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重组可能性中途能转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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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 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地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三条 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学院、跨年级选课。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选修辅修专业条例》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降级者,不含应征入伍者)。
第七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标准学期为20周。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教学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生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课程设置
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能力素质课程)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习、实践类课程;
(二)选修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学院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能力素质课程)及学校选修课两类,学生必须按照选修课学分要求选学若干门课程;
(三)能力素质课程: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与社会实践,培养、锻炼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技能,设立能力素质课程,分为基础素质培养和创新能力提升两部分。学生必须完成基础素质培养课程,取得学分,达到合格要求。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第十一条 学分规定
(一)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相应的学分数。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二)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均以一学期为计算单位;
(三)理论教学每学期讲授16学时计1学分。在计入总学时时,实验课(单独开设、课内实验、课内上机等)2学时折合为1学时;
(四)集中进行的金工、电装、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工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五)体育课为必修课,每周2学时,每学期计1学分。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六)能力素质课程毕业最低总学分计22学分。能力素质课程内容见“能力素质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课程修读
(一)选课
1.学生应根据本院、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按学期进行选课;
2.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的学分。一、二年级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低于20学分,三、四年级一般不得低于18学分,每学期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8学分;
3.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获得先修课学分后,才可选修后续课程。对先修课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经学院批准,可以选修后续课程;
4.学生应办理选课手续,进行网上选课注册;
5.学有余力的学生跨学院选课,其成绩的记载和学分的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选修课实施办法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
(二)学生经批准后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网上选课注册手续为依据;
(三)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上机、军训、毕业设计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四)对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允许免听某些课程(思政课、体育课、外语课、军事课及一切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免听学生必须按课程进度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本课程的实验和期中考核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五)已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退出或改选,个别确需退出或改选的,应在网上选课结束后及时提出申请,过时不再办理。已退出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章 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依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向财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课程规定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无学分。成绩表上同时登记成绩和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正考和补考考试。正考成绩包括平时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实验、设计、小测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两部分。二者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学院自行确定。课程平时考核方式、占总成绩比例、对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应在该课程开课时向学生明确宣布。学生学籍档案上的成绩以总评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25%,或在任课教师课堂上采用各种方式随机抽查中,一学期有三次无故未到,实验未达到基本要求或未完成作业量80%等情况者,取消该生正常考试资格,该课程正考的成绩以不合格记。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本次成绩记零分,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须补考。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考勤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严重违纪和作弊者,该课程本次成绩记零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不能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分级教学、分级考试的外语课其成绩记载规定如下:
(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I、II、III、IV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均按实际成绩记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正考栏”,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记1学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学生,须参加学校在其毕业前夕组织的校内英语四级补考,合格者可取得校内英语四级学分,记1学分;
(三)英语分级教学被编入高级班或中级班学习者(正常年级是前四个学期,依次为I、II、III、IV级),其跳过的级可以直接取得学分,在学籍档案上直接登记该级别名称(如大学英语(Ⅰ)、大学英语(Ⅱ)……)和相应的学分,成绩记为“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
(一)学分绩是用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一种综合指标;
(二)学分绩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成绩&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计算学分绩时,各门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
凡五级记分的课程或某些实践环节,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相应的百分制:
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合格-60分;不合格-59分。
凡三级记分(优秀、通过、不通过)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环节,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相应的百分制:
优-95分;通过-80分;不通过-59分。
凡免修课程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相应的百分制:
免修-85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标准及考核由各学院确定),免修批准后,记载“免修”,给予学分,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的须补做实验,合格后给予学分;
(二)思政课、体育课、军事课、以及实验、课程设计、各种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三)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开课学院考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节 补考、缓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必修课考试不合格,一律参加下学期安排的补考,学生补考一般应安排在下一个标准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补考合格者给予学分,补考成绩一律按60分记入“补考栏”。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选修课是否安排补考由学院确定。学校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七条 如学生补考未合格,必须重修。学生重修一般跟随下一年级完整地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申请缓考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缓考审批表》。申请缓考考试并获批准的学生,跟随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的正考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如学生自愿申请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者一律按60分记入“补考栏”。
第四节 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凡单科成绩均合格、每学期平均学分绩在75分以上、学有余力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均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只能在非相近专业中选修)。
第三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需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学制内完成,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凡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可将成绩合格课程按学校选修课对待,记入学籍档案;若仅有一门课程不合格,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补考,补考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时,若其主修专业的必修课或学院选修课不合格课程超过一门(含一门)者,终止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师范院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拟转入学院(专业)考核,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根据转学条件,经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允许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附医院诊断书),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八条 保留学籍
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因伤病休学除外)而须中途停学者,本人应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作保留学籍处理(以一年为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本人不提出复学申请,学校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三)对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升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数未达到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者,也允许升级,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二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组织考核,教务处批准,允许跳级。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学生可以自愿申请降级,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按届时成绩(含补考成绩)计算,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达到或超过24学分者,予以降级。对该批降级学生,由学校出具降级决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学籍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超过36学分(含36学分);
(二)降级学习后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仍然超过24学分(含24学分);
(三)超过6年(含降级、休学)未完成学业;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六)每学期开学时,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七条 计算学生退学的不合格课程学分时,包括理论课程学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核心课))及实验、实践教学各环节学分,其它学校选修课及能力素质课程学分等不计入。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德、智、体均合格,并已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已获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来校申请重修,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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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针对西安电子科技大学3+3项目& 非西安户口 即入学时有户口迁入西安换发西安身份证& 大三时离开西电没有即使处理自己的户口和档案问题的同学本通告非官方文件& 全部是陈鹏飞在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仅供参考&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和其它人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异议& 还望见谅第 一&& 肯定的是&& 如果大四正常毕业时你没有通知学院和班长你的档案户口问题& 那么& 你的档案和户口肯定被打回原籍& 落在当地的人才市场& 例& 我2002年入学&& 2005年出国&&&&& 2006年同级人毕业& 我在法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户口和档案全部打回哈尔滨人才市场&& 你如果想要知道& 自己的档案和户口被打回哪里& 可以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派出所查询第二&& 打回原籍的档案和户口只是挂靠& 没有任何的依托关系& 比如& 你是你父母的子女& 那么你的户口有正式的依托关系& 才有法律效力& 但是长期挂靠在人才市场& 是不可行的&&&&&&&&& 他们只是保管&& 比如你要换发身份证或办理护照& 结婚登记& 都是不可以的第三& 为了重新落户& 也就是你要落回自己家或者其它什么地方& 那么你需要& 迁移证+报到证+西电毕业证& 三个缺一不可& 否则你是不可能把你的档案和户口从人才市场里面拿 &&&&&&&& 出来的第四&& 迁移证和毕业证在同级毕业的时候全部又班长或者辅导员领走&& 如果你很幸运&& 他们给你保留了这些东西& 那么事情就变的很简单了& 如果你很不幸的像我一样& 这些东西&&&&&&&& 全部丢失&& 那么就需要重新补办这两个证件第五&& 报到证要去学院找老师或者辅导员重新开具第六&& 迁移证&& 比较麻烦& 首先& 要到学校主校区& 大门& 进门的户籍室开介绍信& 拿着介绍信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派出所调你的身份信息和户口迁出号& 然后到档案室找你的迁移证存根& 之后要回你的户口迁入地开具未落户证明和允许迁入证明&& 自己同时提出申请&& 拿着所有的手续回电子城派出所& 补发迁移证&第七&& 三证齐全后&& 到人才市场&& 将你的户口迁出& 重新落回你户口的接受地&& 档案归档& 继续保留在人才市场第八&& over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 如果长期没有落户& 当地派出所会自动注销你的户口& 也就是说& 你彻底被注销& 在也没有你这个人了&& 所以提醒大家& 不要不当回事& 否则& 你连结婚登记的资格都没有 在中国& 档案和户口的重要性& 我就不用在着重强调了 &档案最好不要留在自己的手里& 因为这样就有可能变成死档& 用人单位会质疑你的档案空白这些手续& 我办理& 用了将近一整个月& 西安& 哈尔滨& 齐齐哈尔& 跑了好几次& 提醒大家& 预留好充足的时间& 中国的公务员& 差一样证明& 哪怕是一个章& 都不让你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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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语:怎么登录西安电子税务局查询相关信息?西安电子税务局入口在哪?接下来由小编给大家带来收集整理的西安电子税务局的相关信息,希望看完对你有帮助!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见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税控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三)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时,仍需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五)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出口退税相关文书的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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