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上海自贸区商品展是不是将商品现货类别进行了分类

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新规:同类交易市场合并设立_网易财经
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新规:同类交易市场合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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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夏冰 发自上海
力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再度传出利好:对于处于市场前沿的来说,将能借自贸区新规东风,开辟行业发展新蓝海。
昨日 (4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为推动上海自贸区现货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上海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办、自贸区管委会制定了 《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被认为是推动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的重要依据。
易贸资讯宏观分析师马泓指出,《规定》的出台对自贸区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品交易机构和平台而言,具有可操作性,未来将有助于企业减少因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起大落给国内市场带来的风险。对于生产商而言,将增强对原材料价格风险的管理能力;对贸易商而言,贸易品种将增多,但传统套利空间可能随之被压缩。
鼓励“合并项”/
记者注意到,《规定》鼓励同类型的合并设立。
《规定》提出,交易品种为国内进出口量大的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收的大宗商品尚未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或已完成出口报关手续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向自贸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方案,且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
《规定》所称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本质是一个交易平台。它的开放将完善自贸区服务种类。”卓创资讯研究员宋广智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目前自贸区的“跨境通”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涉及服装、服饰、婴幼儿用品、3C电子产品、化妆品、箱包等六大类热门商品。如果推出此平台,将强化进行“国内大宗商品市场话语权争夺”的试点功能。
宋广智认为,我国目前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上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交易平台,《规定》的出台,可以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搭建贸易平台,争取大宗商品话语权。
而在马泓看来,《规定》对生产商而言,其对原材料价格风险的管理能力将增强。通过航运和贸易手段提升自贸区在大宗商品现货资源配置上的优势,随着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结算、管理、法规体系等,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平台将成为现实。
“对贸易商而言,贸易品种将增多,但传统套利空间可能随之被压缩。对第三方机构而言,第三方平台性企业有望在大宗商品价格风险评估市场上获得充足的发展空间。”马泓指出。
八大现货市场有望受益/
我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发展,伴随着争议和质疑,伴随着管制和反管制。而今年央视“315”曝光了国内众多现货白银交易平台黑幕后,更在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生意社发布的 《2013中国大宗商品交易数据服务及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大宗商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市场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缺失,无法可依、投资建设市场成本较低,投资主体鱼龙混杂、规模小且各自为营缺乏国际竞争、现货企业参与力度仍不够等。
而上述《规定》出台,也让近年来一直深陷清理整顿漩涡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感受到了严冬过后的春意。其中,拟在今年落户上海自贸区的八大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望率先受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首批拿到“通行证”的八家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宝钢集团的铁矿石交易中心、上海有色网的交易中心、迈科金融的有色金融交易中心、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棉花交易中心、易贸集团的液化工品交易中心、上海石油交易所的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的白银交易中心,以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涉及能源化工、农产品、矿产品、有色金融、黑色金属等多个品种。
中国物产大宗行业首席分析师何鲁平表示,“大宗商品本身具有多样化性质,具有强烈的区域特性,贸易流通环节方式多变,结算模式更显复杂化。这也是政府方相关政策迟迟未能落实的原因之一。”他认为,目前上海自贸区推行的新政策主要以强化市场规划经营,形成一个良性的贸易市场经济循环为主。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一直处于低迷态势,国内需求增长缓慢,粗钢产量依旧高企,社会库存仍处高位,钢企利润下滑等现象持续发生,而钢企也深陷产能过剩怪圈,同时,2014年环保整顿又给行业带来重压。但近年来,钢铁电商和出口外贸异军突起,俨然成为了钢铁行业摆脱困局的一个全新途径。
生意社钢铁分社主编何杭生对记者分析指出,此次自贸区新规的出台,集合了钢铁电商和贸易进出口的双重优势,对我国钢铁行业来说,可谓雪中送炭。有利于钢铁企业做在线交易时,享受到自贸区在税收、金融和资金方面的优惠政策,也缓解了钢企的资金链紧张问题。而由于自贸区的现货平台需集合“交易、托管、清算、仓储”等诸多因素,更是节省了钢材的仓储、物流成本,进而提升了钢铁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同时,何杭生认为,自贸区现货交易平台要求第三方监管和经营者本身不得参与交易,那么就会杜绝价格炒作和虚假成交等因素,对于我国钢铁行业诚信和公平经营具有促进作用。所以,此次《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钢铁行业来说,实际意义远大于宣传招商的经济意义。
由于《规定》没有给出更具体的细则,尤其是在金融支持方面,因此宋广智认为,《规定》可视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但具体实施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自贸区“文化开放”细则落地游戏机市场“松绑”
每经记者 夏冰 发自上海
上海自贸区设立后,市场对于娱乐性外资企业注册设立、游戏主机生产等在内的一系列文化领域政策的放开一直翘首以盼。日前,“文化开放”细则终于靴子落地。
4月21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包含了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演出经纪和娱乐场所三大领域。
《细则》公布后,引发了新一轮市场猜想。机构认为(600637,SH)、 歌 尔 声 学(002241,SZ)、(002273,SZ)等上市公司或将受益。对此,易贸资讯宏观分析师马泓表示,“自贸区的文化市场开放,将给这个城市的文化生活带来变化。《细则》的公布有利于传媒娱乐产业发展,并有助于国外传媒娱乐产业投资者向上海汇集。”
游戏机市场14年后终解禁
为防止青少年沉迷游戏,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6月转发了文化部等部门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意见》规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
去年9月底,上海自贸区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国内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外市场销售。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32项关于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的政策改革通知,其中包括游戏机解禁。
而上述《细则》的出台,意味着涉及自贸区文化市场相关方案已经完善。此次公布开放的三大领域为:自贸区将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自贸区内外资及合资的文化企业数量不多,主要是因为受到相关政策限制。而自贸区建立后,市场加大了对外资企业注册设立、游戏主机生产等一系列文化领域政策放开的预期,并预期该领域有望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如今《细则》的出台落地,意味着娱乐性外资企业在自贸区注册设立的难度将有所降低。此前有多位文化产业界人士指出,从短期看,自贸区的文化服务开放措施为上海及自贸区的演艺娱乐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具有样板效应;从长远看,不仅会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广泛的影响力,还将激励全国演艺娱乐产业的繁荣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热传的游戏禁令有望解除。《细则》规定:上海自贸区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但向国内销售的设备不得含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应当具有合法知识产权,有利于传播科学、艺术、人文知识,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同时,《细则》规定,上海市文广影视局作为审批受理单位,只有通过该局的内容审查,游戏游艺设备才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这意味着被禁14年之久的内地游戏机市场重获解禁。
谈及这一利好,马泓认为,“中国游戏市场潜力巨大。2013年全球游戏市场规模约4500亿元(人民币),中国游戏行业的生产总值约1230亿元。此番外资的入驻,将对国内相关企业起到推动作用,百视通已与在自贸区内开展合作,预计未来会拉动液晶面板等商品的需求。”
为文化产业带来巨大商机
除了游戏游艺市场获得解禁外,《细则》也对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等方面做出规定。
《细则》规定,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包括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在内的多项材料,演出场所要提供包括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在内的材料。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情况、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情况,都将纳入上海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管理体系。《细则》还特别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自贸区内设立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娱乐场所的,适用本细则。
马泓分析认为,“从细则来看,自贸区是原则上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自贸区兴办演出经纪公司,为上海市民提供服务。若外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区内举办经营性活动的商演,则只需要向市文广局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即可。这将推动和吸引更多国际性的演出来到上海,助推上海文化产业的发展。”
而在娱乐场所方面,《细则》取消了自贸区内对于娱乐场所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合资、独资建立娱乐场所,并简化了设立场所的相关考察程序,改由市文广局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马泓指出,《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实际操作过程和准入门槛,使娱乐领域的外商投资具有可操作性。
“上海城市文化的特征归结为‘海派’,其实质是商业化的发展模式。当经济发展在文化方面得到激化时,本地经济将得到新的增长动能,本地人的生活方式也将发生并乐于接受新的冲击和变化。”马泓分析指出,自贸区对文化企业的开放,可让更多的大企业大规模地进入,这其间就包括无穷的商机。就相关产业机会而言,上下游纸张、光碟、印刷机械、相关设备的交易,国际艺术品拍卖、展览与广告、教育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甚至一些中小文化企业都空间无限。
据《每日经济新闻》统计,上海自贸区的相关文化概念股包括:百视通、(600832,SH)、(300336,SZ)、(600825,SH)、(002605,SZ)等。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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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发布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草案
  阿思达克通讯社10月20日讯,今日,上海自贸区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就相关事项征求市场意见。
  根据公布的内容,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国家及上海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与国家此前公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一致。
  《草案》明确,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美元及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缴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经市场经营者认可的、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市场的交易商。
  在风险控制方面,《草案》要求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草案》还明确市场需建立完备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交易公平透明;严格规定了市场事中事后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了市场违反交易规则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处置措施。
  根据自贸区发布的公告,试点初期拟建立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金融办以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发起人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
附:草案全文:
文书编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草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四年十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 3
第三章 交易资金管理... 5
第四章 商品交收管理... 6
第五章 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 6
第六章 交易商管理... 8
第七章 风险控制制度... 9
第八章 信息公布及保密... 10
第九章 信息报送... 12
第十章 市场经营者违规... 14
第十一章 附则...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以及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市场经营者、交易商、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
第四条 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具有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
第五条 项目方案经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通过后,市场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市场通过开业验收后正式上线交易。
第六条 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七条 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
(一) 大宗保税实物商品;
(二)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
(三)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四)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 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
(一) 协议交易;
(二) 单向竞价交易;
(三)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九条 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美元及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缴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十条 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缴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缴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 交易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指定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市场现货交易的统一清算、资金管理和清算风险控制。市场经营者可选择有资质的清算所或主办银行作为清算机构。清算模式可选择全额兑付或净额轧差。
市场经营者应会同第三方清算机构制定具体的清算细则并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选择主办银行作为清算机构的,应指定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负责该行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管,并协助清算机构对其资金进行划拨。
市场经营者应会同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制定具体的资金存管规则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选择清算所作为清算机构的,清算所应通过其清算会员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完成资金结算,清算所应制定清算会员管理细则,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须会同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及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就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结算流程、交易手续费及服务费的收取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 商品交收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实行每日交收制度。买方交易商应在办妥全部现货交易手续,完成商品所有权单据转移后,方可卖出交收商品。
第十七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收流程、物流服务、品质检验、交收违约及索赔等与交收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市场经营者还可根据交收商品的具体特性,在各商品交收细则中对交易交收时间段、最小交收单位、溢短量、质量检验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章 交收仓库及仓单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对指定交收仓库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 属于经海关核准登记的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二) 符合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对信息对接、抽查抽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交收仓库应对交易相关主体及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发现有疑议的仓单进行查核,并及时反馈查核结果。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者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安全存管状态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对仓单的登记、信息变更、转让过户及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比对系统,将“货物、交易、资金”信息逐笔实时比对,并与海关信息定期总量比对,实现资金、货物信息一致,确保仓单真实性和唯一性以及商品的交收安全。
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清算机构应实时向仓单公示机构推送交易相关数据,协助信息比对。
市场经营者、交收仓库应会同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制定具体的仓单公示规则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应对仓单信息按照不同类型的公示对象实行分级公示制度,分级公示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根据指定交收仓库、仓单公示机构的业务模式,就交收仓库认定流程、商品出入库流程,仓单注册、转让、注销及公示流程、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仓库重大事项报告、仓库退出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章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市场经营者认可的、符合如下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市场的交易商:
(一) 从事与市场交易商品相关的贸易、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 可经营保税商品并具备经营该商品所需的资质。鼓励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
市场经营者可通过建立交易商管理制度及与交易商签订入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须就交易商代码/密码管理,交易商信用管理、交易商权利义务、违约处罚、争议解决、交易商退出等与交易商管理有关的各项内容作出规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清算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负责资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仓库负责货物仓储;委托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公示。加强社会化监管服务,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
第二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在与指定交收仓库、交易商、仓单公示机构、清算机构、资金存管银行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明确风险发生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明确的风险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交易行为、交易系统安全性漏洞、仓单真实性风险、仓单权利瑕疵、仓单公示信息错误、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资金管理系统安全性漏洞、检验结果错误等。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纳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市场风险及相关损失。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初始风险准备金应由市场经营者以其注册资本一定比例提取;后续风险准备金从市场经营者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以一定比例按月计提。风险准备金的余额达到一定数额,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指定的交收仓库应履行商品保管的职责并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指定交收仓库应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纳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义务的保证。风险保证金的金额由指定交收仓库和市场经营者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并应确保与仓库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对风险保证金金额有异议的,由三方协商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对本市场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履约担保制度、资金监管制度、交收仓库和仓单监管制度、仓库风险保证金制度、交易商监督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各方风险承担制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鼓励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探索设立大宗商品交易风险平准基金或引入保险机制。
第八章 信息公布及保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交易网站、市场营业场所内通过合理显著方式发布信息。市场经营者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最新价、涨跌、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卖价、买价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就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受交易规则约束的利害关系方能够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内容的,应至少在实施前三十日进行公布。
市场经营者修改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对交易商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市场经营者应对未能及时公布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的修改或未制定合理过渡措施而导致的交易商的损失负责。
第三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风险警示公告方案,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情形时,市场经营者应发出市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警示风险。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并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确保交易数据及其他信息资料的安全与完整性。市场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均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市场经营者应对因交易系统安全性漏洞所导致的交易风险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收集、使用交易商相关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收集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须公布市场参与者评级信息、交收仓库安全分级信息和疑议仓单风险警示信息,并就信息发布流程等与信息公布及保密有关的各项内容作出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报送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以下信息报送义务:
(一) 报备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
(二) 报送常规信息;
(三) 报告重大事项;
(四) 报告退出事项。
第四十一条 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实施或修改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市场经营者应报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市场经营者应依据已备案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开展业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以下常规信息报送义务:
(一) 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 每一月度结束后二十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月度、年度报告,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 作出上市、增加、变更交易品种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交易品种的变化,并确保交易品种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 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场所等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市场经营者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市场经营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报告:
(一) 市场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
(二) 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市场经营者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 涉及占市场经营者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诉讼的;
(四) 市场经营者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的;
(五) 市场经营者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的;
(六) 市场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的。
第四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指定交收仓库、清算机构、资金存管银行、仓单公示机构应妥善保管所有交易资料和相关交易凭证,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上述市场交易相关主体应配备信息接口,配合信息报送、第三方信息比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报告并制定处置方案。市场经营者应将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通知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并以合理显著方式公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风险,如结清账目、清理债权债务等,确保交易商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十章 市场经营者违规
第四十六条 【违规纠正】市场经营者制定或实施的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制度违反本规则或市场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各相关监管部门可通过警示谈话、书面警示、责令整改等方式要求市场经营者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并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市场经营者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由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以下术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以下含义:
(一)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简称“市场”):是指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保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二)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
(三) 入市协议:是指由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对申请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商资格的企业的运营能力及相关制度设置进行考察后与之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四) 异常情况:是指现货交易中出现的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因交易商结算、交收危机或交易商违反交易规则及专项管理办法导致的交易商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市场经营者可因此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的状况。
(五) 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六)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经营者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七) 保税交收:是指交易合同载明的、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商品作为交收标的物进行商品交收的过程。
(八)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市场经营者核准、委托,具有保税功能、负责大宗商品保税储存、交收的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
(九) 保税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要求的保税交收商品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后,经市场经营者审核认定,并由保税交收仓库开具的用于提取该批保税交收商品的物权凭证。
(十) 清算所: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接受市场经营者委托,依据市场发送的现货交易成交数据,指令清算会员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结算的专业清算机构。
(十一) 清算会员:是指符合清算所要求的、为市场提供资金清算、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十二) 主办银行:是指受市场经营者委托,依据市场发送的现货交易成交数据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结算的商业银行。
(十三) 资金存管银行:是指接受市场经营者委托,负责市场各项资金存管,并协助主办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划拨的商业银行。
(十四) 仓单公示机构:是指对市场交易对象进行核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对象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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