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定期存款利息可以扣划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里面的资金吗?如果可以,需要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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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如何理解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呢
09-12-21 & 发布
注册会员帖子21精华0威望0贸金币42阅读权限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二、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规定的,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四、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九、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十、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所在地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照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总局要按照&权责明确配置科学、风险可控便利主体&的原则,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强化对分局的监督.各分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需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须及时向总局请示报告.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二OO九年五月六日 连日来外汇局密集发布了包括《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内的三项外汇管理新规,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准许了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后,紧接着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进而放宽了境内机构直接投资海外的资金来源和汇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短时期内密集出台放松外汇管制的新规,是国家根据现实需要积极推进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也为将来资本项目的开放打下基础.系列新规密集出台在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新规定的范围显著扩大.规定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更为重要的是,规定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且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与之相配套地,在资金的汇出方面,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也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并且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系列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外汇体制改革&渐进性&的特点.13日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等十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丁志杰认为,这项举措意在跟上当前投资贸易的发展需要,也意味着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进程中的进步.同时,他强调,审批权限的下放,并不是审批制度的取消.而此前的5月5日,外管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19日开始执行,通知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要统一标注NRA代码,该类账户内资金不得自行结汇.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张其佐认为,这项政策实际上是为外汇业务审批放权增加了&保护层&,杜绝了境外机构外资借道流入国内市场.此外,这对我国探索离岸金融业务,有借鉴意义. 新规力促投资贸易便利化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系列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丁志杰介绍说,我国长期维持着双顺差局面,大量的外汇集中于国家手中,外汇资产的结构也不尽合理.我国一直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之前尤其是对&走出去&的用汇有严格的限制.而在我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在能源、国际大宗产品等方面的定价拥有话语权.因此,规定的适时出台符合国家经济利益,也为资本项下的货币可兑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结合国际经验来看,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这标志着一国经济进入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阶段.张其佐认为,新规的出台是满足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丁志杰认为,除对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能从政策中获益外,此系列举措还将有效解决我国高额外汇储备的投向问题.不过,资本项目的放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外汇局方面称,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目前正在逐步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外投资购汇额度也将不断扩大;已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新规有所突破有所坚持面对步步为营,环环相扣的外汇管理新规,丁志杰认为,这些都是对未来资本交易及兑汇环节开放的准备工作,长期看来,反映了外汇市场监管放开的趋势.不过,规定中也明文表示,除经外汇局批准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应在获得该收入的90天内汇回境内.也有相关人士怀疑,此次放宽境外投资相关政策,或导致跨境资本的大规模进出.张其佐认为,放松不意味着放任,从系列新规中可以看出,外汇管制的底线并未突破.张其佐举例说,规定中明确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对于确需超过汇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此外,外汇局还对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规定指出,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王.宇. .姜.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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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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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转载
什么是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是指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 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外汇资本金账户、投资款临时专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B股交易专户等。境内单位、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类别
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等外汇;
2、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等外汇;
3、外债专户:包括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等外汇;
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5、外币股票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B股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资料
1、外汇账户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正本有效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若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IC卡;
5、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开户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印鉴卡。若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为非该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还需出具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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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21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资本项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发了若干文件,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增强可操作性,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
  (一)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对外开立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事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内外资金机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远期信用证管理,制定和完善系统内部管理办法,并于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二)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航空公司一年期以上(含展期超过1年期)的飞机经营性租赁提供租金偿付担保,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内航空公司进行回租业务,应视同对外融资租赁办法审批手续。
  境内航空公司对外融资租赁形成的回扣款实行专户管理,其资金除当次融资租赁用款外,应全额调入境内。
  境内机构办理飞机租赁的融资和担保须在对外签约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报批手续。
  (三)外汇局应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标准,对达不到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批准其提供对外担保。
  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对担保项下的融资投向进行监督并保证所筹资金不挪作它用。
  境内机构为外商企业提供期限超过一年(包括展期)的对外担保,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禁止利用商品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固定回报率等一切形式的变相融资。
  (五)境内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借款或担保,均属违规行为,其借款、担保协议无效;违规债务的清偿一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关于登记备案
  (一)所有外债、外债转贷款、自营外汇贷款和对外担保均须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营外汇贷款的登记方式由分局视当地情况而定。
  (三)改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办法,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
  (四)外汇局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确认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实性的法律意见书。
  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注册资本金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对外借款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汇局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外债登记。
  债务人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外汇局应在依据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对债务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视情况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并要求债务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合同规定提款的,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管理
  (一)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一律须经外汇局审批。
  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按外汇局的批准文件或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各外汇指定银行县支行及县支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收支业务;对于已经开办上述业务的,必须在日前将业务划归上级机构。
  (二)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调回境内。已借入外债、融资租赁回扣款、发行境外股票的企业应在日前将资金调回境内。未经批准不按期调回的,按逃汇论处。
  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须经外汇局批准,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才能购汇。境内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间的资金划拨须经外汇局批准。
  (三)对于需结汇的外资项目(包括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核准;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核准。对于不进行备案登记的项目,外汇局不予批准结汇。
  项目单位办理结汇时须事先持结汇备案登记证、支付清单和合同、资本金验资报告或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凭证,到外汇局逐笔办理结汇核准手续。
  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B股和项目融资所筹资金结汇一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自营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六)外汇局办理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手续时,除原规定单据外,还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该笔贷款资金入帐通知单和现有外汇帐户对帐单。
  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不得购汇偿还债务。
  当前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日前禁止用人民币购汇偿还逾期自营外汇贷款;禁止异地购汇还贷。
  (七)禁止购汇用地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禁止购汇进行外币股票和债券的回购。以其它外汇资金进行的回购须经外汇局批准。
  凡分局已经进行过外汇风险审查,并已领取了海外企业批准证书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分局将风险审查证明和外经贸部门的海外企业批准证书报总局,经确认后,方可办理购汇手续。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县支局不再办理购汇还贷审批业务。
  (九)境内机构转让股份(股权)和境内机构依法清算后的资金,需购汇汇出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十)资本项目项下购汇支付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关于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检查、清理与统计
  (一)各分局应对购汇偿还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进行跟踪检查。对1998年审批和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进行逐笔复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对1998年1月至7月为客户办理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本系统汇总自查报告于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各发行境外股票的境内机构(见附表1)应在日前,按附表2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四)各境内机构应对境外债权情况进行清理,并按附表3的要求,于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五)各分局应于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表”(见附表40,认真作好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数据和重大异常情况上报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对于违反资本项目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名单
  2.境外上市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调查表
  3.境外债权调查表
  4.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表(略)
  附表1.  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名单
  1.青岛啤酒
  2.上海石化
  3.北人印刷
  4.广船国际
  5.安徽马钢
  6.昆明机床
  7.仪征化纤
  8.渤海化工
  9.东方电机
  10.洛阳玻璃
  11.庆铃汽车
  12.海兴轮船
  13.镇海炼化
  14.成都电缆
  15.哈动设备
  16.吉林化工
  17.东北电力
  18.经纬纺织
  19.熊猫电子
  20.科龙电器
  21.皖通高速
  22.中国东航
  23.深圳高速
  24.华能国际
  25.中海发展
  26.山东新华制药
  27.北京北辰实业
  28.天津中新药业
  29.苏宁沪高速
  30.北京燕山石化
  31.沪杭甬高速
  32.河南一拖
  33.南方航空
  34.鞍钢新轧
  35.深圳中航
  36.江西铜业
  37.大唐电力
  38.广州药业
  39.山东兖州
  40.南方航空
  41.广深铁路
  42.重庆钢铁
  43.四川成渝
  44.安徽海螺
  附表2.  境外上市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美元┏━━━━━━┯━━┯━━━┯━━━┯━━━━┯━━┯━━━┯━━━━┓
┃项目年度
│募集│已调回│未调回│外汇帐户│结汇│帐户支│购汇金额┃
┃    
│金额│ 金额 │ 金额 │开立个数│金额│出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拟境外上市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调查表企业名称:                         单位:万美元┏━━━━━━┯━━━━━┯━━━━━━━━━┯━━━━┯━━━━━━┓
┃  项目年度│拟募集金额│外汇帐户拟开立个数│结汇计划│外汇支出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境外债权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债│债│债│      债权类别  │ 余额 │签约│签约│期│利│  ┃┃权│务│务├─┬─┬─┬─┬─┬─┼─┬─┤  │  │ │ │备注┃┃人│人│人│政│商│境│购│贸│其│原│折│金额│时间│限│率│  ┃┃名│名│国│府│业│外│买│易│它│币│美│  │  │ │ │  ┃┃称│称│别│贷│贷│存│债│融│ │ │元│  │  │ │ │  ┃┃ │ │ │款│款│款│券│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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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一)资本项目及资本项目外汇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
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在资本项目下发生
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
(二)对资本项目外汇实施管制的必要性
1.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
通常认为,短期资本流动大多是投资者不顾经济的基本情况,根据传闻进行交易或出于投机性动
机引起的,因而,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长期、正常的经济发展。对于资本流出进行管理可以避免
本币汇率急剧贬值,抑制资本外逃;对于流入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过度升值,防止通货膨胀
2.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
在资金短缺时期,资本管制可确保将稀缺的国内储蓄用于融通国内投资而不是购置国外资产;在
资金较为充裕的时期,资本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相对脆弱的国内产业、金融市场等提供一定的
缓冲期,以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此外,限制外国人拥有国内生产要素,还可以防止本国资源
的不当耗费或某一行业出现垄断。
3.对资本流动实行必要管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原则并不违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其成员保留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必要限制。事实上,发达国家也保留了一些
限制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经济、金融体系脆弱,货币处于弱
势,容易遭受投机性攻击,进而引发金融、经济危机,甚至酿成社会政治危机。因此,对大多数发
展中国家来说,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实施资本管制更加必要。
(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
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
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
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
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一)外商直接投资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重点在于统计监测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同时以外汇
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汇管理部
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
户的最高限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
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
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同时,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小额支付需要,允许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 (目前为 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
证等凭证。
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
批复。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
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
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
(二)境外直接投资
在鼓励和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的相关限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
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009年 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境
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只要
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
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境内机构的境
外投资项目进行外汇登记,并据此记录境外投资项下流出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境外直接投资项
下的资本变动收入 (如撤资、清算等)调回境内仍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异常
资金流入境内。此外,为积极服务境外中资企业,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
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发放贷款。
三、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
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境内机构、境内
个人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目前,我国关于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主要涉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等制度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
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
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 QFII制度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的
限制、投资规模的限制、投资通道的控制 (专用账户制度)和资金汇出入限制等。我国现行的
QFII制度框架是,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具体
监管分工如下:中国证监会负责 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
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制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制度是 QFII的反向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
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 QDII制度管制的主要
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的限制、投资规模的限制和投资通道的控制等。目前,我国的 QDII包括三类
机构,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根据职
责分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
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
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制度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
流通转让。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管理基本上无特别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记和结汇的真实性审
核。企业境外上市后需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外汇股票登记;资金调回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资金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购付汇的,须经外
汇局核准。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制度
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
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001年 2月 19日,B股市场向境内持有外汇账户
的居民个人开放。
对 B股的外汇管理包括对发行者的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三项内容。
对发行者的管理包括发行批准、外汇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外币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汇兑管
理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在境内发行 B股的企业开立 B股专用账户及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
收入结汇的,均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对投资者的管理包括投资资格、资金汇兑和外汇账户管
理。B股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内居民投资 B股必须开立 B股资
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账户的开立无需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开立,但对账户内资金结汇和提取现钞
有限制。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包括资格管理和外汇账户管理。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共同负责。外汇账户管理包括 B股保证金账户管理和承销业务所涉外汇账户管理。
开立这两类账户无需外汇局审批,但有核定的收支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 B股业务和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 B股
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
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 B股保证金账户。
四、外债管理
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潜在外汇偿还义务,是一种或有外债,也纳入外债管理。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
记。具体来说: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2)境内中资机构
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
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
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
额之内。 (4)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发改委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
券,则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此外,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有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5)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
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
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
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此规定。
在汇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 (包
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另外,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
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五、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
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
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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