉴定机构案源上升明显,采信率也有提升。
三、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政策性问题及建议
1.关于仪器设备配置问题。首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标准》中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较高,基层(县级)司法鉴定机构满足该要求还有一定难度。基层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相对单一,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群众,为基层百姓服务,主要从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案源相对较少,收费也不多,仅能保障开展日常鉴定工作,缺少积累,难以购买并配齐仪器设备。从其业务单一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亦无需配备全部仪器设备。如果按要求配置齐仪器设备,一方面鉴定机构的经济实力不够,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其次,按照计量法规定和评审准则要求,用于出具数据的计量器具需要检定。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质监部门无法检定,而且检定的费用甚至比购买设备的费用还要高。因此,我们建议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基层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标准;同时明确,价格昂贵的大型仪器设备,如CT等大型医疗设备,或对场地有特殊的要求,如尸体解剖室,可以采取租用、合作、共建等方式,要求有书面协议或者所有权证明材料,对于属于母体组织的设备可以视为司法鉴定机构自有。
2.关于专兼职人员问题。国家认监委、司法部116号通知指出,兼职鉴定人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在该鉴定机构及其母体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兼职鉴定人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该类人员同样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和认证认可规则的培训。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其兼职鉴定人比例不得超过其总人员的20%。但实际情况是,2000年后新成立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大多以政法各部门退休法医为骨干组建,存在着数量较大的兼职鉴定人。这种情况在非国办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占大多数,这些机构缺少国家财政支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大多数生存状况并不理想,难以吸收高素质人才加入,自身培养人才也缺少投入、见效缓慢。因此,兼职鉴定人较多的情况在西部经济不发达的省市还将长期存在,兼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不符合现阶段实际情况。所以建议修改准则,可以考虑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一个项目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专职鉴定人,这样就可以保证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出具鉴定文书,也更加符合现实情况。
3.关于鉴定标准的问题。目前,司法鉴定各专业领域标准化程度差异较大,法医临床鉴定鉴定标准化程度较高,而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等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技术操作规范和鉴定标准。目前,鉴定机构普遍使用自制标准或使用已通过认证认可鉴定机构的非标准方法(作业指导书)。《准则》规定,非标准方法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确认。而司法行政机关应如何确认其标准的有效性?我们目前的做法是在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进行评估后予以确认。鉴定标准的问题,建议司法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4.认证认可结果的使用问题。
首先,认证认可与行政许可登记管理不配套。一是认证认可是《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先决条件,而现实情况是机构不设立就无法开展鉴定业务,也无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有的甚至不具备申请资质认证认可的主体资格,几乎无法通过资质认证认可。一般是先许可登记,再开展资质认证认可工作。建议在《决定》的解释中考虑实际情况,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上规定,先给予被许可对象1-2年的临时执业许可,在临时执业许可期限内通过资质认证认可的再给予为期5年的正式许可。二是缺少入门资质认定环节。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如何评审?司法行政机关面临操作性难题。我省目前正在探索借鉴资质认证认可和能力测试的方法,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评估标准和办法来进行评审。建议司法部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执业条件细则。三是试点结束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期延续登记时未取得资质的机构是否一律注销,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有效期5年,到期后应当重新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如果达不到《决定》规定的条件,包括认证认可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资格。建议司法部对此正式发文予以明确。四是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而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者如何衔接、统一?需要司法部、国家认监委、认可委进行协调,最好能统一期限。五是对民族地区和基层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应当有特殊的政策。这些地区经济状况较差,鉴定机构的条件比较简陋,要完全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距,而当地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有鉴定需求,司法鉴定机构在当地确有存在必要。建议鼓励民族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在硬件条件上予以适当放宽,重点考核其鉴定能力;对在试点期内仍难以通过资质认定的,应要求其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并取得基本满意结果,并且限定其业务范围。六是资质认定项目未通过如何处理?在现场评审中,鉴定机构有的项目通过了,而有的项目没有通过评审或仅部分子项通过评审,能否继续开展这个项目的鉴定工作?建议规定这类业务可以允许鉴定机构继续开展,但只能从事非诉讼的鉴定业务,同时这类业务的鉴定报告不得使用CMA等认证认可标识。
其次,认证认可如何与监督管理相结合。按照部颁规章的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司法鉴定年度执法检查,通过到司法鉴定机构实地检查、点验鉴定仪器设备、查阅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查阅业务记录、抽查司法鉴定文书档案、召开司法鉴定人座谈会等形式发现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与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沟通,责成限期改正。但这种形式过于行政化,有时有走过场之嫌。开展认证认可后,在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中,建议以《准则》和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为标准进行质量抽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促进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持续提高,实际效果更加明显。
(二)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鉴定机构底子薄,投入不足。特别是基层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量不大、收费偏低、积累不足、仪器设备投入不足,很难满足要求。应考虑给予一定的国家投入,同时在资质认定中对仪器设备、场地条件的要求适当放宽,重点考核人员能力。
2.体系运行脱节。目前,我省约有三分之二的机构聘请咨询公司帮助其建立质量体系和程序文件。由咨询公司先期引入门本身是一件好事,但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咨询公司建立的体系文件只是被动的遵照执行,参与度不够,也未结合机构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出现体系文件做得很好但不合身,实际工作中无法满足《准则》的要求和机构的情况,造成体系运行脱节,导致不少鉴定人认为体系文件是鉴定机构的累赘。我们认为,鉴定机构必须主动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3.体系未全覆盖。要建立并运行好质量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的全体人员都必须学习、掌握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要实现这个转变,人员培训是关键,要引导员工特别是鉴定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去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机构负责,为鉴定结果负责,科学地按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只有部分机构做到了全员培训,其余的司法鉴定机构只针对部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了培训,而忽视了对其他鉴定人员的培训,造成部分人员对体系文件不熟悉,使质量体系无法覆盖机构工作的全部场所和全过程。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对鉴定机构全员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检查。
4.对准则条款理解把握不准。主要表现在:《利用外部信息控制程序》中对外部信息的识别不足,对所选择的外部组织核查或验证提供的证据不足;外部专家评估记录不符合《外部专家的选择与控制程序》的要求;资料、标准等文本文件收集不全面,缺唯一性标识;计算机保存的鉴定图片等无保存措施和记录;内审、管理评审计划可操作性不足,报告缺项,输入、输出不足;不能正确理解设备期间核查要求,等等。建议鉴定机构要组织针对性的培训。
(三)评审中的问题及建议
1.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衔接不好。我省要求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上述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上述能力验证并取得基本满意结果;在县级行政区域从事法医临床鉴定(伤情和残疾)的司法鉴定机构,试点期内确实难以通过资质认定的,应当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并取得基本满意结果。对能力验证已经取得满意的项目,可以免于现场考核,但目前在现场评审中还是不厌其烦的进行现场考核,这样就降低了评审效率,影响了鉴定机构参与能力验证的积极性。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能力验证满意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这一政策。
2.评审员数量不足。目前我省有42名司法鉴定国家级评审员,但其中有约一半的评审员不熟悉司法鉴定行业的特点和管理,而熟悉司法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评审员大多缺乏现场评审经验,无法担任评审组组长,这样就难以大规模展开现场评审工作,导致评审工作积压,影响了试点进度。建议继续开展专家评审员培训,同时在评审工作中注意启用管理类评审员参与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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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荣获国家认监委、司法部联合举办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论文征集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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