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人管理制度人在工地受的伤,在人社局入的保险,多长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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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中,民工在没有资质的个人手下工作受伤怎么办?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发布时间: 08:36:31
  问:在某房地产建设中,工程承建方新余市某建筑公司将抹灰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孙某,民工马某受雇孙某后在工地受伤,马某该怎么办?
                     新余  李某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按照您的描述,马某在孙某受雇下为新余市某建筑公司工作,且孙某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则新余市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马玉虎的工伤保险责任。此外,即使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如果能证明马某与孙某是雇佣关系,则马某的受伤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新余市某建筑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孙某没有相应资质的,应与雇主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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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给建筑工人缴工伤保险 否则不得施工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社保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记者 解丽)责任编辑: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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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All Rights Reserved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因工受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
江苏省高院认为:如果经过多次合法转包,最终承包工程的主体具有用工资格,则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资格,则由转包方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所有的承包主体都是建筑工程利益的获取者,应该对因工受伤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
为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同时又规定:该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015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也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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