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多长时间内需要完成20%投资

济南: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需1年内开工 招拍挂地块不得改变用途
千龙网北京9月1日讯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文件中明确要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的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而对于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同时,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此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对于未开发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方式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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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试行)的通知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以登报等公开方式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清欠款。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在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15日内交付土地。若受让人未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则交地时间为受让人缴清出让本金和滞纳金后15日内。
&& (二)交地标准
交地标准:宗地达到三通一平(三通:通水、通电、通路;一平:场地平整、地面物清理)。
现场交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项目所在片区(乡镇)、受让人,三方现场交地。
向受让人实际交付的宗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宗地面积之间正负误差在千分之四以内的,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规划条件等内容均保持不变。
向受让人实际交付的宗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宗地面积之间正负误差超过千分之四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的单价多还少补。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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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竞价出让公告湛国土资网出告字〔2016〕第15、16、17、18、19号
  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网上竞价方式出让伍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基本情况   宗地一:   (一)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WGC2016015   2、土地位置: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廉坡公路垭田村路段东侧。   3、出让面积:23333.34平方米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其中工业用地面积22731.91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601.43平方米。   5、使用年限:50年。   (二)宗地规划情况   容积率≤1.2,30%≤建筑密度≤40%;15%≤绿地率≤20%。建筑限高高度:24m(相对高度)。   其它规划条件详见湛城规(用地)[号文。   (三)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1、起始价:人民币陆佰柒拾贰万元整(¥6,720,000.00)。   2、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1,350,000.00),成交后转为出让合同定金。   3、竞价幅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4、本宗地设有底价。   5、本宗地评估报告备案号:44、81、78。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项目要求:地块适宜作为流量仪表生产及检定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应大于200万元/亩,年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详见湛坡发改函〔2016〕21号)。   2、环保要求: 地块拟作为流量仪表生产及检定中心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含有电镀等重污染工艺(具体要求详见湛环坡〔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受让方逾期不签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履约保证金。   4、交款方式: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5、交地时间和方式: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交付,由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坡头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下称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须在约定的交地时限内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如非出让方原因受让人不在通知期限内与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动工时间按受让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6、开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7、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以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8、最低开发投资总额为7000万元。   9、有关最低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要求、环保要求,供地后由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1、未尽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宗地二:   (一)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WGC2016016   2、土地位置: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廉坡公路垭田村路段东侧。   3、出让面积:28666.66平方米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使用年限:50年。   (二)宗地规划情况   容积率≤1.2,30%≤建筑密度≤40%;15%≤绿地率≤20%。建筑限制高度:24m(相对高度)。   其它规划条件详见湛城规(用地)[号文。   (三)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1、起始价:人民币捌佰贰拾陆万元整(¥8,260,000.00)。   2、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元整(¥1,660,000.00),成交后转为出让合同定金。   3、竞价幅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4、本宗地设有底价。   5、本宗地评估报告备案号:47、43、10。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项目要求:地块适宜作为智能电力电器生产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应大于200万元/亩,年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详见湛坡发改函〔2016〕22号)。   2、环保要求:地块拟作为智能电力电器生产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含有电镀等重污染工艺。具体要求详见湛环坡〔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受让方逾期不签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履约保证金。   4、交款方式: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5、交地时间和方式: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交付,由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须在约定的交地时限内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如非出让方原因受让人不在通知期限内与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动工时间按受让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6、开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7、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以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8、最低开发投资总额为8600万元。   9、有关最低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要求、环保要求,供地后由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1、未尽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宗地三:   (一)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WGC2016017   2、土地位置:湛江市坡头区龙头工业园。   3、出让面积:14666.66平方米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使用年限:50年。   (二)宗地规划情况   容积率≤1.2,30%≤建筑密度≤40%;15%≤绿地率≤20%。建筑限制高度:24m(相对高度)。   其它规划条件详见湛城规(用地)[号文。   (三)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1、起始价:人民币肆佰贰拾叁万元整(¥4,230,000.00)。   2、竞买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成交后转为出让合同定金。   3、竞价幅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4、本宗地设有底价。   5、本宗地评估报告备案号:42、40、11。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项目要求:地块适宜作为节能环保控制变压器及HID镇流器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应大于200万元/亩,年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详见湛坡发改函〔2016〕20号)。   2、环保要求: 地块拟作为节能环保控制变压器及HID镇流器生产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含有电镀等重污染工艺。具体要求详见湛环坡〔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受让方逾期不签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履约保证金。   4、交款方式: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5、交地时间和方式: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交付,由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须在约定的交地时限内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如非出让方原因受让人不在通知期限内与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动工时间按受让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6、开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7、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以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8、最低开发投资总额为4400万元。   9、有关最低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要求、环保要求,供地后由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1、未尽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宗地四:   (一)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WGC2016018   2、土地位置: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廉坡公路西侧。   3、出让面积:28563.72平方米   4、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可兼容二类工业用地)。   5、使用年限:50年。   (二)宗地规划情况   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40%;15%≤绿地率≤20%。建筑限制高度:24m(相对高度)。   其它规划条件详见湛城规(用地)[号文。   (三)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1、起始价:人民币捌佰贰拾贰万元整(¥8,220,000.00)。   2、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650,000.00),成交后转为出让合同定金。   3、竞价幅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4、本宗地设有底价。   5、本宗地评估报告备案号:81、37、03。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项目要求:地块适宜用作医疗器械生产及销售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应大于200万元/亩,年税收不少于10万元/亩(详见湛坡发改函〔2016〕26号)。   2、环保要求: 地块拟作为医疗器械生产及销售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含有电镀等重污染工艺(具体要求详见湛环坡〔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受让方逾期不签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履约保证金。   4、交款方式: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5、交地时间和方式: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交付,由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须在约定的交地时限内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如非出让方原因受让人不在通知期限内与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动工时间按受让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6、开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7、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以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8、最低开发投资总额为8560万元。   9、有关最低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要求、环保要求,供地后由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1、未尽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宗地五:   (一)地块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WGC2016019   2、土地位置: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廉坡公路西侧。   3、出让面积:25023.76平方米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使用年限:50年。   (二)宗地规划情况   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40%;15%≤绿地率≤20%。建筑限制高度:24m(相对高度)。   其它规划条件详见湛城规(用地)[号文。   (三)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1、起始价: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整(¥7,200,000.00)。   2、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元整(¥1,440,000.00),成交后转为出让合同定金。   3、竞价幅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4、本宗地设有底价。   5、本宗地评估报告备案号:83、02、94。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项目要求:地块适宜用作制罐、印刷、包装制品的生产及销售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应大于200万元/亩,年税收不少于10万元/亩(详见湛坡发改函〔2016〕27号)。   2、环保要求: 地块拟作为制罐、印刷、包装制品的生产及销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含有电镀等重污染工艺(具体要求详见湛环坡〔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受让方逾期不签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履约保证金。   4、交款方式: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5、交地时间和方式: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交付,由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须在约定的交地时限内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如非出让方原因受让人不在通知期限内与坡头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动工时间按受让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6、开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7、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以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8、最低开发投资总额为7500万元。   9、有关最低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要求、环保要求,供地后由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1、未尽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竞价交易工作由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竞买资格及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2、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详见《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网上竞价交易活动。   3、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申请人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参加竞买后发现存在任何一种情形的,其竞买资格无效。   4、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得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并应出具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竞价交易采用增价竞买方式,网上竞价系统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价格竞得人。价格竞得人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即成为本次交易的最终竞得人。价格竞得人自身不具备竞买资格的,其价格竞得结果将被撤销,该价格竞得人根据《湛江市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竞价交易规则》第三十条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及网上竞价系统上同步发布。申请人可于日至日前的工作时间,到交易中心获取交易文件。交易中心将组织竞买人到地块现场勘看: 日下午3时正。   六、本次网上竞价交易相关时间。公告时间:日上午8:30至日下午6时。 宗地一网上报价期限: 日上午8:30至日上午11时;宗地二网上报价期限: 日上午8:30至日下午3时;宗地三网上报价期限: 日上午8:30至日下午3时30分;宗地四网上报价期限: 日上午8:30至日下午4时;宗地五网上报价期限: 日上午8:30至日下午4时30分。竞买保证金缴纳期限:日上午8:30至日下午5时,以网上竞价系统确认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网上竞价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七、本公告中提出的时间一律以网上竞价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八、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网上竞价公告、须知等网上竞价文件,申请一经受理,即视为竞买人对网上竞价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生、林女士,咨询电话:(交易规则)、3286277(系统操作),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 &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日   
主办单位: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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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文件编号:
济政发〔2016〕23号
发布日期: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经批准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项目。
  3.土地移交条件。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办理完毕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符合上述要求后,各区政府向受让人移交土地。
  4.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可利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购买或承租标准厂房;确需购置土地自行建设的,采取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供地,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对市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限进行修正。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达到之前,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保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税务、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制定与弹性年期出让相应的税收、城建配套费等执行办法。
  5.严格控制工业综合用地。工业综合用地是指为满足我市中小企业生产、产业研发需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生产研发、创新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物流园区项目等形式整体开发建设的多层厂房、标准厂房、研发孵化器等工业项目用地。各区政府为工业综合用地项目总体把关、协调和管理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落地条件,并对项目落地、建设、后期运营和转让实施监管。各区政府负责根据拟引进项目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工业综合用地项目。工业综合用地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建设、产权登记等手续按照工业用地受理,参照商业用地模式办理,各项手续中均须注明工业综合项目,其中项目立项时须列明拟引进的主导产业和相关建设内容。工业综合用地的配套设施应集中建设,不得分割转让。
  6.工业项目用地迁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迁建的,可按照产业项目双向评估、等价置换的原则,由属地区政府优先在园区内安排用地,本辖区内不能安排的,可提请市政府统筹安排。重新安排的工业产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四)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要求。
  1.设定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应先行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附带的义务、要求。设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应参考评估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土地熟化主体建议等因素,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
  2.出让交易形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采取网上交易形式,网上交易规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3.土地出让价款。住宅、商业、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应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起始价为1亿元(含)以上的,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首期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应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80日内缴清。超出土地出让起始价的溢价部分应在首期一并缴纳。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应支付利息。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款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80日内一次性付清。
  受让人不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未缴纳金额1&的比例向受让人征收日滞纳金。受让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期限60日仍未缴清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分期缴款利息及滞纳金均为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减免。
  4.建设周期。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
  5.搭配出让要求。为推动城市区域功能和旧城改造形象提升,多宗用地需一并出让的,应按照规划统一实施、配套设施共用的要求,由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提出合理搭配出让建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6.特殊项目用地出让。对于不能单独开发,需与相邻已出让用地整体实施的补充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范围,土地竞买人应与同一规划中已出让宗地的使用权人达成联合开发建设协议。项目用地内地上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确认保留的,可与土地一并出让。
  7.用地规划变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对于未开发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方式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对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综合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建筑容积率增加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强化土地出让统筹管控
  (一)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市规划部门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区域定位、功能分区、发展规模以及划定地块面积,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益。按照土地利用效益最佳、价值最大化要求合理划定地块范围,不得擅自随意切割城市规划中划分的地块。相关规划划定地块范围时,应适当兼顾土地现状权属范围。
  (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与执行。每年初,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按照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提出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并将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供地时间。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各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中明确的供应时序完成土地熟化,保证按时供应土地。
  (三)明确土地管理职责。
  1.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研究解决土地出让工作中的复杂、重大事项,制定相关特殊政策,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金额、交易方式、出让条件、特殊事项等。
  2.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负责土地熟化和土地出让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做好征询项目用地规划意见、委托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矿产压覆调查工作;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组织实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城市房屋征收、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市政设施迁移等,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征询出让土地各项建设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向土地竞得人交付土地;监管土地出让条件和要求落实情况。
  3.市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
  4.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出让方案,提交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价款。
  5.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城乡建设、环保、城管、商务、国资、住房保障管理、投资促进、人防、市政公用、文物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相关用地建设要求以及管理要素、监管考核、违约处置等内容,并做好监管、落实工作。
  (四)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树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用地监管责任理念。畅通土地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合理推进的部门协同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应对受让人使用土地情况加强监管。
  1.实行合同监管。建立以土地出让合同为载体的土地监管制度,将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自持物业比例、配建或代建内容、产业类型准入等相关规划、建设、批后监管条件,以及监管考核和违约处置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受让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要素评定,依法实施监管。
  探索建立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等土地供后监管制度,加强对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监管。
  2.严格转让监管。受让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得转让。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5年后,经评估达到规定投资额的,可整体转让。
  工业综合项目用地可分割转让,需对外招商、分割转让的,原则上受让人持有不对外转让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建筑物面积的30%。对允许转让部分,由区政府负责审查购买方经营范围、产业类型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出具审查意见,列入后期不动产分割登记必备条件。允许分割转让部分拟再次转让的,须持有满3年时间且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工业综合用地项目集中统一建设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应由受让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持有相应面积的房地产,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五)严格不动产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将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归档,并将土地出让合同中补充条款的特殊约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在办理后续其他相关登记时,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分不动产的,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建立土地出让考核机制
  (一)考核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组织对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执行土地供应计划情况进行考核,对住宅、商业项目用地供应未达到年度供应计划的,将根据该责任主体当年实际土地供应情况,确定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地率达不到国家、省规定要求的,应核减区域内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二)考核征地拆迁和交付土地进度情况。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原则,在土地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应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征地拆迁、土地收储、市政设施通达等工作。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征地拆迁和土地交付情况进行考核,未能在土地成交后及时交付土地的,按照相应宗地出让价款10%的比例,留置责任主体土地收入分成,责任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考核土地出让合同履约行为监管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受让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各项要求情况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监管情况考核机制,并加大考核力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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