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拆除应该提供哪些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关的材料

关于转发奎屯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奎政办发〔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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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奎屯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奎政办发〔2010〕14号 &
奎屯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 &&&文章来源: &&&时间: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奎屯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奎屯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是指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院落、地下建筑物、食堂、商店、幼儿园、公厕,招待、接待、培训、服务中心等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资产,其他应当纳入管理的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房屋建筑物资产调剂、收回、改建、维修及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和出租、出借、担保融资等事项;&&&&&&& (三)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工作进行管理;&&&&&&& (四)研究制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经营所得收益实行监督管理,规范招租信息发布、租赁方式、资产租赁期限、租赁底价确定、租赁合同文本等,建立资产管理档案,保障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六)建立健全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 (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等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但不拥有处置权(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及出租、出借和担保融资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程序将本单位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三)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维护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保障本单位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市财政上缴出租、出借收益;&&&&&&& (五)接受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做好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并保障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资产租赁期限原则。凡属租赁店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赁房屋用于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租赁房屋用于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七年;有特殊情况的,应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管理程序:&&&&&&&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应到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1.申请报告;&&&&&&& 2.产权证明材料: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产权性质证明资料;&&&&&&& 3.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清单、名称、地理位置、数量、面积、购建时间、资产价值,拟出租、出借意向及收益情况;&&&&&&& 4.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审批。&&&&&&&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批。&&&&&&& 1.检查核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检查、核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名称、地址、经营期限、数量、面积、承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资产经营收入等情况;&&&&&&& 2.受理审批。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检查核实,对符合出租、出借条件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做出具体出租、出借的意见决定;&&&&&&& 3.共同确定租赁底价。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申请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进行市场调查,掌握资产租赁市场动态,在考虑市场承受能力、成本费用的前提下,综合租赁资产所在地段、面积、楼层、租赁期限、折旧、付款方式等因素,共同确定租赁底价;&&&&&&& 4.租赁方式的确定。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将出租、出借的招标信息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发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信息反馈情况确定租赁方式。&&&&&&& (1) 对求租者在2人以上采取竞标方式;&&&&&&& (2) 求租者只有1人时采取协议方式,并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资产提供单位共同商议确定承租单位(人)和租金;&&&&&&& 5.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附合同样本),申请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增加不相抵触的补充条款。&&&&&&& 6.备案审查未到期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发布前签订的未到期出租、出借合同须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新审查备案。&&&&&&& 第十条 临时性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具体租赁内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对承租人建立诚信档案,凡有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无故拖欠租金或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参加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租赁经营;对遵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承租期满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租赁。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管理
&&&&&&& 第十二条 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经营收益由提供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收缴,统一全额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由市财政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以经费形式给予出租、出借单位补助。同时,提供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税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由市财政负担。举报电话:3223820(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3231506(奎屯市财政局)。&&&&&&& 违反本办法,并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调查,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将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纳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一经发现,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直接纳入管理,没收该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收益,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同时,由市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二)对部分资产隐瞒不报的,除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直接纳入管理外,追缴以前该资产对外租赁、承包的全部所得,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同时,由市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运营中,不按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运作、应管不管的,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给予责任人教育批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行政事业单位未按审批程序,擅自将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对外租赁的房产、发包的资产不能“公开、公正、公平”竞标的,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造成损害的,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并触犯国家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奎屯市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租赁合同样本
&&&&&&& 附件
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奎国资
&&&&&&& 甲方(出租方):&&&&&&&&&& 签订地点:& &&&&&&&&&&&&&&&&&&&&&&&&&&&&& &&&&&&& 乙方(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丙方(监督方):奎屯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奎屯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结构__________,用途: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二、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由甲方收回。&&&&&&& 三、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为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承租之日起一次性交纳租金_______元/(季/年),租金按____(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季/年)的前_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同时缴纳租赁保证金_________元。&&&&&&&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用房使用。&&&&&&& 五、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资产,扣除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责任:&&&&&&& (一)利用租赁资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拖欠租赁费用达一个月的;&&&&&&& (三)不服从甲方管理,违反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的;&&&&&&& (四)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的;&&&&&&& (五)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未取得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 (六)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未及时赔偿或给以修复的;&&&&&&& (七)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不给予协助的。&&&&&&& 六、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将房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一个季度与甲方重新协商,对遵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承租期满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租赁。&&&&&&&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_____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租赁资产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因政府根据需要对租赁资产进行整体规划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租赁资产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 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奎屯代表处申请仲裁。&&&&&&&&十一、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十四、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证件:&&&&&&&&&&&&&& 证件:
主题词:财政& 国有& 资产& 租赁& 办法& 通知━━━━━━━━━━━━━━━━━━━━━━━━━━━━━━━━━━━━━━━━抄送: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农七师办公室,奎屯-独山子&&&&& 石化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天北新区管委会。────────────────────────────────────────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党政网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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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主办:中共奎屯市委、奎屯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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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要纳税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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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单位,其主要以财政拨款、差额拨款、行政或服务性收费及对外营业性服务而取得收入,容易被人们误认为不是纳税单位,但实际上,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行政单位不办理税务登记。
  二、行政事业单位是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五、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单位向职工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只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就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国际上,企业所得税往往又被称作“法人所得税”。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述收入,均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应将取得的应税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为当年度,预缴为当月或当季度),将所有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某单位2015年2月转让了一块土地取得收入,3月取得门面出租收入,则这两笔收入均在2015年第1季度预缴时申报(按季预缴)。
  九、行政事业单位哪些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在申报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以上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是否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和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的规定,除了“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陈怡 邢斌)
  (以上文图均由省地税局提供)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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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上行审办〔2015〕第 13号
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5号)、《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政办函[2014]48号)、《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上财[201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规范管理的通知》(上监〔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住宅)、土地,经改造、修缮后的园区、街区等物业的出租,必须填写《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附件1),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经区政府审批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招商引资、涉及民生、社会公益的出租除外。
第三条 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方式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
第四条 办理交易申请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不得低于房产租赁评估价),合理设置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形成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见附件1);
(2)出租房产的转经营批复书;
(3)经区财政局备案的房产租金评估备案表;
(4)出租人声明与保证(见附件2);
(5)房屋权属证明或拥有处分权的文件或证明;
(6)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材料、原租赁合同;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招租会议纪要、特殊情况的区政府审批意见等)。
交易中心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及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受理后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
第七条 当月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督下,按程序选择中介机构作为承拍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拍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承拍机构提交的交易文件、交易程序进行审核。
第九条 交易中心、承拍机构在拍卖日的7日前,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平台、浙江拍卖在线网、杭州日报等媒体统一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拍卖前安排不少于2日的拍卖标的现场自行踏勘,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保证金由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缴存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的收退按交易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受理竞租人的资格审核。审核通过,承拍机构办理报名登记;审核未通过,交易中心予以告知。
第十三条 公开拍卖在行政事业单位、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的,不到保留价不得成交。行政事业单位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房产租赁评估价。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承拍机构和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按交易文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格式按规定范本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资产出让方同时填写《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备案表》(附件3)及合同副本到区财政局备案。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材料归档整理。交易中心每月定期将公开招租的统计分析材料报送交易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拍卖结果确定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导致拍卖活动不能按既定程序和期限正常进行的,经交易中心确认,承拍机构可以暂停、中止或者终止该标的的拍卖。
第十八条 公开招租首次未成交的房产,应以不低于房产租赁评估价的出租底价进行二次拍卖。两次交易均未成交的,在最后一次公开拍卖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最后一次公开拍卖的招租条件,自行选择意向人进入交易中心办理协议租赁,如在一年之内未能协议出租的必须再次公开招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承拍机构的独立执业,承拍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上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 □事业& □其他:
联& 系& 人
标 的 类 型
□商铺& □办公用房& □住宅& □其他房屋:
交易标的名称
□自有房产& □非自有房产
所在地址及层数
所在地址:&&&&&&&&&&&&&&&&&&&&&&&& 所在层数:
房 产 结 构
房产建筑面积
产 权 情 况
□房权证& □土地证& □竣工验收报告
租赁备案证
□能& □否
□无产权(房产合法来源文件)
房 产 现 状
□空置& □在租:租期&&&&&&& 年&&& 月&&& 日止
房产特别说明
(如存在违建、房产拆分或合并、拖欠租金等)
原承租人是否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凭权
□是(提供原租赁合同或相关说明文件) □否
原承租人名称
原承租人联系电话
标的起租日
年& 月& 日
标的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支付方式
□季付& □半年付& □年付& □其他:
租金递增幅度
□无递增& □递增幅度:
履约保证金(元)
履约保证金交款账号
□同上& 户名:&&&&&&&&&&&&&&&&&&&&&&&&&&&&&&&&&&&&&&
竞租人的资格条件
拟交易方式(首次公开招租填写)
□公开拍卖(有保留价)& □其他:
拟交易方式(再次公开招租填写)
□公开拍卖(有保留价)& □其他:
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值(元/年)
申请单位意见
根据《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申请进入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年&&& 月&& 日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受理申请& □申请未通过,反馈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份自留。
出租人声明与保证
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我方现就进入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 &&&&&&&&&&&&&&&&&&&&
&&&&&&&&&&&& &&&&&&&&&&&&&&&&&&&&&项目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物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物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委托交易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贵方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本次交易未成交的,我方保证自交易结束之日起7日内支付本次交易已支出的公告费及相关费用;
6、我方保证不再向第三方提交同样的交易申请;
7、我方保证不取消申请。若我方在申请或交易期间与任何一个贵方征集或曾向贵方查询过的意向人或潜在意向人私下成交的,我方愿按约定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8、我方承诺在完成该项目交易后,负责与买受人共同办理本项目标的物房屋租赁备案证的相关工作。若该项目在交易时仍未腾空的,我方承诺在项目成交后&&&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腾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出租人(盖章):
年&&& 月&&& 日
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形成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
& &&&&&&&&&&&&&&&&&&&&&&&&&&&&&&&&&
行政事业单位提前1个月向交易中心办理申请,交易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
审核未通过,交易中心反馈审核意见
交易中心联系承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与承拍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交易中心对承拍机构的交易文件、交易程序进行审核
交易中心、承拍机构统一发布拍卖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安排现场自行踏勘
交易中心代收拍卖保证金
交易中心对竞租人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通过,承拍机构进行报名登记
审核未通过,交易中心予以告知
拍卖成交,承拍机构和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未成交,原则上应再次公开拍卖
交易中心退还其他竞租人的拍卖保证金。买受人按约交纳成交金、拍卖佣金、履约保证金
行政事业单位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凭合同
两次交易均未成交的,在上一次公开拍卖之日起一年之内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上一次公开拍卖的招租条件自行选择意向人进入交易中心办理协议租凭,如在一年之内未能协议出租的必须再次公开招租
交易中心退还买受人拍卖保证金
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资料、材料归档整理,每月定期将公开招租的统计分析材料报送交易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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