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成本有哪些造假如何定罪

新中基巨额财务造假 虚增利润对投资者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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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财经北京7月1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南纺股份和万福生科财务造假阴影未散,新中基又被发现巨额财务造假。
  根据新中基自己披露的公告,证监会认定新中基两项违法事实:其一,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其二,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豪客贸易,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
  在六年里,新中基虚增净利润也达到了2亿2038.82万元。根据该公司此前披露的年报,2006年到2013年期间,净利润累计巨额亏损21.81亿元。
  从证监会处罚书中看到,对新中基上述违法行为,对新中基时任董事长刘一;时任总会计师、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吴光成等七名公司高管累计罚款总额为121万元,并且对新中基给予警告。
  6年时间,虚增利润2亿,巨额亏损21.81亿元与罚款121万元这些数字差距天壤之别,许多投资者认为,这样的造假成本也太低了。不过,有法律人士表示,无论是新中基,还是南纺股份,基本上都是顶格或者接近上限的处罚。
  也有律师认为,根据处罚决定,在日至日之间买入并在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新中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提起索赔。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应该谁来赔,怎么赔?
  联讯证券投研中心策略分析师康崇利对此进行分析。
  经济之声:5月份曝出,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增利润3.44亿元,6月份莲花味精被曝两年虚增利润近5亿。昨天,在历时两年的立案调查后,证监会披露的 “新中基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一案横空出世。受此消息刺激,新中基昨天低开低走,收盘下挫6.4%。大盘指数长期低迷不振,上市公司频现财务造假,这反映了A股目前正处在怎样的现状?
  康崇利:财务造假、虚增在上市公司当中是经常会出现的一个潜规则。因为从年报、半年报、季报这些公布阶段,很多公司会通过一些手法,进行一些利润的隐藏,为了后续的某种行为进行一些准备。然后可能在随后的阶段再进行业绩利润释放,产生比较大的增长,给市场传递相应的正面利好,这是一种操作手法。一些公司例如新中基这种情况,可能还不太相同,之前只是隐藏利润,为后续的行为来做的一些铺垫,但是新中基实际上是真实的隐藏,它本身的业绩实际上比较差,做了这种虚增的收入,虚增的利润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影响是非常大的。
  经济之声:这种铤而走险大家觉得和违法成本太低有很大关系,现在也看到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对重大违法包括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会实施强制退市。新中基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退市意见生效之前,如果退市意见生效后,还会不会去追溯这些严重违规公司的责任?
  康崇利:从退市制度的公布上看,是有新老划断的格局。如果追溯也应该有法律手段,但是路径会比较复杂,时间相对比较长。由于这个政策刚刚出台,对于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好,中小股东也好,各方都应该是有一个摸索的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些比较好的案例。目前这种新老划断其实与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存在一定趋同性,也是有这种新老划断。新加入事业单位可能不再受之前的这些保护,而且有一个时间的推移,与这件事有异曲同工之处。
编辑:王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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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怎么认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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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做服务咨询行业的 主营业务成本是人力有关的费用如工资 交通费 招待费等 都是费用 咋做主营业务成本啊 分录咋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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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由于没有像商品那样的有形物体出售,一般是没有主营业务成本的,所以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可以为零
差旅费.工资.租金等属于费用项目,不属于成本项目的。分录是(借:相关费用;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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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工资作为成本,设劳务成本,最后转为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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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其中具体执行的人员工资作为劳务成本,转为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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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没成本吧,只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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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服务业的&&我们公司刚成立的今年&&以前所有的费用都放在管理费用里面&&现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报表时 营业成本总不能为0吧&&那我们一旦有收入&&得交多少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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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服务业的&&我们公司刚成立的今年&&以前所有的费用都放在管理费用里面&&现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报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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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你们公司出人工,那么直接进费用也是可以的。如果技术服务的收入有相对应的成本需要支付的,那么根据配比原则还是应该进其他业务成本的(如果你的技术服务收入是做在其他业务收入里)。反正就是配比原则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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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和原因
  摘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是考察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的重要的信息资源,为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有关键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是一种白领犯罪,给造假者带来的回报很高,因此上市公司很容易铤而走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不断发生,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因此从源头上对财务造假进行剖析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论文网 /3/view-6494187.htm  关键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舞弊;动机   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国内外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或舞弊案件层出不穷,受到世人的空前关注。财务造假主要是指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不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漏报、错报事项或者交易及其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将不实交易入账、使用不当的会计原则处理交易或事项的一种舞弊行为。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危害   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最重要参与者,其财务造假的影响巨大,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使资本市场失去应有的功能,上市公司所发布的财务数据是连接资金所有者和上市公司的纽带,决定了整个资本市场能否有效的运转。如果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是通过造假得来,就会使市场失真、不灵,内部交易横行,市场参与者会不知所措,资本市场就失去了其根本的作用。不过其最直接、最突出的社会危害是导致资本市场中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动荡。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的剖析以及其对策很有必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和原因   由于财务造假会给公司及其内部人员带来经济利益和好处,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或多或少的财务造假行为,可谓乱象丛生。所有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是通过财务报表粉饰来达到造假和欺骗的目的。上市公司要进行财务造假,都会请经验非常丰富的会计师来操作,但是总是难免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只要相关执法部门有决心查处,总是能查出来的,其实很多的财务造假手法并不是特别高明的手段,只是没有被公开罢了,大多是一些简单的“会计数字平衡游戏”,   在现在的诸多文献中,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或舞弊的动机所进行的研究论文浩如烟海,实务界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其中最具有概括性和代表性的理论,是由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W.Steve Albrecht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The Fraud Triangle Theory)。   2013年,学者Daniel Holland,Chad Albrecht,Ricardo Malaguen~o,Simon Dolan,Shay Tzafrir共同发表了题为《论权力在财务报表造假中的角色》(The Role of Power in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Schemes)的学术论文,阐释了造假者是如何利用这种“权力”或“能力”(Power)来召集同谋加入财务造假活动的,并在舞弊三角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模型来解释一个人如何影响另一个人来加入造假集团,同时对未来的进一步研究财务造假提出了其观点和主张。   按照目前比较主流的“舞弊三角理论”(The Fraud Triangle Theory),大多数在工作中舞弊的人不是职业罪犯,并且通常是无犯罪史的、受人信赖的员工 (Most people who commit fraud at work are not career criminals and often are trusted staff with no criminal history)。 著名犯罪学家唐纳德称一个普通人进行欺诈要有三个关键因素,它们分别是:动机、合理化因素和机会因素。   The Fraud Triangle(见下图)称为“舞弊三角形”,由“压力因素”(Pressure or Motivation)、“机会因素”(Opportunity)与“合理化因素”(Rationalization)构成,   其中,“压力因素”可能是源于让公司的财务业绩显得更好看以取信于潜在的债权人或取得某一个商业机会。“机会因素”可能是审计机构存在审计程序上的漏洞,让上市公司有可乘之机。“使行为合理化(合理化因素)”可能是上市公司或个人认为:舞弊是合理的,因为其收入过低,或其家庭需要它,但他们会在任何人发现舞弊之前克服困难并马上改过来使外界无法察觉。显然这个是上市公司或者个人为当下的财务造假行为找一个求得暂时自我安慰的接口罢了,即使明知以后有可能会东窗事发。   后来四大事务所之一的KPMG又指出了另外三个因素,本人分别称为:领导力、重要的人(家人、朋友)、组织文化。   在舞弊三角理论的基础上,学者丹尼尔霍兰德及其合作者在他们的论文《论权力在财务报表造假中的角色》一文中指出:“压力因素在上市公司寻求财务造假的同伙时起了最关键的作用,身居高位的人通常有能力向其利益目标(即同伙)施加压力,为了说服潜在同谋者,其通过未来提供对方想要的利益或对大额报酬进行承诺,包括有价的股票期权、其他类型的权益支付工具甚至是升职。典型的财务造假都是自高层向基层发展的(top-down),当这些利益诱惑不能起很好的作用时,财务造假的谋划者会向员工施加其他的压力,甚至是威胁。最终,这样的权力(Power)可能就被利用于向造假谋划者所信任的朋友或同事施加压力以使其参与到财务造假中”。针对此,他们提出了一种“双边互惠模型”(Dyad Reciprocal Model),见图2。   会计行业有一种说法,叫做100个会计师有101个核算结果。即使是每个会计师都是相互独立地编制某个公司的财务报告,每个人的结果仍然很可能是不一样的、甚至会有很大的区别,另外多出的一个结果是事务所做的,如果公司财务造假“欠佳”,事务所会可能还会帮公司一把。1000个人有1000个哈姆雷特,这是文学的观点,竟然被扭曲成了会计的观点,会计是一门科学,是严谨的学科,一般来说,科学研究的结果应该符合“可复制”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别人按照你的方式去做,要得到相同或高度一致的结果,否则必定会有问题。会计的“人为判断”就留下了作假的空间,而人性总是会利用这一点来进行操作。这一个标准,应用于会计行业,就是“让任何会计人员来做账,都应该能得到一样的账务处理”,这么说不是为了扼杀会计的职业判断,而是因为当下会计处理的“妖风”太盛行。   几乎可以讲,财务报表上除了货币资金项目以外,没有一个正确的数据,当然货币资金也是可以造假的,如果银行配合的话。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属于“应计制会计”,这就给企业的人员留下了大量的可操纵空间,这样的会计制度给了会计人员太多的人为判断自由,所谓盈余管理就是这样,其实根本就是进行利润造假,即使事务所觉得不合理,也没办法,只要不是非常明显的财务违规,都可以强加上“认为判断”的幌子。   实际上,企业的会计人员很少有主动进行造假的,有大部分都是被企业的领导者或者会计负责人指使的,如果不照办可能饭碗不保。其出发点还是为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比如避税、偷税漏税等。实际上,要想成为做账高手,就必须非常熟知企业的业务流程,做账的基础是公司的业务,账只是对业务的反映,所以一定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纠正会计处理来纠正不合规的业务,这样是本末倒置的。   会计似乎总是伴随金融危机,比较早的是上个世纪美国的股灾引发银行挤兑的事件,当时公允价值还没有大行其道,结果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却遭到了挑战,比如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情况下,老百姓把钱存入银行,银行自然会把这些存款拿去投资股市,股灾来了以后,当时100美元的股价一下跌到了50%以上,而老百姓都去银行提钱时,银行不得不把手头上已经快跌到谷底的股票投资尽数出售,显然入不敷出了,于是银行在挤兑中倒闭了。在当时,会计的历史成本计量收到了诟病,说是没有反映投资价值,没有反映经济现实(Economic Reality),在以后的会计改革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登场,大行其道,未实现的投资价值的上升也要计入利润表,至于之前对历史成本原则的颠覆,是不是美国式阴谋就不得而知了。然而,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公允价值却成了帮凶,配合大量的创新金融工具,可是公允价值并没有因此而退出历史的舞台,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让会计信息失去了认为“可靠性”的根基,因此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有必要谨慎考虑。正如之前所述,寄希望于会计处理来规范业务,是没有前途的,会计成了上市公司的作案工具,因此有学者(刘峰)认为,会计成了“替罪羊”。   从监管者角度来讲,其不作为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本人认为,财务造假问题光靠道德约束来解决是没有前途的,面对金钱的诱惑,即使明知犯法,造假主体也会铤而走险,更不用说是在造假成本太低的情况下了,相关部门如证监会和法院应该加大处罚的力度,并严格执行。   总之,财务造假或舞弊的最根本的原因有两点:其一,应计制会计存在大量的会计判断,给财务造假留下了合法的空间;其二,对财务造假的处罚不够严厉,造假成本太低。   参考文献:   [1](美)阿尔布雷克特(Albrecht,S.)著,李爽等译.舞弊检查[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 Chad Albrecht o Daniel Holland o Ricardo Malaguen~o oSimon Dolan o Shay Tzafrir.The Role of Power in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Schemes[J]2013   [3] 汪一凡著.改良现代会计方案:科学化的探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丁海峰,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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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法成本低 财务造假屡“罚”不止
  近日接连曝出四起上市公司利润造假丑闻。先是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利润3.44亿元;接着莲花味精被查出两年虚增利润4.944亿元,康芝药业确认两年虚增利润共计626余万元;然后是新中基通过设立隐形空壳公司,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虚增或虚减利润。
  有专家指出,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建议修订《证券法》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应支持投资者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索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除了上市公司,为财报背书的审计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曝财务造假
  新中基7月7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新中基财务造假的秘密。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新中基2006年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虚增利润1933.8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2008年至2011年,通过虚增成本的方式,虚减利润共计达1.1亿元。证监会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时任总会计师吴光成等7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3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康芝药业曾于2013年被前任审计总监实名举报财务造假,今年7月1日康芝药业收到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一是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万元;二是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5万元和230.79万元。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康芝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6月14日莲花味精因为虚增收入、信息披露违法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2006年,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这就意味着连续两年,莲花味精虚增收入达4.944亿元。
  南纺股份更是因连续5年亏损,连续5年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以此“保全”了上市资格。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处以警告以及行政罚款50万,给予12位相关负责人“警告和3万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
  投资者诉讼维权艰难
  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说,上述四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已基本接近《证券法》规定的上限。
  有律师指出,现有《证券法》对违规行为过于“仁慈”,尤其是对虚假陈述、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现有处罚标准已不适合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在《证券法》修订时,亟须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一些上市公司东窗事发后的违法成本与其违法收益间很不匹配。如莲花味精,刨除虚增的利润,其2007年和2008年实际上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如果没有财务造假,公司早已“披星戴帽”。又如南纺股份,如果扣除虚增的利润,其2006年至2010年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正常情况下,早已难逃“退市”命运。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得以保壳,在退市制度面前蒙混过关,受到的仅仅是几十万元的罚款,激发了业内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之低的热议。
  当然,行政处罚仅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之一,行政处罚之后部分投资者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于6月中旬就南纺股份造假一事代理股民在南京市中院办理了诉讼立案手续。她指出,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证监会处罚只是公司的违规成本之一,受到损失的股票投资者有权向造假者主动索赔。只有自己主动行使民事权利才有机会获得赔偿。股民进行索赔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遏制造假。
  对于新中基虚假信息披露给股民带来巨大的损失,有证券维权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鉴于新中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依据处罚决定启动诉讼程序。
  不过,由于造假行为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的时间间隔太长,很多股民早已离场或放弃维权。而且,不少股民对是否维权存在严重分歧:有些主张委托律师集体起诉索赔;有些则认为如果索赔,公司股价下跌损失更大,何况索赔周期太长,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赔偿难以确定。
  据了解,在成熟的海外资本市场,由投资者发起的巨额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遏制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根据现有规定,受损股民必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能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加之取证艰难、程序繁琐、成本高昂,抑制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
  在A股历史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投资者维权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包括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蓝田股份案、东方电子案、万福生科案等在内,受损投资者最终获赔的案例也就10起左右,而且,几乎都是历时数年之后才最终获判胜诉。
  完善制度严惩造假
  除去IPO阶段造假行为的绿大地、万福生科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已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其中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违法成本低是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应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修法,凡是在信息发布文件上签字、背书的高管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成熟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财务造假的惩罚非常严格,有的直接挂钩退市处理,还有严厉的问责和赔偿机制。世通和安然事件曝光后,不仅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支付巨额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也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为对上市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审计机构总是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到底是专业不及格还是职责不过关,值得深思。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新中基2006年至2010年的年报均出具了无保留事项标准审计意见。唯一的一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是信永中和针对2011年新中基的年报,也正是因为如此,公司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7月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业内人士指出,退市新规一旦成行,将对那些企图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责编:刘甜甜(实习生)、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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